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离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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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离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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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离婚协议书
限购离婚协议书
篇一: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
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
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
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说法
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
法官认为,XX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
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
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
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篇二:
假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做
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
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
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官说法
假离婚协议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承办法官就《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问题进行了阐释。
法官认为,XX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242万元的价格购买岳阳路房屋。
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两人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女士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
6月5日,陈女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
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法官强调说,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篇二: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过假离婚版本)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通过假离婚版本)
男方:
____,汉族,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女方:
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_年_月_日在_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双方无子女(有由谁抚养),固定房屋(房屋位置)市区县一处属于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独自还清),别克牌汽车属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
婚姻财产中存款80000
元归男方所有(提高一方贷款额度),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律法[]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
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来源:
中国法院原标题: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作者:
李新卫)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虚伪表示。
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要件:
一、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
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虚伪行为的效力:
一、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
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
二、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为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
此后,原
告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通过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非真的因要离婚而分割财产,而是为了谋取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双方虚假行为,因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协议是无效的。
篇三: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
假离婚时签的协议真离婚时有效吗律法[]XX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XX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自己小四岁的陈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XX年,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
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女士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的房屋居住。
XX年7月,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
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来源:
中国法院原标题:
假离婚时签协议真离婚时没有效作者:
李新卫)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虚伪表示。
又称“双方虚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要件:
一、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
二、须表示与真意不符;三、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虚伪行为的效力:
一、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示无效。
换言之,虚伪表示之当事人一致的意思就是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当然应无效。
二、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为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
此后,原
告陈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上海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通过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非真的因要离婚而分割财产,而是为了谋取其他利益,应认定为双方虚假行为,因其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协议是无效的。
来源(华阳专栏):
/Lawyer/UserID=lihuayang&id=XX0127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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