广州市黄埔区建项目管理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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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建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工程专用合同
(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托人:
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埔代建中心[200]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
委托人:
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与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合同暂定价(以中标价作为合同暂定价):
(双方约定,上述合同价为暂定合同价。
其中:
合同价以经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算基数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和下浮率。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的\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3、监理服务承诺及声明函;
4、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标准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等。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监理服务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含保修期),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广州市黄埔区代建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地址:
333号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约代表:
(签章)签约代表:
(签章)
经办人(签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监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并在工程竣工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书面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书面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时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委托人据此可向直接责任者追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监理人应无条件地配合委托人处理。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第三十二条 变更
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3、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终止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解除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报酬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解除、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3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监理人应为委托人的使用提供便利。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设监理条例》、《广州市建筑管理条例》、及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进行“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工作。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项目报批手续已完成,现场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建设项目有关批文、各专业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其他相关工程资料等。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提供现场办公场地
第七条、驻场监理机构
1、驻场监理机构人员的组成:
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号:
联系电话:
总监代表:
联系电话:
土建专业监理:
联系电话:
水、电、设备安装专业监理:
联系电话:
2、常驻现场监理人数应满足施工时监理人员旁站监理的要求,高峰时不少于4人。
第八条责任期内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额=直接损失*监理报酬费率,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除税金)。
故意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进行赔偿,不受监理酬金额的限制。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正常监理报酬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计价方式。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按区财政局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算基数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和下浮率。
其中:
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工程调整系数为1.0;浮动幅度值为。
支付进度如下:
(1)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开工条件后,按照黄埔区财政支付规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开工预付款,该款为合同暂定金额的10%(即万元)
(2)委托人按每月工程进度计算监理费,支付金额=每月完成工程量×监理费率×70%。
工程完工委托人最多支付至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到工程竣工验收,并递交四套完整的监理工作资料(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通知单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给委托人归档后支付至正常监理酬金计量进度的90%,且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90%。
支付办法按照黄埔区财政支付规定执行。
(3)监理结算价按经审核的施工合同结算价为计费额结算,经结算终审部门审核后,委托人付款至终审结算价的95%,终审结算价的5%在保修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无息)。
监理酬金付款方式:
第十条监理人提供中标价款的5%为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加条款:
1、监理人应在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前10天向委托人提交“合法、合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并严格按照现行施工监理规范以及现行监理旁站法规要求对本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并做好合同管理以及施工现场内各专业工种之间的协调工作,认真做好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进行严格审查,并对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若建设方发现监理方由于工作疏忽或与施工方串通,给建设方造成损失,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2、审查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把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提出施工单位的违纪行为,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整改指令,以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协调建设主体各方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汇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协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3、监理人应认真履行投资控制职能,对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从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保证审查的结算价与终审结算价之间的误差小于5%。
如监理人审核不认真、有资料但资料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核减(增)率的,将缴扣监理人违约金。
缴扣方法:
终审结算评审价与监理人结算审核价对比的核减(增)率超过5%(不含5%)(工程承包人无原则且不合理地放弃的不计算在内)时,缴扣违约金,违约金=[核减(增)率的绝对值-5%]*监理费,且违约金不高于监理费的20%。
违约金在监理费结算时扣减。
当终审结算评审价与监理人结算审核价对比相差超过20%时,委托人除在进行监理费结算时缴扣监理人按照本条约定应付的违约金外,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通报处理。
4、监理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应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及根据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委托人及承包人对建筑物的保修工作。
5、凡本工程的附属工程:
如白蚁防治、防雷检测、桩基检测等独立项目,凡委托人需要监理人进行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工程费用不再调增,不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6、监理人应严格监督施工方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市府令第62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若监理人发现施工方不按上述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的而不通告施工方整改,并上报发包人的,发包人有权按每次人民币3000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7、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则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执行。
8、重要工程资料如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移交报告、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报告、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规划必须盖公章。
其余工程资料如盖项目章,需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公司对项目章的授权文件,明确项目章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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