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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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名目及格式要求
一、机构设置
(一)法人机构设置
1.信托公司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置信托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畴等差不多信息以及设置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
拟设信托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置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以后财务推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包括固有资产规模、信托业务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淌性状况等推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进展模式;风险治理理念和风险操纵能力等。
(3)章程草案。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差不多情形。
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形、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形讲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形。
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要紧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阻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形。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置该信托公司的决议,以及出资人之间关于出资设置信托公司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形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置信托公司;还应提供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出资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出资人权益性投资余额未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情形的讲明;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其他信托公司的情形的讲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与设置后的信托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
(10)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治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宅;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有关情形的讲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预备情形;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信托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其中至少应包括:
审议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治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信托等内容。
(4)要紧治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治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操纵制度。
(5)公司治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操纵系统。
(6)拟任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详见本名目“五、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7)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8)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1)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申请人筹建组负责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可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比例、业务范畴等。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一)。
(3)设置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
——企业集团差不多情形,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形、差不多财务状况和要紧财务指标等。
——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国家产业政策讲明。
——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进展规划及核心主业在集团资产中所占比重等。
——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2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以后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推测。
——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治理体会。
——设置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推测及盈利模式。
(4)章程草案。
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显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5)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包括: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和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制度。
——税务机关颁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集团母公司近2年的贷款银行名单以及经贷款银行确认的无不良资信记录的证明;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声明,关于其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声明。
如果外界或媒体有有关的违法违规咨询题披露,需做出专门讲明。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6)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7)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出资人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经贷款行确认的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形证明。
——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来源合法性声明、出资人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自身经营状况,所属集团的组织结构图、要紧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含入股、操纵)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要紧业务及盈利要紧来源,对出资人有实际阻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形,最近3年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治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形、合规情形、审慎经营情形出具的意见函;
战略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还应提供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益、义务等事项,并应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事宜。
——战略投资者应出具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置财务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或批准文件。
(9)母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在财务公司显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10)引进高级治理人员或风险治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1)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治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宅;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财务公司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有关情形的讲明;拟开办业务及有关制度、系统的预备情形;内设机构、职工人数及构成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二)。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其中至少应包括:
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治理人员的决议。
(4)公司章程。
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显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3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的承诺(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等内容。
(5)公司经营方针和打算。
(6)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9)拟任职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名单、详细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及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10)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1)从业人员中风险治理、资金集中治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单、详细履历,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无不良记录的声明,有权部门出具的从事有关岗位工作的体会证明。
(12)引进的风险治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治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13)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14)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其中包括财务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关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15)财务公司治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操纵系统。
(16)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和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等出具的营业场所及有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
(17)母公司及战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开业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9)银监会按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金融租赁公司
3.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置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畴等差不多信息以及设置的目的。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
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置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以后财务推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推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进展模式;风险治理理念和风险操纵能力等。
(3)章程草案。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信托等内容。
(4)出资人差不多情形。
包括出资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情形、所在行业状况等情形讲明;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公司章程;正常还贷的资信证明;纳税记录。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出资人关联方情形。
内容应包括:
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要紧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阻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形。
(6)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置该金融租赁公司的决议,以及各方出资人的出资协议。
(7)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形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置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交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8)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人与设置后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的声明;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信托的承诺书;出资人最近2年内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
(10)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组织治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1)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3.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宅;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有关情形的讲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预备情形;职工人数以及从事过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员比例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其中至少应包括:
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及拟聘任高级治理人员的决议。
(3)公司章程。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置信托等内容。
(4)公司经营方针和打算。
应包括公司进展目标定位、短期业务预备及中长期进展打算等。
(5)要紧治理制度。
包括各项业务治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操纵制度。
(6)公司治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操纵系统。
(7)拟任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8)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9)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11)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材料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汽车金融公司
4.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名目:
(1) 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治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畴等差不多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三)。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置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以后财务推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流淌性状况等推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进展模式;风险治理理念和风险操纵能力等。
(4) 章程草案。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 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置汽车金融公司的决议。
(6) 出资协议。
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益、义务等事项。
(7) 出资人差不多情形。
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形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出资人关联方情形。
内容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要紧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阻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形。
(9) 出资人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10)出资人为非金融机构的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出资人为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受到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形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置汽车金融公司;如其在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11)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治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就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宅;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有关情形的讲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预备情形;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四)。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4)公司章程。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汽车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8)拟任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材料,详见“五、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部分。
(9)公司风险治理和内部操纵制度以及拟办业务操作流程和治理制度等。
(10)公司治理信息系统及风险操纵系统。
(11)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部门负责人背景介绍。
(12)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4)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货币经纪公司
5.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名称(中英文,可未经工商治理部门预核准)、拟设地、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畴等差不多信息。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见附件五)。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置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以后财务推测,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包括收入、成本和利润)推测;业务拓展策略、业务进展模式;风险治理理念和风险操纵能力等。
(4)章程草案。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出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拟出资设置货币经纪公司的决议。
(6)出资协议。
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益、义务等事项。
(7)出资人差不多情形。
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经营情形等。
境内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境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复印件应经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出资人关联方情形。
内容应包括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的要紧股东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持股比例达到20%,或者持股比例未达到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名册及其从事的要紧业务介绍;出资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出资人有实际阻碍力的其他个人和机构的有关情形。
(9)境外出资人受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或属于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的,由金融监管当局或金融性行业协会出具意见函,内容包括该金融机构在注册地守法合规情形以及是否同意其在中国设置货币经纪公司。
(10)最近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11)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治理架构、内控体系;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
(13)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及出资人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1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程序、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及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名目:
(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宅;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以及对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决议的有关情形的讲明;拟开办业务及制度、系统的预备情形;内设机构、职工人数等事项。
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表(见附件六)。
(3)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4)公司章程。
应包括出资人3年内不转让所持货币经纪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内容。
(5)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预核准登记证书。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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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 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