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意外险保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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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意外险保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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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意外险保险协议
高速公路意外险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书
签署日期:
2020年7月
签署地点:
保险协议
甲方:
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乙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湖南分公司
依照前期保险询价及保险谈判结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高速土建施工TJ1标第五、六合同段〔三公司管段K115+760~127+660,全长11.9km〕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和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项目
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TJ1标第五、六合同段土建工程
二、保险条件
〔一〕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和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
〔二〕被保险人:
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五至六合同段所有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治理和作业、及参与安化〔梅城〕至邵阳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五至六合同段承包商、分包商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三〕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
每人身故/伤残赔偿限额:
人民币20万元
第二部分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医疗保险
每人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人民币2万元
〔四〕工程总造价:
52500万元
〔五〕保险费率:
0.72‰
〔六〕总保费:
人民币38万元
〔七〕保险期限:
开工至竣工〔自2020年7月日零时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假设工期延长,那么本保险合同顺延。
上述期限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
〔八〕每次事故免赔额:
意外损害医疗每次事故交民币100元。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保险人将依照经甲方确定的投保方案出具正式保险单。
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假设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
本项目保费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一次性全额缴付。
四、期内服务
〔一〕项目服务小组
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工程保险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赶忙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一切保险事宜。
〔二〕索赔和理赔
1、现场查勘时限
承保公司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号码:
95567,可全年365天随时同意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2、单证审核
甲方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保险人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赶忙进行审查核实,保险人假设认为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应赶忙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甲方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3、理赔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要求且相应索赔资料齐全后,应当在15个日历日内做出核定意见,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五、其他
〔一〕保险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的有效构成包括以下文件:
1、本保险协议;
2、批单、保单;
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除有明确约定外,以排序在前的文件规定为准。
〔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假如协商不成,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协商不成的,提交广东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乙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
〔三〕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两份,副本壹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持有正本贰份,乙方持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那么依照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形,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假设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连续履行。
各方确认: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乙方: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附件一: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明白得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说明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v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证………………………………第2.3条
☞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v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缺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v在某些情形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v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v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v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说明,请投保人注意………………第6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证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本条款。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的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5.差不多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及解除被保险
人资格的限制
5.3地址变更
5.4争议处理
6.释义
6.1本公司公章
6.2周岁
6.3现金价值
6.4意外损害
6.5毒品
6.6酒后驾驶
6.7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8无有效行驶证
6.9机动车
6.10指定鉴定机构
☞条款名目
1.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1.4合同内容变更
1.5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合同终止
2.本公司提供的保证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权益与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
(2020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备案)
❶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畴
1.投保人范畴:
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路、水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2.被保险人范畴:
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在投保人的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治理或作业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能够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经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投保人能够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3〕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缺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差不多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而终止的。
❷
本公司提供的保证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工程提早竣工,本合同终止。
如工程延长工期或停工,投保人应提早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半年。
如延期半年后工程仍未完工,本合同终止。
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和建筑工地的往返途中,或在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外出时因遭受意外损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
意外损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损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运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躯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终止,那么按第180日的情形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运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躯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意外损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损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❸
投保人的权益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舍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有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明白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差不多及时明白或应当及时明白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阻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缺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投保人出具的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益文件。
2.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投保人出具的与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故、损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托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托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缺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依照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❺
差不多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和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关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关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差不多明白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益,自本公司明白有该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地址变更
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❻
释义
6.1
本公司
公章
本公司公章仅指以下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2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运算基础。
6.3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本合同差不多过天数〕×0.75÷保险期间天数
6.4
意外损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截了当且要紧缘故导致的躯体损害。
6.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大夫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刻、路线学习驾车。
6.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0
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newchinalife〕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95567。
附表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坚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正确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其残疾程度鉴定书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缘故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坚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关心。
〔5〕上肢三大关节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那么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缺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损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永久完全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通过180日后,机能仍旧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形不在此限。
附表二:
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部位
占全躯体表皮肤总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许多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许多于20%
100%
附件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附加建筑工程意外损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20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❶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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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高速公路 意外险 保险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