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考试知识点总结 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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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考试知识点总结复习资料
2021标准化考试知识点总结
标准化法律法规
第一节我国标准化的法律法规
一、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熟悉)
我国
标准化
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律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标准化法》
的地位
1、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
2、是我国标准化法制建设的最高形式
3、是标准化活动的最高准则
4、也是我国标准化管理的根本法
5、对有关标准化的根本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
标准化法规
行政
法规
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对《标准化法》的补充和具体化。
地方性
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如《XX条例》
标准化规章
行政
规章
又称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办法、规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如《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地方性
规章
由地方政府根据《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发布,以调整本地区范围内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如《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
化法
立法
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
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后版本于2018年1月1日其生效。
《标准化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和实践导向。
新标准化法的亮点
掌握
1、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对重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2、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全方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标准制定的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更加旺盛的标准化需求。
3、加强了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实现:
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4、严格限制了推荐性标准范围,提升政府标准质量水平。
5、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提升政府标准质量水平。
6、建立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释放企业活力。
7、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实现标准提质增效。
立法
宗旨
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特点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不断拓展标准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适应建设质量强国、创新大国的需求,发挥市场主体活力。
3、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竞争活动,适应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争取话语空间。
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各部门职责)掌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4、组织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5、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接收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
6、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7、组织实施标准。
8、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成立于2001年10月,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责:
1、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2、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
3、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4、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5、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
8、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
9、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10、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11、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12、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WTO/TBT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
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
1、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2、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并组织制定行业标准。
3、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4、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5、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6、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体办法。
2、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则、计划。
3、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4、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问题。
5、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标准。
6、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2、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3、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4、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
5、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我国标准体制(掌握)
国家标准
GB
强制性
国家标准
GB
制定范围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制定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
批准发布或授权批准发布。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推荐性
国家标准
GB/T
制定范围
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关键技术。
制定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
HB
制定范围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
制定部门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要求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
DB
制定范围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制定部门
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
T/
制定主体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标准采用
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管理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
Q/
制定主体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四、标准的实施管理(掌握)
1、实施标准的要求:
(1)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
——在国内销售的一切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专门为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准在国内销售。
——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包括配套设备),不准进口。
(2)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企业一经将推荐性标准纳入企业标准体系,企业公开声明其执行的推荐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合同,将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2、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共同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3、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标准实施监督的双(多)主体。
4、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5、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
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6、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要求:
应该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五、法律责任(掌握)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刑事制裁
1、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民事责任
给予民事制裁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
给予行政制裁
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标准化法》的规定开展标准的制定、监督工作,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节国内标准化规章(掌握)
一、《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制定范围
1、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等;
3、基础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4、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5、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6、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7、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GB/T”、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GB/Z”。
国家标准计划拟定
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
计划拟定过程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提出编制下一年度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其领导和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
2、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根据原则和要求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报其主管部门。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提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草案统一汇总、审查、协调,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计划。
2016年起,为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国家标准委制定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办法(试行)》,提出“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
具体规定:
1、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类型:
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一般项目。
2、评估内容:
本批次申报项目总体情况和单个项目情况。
3、评估要求:
评估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国家标准制定
程序
制定
主体
技术委员会按下达的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组织实施。
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
1、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2、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征求
意见
1、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2、负责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提出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送负责该项目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
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审查
1、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审查;
2、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审查。
3、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4、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报批
1、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
2、报送的文件有:
(1)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
(2)国家标准报批稿;(3)国家标准申报单;
(4)“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5)“意见汇总处理表”;
(6)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7)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应附有该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国家标准审发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药品、兽药国家标准
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食品卫生国家标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
环境保护国家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在国家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负责起草单位联系。
如国家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有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的单位提出“国
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经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审核,报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备文并
附“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国家标准复审
复审周期
一般不超过5年,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
复审方式
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复审结果
国家标准
1、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2、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修订计划,修订后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予以废止,标准编号同时作废。
指导性
技术文件
1、继续有效;
2、转化为国家标准;
3、撤销。
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管理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
编号
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如HB25/T12306-2018
行业标准计划立项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
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标准项目汇总表;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等。
2、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统筹协调审查,下达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
起草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
审查
送审稿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委托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审查工作与国家标准基本一致。
报批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提交的文件有:
(1)标准报批稿;
(2)标准编制说明;
(3)“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
(4)“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相关附件;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审发
审批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标准的审批,并以部门公告形式发布。
备案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出版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出版。
复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制定原则
《标准化法》规定: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这就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不得将应该由社会团体和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制定的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的范围。
管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DB50/T1457-2018
计划
1、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于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2、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要求,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广泛征求本部门、本行业的立项建议,并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汇总。
3、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收到的立项建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评估,确定制定项目。
下达制定计划,明确组织起草部门和完成时间。
制定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要求,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
草工作;未组成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标准化知识的
人员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地方标准草稿进行调查分析、试验、论证,形成地方标准征
求意见稿,并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技术审查申请等,送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3、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技术审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包括技术初审和专家审查。
技术初审通过后才可进行专家审查,审查专家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
审批
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地方标准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应说明理由。
发布
发布地方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者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发布重要地方标准,应当同步公布实施方案和释义。
备案
地方标准发布后,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复审
1、地方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复审,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
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地方标准复审。
2、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应及时进行复审:
(也就是不一定要等到5年)
(1)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2)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3)与地方标准相关的技术发生变化的;
(4)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3、复审结果:
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四、《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统筹协调。
现行政策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编号规则
1、团体标准编号一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2、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3、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制定原则
1、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2、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4、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主体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制定范围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
公开
1、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2、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实施
1、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2、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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