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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所需学习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7项标准规范,其中6项为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1项城市桥梁标准规范。
第一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2.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3.粉煤灰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97
4.煤渣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CJJ5-83
5.钢渣石灰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5-90
6.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7.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第二节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7项标准规范所涉及的重要条文摘要:
(一)《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1.路面抗滑表面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活破碎砾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
抗滑表层石料的抗滑性能至关重要,规范附录c表c.0.8增补了磨光值,冲击值等指标。
其中磨光值是必须进行的指标。
2.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
3.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4.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和中面层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比设计时,应通过车辙试验机对抗车辙能力的检验。
5.压实成型后的路面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
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
在未稳定成型的路段上,严禁兽力车和铁轮车通过,当路面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二)《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路基施工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2.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2)砌体用的水泥、石灰、砂、石及水等,要求质地均匀,水泥不失效,砂石洁净,石灰充分消解,水中不得含有对水泥,石灰有害的物质。
石料强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不应小于30MPa,无裂缝,不易风化
3.土质路基施工要点
(1)机动车车行道压实度应达到压实标准规定的压实度。
人行道、非机动车车行道可执行支路的压实度标准。
(2)土质路基原地面以下的墓穴、井洞、树根必须清理,并分层回填压实。
路基挖土必须按设计断面自上而下开挖,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
(3)路基填土不得使用腐植土,生活垃圾土、淤泥、冻土块和盐渍土。
(4)路堤基底为耕土或松土,填土高度小于1.5m,必须清除树根和杂草。
(5)填土路基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压实。
其分层最大厚度必须与压实机具功能相适应
(6)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管,涵顶面填土厚度,必须大于30cm方能上压路机。
(7)桥台和路基结合部填土应分层仔细压实,层铺虚厚不得大于20cm。
路床顶以下2.5m以内应采用砂砾等透水性材料或石灰土,压实厚度不得低于填土规定的数值。
(8)土质路基的压实标准见表2-2-2,一般情况下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
4.石质路基,特殊土路基,湿软土基的处理与雨季、冬季施工作为一般了解
5.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土、石路床必须用12-15t压路机碾压检验,其轮迹不得大于5mm。
土质路床不得有翻浆、软弹、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每1000至少测3点。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三)《.粉煤灰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1.原材料:
严禁采用含有有害物质的石灰类下脚料,集料的压碎值,抗压强度与适用范围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2.混合料: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用重型击实仪通过试验确定。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7天龄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2-2-6规定
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28天龄期抗压强度,要求快速路、主干路的基层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75MPa。
3.施工:
(1)钙质石灰应在用灰前7天,镁质石灰应在用灰前10天加水充分消解,严禁随消解随使用
(2)最后均应碾压至混合料基层表面无明显轮迹。
基层压实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和主干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7%;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5%);次干路和支路压实度(基层不得小于95%;底基层和垫层不得小于93%)
4.质量标准与检查验收要点
(1)施工中应建立健全材料试验,质量检查及工序交接验收等项制度。
每道工序完成后均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凡检验不合格的作业段,均应进行补救或整修。
(2)粉煤灰石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与检查验收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并应做到原始记录齐全。
(四)《煤渣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1.施工:
成品养护期间,严禁履带车辆通过及机动车辆在基层上调头或刹车,限制车速和交通量;发现局部变形及时修补。
2.质量标准与检查验收:
煤渣石灰类混合料道路基层质量标准及允许误差均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五)《钢渣石灰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1.原材料:
钢渣必须分解稳定,粒径和强度要符合要求
2.混合料:
结合料的压实体积应大于钢渣的空隙体积,以保证压实紧密和表面密实。
(六)《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八章详细介绍
(七)《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九章详细介绍
1.土、石方;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有机物质不得超过5%
2.基础工程:
钢管桩现场接桩焊接的电焊质量应通过探伤检查,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水下混凝土严禁有夹层和松散层。
3.钢筋:
钢筋弯曲成型后,表面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等现象。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出不得有横向裂纹。
成型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的级别、钢种、根数、形状、直径等。
受力钢筋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只准有一个接头。
绑扎或焊接接头与钢筋弯曲处相距不应小于10倍主筋直径,也不宜位于最大弯矩处。
4.水泥混凝土构筑物: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中非预应力部分允许有宽度0.8mm以下的收缩裂缝,其余部分不应出现裂纹。
5.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
伸缩缝必须全部贯通,不得堵塞或变形。
活动支座必须按设计要求上油润滑。
支座接触必须严密,不得有空隙。
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梁、板安装允许偏差符合2-2-18的规定。
墩、柱和基础连接处必须接触严密,焊接牢固,混凝土牢固,灌筑密实、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排水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4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3.4.14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避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8.1.7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
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10.2.1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实验法试验。
10.2.10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10.4.1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4.2.3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
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位角观测回数。
4.4.1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mm的闭合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mm的闭合要求。
4.4.3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
5.4.2基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
6.2.1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2污水处理构筑物的穿墙管件出混凝土应密实、不渗漏。
7.3.3消化池顶部内衬应做好防腐处理
9.3.2沼气、氯气管道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三)《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4.2.4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最小不得小于1.5m。
6.1.7管道从河底穿越时,应符合:
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7.3.1管道分段试压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
(四)《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4.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
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4.2.6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除。
4.2.10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
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好施工记录。
(1)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
(2)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3)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渣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2.12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12mm、-200mm)。
4.3.4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15cm
4.3.5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第四章燃气与热力工程标准规范
第一节城镇燃气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5.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防腐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03
第二节城镇热力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1.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90
2.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3.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
第三节城镇燃气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1.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
2.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06
10.3.2无损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的规定,射线检测及超声波检测的合格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气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4MPa时,一、二级地区管道合格级别为III级;三、四级地区管道合格级别为II级;设计压力大于4MPa时合格级别为II级。
10.3.4输气管道的检测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焊接接头应进行全周长100%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时首选无损检测方法,焊缝表面缺陷可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测
(2)当采用超声波对焊缝进行无损伤检测时,应采用射线检测对所选取的焊缝全周长进行复验,其复验数量为每个焊工或流水作业焊工组当天完成的全部焊缝中任意选取不小于下列数目的焊缝进行:
一级地区中焊缝的5%
二级地区中焊缝的10%
三级地区中焊缝的15%
四级地区中焊缝的20%
(3)穿越水域、公路、铁路的管道焊缝,弯头与直管段焊缝以及未经试压的管道碰死口焊缝,均应进行100%超声波检测和射线检测。
14.1.2穿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及以上公路、高速公路的管段应单独进行试压。
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
12.1.1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3.1.1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燃气计量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2)燃气计量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标志、出厂日期和表编号;
(3)超过有效期的燃气计量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4)燃气计量表的外表面无明显的损伤。
5.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防腐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03
3.0.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
3.0.2新建的高压、次高压、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压管道和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200mm的低压管道必须采用防腐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腐蚀控制系统。
管道允许期间阴极保护不应间断。
6.1.6新建管道的阴极保护设计、施工与管道的设计、施工同时进行,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节城镇热力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1.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4.4.4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应符合:
转动焊口经无损探伤检验不合格时,应取消焊工对本工程的焊接资格;固定焊口经无损探伤检验不合格时,应对该焊工焊接的焊口按规定的检验比例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时,应取消焊工焊接资格。
对取消焊接资格的焊工所焊的全部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8.2.6输送蒸汽的管道应采用蒸汽进行吹洗,蒸汽吹洗应符合:
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设置标志,确保人员及设置的安全,其他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2.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
5.2.4制作固定墩所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不应大于25mm。
钢筋应采用双层布置,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
8.3.6管道接口保温,应保证接口处环境温度不低于10℃。
严禁管道浸水、覆雪。
接口周围应留有操作空间。
第五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版)GB50299-1999
2.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1999
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02
4.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5.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6.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49-1992
第二节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参照教材,是重要条文)
第六章垃圾处理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垃圾处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3.0.2填埋物种严禁混入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4.0.2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基补给区;
(2)洪泛区和泄洪区;
(3)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地区;
(4)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熔岩洞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6.0.1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8.0.1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起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集中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就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8.0.5填埋场达到稳定安全期前得填埋库区及防火隔离带范围内严禁设置封闭式建筑物,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火种带入填埋库区。
8.0.6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5%;建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1.25%。
10.0.5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时,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2)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筑物用地。
11.0.3填埋场环境污染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七章园林绿化工程标准规范
第一节园林绿化工程标准与规范
1.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范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二节园林绿化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一)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范
3.1.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3.1.2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有四个小点:
(1)园林经管绿地率不得小于40%
(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红线宽度大于40m到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大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3.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邻近的其他绿地一起配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行业标准。
路侧宽度大于8m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其中如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绿化用地的面积要占到70%以上。
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设置的乔木选择开放型树冠和耐修剪树种,这主要是从安全的角度和解决树和线的矛盾方面来讲。
6.1.2树木与架空电列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7-2-4的规定,其中低于2m的围墙距乔木和灌木的中心必须1m以上,电力、电线杆柱距乔木中心的距离在1.5m以上,水准测量点距乔木中心的距离在2m以上。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7.0.1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配套工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
这项指标在新区建设验收和旧区改造验收的时候是很重要的。
7.0.4.1中心公共绿地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2-5的规定,表内设施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2)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应小于70%。
7.0.4.2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施工前的准备:
3.0.1城市绿化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和有关文件进行,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
3.0.2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人员应按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当有不符之处应提交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
3.0.4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括:
施工程序及进度设计,各工序的用工数量及总工日,工程所需材料进度表,机械和运输车辆和工具的使用计划,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施工预算,大型及重点绿化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4.0.1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健壮无病虫海,规格和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4.0.5铺种草坪用的草坪、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应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应为1-3cm。
4.0.7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种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的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
种植前土壤的处理:
5.0.2园林植物生长所需要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在绿化施工的过程中间必须保证种植土的最低涂层厚度,其中跟乔木必须在150cm以上,小灌木必须在45cm以上,草坪和草木花卉必须在30cm以上,在填换客土的过程中药严格把关,保证园林植物种植的最低土层厚度。
5.0.3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以及强酸性土、强碱性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应根据设计规定采用客土或采用改良土壤的技术措施。
种植穴槽的挖掘:
6.0.2种植穴槽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穴槽必须垂直下哇,上口下底相等规定应符合表7-2-7至表7-2-11的规定
苗木运输和假植
7.0.4土球苗木装车时应按车辆行驶方向将土球向前树冠后排放整齐。
7.0.5裸根乔木长途运输时,应覆盖并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将树干捆牢并应假垫层,防止磨损树干。
7.0.9待土球小型花灌木运至现场后,应紧密排码整齐,当日不能种植时应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苗木种植前的修剪
8.0.1种植前应进行树木根系修剪,以将劈裂根、并丛根和过长根剪除,根系进行修剪保持地上地下平衡。
8.0.4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
(1)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2)枝条短截时,应留外向芽,剪口应距离芽位置1公分以上,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跟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补充:
修剪时应将枯枝,并丛枝、树皮、劈裂枝剪去,对过长徒长枝应加以控制。
树木种植:
9.0.2种植质量要求:
(1)种植应按图纸要求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2)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平衡,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在一条直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杆径、树形和树势,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3)种植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4)种植带土球树木时,不宜腐烂的包装物必须拆除;(5)种植时,根系必须舒展,填土应分层夯实,种植深度应与原种植线一致,株类的种植深度可比原种植线深5-10cm
9.0.4落叶乔木在非种植季节种植时,应采取:
(1)苗木必须提前采取舒枝,环状段根或在适宜季节起苗,用容器假植等处理;
(2)苗木应进行强修剪,剪除部分侧枝,保留的侧枝也应舒剪或短截,并应保持原树冠的1/3,同时必须加大土球体积。
9.0.6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10-15cm的沙砾或铺设剩水管、盲沟以利于排水。
9.0.7树木种植后的浇水、支撑、固定应符合:
(1)种植后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做起高10-15cm的灌水土面,面不能漏水,铺地也采用鱼鳞式种植;
(2)新植树木应栽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以后应根据当地情况及时补水,北方地区种植后浇水不少于3遍(10天);(3)秋季种植的树木浇足水后可封穴越冬。
9.0.9种植胸径5cm以上的乔木,应设支柱固定。
苗木出土1.3m处的位置称为胸径。
大树移植
10.0.1移植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或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应算大树移栽。
10.0.4大树移植应符合:
(1)应选择有两种子,不含杂质,播种期做发芽试验(90%以上)和催芽处理确定合理种量(25-30棵/m2);
(2)均匀覆土0.3-0.5cm后轻压然后喷水。
屋顶绿化
12.0.1屋顶绿化种植必须在建筑整体允许范围内进行,并符合:
(1)有良好的排灌水系统;
(2)采用轻质栽培基质,冬季有防冻措施;(3)绿化种植材料应选择适应性强,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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