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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成中集团第三工程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10年12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工程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分包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项目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部、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项目部、分包单位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分包单位、项目部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八条、项目部鼓励和支持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分包单位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一条、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项目部、分包单位按照“只能加强、不能消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应面积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就安排上班一律视为非法用工,所造成的工伤事故及其他后果均由分包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由于建筑施工涉及露天作业,体力强度要求高所以到本工程上班的民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清晰且身份证号码正确无误;
(2)男性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3)身体无残疾;
(4)无疾病;
(5)无身孕;
(6)无传染病;
(7)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如果不按以上规定办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相应单位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凡违反本章以下规定的,项目部将给予劳务班组及单位200—1000元的处罚:
第一节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二条、按规定及项目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严格履行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制止违章作业,不违章指挥。
第四条、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现场人员的变动情况,监督并确保使新进场人员都能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做好新进场工人的岗前安全教育。
第五条、做好对本队各工种人员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落实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本队人员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七条、做好对因工伤及重大未遂事故的现场保护,做好对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二节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二条、坚持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第三条、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
第四条、做好对本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报告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五条、认真做好本班组新进场人员的进场教育和岗位教育工作。
第六条、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三节操作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相应工种的操作规程并积极接受公司和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有权拒绝在没有安全保障设备、设施的施工作业环境施工和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
第三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条、在保证自身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有义务阻止他人的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
第五条、严格按照“三不伤害”原则施工作业。
第六条、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有权拒绝使用“三无”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重点: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条、安全设施配备维护情况;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人员配备情况;
第五条、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七条、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情况;
第八条、年度伤亡事故控制情况。
第二节安全生产检查
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及时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查的依据: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政府、上级部门和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应以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教育培训、查安全防护、查机械设备、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分包单位安全检查应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自查为主,以查“操作性违章”为主要内容,每周组织定期检查。
第三节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条、分包单位应采取板报、标语、专场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
第二条、分包单位责任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每年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其它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条、新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后重新上岗,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再教育。
第四节班组安全活动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职工的全员安全意识,必须坚持班组安全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各班组坚持每日班前安全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并坚持每日班中跟踪检查、班后讲评。
第三条、班前安全活动的内容要根据班组承担工程的特点、施工部位、人员情况、天气变化、周围环境等有针对性的进行,可采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整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检查机电设备、维修安全设备、清理周围环境、排除不安全因素等多种方式。
第四条、每周五或周六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各班组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布置,同时还要对本班组全体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知识。
“班组安全活动日”的内容和形式要结合实际,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五条、班组安全活动工作要充分利用时间,因地制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
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条、对危险性大、高温期货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分包单位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措施,以搞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搞好雨季施工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工作,搞好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二条、各分包单位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制度。
1、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劳务班组长及施工员进行交底书面,并书面记录。
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班组长及安全员根据施工要求,向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工人的作业情况。
3、各级安全技术交底要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
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组织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节安全评估、报监、报表
第一条、分包单位应在其所施工工程开工前,按项目部要求,及时签定合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设置安全机构。
第二条、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类安全生产记录,每月底进行安全生产总结。
第七节工伤施工管理
凡违反本条以下规定的,项目部将给予劳务公司班组及单位200—1000元的处罚:
第一条、项目部对工伤事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工伤事故报告按照《项目部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执行,采取快报方式,逐级形成。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弄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四条、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伤事故内容并上报,不得瞒报或迟报。
第五条、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条、事故调查完毕,对发出的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第八节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一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区域(专业)管理”、“一岗双责(既对分管面负责,又对分管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否决内容:
项目部每年全方位目标考核后所授予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兑现)等。
第三条、否决对象:
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集体)及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年度无安全事故时本应获得的先进荣誉称号及物质奖励(兑现)等。
第四条、否决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一票否决:
1、发生一次及其以上死亡、或由于认为原因造成项目部一次经济损失超过1500元的。
2、没有完成与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
第九节违章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分包单位予以100—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条、未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条、对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阻碍、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时,每出现一个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条、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未编制施工措施或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七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未依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项目部,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致使隐患长期得不到改正的。
第九条、阻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第一十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或对安全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一十一条、不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示标志的地方,进行工作。
第一十二条、多家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
第一十三条、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第一十四条、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施工机具、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一十五条、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堆放的。
第一十六条、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为按规定布置不符合施工现场要求,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的。
第一十七条、因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一十八条、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
第一十九条、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第二十一条、各类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上报不及时。
不准确的。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部书面提出的安全隐患,分包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不良现象的。
第二十六条、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分包单位安排专业资质队伍或个人实施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拆、安作业的。
第十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分包单位及个人,项目部将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二条、分包单位施工时间满一年,安全事故无瞒报、虚报,并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将给予5000元奖励。
1、无安全事故发生。
2、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全年安全事故总经济损失(包括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在1500元内的。
第三条、项目部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中敢于创新,采用新工艺、新措施、、新发明,起到良好效果的分包单位或个人或部门奖励500元。
第四条、每月在分包单位职工中评选优秀的职工,每人奖励200元。
第五条、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安全,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的优秀个人或分包单位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六条、在施工中,凡发现安全隐患向项目部及时报告,项目部经核实对个人或单位进行50—1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违章处罚如下:
一、施工现场安全违章罚款单执行程序。
第一条、工程部和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施工现场班组和违章当事人开具《施工现场违章处罚单》,交由工程局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条、《施工现场违章处罚单》由当事人或班组长签字生效,如当事人或班组长拒签,需注明,则由项目部领导签字生效,且加倍处罚。
第三条、如工程局工程部对项目部开具《施工现场违章处罚单》由项目部领导签字生效。
如项目部领导拒签,则由工程局工程部领导签字生效,且加倍处罚。
第四条、项目部《施工现场违章处罚单》一式三份,施工班组一份,工程局财务部一份,项目部质安组存底一份。
第五条、工程局工程部对项目部开具《施工现场违章处罚单》一式三份,项目部一份,工程局财务部一份,工程局工程部存底一份。
2、施工现场违章处罚条款:
(见祥表)
序号
违章处罚内容
处罚标准(元)
1
新工人未进行三级教育
500/人次
2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00/人次
3
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50/人次
4
安全帽不系帽带
20/人次
5
在外架上和没有防护的1米内的临边作业不栓安全带
500/人次
6
穿拖鞋进入施工场地
20/人次
7
打赤脚进入施工场地
50/人次
8
打赤膊进入施工场地
20/人次
9
不穿外裤进入施工场地
50/人次
10
酒后在现场操作
200/人次
11
楼层上往下抛物,造成经济损失,除承担经济损失外
500—1000/人次
12
随意破坏安全设施(抱括临边扁铁、钢管围拦、安全网等)
50—500/点
13
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
1000—10000或移交公安处理
14
在工地内偷盗财物、涉黄、涉毒、涉赌
1000—10000或移交公安处理
15
在施工楼层上大小便不自觉处理
500/人次
16
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
200/人次
17
用塔吊和龙门吊乘人上下,乘座人
200/人次
18
用塔吊和龙门吊乘人上下,司机
500/次
19
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无防护或防护不严
200/点
20
随意操作非本工种机械和电气设备
200/人次
21
超负荷使用施工机械设备
100/次
22
动火作业在下班前未熄灭余火的
100/次
23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正确
100/次
24
挖孔桩超过5米深不栓安全绳
500/人次
25
下孔桩前不往孔内送风的
100/次
26
孔桩成孔后不加防护盖板或围栏防护
100/点
27
损坏安全标志、标识、标牌、警戒线
50—500/点
28
危险区域未设围挡或警戒线
100/处
29
危险作业区域无人监护
100/处
30
用电设备没有接零接地保护
100/处
31
带电体裸露
50/处
32
不使用插头用线直接取电
50/处
33
带电作业不穿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0/人次
34
电焊作业不穿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0/人次
35
碘钨灯直接绑在金属构件上
50/处
36
一闸多机
100/点
37
把电源线放在氧气、乙炔、氩气瓶上
100/处
38
易燃易爆品库房不使用防爆灯具、开关
50/处
39
闸刀、开关无电压标识
50/处
40
电源不切断进行检修
50/次
41
用其他金属代替熔丝
100/点
42
各种放工机具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
50/次
43
在现场和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
200/处
44
未按“三相五线制”规定配电
200/处
45
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200/处
46
临时用电没按规定验收而使用
200/次
47
电缆线没按规定架空,架空高度不够,未按规定埋地处理
200/处
48
电箱中保护系统配置不全
200/处
49
电箱等用电设备进场没验收或不符合要求而使用
200/处
50
总配电室不符合规范要求
200/处
51
阴暗潮湿等危险场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36V
200/处
52
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或损坏未及时更换
200/处
53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未上锁,未注明编号、用途、责任人、无回路标志
200/处
54
用电使用裸插头、裸插座等违规用电行为
100/处
55
电箱内电气开关不按规定设置或进出线凌乱
100/处
56
配电箱未按规定接地
100/处
57
电缆电线严重破损未处理
100/处
58
电缆电线随地拖、浸泡水中或砂浆中
100/处
59
用电设备没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100/处
60
电工巡视记录不全或不真实
100/次
61
氧气瓶、乙炔瓶的气表、气管等不符合要求
100/处
62
氧气瓶、乙炔瓶未装防震圈或无防护帽
50/处
63
垂直运输等设备安装拆除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且未按规定申报、审批
500/次
64
垂直运输等设备安装拆除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1000/次
65
垂直运输等设备拆除,使用前没进行技术交底
200/次
66
垂直运输等设备没有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使用
500/次
67
应该检测,备案的设备没有及时办理手续或弄虚作假
500/次
68
垂直运输等设备无维修保养记录资料或者不齐全,不真实
200/次
69
塔吊指挥工指挥的塔吊吊物捆绑不牢靠,有浮置物易掉、夹带或有禁吊物
50/次
70
塔吊指挥未随吊钩移动进行指挥
50/次
71
塔吊起吊时违反“十不吊”规定
100/次
72
施工电梯司机没关好进出口安全防护门就运行
100/次
73
卷扬机钢绳无防脱槽装置
200/点
73
危险作业未做书面交底
100/次
74
危险作业未进行有效防护
100/次
75
模版支撑在脚手架上
100/点
76
大门、围墙、会议室图牌宣传标语未按要求执行
200/点
77
不按规定佩戴工作卡
50/次
78
现场材料未按规定堆放整齐、并无标识
200/点
79
工地食堂无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无健康证
200/次
80
仓库、生活区及施工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200/次
81
失效的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新、更换
50/次
82
在禁火区吸烟
50/人次
83
消防通道阻塞
100/点
84
在易燃物品区域使用强热灯照明
100/点
85
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未隔离存放
200/点
86
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200/次
87
易燃、易爆物品或有害物品未按规定回收
200/次
88
危险物品存放区无警戒标志
50/点
89
资料中缺少消防平面布置图,安全警示标志平面布置图
50/次
90
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
50/次
9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分解
50/次
92
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未建立或未分解
50/次
93
安全管理资料未按规定编制
50/次
94
无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上报审批
50/次
95
班前交底记录无针对性、不及时
50/次
96
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就擅自施工
50/次
97
在设备、管道和建筑物上乱涂乱画
50/点
98
不合格材料、设备没分开地方保管或无明确标识
100/点
99
现场主要道路上乱停车辆或乱堆放材料、设备
100/次
100
建筑用的有用材料、角料、废料等转运后不倒入屯料场、废料场
100/次
101
工具房、办公室、库房、材料室无标识
50/次
102
坑井、沟道、平台等没有盖板、围栏或防护措施就施工
100/点
103
每天工作完成没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0/点
104
事故调查处理中、故意隐瞒事故真相
100/次
105
不服从安全管理、纠缠甚至无理取闹
100—500/次
106
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立网
100/处
107
脚手架间距、步距超标
50/处
108
单排架、双排架没有与结构连接
50/处
109
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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