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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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
本实施细则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首诊负责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科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
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
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各级各类医院应当明确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级别医师(即一级、二级、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三级医师可以为正(副)主任医师但不限于正(副)主任医师,二级医师可以为主治医师但不限于主治医师,一级医师可以为住院医师但不限于住院医师。
2.危重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入院后,三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72小时。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可由查房医师亲自书写,也可由下级医师书写后查房医师审核修改后签字。
4.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5.三个级别医师查房规定。
(1)三级医师:
每周查房至少2次,应由二级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案及参加全科会诊;抽查医嘱、病历(特别检查是哪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的质量)、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2)二级医师:
一般患者每周查房3次,一般患者入院后,二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48小时,应有本病房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以及疗效判定;对危重病人应每日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对新入院病人,如一周后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应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疑难危急病例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上级医师查房;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负责修改和指导一级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以提高书写水平。
检查病历、各项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检查指导住院医师工作,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协助科主任决定病人的入院、转科、转院问题;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一级医师:
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2次,早晚查房一次,上午、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新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及时修改被带教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医疗文件等;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并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历。
三、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
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
1.会诊制度,是为了加强各科室间的医疗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临床工作中,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诊断不明确、疑与其它学科有关的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2.会诊医师须做到:
(1)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2)会诊医师须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并开出本科医嘱,会诊记录包括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3)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物或医用材料以及特殊用法须在会诊意见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和患者授权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
(4)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助会诊;
(5)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6)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3.院内会诊:
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包括门诊会诊与病房会诊(普通))、急诊会诊、全院会诊。
(1)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所有病例,都可由主治医师主动提出,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及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以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例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2)科间会诊:
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经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的病史及体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于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病房会诊(普通):
邀请会诊科室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申请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查、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请医师的尊敬。
被邀请会诊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指定有一定临床经验,对科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有一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态度认真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或高年资总住院医师)根据病情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为保证会诊质量,以达预期会诊目的及医疗安全,科室不得派住院医师(二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医师能力授权医师会诊资质并在医疗机构内备案)承担会诊任务(急会诊例外)。
会诊医师应本着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并写会诊记录。
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3)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的病人,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同时上报本科室上级医师,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
在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
会诊医师应在接到急会诊请求后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
申请会诊和到达会诊时间均应记录到分钟。
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以及时做出诊治意见。
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对危、重症及疑难病例、特殊病例或涉及多学科需院内大会诊的,科室向医务处(科)提出申请,医务处(科)负责通知专家和主持讨论,科室负责将病历摘要送达参加会诊讨论的专家;邀请会诊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须参加会诊讨论。
4.院外会诊。
院外会诊包括邀请外院会诊和外出会诊。
(1)邀请外院会诊。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外院医师会诊时,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会诊有关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经经治科室主任同意后,报院医务科(处)批准(突发灾害性事件医疗除外);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或授权人同意。
请外院医师会诊时,需向邀请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院医务科(处)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者超出执业范围的;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生外出会诊应遵循《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远程会诊制度。
(1)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经主治医师及科主任签字,并请病人或家属填写请求远程医疗会诊同意书,送至医务处(科)审批备案后,由患者家属到财务科按标准付会诊费,并由请求会诊医生将交费发票交医务处(科),由医务处(科)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2)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
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打印),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报告单(可以是电子版或复印件),各种影像片、病理片。
(3)确定会诊时间后,由远程会诊网管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经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3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4)会诊时先由经治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
(5)经治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方案。
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6)所有科室对疑难、危重病人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
(7)对于同级医院或下级医院提出院外会诊申请者:
①提前约定远程会诊的时间,并提前将会诊患者的资料交至医院医务处(科)。
②远程会诊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
③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对患者诊断、治疗的决定权仍属于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若出现医疗纠纷由申请会诊的医疗机构负责协调解决。
④远程医疗会诊收费标准将按照省、市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四、分级护理制度
(一)定义
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
2.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
3.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
(三)分级护理制度
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由医护人员共同制定护理级别,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由管床医师下达医嘱,护理人员根据护理级别医嘱,及时作好相应标记,给予落实不同级别和不同专科的护理。
1.护理级别
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
2.分级方法:
(1)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2)根据患者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的等级。
(3)依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4)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3.分级依据及护理要求:
(1)特级护理
①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②护理要求:
A.将患者安置在监护室,抢救患者安置于抢救室,备好急救药品和物品。
B.做好护理评估,按护理常规落实护理措施,做好护理记录。
C.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定时监测生命体征,及时准确记录。
D.正确执行医嘱,认真落实各项治疗措施。
E.按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做好各种管道的护理,详细记录各种导管的出入液量。
F.认真做好基础护理及专科护理。
包括卧位合理,舒适安全,符合治疗需要;保持床单位整洁,有污染及时更换;保持口腔清洁,做好口腔护理,每日给予口腔护理2次,预防感染;保持胡须、头发整齐,洗脸,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做好皮肤护理,预防压疮发生;每天床上擦浴,包括洗脚及会阴护理;协助病人翻身,至少2小时一次,病情危重限制翻动者例外,仔细观察、评估皮肤情况,并记录,做好床旁交接班;做好患者气道管理,气管切开患者按照专科护理常规执行,及时有效吸痰,保持呼吸道通畅;按医嘱给予饮食,保证进食安全,防止误吸、呛咳等;做好大小便护理。
留置尿管的病人保持尿道口清洁,每日会阴护理1~2次。
G.对患者的重点治疗、护理内容实施班班床头交接
(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①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②护理要求:
A.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B.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C.按病情需要,配备急救用物以备必要时应用。
D.按照护理常规落实护理措施,加强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防止并发症:
保持床单位整洁,有污染及时更换。
保持口腔清洁,需要时做好口腔护理,每日2次。
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做好皮肤护理,协助患者翻身,2小时一次,观察、评估皮肤情况,并记录,做好交接班,预防发生压疮。
做好大小便护理,留置尿管的病人保持尿道口清洁,每日会阴护理1~2次。
做好生活护理,协助自理缺陷患者喂水、喂饭,送药到口。
E.认真做好心理护理,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3)二级护理
①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②护理要求:
A.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B.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C.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D.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E.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
①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②护理要求:
A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B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C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D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自理能力分级
采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进食、洗澡、修饰、穿衣、控制大便、控制小便、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10个楼梯进行评定,根据Barthel指数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和无需依赖四个等级。
自理能力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需要照护程度
重度依赖
总分≤40分
全部需要他人照护
中度依赖
总分41~60分
大部分需他人照护
轻度依赖
总分61~99分
少部分需他人照护
无需依赖
总分100分
无需他人照护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定义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连续性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
2.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
总值班人员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及科室应当明确各值班岗位职责、值班人员资质和人数。
值班表应当在全院公开,值班表应当涵盖与患者诊疗相关的所有岗位和时间。
4.当值医务人员中必须有本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非本机构执业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值班。
当值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时应当在指定的地点休息。
5.各级值班人员应当确保通讯畅通。
6.四级手术患者手术当日和急危重患者必须床旁交班。
7.值班期间所有的诊疗活动必须及时记入病历。
8.交接班内容应当专册记录,并由交班人员和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各科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
临床科室围绕患者医疗工作,根据科室临床工作需要设一、二线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大小和床位多少,单独或联合值班。
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到科室(值班医师应提前到岗),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房,对危重病人应做好床旁交接。
3.各科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新入院病人情况,危重病人的病情及处理事项,手术病人情况及需要特殊观察的患者情况记入交班本,并做好口头交班工作。
危重患者必须床边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接班医师未到时,交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1)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人病情变化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的病人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参加急诊手术。
(2)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查看病人时,应立即前往巡视。
如因公必须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式。
(4)值班医师在每日病房交接班晨会上,应将病人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和病房全体工作人员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人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5)值班医师每日需要填写交接班记录,重点记录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以及新入院病人情况、急诊入院病人检查及处理,手术病人情况,死亡病人抢救和交班医生交班的所有事项
(6)药房、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学科等科室,须根据情况安排好值班,坚守岗位,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记录。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疑难病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和非计划再次手术、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2.疑难病例均应由科室或医疗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讨论。
讨论原则上应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
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
3.医疗机构应统一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格式和模板。
讨论内容应专册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
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历。
4.参加疑难病例讨论成员中应当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范围:
门诊患者就诊3次未确定诊断者、住院患者入院一周未确定诊断者、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等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涉及多脏器严重病理生理异常者、涉及重大手术治疗者。
2.科室进行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病区医师均参加。
3.讨论前,主管的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负责收集病例资料,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疗过程;主治医师应补充汇报病史、分析病情、提出讨论目的及观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结合诊疗规范、国内外资料分析制定诊治措施。
4.如科室讨论后诊断仍不明确,需将患者病情报告医务处(科),由医务处(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全院进行讨论。
5.全院讨论时,患者所在科室将患者病情摘要送至拟参加讨论的相关科室专家和医务处(科),医务处(科)负责通知并组织讨论。
6.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
讨论经过由经治医师记录整理,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查后,分别记入病程记录和疑难危重讨论记录本。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定义
指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对抢救流程进行规范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应当明确急危重患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等。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抢救资源配置与紧急调配的机制,确保各单元抢救设备和药品可用。
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重患者优先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
3.临床科室急危重患者的抢救,由现场级别和年资最高的医师主持。
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参与或主持急危重患者的抢救,不受其执业范围限制。
4.抢救完成后6小时内应当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的人员应当审核并签字。
(三)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急危重症患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以下情形的患者:
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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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 医疗 质量 安全 核心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