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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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划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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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GB50058-92部分内容解读
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第二章中,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在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指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爆炸性粉尘环境指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火灾危险环境:
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1:
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
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步骤二:
对释放源级别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
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
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
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
步骤三:
对通风条件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4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步骤四:
综合判断、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5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3.2.1条:
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二、11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注2: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应分为下列四种:
一、爆炸性粉尘:
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环境中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铝青铜等粉尘。
二、可燃性导电粉尘: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尘。
三、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非导电性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等粉尘。
四、可燃纤维:
与空气中的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
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3.2.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二、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如单向流通风道及能阻火的安全装置;
三、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步骤二:
综合判断、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3.2.2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3.2.4条: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
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注3: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
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
如铝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
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
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注4:
闪点(FLASH-POINT):
标准条件下能使液体释放出足够的蒸气而形成能发生闪燃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液体最低温度。
)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爆炸危险环境的判别条件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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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爆炸 火灾 环境 危险 区域 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