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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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附件 2
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试行)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的积
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
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
源,建立的一种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机构,其功能是
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
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
展到提供市场信息和融资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
单农业等业务。
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
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
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为指导和规范我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服务工作,根
据国家粮食局发布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
(国粮办储〔2017〕266 号),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编制本
要点。
一、总体服务要求
(一)合法服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运营应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超范围经营。
开展服务时以合同形式明确服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
粮权明确、责任明晰。
1
(二)规范服务。
具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场地、人
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计量、
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服务。
制定完善
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
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
提
供安全的交通组织和作业环境,相关生产作业应满足《粮
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
安全生产守则》的有关要求。
(三)诚信服务。
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
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投诉电话,
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四)优质服务。
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的根本宗
旨,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
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主动开展提前
预约、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
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五)有偿服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利民惠
民、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不得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
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六)绿色服务。
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
大力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应用节能减排新装备,作
业的粉尘、噪音等排放达到当地的环保要求。
二、服务功能要求
(一)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等基本服务
2
功能,有条件的,宜具备代加工、代销售、代发展订单生
产等服务功能,并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发展“粮食银行”
等业务。
(二)具备能提供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等基
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三)应配备“互联网+粮食”所需的基本设备,可连
接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等服
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络销粮,实现监管部门实时
监管。
(四)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粮食产后服务专业技术人
员,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
(五)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
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
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六)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
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
粮业务。
(七)可与配置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彩钢板仓的农户
对接,并提供科学农户储粮等公益性技术指导。
(八)在服务的主体对象中有资金需求的,探索与相
关单位合作,依法依规协助开展助农贷款服务。
三、主要服务方式
(一)常规服务:
为送粮上门的农户提供“代清理、代
干燥、代储存、代运输、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
3
(二)上门服务:
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
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代运输、代装卸以及收购、帮
助联系销售等服务。
(三)订单服务:
与种粮农民、合作社等签订订单生产
协议,开展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统一提供种
子、农药、化肥、技术、生产管理、粮食收割和“五代服
务”,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
中心+农民”等多种服务模式。
(四)信息技术服务:
按照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
定期向农户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市场粮油价格信息。
向分
散式农户提供科学储粮技术服务。
开展节粮减损和科学膳
食等科普宣传。
(五)电商平台:
对有农民售粮和企业采购需求的,
利用我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
时提供供需双方仓单等信息,开展粮食代销代购电商平台
服务。
(六)金融服务: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推
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 号)
的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粮食银行”等金融服务,部
分解决种粮农户融资难题。
(七)产业服务:
产后服务中心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
粮机企业等共建,组建优质稻谷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
实现合作共赢。
4
四、服务规范要求
(一)计量服务:
1、明示计量流程,提供经计量部门认可的检斤服务,
汽车衡、计量秤等计量设备应达到计量法规相关标准。
2、明示计量人员个人信息和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3、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明示设备检定合格证书。
(二)快检服务:
1、应具备单独的检化验室、检测设备及具有相应资
质的技术人员。
2、扦样、分样应按照《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
法》(GB5491-1985)。
粮食检验应按照粮食检测指标相
应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3、应严格遵循扦样与检验分离原则。
4、检测结果如有争议,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
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清理整理服务
1、清理整理作业前,应与客户签订清理整理服务协
议书,明确数量、清理损耗、清理效果和服务费用。
2、根据粮食干湿程度和杂质类型等调整筛网配备,
确保产量和初清效果,满足后续烘干作业的含杂要求。
3、对大小杂、轻杂的清理应满足入仓粮食含杂
≤1%。
(四)干燥服务
5
1、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干燥技术规范和
操作规程培训;
2、烘干作业前应与客户签订烘干服务协议书,明确
数量、烘干后水分、烘干损耗、烘干后粮食品质和服务费
用;
3、根据《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LS/T 1205)要求,
制定《粮食烘干业务操作规程》和《粮食烘干业务管理规
范》,明确责任人、工作内容和标准,制定烘干作业记录制
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4、按照《稻谷干燥技术规范》(GB/T21015)开展稻
谷烘干作业。
烘干作业期间稻谷受热温度应不超过 50℃,
其中优质稻谷烘干温度宜不超过 45℃,确保烘干后粮食品
质不受影响。
(五)储存服务
1、开展储存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储存服务协议书,
明确粮食数量、储存品种、储存时间、储存技术以及储存
到期后粮食的水分、品质和损耗和服务费用。
2、粮食储存保管应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提供用于储存粮食的仓房应满足现行《粮油
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的相关要求,提供安全
储粮必要的测温、通风、熏蒸、气调等设施,鼓励采用低
温准低温储粮技术。
3、应保证存储期内粮食的品质达到合理水平和损耗
率。
半年以内的自然损耗储存率不超过 0.1%;半年至一年
6
以内不超过 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 0.2%。
4、应根据客户的需要及约定的周期及时提供储存粮
食品质情况报告,保证客户粮食数量的绝对安全,保证未经
粮权所有人的正式委托,不得擅自移仓。
5、宜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第三方保险服务。
6、进出仓作业及仓储保管作业严格按照《粮油储存
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
生产守则》的相关要求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工服务
开展加工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加工服务协议书,明确
粮食数量与品种、加工等级、加工精度、副产品处理方式、
服务价格。
(七)销售及信息服务
1、配置农户储粮专家系统等硬件,为农户提供公益
性储粮技术服务。
2、建立交易网络终端,提供网上售粮服务。
3、提供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
粮食质量信息,市场粮食价格信息。
4、及时反馈市场需求,指导生产与市场需求对接。
5、通过农户委托,组织和提供挂单、摘单交易服务。
6、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鼓励加入区域品牌联盟。
(八)收获及运输服务
按照协商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协议,组织社会力量
7
等
级
出糙
率
(%)
整精米
率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1
≥79.
0
≥50.0
≤1.0
≤13.
5
≤1.0
≤2.0
≤5.0
正常
2
≥77.
0
≥47.0
对有需求的种粮农户开展代收获、代运输等服务。
(九)金融服务
1、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应向权威部门申请,经许可后
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2、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应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明确
粮食银行业务的模式,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3、粮食银行运行应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积极稳妥
推进“粮食银行”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粮财〔2014〕128
号)的文件精神,坚持“粮权不变、存取自由、便利农民、
保值增值、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因地制宜”
的基本原则,积极发展“粮食银行”等金融服务业务。
应
建立“粮食银行”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农户和企业的
利益。
五、清理干燥后粮食质量要求
(一)除与农户有特殊约定外,清理和烘干后的稻谷
应达到《稻谷》(GB 1350-2009)的要求,具体见表 1。
表 1 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质量指标要求
8
等
级
出糙
率
(%)
整精米
率
(%)
杂质
(%)
水分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互混率
(%)
色泽
气味
3
≥75.
0
≥44.0
4
≥73.
0
≥41.0
5
≥71.
0
≥38.0
等
外
<71.0
_
注:
“-”为不要求。
出糙率为定等指标,3 等为中等。
(二)除与农户有特殊约定外,加工后的大米应达到
《大米》(GB/T1354-2009)的要求,具体见表 2。
9
品种
籼米
籼糯米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加工精度
对照标准样品检验留皮程度
碎
米
总量%≤
15.0
20.0
25.0
30.0
15.0
20.0
25.0
小碎米%≤
1.0
1.5
2.0
2.5
1.5
2.0
2.5
不完善粒%≤
3.0
4.0
6.0
3.0
4.0
6.0
杂
质
最
大
限
量
总量%≤
0.25
0.3
0.4
0.25
0.3
糠粉%≤
0.15
0.2
0.15
0.2
矿物质%≤
0.02
带壳稗粒%
≤
3
5
7
3
3
5
稻谷粒%≤
4
6
8
4
4
6
水分%≤
14.5
14.5
黄粒米%≤
1.0
互混%≤
5.0
色泽、气味
无异常色泽和气味
表 2 籼米质量指标要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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