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务员政法考试必备依法行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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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此外依照法定授权而获得行政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联系紧密,不可分割。
尽管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组织!
。
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体的职能:
经济政治文化公共服务
五、公共政策
1、公共政策的涵义: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
2、特征和功能
公共政策的特征:
政治性、阶级性、权威性、普遍性、目标取向、稳定性与变动性、预见性。
公共政策的功能:
管制功能、引导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
3、公共政策的类型
按公共政策的层次可以将政策划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按政策作用的范围可将政策划分为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全局性政策和局部性政策等;
按政策的内容可将政策划分为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科教政策、文化政策、交通运输政策等;
按政策作用的时间长短,可将政策划分为长期政策、中期政策、短期政策。
4、公共政策的主体与客体
公共政策的主体,就是在特定政策环境中,能够把政策要求和政策支持综合、加工、改造、转换为政策产品的系统。
有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之分,直接主体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领袖人物,间接主体为在野党、利益集团、选民。
公共政策的客体,即公共政策发生作用的对象,或者说,公共政策主体就哪些问题制定政策。
公共政策客体可从“事”和“人”的角度来考察。
5、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公共政策目标的确定、公共政策方案的规划、公共政策的抉择和合法化。
6、公共政策的执行
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方案被采纳之后,把政策内容转变为现实的过程,也就是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7、公共政策的评估
公共政策评估,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考察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的效率、效能、效益及价值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
8、公共政策的终结
公共政策终结是公共政策的决策者通过对政策进行审慎的评估后,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中止那些过时的、多余的、不必要的或无效的政策的一种行为。
政策执行的合法性与政府形象:
六、行政执行
1、行政执行的涵义
行政执行,就是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贯彻实施行政决策,实现行政决策目标的全部活动和过程。
对行政执行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有的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管理包括决策、执行、协调等都是一系列行政执行活动,行政机关的职责就是执行政策。
有的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执行仅指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包括决策、协调、监督等其他方面。
2、行政执行的原则
严格遵照决策
开拓创新
注重效益
持之以恒
坚决有力
民主集中制
3、行政沟通的涵义
行政沟通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和人员在内部以及内外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交流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信息,以达到相互理解、协同合作的一种管理活动。
简言之.即行政系统内、外信息的交流和传递。
4、行政沟通的类型与模式
行政沟通可按各种标准划分为各种类型,如
按沟通工具可分为语言构通、非语言沟通;
按沟通渠道产生方式可分正式沟通、非正式沟通;
按沟通主体规模可分为人际沟通、群体沟通、组织沟通与国际沟通;
按沟通客体可分为思想沟通、情报沟通、心理沟通或经济信息构通、政治信息沟通、思想文化信息沟通等等。
最常见的行政沟通类型是按行政组织结构和信息流向划分,主要有:
纵向行政沟通、横向行政沟通、双向行政沟通、单向行政沟通。
5、行政协调的涵义
行政协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运用各种方法.调整行政系统内部各组织之间、人员之间、行政运行各环节各阶段之间关系,以及行政系统与其外部环境、管理对象之间关系,以便和谐合作地实现行政目标的活动。
行政协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协调,是特定的政府行为。
6、行政协调的类型
1.对事的协调与对人的协调
从协调的对象上看,可以将行政协调划分为对事的协调与对人的协调。
2.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
从协调的范围看,行政协调有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之分。
3.认识性协调与利益性协调
从协调的内容上看,行政协调有认识性协调与利益性协调之分。
4.促进式协调与纠偏式协调
从协调的性质上看,可以将协调分为促进式协调与纠偏式协调。
5.合作式协调与应变式协调
从协调的方式上看,可以将协调分为合作式协调与应变式协调。
6.会议协调与非会议协调
从协调的途径来看,可以将协调分为会议协调与非会议协调。
7、行政协调的方式:
律令式协调方式、说服式协调方式、建议式协调方式、紧急协调方式(也称突发性协调方式)、冷处理协调方式。
8、行政控制的涵义
行政控制指的是行政领导者和工作人员为了掌握所辖领域内工作的局势和进程,使行政向前推进,调动所属成员上下一心地努力完成任务所采取的措施。
10、行政监督的涵义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察或督察。
11、行政系统的外部和内部监督体系
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体系:
权力机关监督、执政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公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体系:
一般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依法行政的内涵: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后,依法行政在我国不仅是一种理念层面上的共识,而且已经成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现实规范。
它的颁布与实行,结束了只有公民才守法的历史,明确提出了对政府守法的要求。
那么,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依法行政要求必须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宪法是人民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国家机关只能按照宪法授予的权力去组织行政管理活动,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的统一,它反映了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服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由民主的性质、法律的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总结我们党执政以来的经验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大创新。
因为,在形而下的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工具,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容易做到;
在形而上的意义上,法律则是一种信仰,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容易做到。
一个社会,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和缺乏法律信仰的社会中,培育国家公职人员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的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因此,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必须首先树立宪法的权威。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管理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根据行政管理法的规定。
但是,仅仅根据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还是不够的,依法行政还必须依据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组织法规定政府的职权与职责,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越权)、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缺位(即政府不作为)。
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行为的方式、过程和步骤,作为规范行政权力、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行政程序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和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政府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
比如,城市规划必须根据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但仅有这点是不够的,你还必须具有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规划许可权限,虽然有了这种规划许可权限,但是,你如果没有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或举行听政,仍然不能算依法行政。
再次,依法行政还要尊重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政府与外国签订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在我国具有直接适用性,它们也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及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国际条约在涉外行政以及涉外行政诉讼领域,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法规。
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根据《WTO协定》所作的各成员国不得保留任何条款的规定,国际条约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依法行政之依据。
依法行政与政府行政能力:
依法行政是提高行政能力的关键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报告强调要加快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步伐,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
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依法行政是关键。
我们经常发现,许多行政执法者并非不懂法,他们之所以会违法行政,究其根源,在于法治观念不强,把法律不当一回事。
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为了一方政绩,靠地方保护、破坏法治发展经济,也是违法行政的一个原因。
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有牢固树立起法治观念,加强法律意识,依法行政才可能落到实处。
对于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
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
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为无效行政行为。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部门、级别和地域管辖范围;
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是法定的种类;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幅度内,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以及公正、效率原则;
不超越时间管辖权,即行政机关对已超过追究期限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得采取行政措施。
决策是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
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要求在依法决策的基础上实行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要求决策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决策权,即用制度规范、制约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行为。
民主从操作的意义上说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也就是在政治管理权力运行的框架内相对于自上而下的政治管理权力的自下而上的制约权力。
作为决策行为中的一方利益主体,民众参与决策是决策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
所以政府决策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等,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
政府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从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这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信息公开可使政府的行为和履行职责的情况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行政机关自觉地将其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程序是行为的方式和步骤,实体是行为的目的或结果。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而且要遵守程序法。
正义的行政程序能够制约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一方面,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往往是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相对人通过行使其程序权利可以起到制约行政行为的作用。
如相对人通过行使其陈述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对方说明理由的权利,可以防止恣意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明确表明有该项执法管辖权;
行政机关必须设立公正无偏私的调查听证程序;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各项权利须获得保障;
行政执法过程和环节应有合理的时间限制;
行政执法决定要有适当的表达方式和送达方式,决定必须基于记录作出,须陈述理由并告知对方获得法律救济途径。
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
要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目前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监督程序,另一方面应在体制上将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转向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外部法律监督,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依法行政与政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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