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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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冶交通百靖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冶交通百靖高速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使用爆炸物品的外包工程队伍。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爆作业各岗位人员(库管员、爆破安全员、爆破施工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库管员必须由内部职工担任且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章爆炸物品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申请,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由公安机关审核建库地点,按公安机关提供的建库标准建设,爆炸物品库未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或未办理“储存许可证”的,不准存放爆炸物品。
第七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应符合公安机关要求,同时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保持安全距离。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砂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抹厚I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少于2米;库房门应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具有防盗、防火性能。
(三)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内不准架设高压电线;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库房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消防砂、消防铲、消防斧及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存放电雷管的库房要有防静电设施,不准引电入库房。
雷管库和炸药库房内设置的防盗防火报警器最好使用干电池类产品,防止因接电进入,发生意外,造成严重后果。
(四)库区内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并通过当地气象部门检测合格。
第八条项目部不建议设置爆炸物临时存放点,如施工迫切需要,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繁华闹市区及重要建筑物,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方可设临时存放点。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防静电保险柜、铁皮(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房屋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雷管、炸药分别存放。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
必须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准运资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或直接申请由销售单位负责运输。
(一)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
押运前要:
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在同一车厢内,严禁驾驶舱内放置爆破器材。
运输沿途不准装卸,且行驶过程中,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要保证安全距离。
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繁华市区、村镇及人员稠密区,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运输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后签字验收。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库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
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爆炸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0—300毫米,堆码整齐;雷管库使用防静电、防爆保险柜。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l.5米;雷管要按规定登记编号存放。
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度的范围内为宜。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准使用爆炸物品。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严格履行领取手续,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领用雷管时,必须按编号登记备查,严禁多领少用。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应严格监督,每个施工作业组要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对当日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日退库,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严禁私自存放。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挪作他用。
(四)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破物品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
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域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要制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每库选派2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担负看守、管理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严禁看守人员随意脱岗。
(二)库房要按公安机关要求设置监控设备、报警器、看守犬、避雷设施等技防、物防措施。
看守房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
严禁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
第十六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井及时清理销毁现场,并认真做好记录,经当地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禁止随意丢失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内部单位调剂,但要严格办理各种手续,不得随意调配使用。
第十八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在最终爆破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员、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逐项核准无误后,移交上级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如发生爆炸物品盗抢事件,看守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报警电话110。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安全管理制度
一、必须事先办理《许可证》,方准从事生产、购买、运输、
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二、分公司以上单位设安全委员会,工程队设安全领导小组,
工班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三、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
四、完善领取、发放、使用(销毁)、清退四本帐,以备上级
或公安机关检查。
五、爆破作业前、必须做出爆破方案。
警卫看守制度
1、坚持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
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
库区。
5、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6、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分管爆破工作负责人职责
1、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教育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资质。
3、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4、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对发生的丢失、被盗、爆炸事故,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5、经常了解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做此
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爆破安全员职责
l、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出现危险状况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6、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退库情况。
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负责按批准量,领取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3、按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爆破器材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将所运输的爆炸物品安全无误地送达目的地。
2、负责核对所押运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3、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4、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防震等。
5、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
2、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记录。
3、对无爆破员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严格遵守领用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账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5、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
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它物资混存。
6、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7、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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