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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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不定值
篇一: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21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
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章车辆损失险
篇二:
《汽车保险与理赔》期末试题(含答案)
填空题
1、在风险管理中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并且是能够以(货币的形式)来计量的经济损失。
2、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保险一般只承担(纯粹风险)。
3、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包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汽车保险中,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这一附加险。
5、汽车保险五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公平互利原则)
6、在我国,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7、汽车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主要有(保险代理人)、(汽车保险经纪人)、(汽车保险公估人)。
8、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其生效的时间有(同一时间)和(非同一时间)两种可能。
9、汽车保险从其保障的范围来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10、无论是被保险人本人,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都必须持有(有效
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二、单选题
1、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是
(1)的职能。
(1)补偿损失
(2)财政性分配(3)金融性融资(4)风险管理性防灾防损
2、保险研究的风险是可测定的
(1)。
(1)不确定性
(2)确定性
3、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之时,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叫(3)
(1)物上代位
(2)分摊原则(3)代位求偿
4“2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
(1)保险合同。
(1)不定值
(2)定值
5、汽车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
可能“一本万利”也可能毫无所得。
这是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中的
(2)。
(1)(有名合同)、
(2)(射悻合同)、(3)(双务合同)
5、各国在法律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对汽车保险合同出现争议与分歧时候,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院和仲裁机关通常会作出有利于
(2)的解释。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3)第三者
6、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
(1)
(1)10
(2)20(3)30
7、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核心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核对(3)
(1)驾驶证
(2)车牌号码(3)行驶证
8、出险涉及到的受损车辆在车辆定损时应会同
(2)和(4)车损方一起核定。
在整个过程中要体现以(4)为主的原则。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3)第三者(4)保险公司
9、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4)日内支付赔款。
(1)15日
(2)20日(3)30日(4)10日
10、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2)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1)10
(2)20(3)30(4)40
三、多选题
1、风险三要素是(123)
(1)风险因素、
(2)风险事件、(3)损失(4)保险金额
2、风险的特征:
(12345)
(1)客观性、
(2)、普遍性、(3)、偶然性、(4)、必然性、(5)、可变性
3、风险的类型,按照风险的损失对象分为(1235)
(1)人身风险
(2)、财产风险(3)、信用风险(4)、纯粹风险
(5)责任风险
4、汽车保险包括几层含义:
(1234)
(1)商业保险行为;
(2)、法律合同行为;(3)、权利义务(4)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行为。
(5)补偿行为(6)损失补偿行为
5、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234)
(1)
保险单格式
(2)保险责任(3)除外责任(4)附加条件
6、投保人有(1245)
(1)告知义务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
(4)申请批改的义务(5)出险的施救与通知义务
7、核保实务包括(12345)
(1)审核保险单
(2)查验车辆(3)核定保险费率(4)计算保险费(5)核保
8、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34)
(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损失时的实际价值确定(3)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4)新车购置价确定
9、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1234567)
(1)保险单
(2)事故证明(3)事故责任认定书(4)事故调解书
(2)判决书(6)损失清单(7)有关费用单据
10、保险车辆出险后的定损核损项目包括:
(12345)
(1)车辆定损
(2)人员伤亡费用确定(3)实救费用的确定(4)其它财产损失的确定
(5)残值处理
四、简答题:
窃贼无照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谈谈你对下面案例的看法。
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
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
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
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负全部责任。
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
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刘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及第三者损失。
保险公司同意对刘某的轿车全损进行赔偿。
同时认定:
窃贼盗车后,在外地肇事撞坏他人轿车,并致司机受伤,这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
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
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符合该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
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即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
因此,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处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五、案例计算(20分)
甲车投保交强险、足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乙车投保交强险、足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5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3500元,按条款规定主要责任免赔率为15、次要责任免赔率为5,则甲、乙两车能获得多少保险条款?
解:
甲、乙两车的赔款理算分别为:
(1)交强险赔偿:
作为甲车三者的乙车损失为3500元,大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的20元,所
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车20元。
作为乙车三者的甲车损失为5000元,大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限额的20元,所
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甲车20元。
(2)商业车险:
甲车车损赔偿=(实际损失-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5000-20)×70×(1-15)=1785元
乙车车损赔偿=(实际损失-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乙车三者赔偿=(三者损失金额-交强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5000-20)×30×(1-5)=885元
篇三:
汽车保险与理赔标准试卷答案
一、填空题
1、在风险管理中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并且是能够以(货币的形式)来计量的经济损失。
2、保险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保险一般只承担(纯粹风险)。
3、我国主要的保险公司包括: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汽车保险中,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附加险的不计免赔特约险这一附加
险。
5、汽车保险五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公平互利原则)
6、在我国,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7、汽车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主要有(保险代理人)、(汽车保险经纪人)、(汽车保险公估人)。
8、在汽车保险的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其生效的时间有(同一时间)和(非同一时间)两种可能。
9、汽车保险从其保障的范围来看,它既属(财产保险),又属(责任保险)。
10、无论是被保险人本人,还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使用保险车辆时都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
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二、单选题
1、汽车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是
(1)的职能。
(1)补偿损失
(2)财政性分配(3)金融性融资(4)风险管理性防灾防损
2、保险研究的风险是可测定的
(1)。
(1)不确定性
(2)确定性
3、保险标的遭受保险风险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之时,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
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叫(3)
(1)物上代位
(2)分摊原则(3)代位求偿
4“2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
(1)保险合同。
(1)不定值
(2)定值
5、汽车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付出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一本万利”也可能毫无所
得。
这是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中的
(2)。
(1)(有名合同)、
(2)(射悻合同)、(3)(双务合同)
5、各国在法律实践中,当双方当事人对汽车保险合同出现争议与分歧时候,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法院和仲裁机关通常会
作出有利于
(2)的解释。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3)第三者
6、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
(1)
(1)10
(2)20(3)30
7、对于投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的核心是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汽车保险业务中主要是通过核对(3)
(1)驾驶证
(2)车牌号码(3)行驶证
8、出险涉及到的受损车辆在车辆定损时应会同
(2)和(4)车损方一起核定。
在整个过程中要体现以(4)为主的原则。
(1)投保人
(2)被保险人(3)第三者(4)保险公司
9、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4)日内支付赔款。
(1)15日
(2)20日(3)30日(4)10日
10、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2)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
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1)10
(2)20(3)30(4)40
三、多选题
1、风险三要素是(123)
(1)风险因素、
(2)风险事件、(3)损失(4)保险金额
2、风险的特征:
(12345)
(1)客观性、
(2)、普遍性、(3)、偶然性、(4)、必然性、(5)、可变性
3、风险的类型,按照风险的损失对象分为(1235)
(1)人身风险
(2)、财产风险(3)、信用风险(4)、纯粹风险
(5)责任风险
4、汽车保险包括几层含义:
(1234)
(1)商业保险行为;
(2)、法律合同行为;(3)、权利义务(4)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的损失补偿或保险金
给付的保险行为。
(5)补偿行为(6)损失补偿行为
5、保险单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234)
(1)保险单格式
(2)保险责任(3)除外责任(4)附加条件
6、投保人有(1245)
(1)告知义务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3)及时签单的义务
(4)申请批改的义务(5)出险的施救与通知义务
7、核保实务包括(12345)
(1)审核保险单
(2)查验车辆(3)核定保险费率(4)计算保险费(5)核保
8、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34)
(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损失时的实际价值确定(3)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4)新车购置价确定
9、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1234567)
(1)保险单
(2)事故证明(3)事故责任认定书(4)事故调解书
(2)判决书(6)损失清单(7)有关费用单据
10、保险车辆出险后的定损核损项目包括:
(12345)
(1)车辆定损
(2)人员伤亡费用确定(3)实救费用的确定(4)其它财产损失的确定(5)残值处理
四、简答题:
窃贼无照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保险公司有无赔偿责任?
谈谈你对下面案例的看法。
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
不久,
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
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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