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docx
- 文档编号:11263550
- 上传时间:2023-05-30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10KB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docx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农科植保办[2017]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
1.中央、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研类项目,包括我所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以下简称“纵向课题经费”)。
2.国际合作项目,来源于国外政府或国际科研机构(组织)或国际组织的科研课题经费。
3.特设账户专项核算的科技重大专项经费(如,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
4.在开展科研活动中以市场委托的方式取得的经费,包括开展横向科研、检验检测业务、科技成果转化、其他业务等需开具发票取得的各项经费和收入(以下简称“横向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植保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四条我所科研经费管理职责为:
项目负责人及其研究组长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责任,所领导、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责,相互协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五条建立完善所科研经费管理内控机制,科研经费使用实行所内逐级审批制度,遵照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以及公务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财务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研究所科研经费信息公开按照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八条“纵向课题经费”和“科技重大专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我所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按照所相关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我所纵向课题经费其他支出中包括试验地租赁费等。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规定的预算经费核定,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国际合作项目实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同中有明确经费支出规定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出;合同中无经费支出规定的,其支出范围除比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支科目外,还可以计提管理费、列支与项目有关的人员费、业务接待费、研究生论文答辩专家咨询费等,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的费用。
合同中无严格经费支出规定的国际合作项目计提管理费,按照留所经费的5%计提。
第十条横向经费支出范围实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同中有明确经费支出规定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出,合同中无经费支出规定的,其支出范围除比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支科目外,还可以计提管理费、列支与项目有关的人员费、业务接待费、研究生论文答辩专家咨询费等,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的费用。
管理费按总经费的20%比例提取,经费到账后一次性提取。
研究组提取绩效奖励时不设额度限制,研究所按照研究组提取绩效奖励的50%再次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和上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研究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纵向课题、国际合作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预算申报,财务管理处从经费使用角度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负责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纵向课题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务必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各项支出不再设比例限制,根据科研需求据实编制预算。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编制预算,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纵向课题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务必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足额编制预算,未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绩效支出。
第十五条国际合作项目预算编制按照合同或有关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横向经费纳入研究所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和调剂
第十七条纵向课题、国际合作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立项。
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的立项文件、合同(任务书)以及预算书送达所科研管理处与财务管理处;待项目经费到达时,研究组确认课题经费后填制《科研经费到账确认表》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由科研管理处审核,财务管理处按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账户,否则将不予启用科研经费。
横向经费确认。
研究所相关部门(研究组)对外签订委托业务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等材料送达科研管理处与财务管理处。
待经费到账后,研究组确认并填制《横向经费到账确认表》,报科研管理处审核,财务管理处据此确认收入入账。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以及项目预算书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中列入项目(课题)参加单位的可按预算批复的经费进行外拨;对于未列入项目(课题)参加单位或只在项目任务中有关联的单位一律不得外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纵向课题经费和科技重大专项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范围:
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支出预算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剂;
直接费用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
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三个预算编制科目合并,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可以调减;
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二)预算调整程序:
除项目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纵向课题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应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范围,并按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
1.项目总预算或承担单位调整,按项目批准程序报财政部或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剂,按项目批准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财政部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应及时送达科研管理处和财务管理处存档备案。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预算科目按下述规定进行调剂的。
我所主持的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预算调整表》及调整说明,经研究组长审核,报科研管理处和财务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我所参加的各类课题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预算调整表》及调整说明,经研究组长、科研管理处和财务管理处审核后报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批准后报科研管理处和财务管理处备案。
财务管理处按照确定的调整方案相应调整项目科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国际合作项目预算调整,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管理规定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的,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加强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从资金时效性出发,使用研究所财务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好预算执行进度。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研究所相关规定,纵向课题经费和科技重大专项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国际合作项目、横向经费支出按协议(合同)中约定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各研究组负责人对本组经费的支出审批权限为1万元以内(含);1万元—5万元以内(含)的支出,由研究组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处室审批;5万元—10万元(含)的支出,由分管业务处室审核,分管业务副所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业务处室、分管业务副所长审核,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票据报销管理。
必须以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理。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研究所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纳入研究所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八条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财务管理处应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好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纵向课题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期间,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我所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
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第三十一条纵向课题和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期满后,我所作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编制应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财务管理处应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财务决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相关决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横向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管理,需要编制决算的按照相关规定编报决算。
第三十三条纵向课题和科技重大专项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管理处办理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办理结账手续的,财务处将予以通知或提醒,接到办理结账手续通知后1个月后仍不办理的,财务处有权暂停办理该研究组其他项目业务。
第七章科研经费的结转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纵向课题和科技重大专项结转结余管理。
(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根据验收结论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两年,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三)留归使用的结余资金由研究所统筹管理。
课题所属研究组负责具体使用结余资金,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后续研究支出,以及作为新立项目的配套资金用于相关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四)结余资金两年执行期内,课题所属研究组使用一年半后未执行完毕的,剩余经费的50%由研究所统筹使用;再3个月后仍未执行完毕的,剩余经费全部由研究所统筹使用。
研究所统筹使用的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所需的科研活动支出。
(五)因科研项目或课题撤销或终止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调离研究所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
对于以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所内,将经费转给项目组中的本所在岗人员(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否则,研究所有权将其纳入统一管理使用。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调离手续单上盖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所内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与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我所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审计。
对检查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制度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农业科学院 植物保护 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