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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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购买证券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客户的销售管理,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之前,应该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通过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标的、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并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整个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涉及部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部分代销的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确保“全面揭示风险”,强调“买者风险自负”等原则,即客户购买代销的金融产品前,已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充分理解“买者自负”、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
第五条“充分了解客户”原则。
“充分了解客户”是指通过书面调查、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资产状况、资信情况、信用程度、金融知识、投资经验、交易习惯、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
第六条“客户分类管理”原则。
“客户分类管理”是根据客户基本信息、教育经历、资产规模、知识与经验等为依据,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以其风险承受能力、需求和价值为基准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管理。
第七条“了解产品及其发行人”原则。
“了解产品”是指公司通过对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产品与服务属性、产品与服务特征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和解析,对其风险性进行适当评估,充分了解其适用范围,工作人员在向客户推介代销的金融产品之前,必须全面了解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和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产品种类、投资标的、投资期限、风险收益特征、监管投诉流程等。
“了解产品发行人”是指营业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客户披露产品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同时披露产品发行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的介绍产品当事人及产品的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公司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向客户明确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法律责任,说明公司仅为代销或推介机构,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发行机构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承担金融产品的风险。
第八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代销金融产品风险相匹配”原则。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代销金融产品风险相匹配”是指向客户销售代销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特征,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并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产品。
营业部认为客户购买代销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主动向客户推介,客户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营业部应当提示风险并留痕。
向客户推荐的代销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公司应当要求发行机构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提供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代销金融产品风险相匹配”是客户适当性管理的核心内容。
第九条“揭示风险”原则。
“揭示风险”是指向客户购买代销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公司应遵循“把规则讲够、把风险讲透”、“将风险防范进行到底”的监管要求,向客户揭示风险,协助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部在与客户首次签订代销金融产品认购合同时,应审核其资质,当面向客户解释协议条款、业务规则、业务特征、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和公司代销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客户在发行机构提供的产品风险揭示书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揭示书等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留存客户档案资料等。
客户再次认购代销产品可直接在网上交易系统完成电子签约、风险揭示书确认及客户风险评估调查等相关签约事项;
(二)营业部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发行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发行机构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三)营业部应帮助客户树立“买者自负”的观念,引导客户正确的投资理念;
(四)营业部在代销高风险产品过程中,应向相关客户详细讲解和揭示其中所包含的特殊风险,要求客户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并持续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五)营业部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应当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分析和结论客观、公正。
第三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客户分类
第十条公司将客户分为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在与非专业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前,应当先查询该客户最近两年内是否进行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评估调查,及时采集或更新客户评估信息,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级别。
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共设五个级别,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第十二条公司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
(一)、
(二)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符合前述条件的客户可以要求公司将其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
第十三条公司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客户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
(三)公司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详见附件《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公司应定期对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条件进行确认。
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公司制作客户基本信息表以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详见附件),对客户基本信息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确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除此之外,如果代销产品附带发行机构《XX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的,也要求客户进行风险测评。
营业部应将调查结果在客户交易系统中进行标注,同时按照公司的客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留档保存、影像扫描。
第十五条《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基本信息表》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由公司统一设计、发布,对客户基本信息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代销产品附带的《XX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由发行机构提供。
发行机构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销售人员不得超出发行机构约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产品。
第十六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
(一)营业部向客户销售所代销的金融产品时,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调查,要求客户填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基本信息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和发行机构提供的《XX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营业部应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并将初次评估结果反馈客户(详见附件《客户评估结果告知函》)。
调查评估问卷及结果反馈应采用书面(含纸质或电子,下同)形式,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方式如下:
1、客户通过xx证券网站自助填写调查表;
2、客户通过xx证券网上交易软件自助填写调查表;
3、客户通过xx证券营业部柜台填写调查表,营业部完成标注和存档。
第十七条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客户分类标准如下:
(一)低风险承受客户:
对市场可能的风险持谨慎的态度,注重本金的安全性,对期望收益率不高,投资主动性较低。
(二)较低风险承受客户:
对市场可能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可以承担一定中低类风险,在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期望资产获得一定的增长。
适合投资于兼顾保本及温和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三)中等风险承受客户:
对市场的风险有较强的认识,可以承担中等程度的风险,期望投资获得稳定的增长,对市场波动有一定认识。
投资较为主动,适合投资于具备较强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四)中高等风险承受客户:
对市场风险有较深的认识,可以承担中高等级的风险,期望投资获得长期的成长,对中长期波动有较好的理解。
投资积极主动,适合投资于具备量好升值能力的投资工具。
(五)高风险承受客户:
对市场风险有自己独到的认识,敢于承担高级别的风险,对短期波动较为敏感,期望在市场变化中获得较高回报,投资以中短期为主。
第十八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动态调整和持续评估
公司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应当动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公司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详见附件)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营业部将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金融产品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后续评估结果须由客户签字确认,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后续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客户通过公司提供的柜台、网上交易等通道进行《xx证券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填写;
(二)营业部依据客户在金融产品投资中反映的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偏好与收益、财务收入状况变化、出现司法情形等,定期不定期的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与调整。
第十九条客户信息的提供
公司要求客户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和证明材料时,应要求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应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告知过程应当留痕(详见附件《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提示书》)。
第四章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条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时,通过公司自评或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及其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进行风险分级。
对金融产品风险评价通过金融产品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金融产品共设五个风险等级,按风险由低到高依次是:
“低风险级”、“较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级”。
第二十一条营业部在推荐或销售复杂金融产品时,应当透彻理解负责金融产品的特性、复杂程度以及相关风险。
复杂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不易被普通投资者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不存在或者仅存在有限的公开交易市场的金融产品。
复杂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衍生产品、结构化产品、信贷挂钩票据、股票挂钩票据、合成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债务抵押证券。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推介金融产品前,须对分支机构及销售的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拟销售金融产品的结构、风险特征、适应客户群体等。
营业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员工,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循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禁止不具备资格人员进行相关金融产品的营销工作。
如涉及到零售产品引进中心对某类高风险产品的销售需要员工经过相关培训课时且通过公司组织的相应考试的情况,员工需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且通过相应考试方可开展这类产品的销售工作。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代销金融产品风险匹配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情况进行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和金融产品服务方案,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提示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帮助投资者熟悉代销金融产品及相关规则,引导客户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购买适当的金融产品和享受适当的服务。
营业部在销售代销金融产品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对于具有杠杆效应的复杂金融产品,营业部应当根据产品小组与发行机构的指导,向客户提示最大的风险程度。
对于流动性差或者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的复杂金融产品,营业部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根据代销金融产品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代销金融产品风险匹配的一般原则如下:
(一)低风险承受客户:
建议投资于低风险等级产品。
(二)较低风险承受客户:
建议投资于低风险等级产品、较低风险等级产品。
(三)中等风险承受客户:
建议投资于低风险等级产品、较低风险等级产品、中风险等级产品。
(四)较高等风险承受客户:
建议投资于低风险等级产品、较低风险等级产品、中风险等级产品、较高风险等级产品。
(五)高风险承受客户:
建议投资于低风险等级产品、较低风险等级产品、中风险等级产品、较高风险等级产品、高风险等级产品。
当营业部向客户推荐或销售的金融产品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时,可根据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进行评估,以使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风险不超过客户的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组合与资产配置的风险评估参照《金融产品风险级别评定标准》进行。
第二十五条营业部向客户进行投资品种推介和销售时,应根据客户的需求特点,推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并充分向客户揭示风险,引导客户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对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不得主动营销。
第二十六条营业部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或权威评估机构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结果向客户提供“适当性咨询服务”,引导客户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第二十七条营业部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禁止违背客户意愿强行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客户要求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或其投资目标不一致的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
经提醒后客户仍坚持购买的,营业部应当要求客户签署《金融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营业部保存提醒记录与相关确认文件,以留痕备查。
第二十八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的金融产品等级不匹配的,交易系统应向客户进行提示,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相应的金融产品,客户明确表示自愿承担风险坚持投资的,应对客户承担风险情况进行留痕存档。
第二十九条除公募基金、非投连险类的保险产品、固定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向年龄在70岁(不含)以上或者在18岁(不含)以下的客户销售代销产品。
但客户仍坚持认购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70岁(不含)以上老龄投资者(以下简称老龄投资者)认购代销产品规定:
1、老龄投资者只能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相匹配的代销产品;
2、如老龄投资者决定购买风险级别不超过中等(含)的代销产品并已通过相应级别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则在正常的风险提示工作流程外,还需要营业部合规人员或营业部副经理(或以上级别)见证相关人员的销售过程,向客户进行二次风险提示,确认客户购买意愿。
见证人员须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上签字确认。
(二)18岁以下(不含)未成年投资者认购代销产品规定:
1、未成年投资者只能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到公司营业部网点现场完成包括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在内的一系列产品认购程序。
工作人员须通过验证户口簿或其他法律证明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身份,并将相关材料复印留存;
2、未成年投资者须在其法定监护人的指导下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都必须在《xx证券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及相关协议上签字或留指模确认;
3、未成年投资者只能购买风险级别中等(含)以下代销产品,且只能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相匹配的产品;
4、如果未成年投资者的法定监护人年龄在70岁(含)以上,则在购买代销产品时,除正常的风险提示工作流程外,还须由营业部合规人员或营业部副经理(或以上级别)见证相关人员的销售过程,向客户进行二次风险提示,确认客户购买意愿。
见证人员须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营业部应告知客户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不能取代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金融产品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营业部应配合监管机构对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营业部在进行客户回访工作中,对客户适当性管理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解核实,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六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妥善保管。
投资者适当性资料包括:
(一)客户信息和资料;
(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
(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五)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六)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
(七)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系统,在客户开发、分类、服务及产品销售中,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投资者适当性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代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公司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员工向客户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或提供不适当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业务复核检查时,应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容;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稽核审计部应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纳入经纪业务常规稽核范围。
对稽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应按其职责进行整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督促整改,整改结果需报送稽核审计部予以复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人员,应按公司《合规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性,制定有关投诉处理机制和措施,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零售产品引进中心、经管委业务管理部有权对营业部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零售产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客户基本信息表
2、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
4、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
5、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提示书
6、专业投资者申请书
7、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8、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清单
9、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评估表
10、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1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12、自然人投资者征信调查表
附件一:
客户基本信息表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基本信息表(自然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资金账号:
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职业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学生□证券从业人员□无业□其他
工作单位
职务
学历
□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
有效期限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
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月日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基本信息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月日资金账号:
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
机构名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住所
经营范围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
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姓名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授权代表人电话
授权代表人
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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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部盖章:
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
客户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客户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
本公司特别提醒您:
本公司向客户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职责,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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