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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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南
市常见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案件
应急处置工作指南
(试行)
1编制目的和背景1
2适用范围1
3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1
4名词辨析2
5工作框架2
5.1工作程序和基本原则2
5.2确定工作开展责任主体3
5.3编制应急处置方案4
5.4应急处置工作中环境污染证据注意事项5
5.5应急处置工作中常见应急处置方法6
5.5.1固体废物倾倒填埋案件6
5.5.2污染地表水类案件7
5.6应急处置工作中常见监管方法7
5.7应急处置工作中其他注意事项7
5.8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常见验收方法8
5.8.1现场踏勘8
5.8.2环境监测9
5.8.3场地环境调查9
6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材料整理9
1编制目的和背景
市于2011年开始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办理了若干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
常见环境污染案件主要涉及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倾倒填埋经常需要开展污染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指南旨在为基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要点,指导其自行制定工作方案、指挥开展具体工作、固定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证据。
本指南对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起草了本指南,规范场地污染环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一般程序、工作要点、注意事项,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本指南为试行版,将根据市环境污染案件新情况,适时修订。
2适用范围
本指南可适用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及数量较少的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填埋现场的应急处置。
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形研判,不受特定数量、特定污染物类型限制。
3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本指南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为:
简单、实用,并考虑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4名词辨析
一般认为,应急处置是指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到“污染控制清除”的说法,但法律法规中未有明确定义,本指南编制人员认为两者区别在对于“应急”的理解上。
对于“污染控制”和“污染清除”,本指南编制人员认为污染控制更侧重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将现场污染清理干净,出于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所做的工作或措施,如覆防渗薄膜等。
实践中,上述概念可能存在重叠。
5工作框架
5.1工作程序和基本原则
环境污染发生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自发或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下停止生态环境损害行为。
环境污染情形较为简单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自发或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下直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污染工作。
环境污染情形较为复杂的,处置工作需要多方协调的,可编制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环保、经济、快捷、简单的原则,其中环保原则核心应是“污染不进入生态环境",主要是将污染封闭阻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送处置单位处置。
5・2确定工作开展责任主体
521责任者自行开展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有能力且有意愿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可由其自行开展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提供应急处置相关材料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处置相关材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处置方案(如有)、污染物数量证明(如过磅记录等)、污染处置合同、处置费用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需复印件加盖公章。
从实践来看,如有可能,建议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自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522政府或职能部门代为开展
因客观原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无法履行或不愿履行应急处置责任的(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众多,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等),且污染持续扩散、应急处置工作较为急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区(县)、街道(镇)人民政府可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由此发生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应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承担,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为保证后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顺利,如有可能,应急处置工作前应告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
由于应急处置工作的特殊性,应急处置费用一般难以准确估算,变幅较大,可告知其大概费用及费用的不准确性。
5.3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现场污染情况较为复杂的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区(县)、街道(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应考虑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编制应急处置方案应注意简洁、准确、实用,应包含如下内容:
(1)明确应急处置方案名称,如“XXXX案件应急处置方案”;
(2)明确应急处置地点;
(3)明确污染物类型、属性、名称等基本信息,如危险废物(精
馆残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纸废渣)、生活垃圾等;
其中,无法明确或判断工业固体废物属性及来源的,需开展污染物性质鉴定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因开展污染物性质鉴定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而无法立即开展清除污染工作的,应进行必要的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4)明确污染物污染物处置方式、处置去向、运输费用单价、处置费用单价;
其中,涉及多种污染物的,如常见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合倾倒填埋案件,应明确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挑拣分类,并对不同污染物对应的处置方式、处置去向、运输费用单价、处置费用单价进行明确。
(5)应明确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监管部门及联系人员、联系方式;
其中,应急处置工作中多项工作涉及不同的实施主体的,应注意列明。
(6)应急处置方案出具时间,并盖章;
(7)其他信息。
如根据目前证据及掌握的情况,对应急处置完成时间、应急处置费用进行估测、布设监控、测绘面积、釆样监测等。
5.4应急处置工作中环境污染证据注意事项
应急处置结束后,环境污染可能消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政府部门应注意固定环境污染证据,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常见污染证据有:
(一)拍摄影像资料。
拍摄现场污染情形,自行拍摄或航拍等。
(二)环境采样监测。
包括污染物(如固体废物)、污染物衍生物(如固体废物的渗滤液)、环境介质(周边水、土、气样品)。
其中:
污染物的采样监测:
污染物特征因子可根据产生单位环评报告确定。
如现场不清楚如何确定监测指标,可先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等标准中指标进行定量分析。
上述标准覆盖了常见的污染因子。
固废废物渗滤液的采监测集:
可在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凹陷处铺设防渗薄膜(塑料薄膜等),在降雨天气收集薄膜中因降雨至固体废物表面产生并积累在防渗薄膜中的渗滤液进行采样监测。
如现场不清楚如何确定监测指标,污染监测指标可参考污染物监测指标确定、污染物产生单位所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较为通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确定;
环境介质的采样监测:
除污染区域外,还应对与污染环境相似、未受污染的对照区域进行采样,便于对比。
监测指标可参考上述。
样品的数量及指标的确定: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说为避免质疑,每种至少釆集2个样品及以上。
污染物数量较多的,污染区域较大的,应注意增加。
(3)污染面积。
面积较小的,可自行测量固定;面积较大地形较为复杂的,可委托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收费一般不高。
5.5应急处置工作中常见应急处置方法
5.5.1固体废物倾倒填埋案件
固体废物倾倒填埋案件中,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进行处置的,应及时转移至具备防渗防漏防雨条件的场所暂存。
难以转移的,可临时采用防雨布进行覆盖,条件允许的可建设围堰、渗滤液沟渠及收集池,临时的渗滤液沟渠及收集池可通过底部铺设防雨布快速搭建。
固体废物应分类分别送具有相关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如生活垃圾送生活垃圾填埋或焚烧厂处置、危险废物应送往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
5.5.2污染地表水类案件
排放污染物污染地表水的案件中,条件允许且必要的情况下,可考虑在临时筑坝、截断受污染流动地表水,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排放废水或危险废物进入地表水的案件中,应注意:
(一)涉嫌排放、倾倒或处置废油或含油废水的导致涉嫌污染环境的,可通过投放吸油材料,如吸油毡、吸油纸进行吸附。
(二)涉嫌排放、倾倒或处置强酸、废酸或酸性废水的,可考虑通过抛洒石灰、碳酸氢钠进行中和。
(三)涉嫌排放、倾倒或处置强碱或碱性废水的,可通过投放醋酸进行中和。
5・6应急处置工作中常见监管方法
应急处置工作中,监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监管人员自身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二)委托环境监理机构;
(三)委托其他第三方人员现场监督;
(四)安装监控。
5-7应急处置工作中其他注意事项
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注意周边群众人生健康安全,如:
(一)防止接触,如建立围挡、警示牌等;
(二)注意避免因引饮用受污染地表水、食用受污染土壤种植的农产品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三)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形。
5.8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常见验收方法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验收主要针对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是现场观察固废、垃圾等是否清理干净,是否有残
留,必要的时候组织人工挑拣残留固废或垃圾,肉眼察看现场土壤、积水颜色,是否存在残留油渍、颜色发黑等异常性状,鼻闻现场空气是否存在异常气味。
应注意清理固废数量与案卷交代的数量的一致性,从实践来看,现场清理数量常多于笔录交代数量,个别情况下,也会少于笔录交代数量。
具体原因未知,猜测可能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未交代完全、吸收降雨等水分、流失进入生态环境等等。
应注意废水数量与受损害土壤、地表水范围大小的逻辑性,避免未清理干净。
踏勘部门应出具踏勘意见或会议纪要,踏勘意见或会议纪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际的应急处置起止时间。
(二)实际的应急处置参与单位、应急处置方式、参与人员。
(三)实际清理的污染物数量。
(四)对应急处置工作是否完成、是否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出具意见。
5.8.2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可作为验收工作的一个辅助方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原污染现场土壤、积水采样监测,观察土壤监测数据与水质情况,用来参考应急处置工作的完成状况。
5・8・3场地环境调查
污染情形严重、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自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可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场地污染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6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材料整理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应急处置费用详细清单,并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过磅记录、委托处置合同、发票等。
应急处置费用详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应有填表人、经办人、审核人、相关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个人签字、加盖公章。
拟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偿的,可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委托部门应提供完整的应急处置材料复印件,加盖委托方骑缝章,并注明与原件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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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 生态环境 污染 损害 案件 应急 处置 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