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病历书写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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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质控专家组,2016年门诊病历质控计划,一、处罚与奖励力度均进一步加强(正在制定新的奖惩制度,重点加强对长期通报无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罚力度);二、医务科管理通报更加详细、具体(科室+个人);三、内涵质量控制逐步深入(水平问题);四、院长业务查房、医务科业务查房形成常态,加强各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实地了解各科室业务发展及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落实情况。
2002年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2010年1月卫生部对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增内容: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链接: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九)改革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探索实行并规范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的方式,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非常检查、非常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五条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第十八条入院记录(原为入院志)的要求及内容。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
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
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
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
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
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
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
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
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
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
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诊断明确可以不写鉴别诊断)3.诊疗计划:
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对于“具体”理解:
1.具体护理级别、饮食要求、基础保障(吸氧、监护)等;2.具体的治疗措施(如果需要应用抗生素最好写明选用抗生素的具体名称、选用此抗生素的依据、剂量和给药方法);3.具体需要完善相关检查的名称:
肝功五项、凝血四项、心电图、*部CT等确切的名称;4.具体需要关注的动态体征变化(阑尾的痛点转移、心梗的动态心电图变化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
记录间隔时间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
1、病危(每天有一次);2、病重(至少两天有一次);3、病情稳定(至少三天有一次);4、会诊当天、输血当天、手术前一天、新入院前三天、手术后连续三天(至少有一次是术者查看患者记录)、出院前一天或当天都要求有病程记录;,(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
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
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
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
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
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
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
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
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链接:
规范(试行)02年版,(十四)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
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
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
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链接:
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十一)加强公立医院管理提高医院信息化水平。
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构建便捷、高效的医院信息平台。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点关注,第一章:
门急诊病历,一、基本要求:
1、封面首页项目要齐全;2、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要具体到分钟;3、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如需复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圆珠笔书写;4、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诊病历,门诊病历分为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两类;5、第一次在某科室就诊按照初诊病历记录,随后的随诊、复诊、取药的再就诊按照复诊病历记录;6、法定传染病应于病历中注明疫情报告情况;急诊留观病历要注明患者去向;,7、门诊患者三次就诊不能确诊者,经治医师应提出门诊会诊或收入院诊治。
8、凡是请示上级医师的事项、上级医师的诊查过程或指示,均应记录在门诊病历中。
9、门(急)诊抢救记录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书写。
二、初诊病历书写要点:
1、书写内容应包括:
就诊时间(急危重症要记录到分钟)、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查体的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或初步诊断、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
2、治疗意见应包括:
进一步诊治措施、治疗用药、出具相关医疗证明情况、向患者交待的各种注意事项和随访要求、其他相关的知情同意告知记录和签字(双方),重要告知项目医患双方均应注明详尽的告知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复诊病历书写与初诊的不同点:
1、所谓复诊病历是指同专业组、诊断明确且此次就诊为复诊的病历;2、可用“病史”取代初诊病历中的“现病史和既往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到此次复诊这段时间病情的变化情况、药物的服用情况和治疗效果等。
3、查体主要描述阳性体征的变化和新的体征;新的检查结果;4、诊断如无变化,可记录为“同上”或不写。
5、治疗意见不能同上,要给出此次复诊的意见。
第二章:
入院记录书写要求,一、一般情况:
1、如果住院期间姓名及其他一般情况有更改,应当在知道正确姓名及其他一般项目当天的病程记录中明确记录。
此时间点之后的姓名及一般项目进行更改,之前的依然保留原样,不需更改。
(体现真实性)2、入院记录要求24小时内完成(单项否决)。
二、主诉:
(基本要求)1、记录患者此次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持续时间。
要求尽可能精炼,一般不超过20个字,能够导出第一诊断。
2、疾病诊断明确,住院目的明确的可用病名如:
乳腺癌术后1月,入院第2次化疗。
3、无症状的实验室检查或辅助检查也可作为主诉如:
体检发现血糖升高1月余。
4、主诉症状较多,发生时间不一,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分别记录(一般不超过3个)如:
发热4天,皮疹1天,抽搐1小时。
容出现问题:
不能导出第一诊断,1、主诉过于精练(咳嗽7天;第一诊断高血压病);2、缺少必要的伴随症状(腹痛伴*);3、缺少导致此次就诊的重要原发疾病(糖尿病-足);4、主要症状与伴随症状分不清对诊断的影响(胸痛伴乏力/乏力伴胸痛);5、时间描述不准确(1.3小时、数天)。
6、主诉过于口语化,“不睡觉”-失眠、“屁多”排气多、“拉稀”腹泻。
三、现病史:
(基本要求)1、发病的情况:
时间、地点、缓急、诱因等;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3、伴随症状及发病以来的诊治经过及结果;4、发病以来的一般情况;5、与本次疾病无紧密联系但仍需治疗的疾病,另起一段进行记录。
容易出现的问题:
1、现病史与主诉描述不一致(重要时间记录和描述前后不一致);2、与现病直接有关的病史未描述(糖尿病足中糖尿病的情况);3、现病史未记录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4、凡与本次疾病直接有关的病史,对年代久远也应记录(因糖尿病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矽肺);5、再住院病历未按照格式要求记录既往治疗经过;6、病史基本不能提供诊断和鉴别诊断依据(无必要的阳性及阴性伴随症状的描述)。
单项否决项:
1、主诉或现病史有重要遗漏造成诊断错误或影响治疗、抢救(重要阳性症状或体征胸痛、血尿、黑便、腹痛等遗漏,导致重要诊断缺失,误诊误治)。
2、主诉+现病史不能够导出第一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矽肺等),四、既往史:
(容易出现的错误)1、既往史、现病史、个人史等,只要记录内容有重复,一定有问题;2、对患者所述的诊断名称、手术名称、治疗用药、过敏药物等医学词语,均需要用(“”)。
3、外伤手术史要写明何种疾病行何种手术、以及手术日期、手术预后等。
如相关信息患者不能准确提供应在病历中如实记录。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容易出现的错误):
1、有吸烟、喝酒史,但未进一步记录用量及持续时间;诊断矽肺却否认粉尘接触史;2、月经史格式不规范,描述不详细;婚育史过于简单(至少要有子、女数和子女及爱人的健康状况);3、明显有家族遗传性的疾病,未描述相关遗传史(高血压病、糖尿病、地贫等)。
六、体格检查:
(容易出现的问题)1、大系统的描述不全,缺项;2、与主诉、现病史相关的查体项目要重点描述,并保持一致性;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和阳性查体项目也要详细检查和记录;3、描述用语要准确,不能有不确定性描述(心浊音界扩大不明显、肝脾触及不满意等);如因患者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查体项目不能完成,应在病历中如实记录原因。
如果患者明确拒绝,应进行全面的告知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4、心率与脉率的问题(永久性房颤患者)。
七、专科情况及辅助检查:
(容易出现的问题)1、一般体格检查中与专科检查重复的部分只需要注明“见*专科情况”无需再次描述;2、专科检查未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或前后记录内容不一致;3、辅助检查未按照检查的时间的先后及检查项目的分类进行记录(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
八、初步诊断:
(容易出现的问题)1、诊断不完全正确、不确切或不完整、主次诊断不分明(诊断排序);2、诊断用语不规范(不规范的病名及缩写);例如:
2/型糖尿病、坏疽并感染、心肺复苏术后、脑疝形成等;3、必要的次要诊断缺漏(实例:
房颤);4、*查因、*待查的,未给出可能的疾病名称;5、主要疾病诊断错误或漏诊(例:
血尿);6、修正诊断不及时(检查方式为倒查);7、本科疾病写在前(转科治疗时尤其要注意)。
9、应写入本次住院的诊断:
本次就诊的主要疾病(主要诊断)和并发症、本次住院仍需序贯治疗的疾病(高血压病等)、本次住院新发现的疾病(各种辅助检查)、由本次入院诊治过程而产生的并发症(心外按压造成的胸/肋骨骨折等)。
10、不应记录在本次诊断中,只需要作为既往史记录的疾病:
长期存在无需治疗(只需随访)且不影响本次治疗的疾病、已治愈的疾病(手术或非手术)。
九、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
(容易出现的记录格式不规范的问题)1、要求患者是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治疗;如果是其他新发疾病则按照一般病历格式书写;2、主诉应是造成本次住院的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3、现病史要首先描述以往历次住院诊治经过,随后另起一行记录本次入院病史;4、既往史、个人史等可以省略但是要注明(参阅前次住院病历)要求写明上次住院治疗的日期,如多次住院要注明有省略内容的那次的住院日期。
十、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容易出现的问题)1、必须是入院不足24小时的病人;2、已经按照一般病历书写完成的,可按照一般病历书写要求继续完成;3、入院超过8小时,必须按要求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4、要按照24小时出入院记录的格式要求书写;5、要求出院24小时内完成(加上入院治疗的时间,总的完成病历的时间可24小时)。
十一、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容易出现的问题)1、必须是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病人;2、已经按照一般病历书写完成的,可按照一般病历书写要求继续完成;3、入院超过8小时,必须按要求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入院及死亡时间要记录到分钟;4、要按照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的格式书写;5、要求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加上入院治疗的时间,总的完成病历的时间可24小时)。
第四章:
第一节首次病程记录,一、首次病程记录的基本书写要求:
1、入院8小时内完成(单项否决);2、内容包括:
病例特点、拟诊讨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3、首次病程记录应高度概括,突出重点,不是简单的重复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有重点,有分析、有见解、能充分反映出医师的临床思维活动。
容易出现的问题:
1、病例特点归纳不正确、未归纳、缺项(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与入院记录一样;“辅助检查:
缺”,等一律视为未归纳);2、诊断依据不充分(必要的病史或既往病史未进行归纳和描述导致无依据);3、鉴别病种选择不恰当(输尿管结石与胰腺炎等)4、诊断不明的病例无疑似诊断和/或鉴别诊断;5、诊疗计划错误;主要诊疗计划或措施缺失;治疗措施针对性不足或无针对性。
(腹痛诊断不明的病人止痛治疗等)6、诊疗计划不具体(完善术前准备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日常病程记录,一、基本书写要求:
针对不同疾病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有分析,有判断;诊疗有计划,措施有依据。
1、是诊疗经过经常性、连续性的记录;2、记录的时限性要求:
病危(至少每日一次)、病重(至少两日一次)、一般病人(至少三日一次);3、需要有病程记录的时间点:
会诊当天、输血当天、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三天(其中至少一天为术者查看患者的记录)、出院前一天或当天;,第二节日常病程记录,4、内容及内涵:
(1)患者自觉一般情况、病情变化和查体体征;
(2)重要辅检结果及意义、诊疗措施及效果;(3)三级医师查房意见(内涵)、会诊意见等;(4)相关近亲属等有关人员的反映、意见、诉求、行政领导交代的重要事项,以及各种告知事项(需要签字的可请被告知方签字);,容易出现的问题:
1、病程记录不及时(时间和医师);2、内容缺失和不完善(内涵质量);3、需要杜绝的情况:
(1)病程记录“不足两行”;
(2)未体现出三级查房;(3)病程记录中断和缺失(单项否决)。
第三节三级医师查房(核心),一、基本要求:
应对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有针对性的诊疗计划,制定具体的医嘱。
1、关于一、二级医师为同一人的问题。
目前专家组认可的解决方式是:
(1)、首选。
如果一级医生为主治医师,则该病例上级医师均降一档进行查房(二级为副主任医师、三级为科主任或主任医师);
(2)、次选(特殊情况)本科室不同组主治医师之间进行二、三级医师查房。
2、对于是否注明“副主任/主任医师代主治医师查房”不作为扣分项目。
第三节三级医师查房(核心),3、记录的时限性要求:
(1)入院48小时内完成首次上级医师查房(单项否决);
(2)病危(至少每日一次)、病重(2-3天一次)、一般病人(每周1-2次);4、疑难或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查房记录;5、各级医师查房内容要体现出上级医师及医院的医疗水平;修改签字要及时。
容易出现的错误:
1、记录不及时(时间和/或医师);2、查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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