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联系的正当性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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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最低限度联系的正当性研究
分类号密级
UDC编号10520
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民事诉讼中
“最低限度联系”的正当性研究
研究生姓名
:
朱旭光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
刘卫国副教授
学科门类
:
法学
专业名称
:
国际法
研究方向
:
国际私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ResearchontheReasonableBasis
ofMinimumContactsinAmericanCivilProcedure
By
ZhuXugua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
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本人愿意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同意学校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或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同意学校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建立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系统,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允许他人依法合理使用。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中文摘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InternationalShoeCo.v.StateofWashington案中提出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以此作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确立对非居民被告管辖权的新标准。
最低限度联系从确立开始就是各国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学者们对其态度并不相同。
争论的焦点在于最低限度联系灵活的标准是否能确保法院建立管辖权的正当性,以及依其行使管辖权的限度及对国际管辖权协调的影响。
因此,对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进行全面的认识并对其正当性进行客观的评价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美国对人管辖权的传统依据是以被告在法院地州“有形存在”为根据的,它建立在权力理论基础上,牢固地附着在权力范围的地理边界内。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基于对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追求,采用了更灵活的标准确定对人管辖权。
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在InternationalShoeCo.v.StateofWashington案中提出最低限度联系具体的量化标准,但要保证该最低限度联系不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公平公正与实质正义。
最低限度联系早期曾被认为应以被告在法院地州持续性和系统性行为作为依据,即充足联系标准。
该标准注重联系的数量,较少考虑到被告与法院地州的联系的性质。
在之后的判例中,最低限度联系倾向采用以被告在法院地州内有意识的行为作为考查因素,即有目的利用标准。
它通过被告在法院地州内外化的行为来衡量被告主观上是否有目的与该州建立联系并在州内获得利益或者取得该州法律的保护和权利。
此后最低限度联系又将确定标准回归到联系本身,要求被告行为与法院地州及诉讼具有相关性,即实质联系。
在司法实践中,最低限度联系逐渐确立了以被告有目的的行为建立起来的、与法院地州及诉讼之间充足的或实质的联系作为其衡量标准。
至今最低限度联系的发展仍不成熟还要在管辖权实践中不断完善。
最低限度联系始终以正当程序条款为总原则,在它的理论基础上建立,并受到它的限制和约束。
最低限度联系以长臂法案为立法表现形式,长臂法案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完全反映最低限度联系的实质精神。
最低限度联系以利益分析方法综合考虑与诉讼相关的各方利益以实现对公正性和合理性价值的追求。
自由裁量在最低限度联系的个案适用上具有一定的作用空间,如何掌控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方式与大小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因素都对最低限度联系的正当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最低限度联系是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管辖权依据,是美国对人管辖权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基于对其正当性影响因素的考查,最低限度联系是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依据的。
即便其容易造成法院恣意行使管辖权但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我国有学者认为最低限度联系及长臂法案属于过度管辖权,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暂时不宜把最低限度联系作为管辖权依据,该原则还是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首先,我国应该充分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便利国际经济交往,为当事人提供更广泛的保护。
其次,我国应该在立法中建立对民事管辖权连结点的实质性审查。
作者建议我国应以实质联系审查为保障,丰富管辖权连结点,制定宽严相济的管辖权条款。
关键词:
对人管辖权;最低限度联系;正当程序
Abstact
Thetestminimumcontacts,whichwasestablishedintheInternationalShoeCo.v.StateofWashingtontriedbythefederalsupremecourt,isdeemedasthenewtestthatgovernsthejurisdictionofnon-residentdefendantin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Thetestminimumcontacthasbeenahotpointsinceitsestablishmentintheoreticalcycle.Scholarsdon’tarriveataconsensus.Thefocusoftheproblemsfallsontheflexibilityoftheminimumcontacts.Somedoubtthatthetestofminimumcontactsistooflexibletofoundareasonablebasisforciviljurisdiction.Ifthejurisdictionisbasedonthetestofminimumcontacts,howdothecourtsproperlyrestraintthejurisdiction,andhowdotheykeeptheinternationaljurisdictioninline.Therefore,itisnecessarytomakeacomprehensiveresearchontheminimumcontacts,andtovaluateitsreasonableness.
ThetraditionalpersonaljurisdictioninAmericancivilprocedureisbasedonthe“physicalpresence”,thatistosay,itisbasedonthesovereigntytheory.Sothejurisdictionisrestrictedwithintheareawherethesovereigntygoverns.Accordingtothereasonablenessandjustice,“theminimumcontacts”determinesthepersonaljurisdictionbymoreflexiblecriteria.
IntheInternationalShoeCo.v.StateofWashington,thefederalsupremecourtdidn’tgiveanyconcretestandardfortheminimumcontracts.Itjustthoughtthattheapplicationoftheminimumcontactscouldbegrantediftheapplicationdidn’tdisobeythedueprocess,whichisspecifiedintheConstitution.Inthiscaseandthefollowingcases,thecourtsthoughtthatthejurisdictionshouldbebasedonthedefendant’scontinuousandsystematicconduct.Thiswascalledthesufficientcontacts.However,“thesufficientcontacts”focusonthenumberoftherelationelementswhichbondthedefendantandtheplacewherethecourtsits,butignoretheessenceoftherelationbetweenthedefendantandtheplacewherethecourtsits.So,inthefollowingcases,thecourtadoptanewrevisedstandard,whichiscalledthepurposelyexploitationtest.Thisrevisedtestdemandthatthedefendant’sconductshouldbebasedonapurpose,thatistosay,thecourtshouldconsiderwhetherthedefendantismeanttoestablisharelationwiththestatewherethecourtsits,makeaprofitinthisstate,andgetthelegalprotectionandrightsbytherulesofthisstate.Thereafter,thetestofminimumcontactswentbacktherelation.Itdemandsthatthedefendant’sconductshallberelevantwiththestatewherethecourtsitsandthelitigation.Thistestiscalledthesubstantialrelation.Therefore,thetestofminimumcontactsisbasedonthesubstantialrelationfoundedbythedefendantintentionallywiththestateandthelitigation.
“Theminimumcontacts”isfoundedonthedueprocessclause,andissubjectedtoit.“Theminimumcontacts”isabsorbedinthelegislationoflong-armjurisdictionthoughthelong-armjurisdictionactsdon’treflecttheessenceoftheminimumcontactscompletely.Whenacourttriesacase,itconsiderstherelevantbenefits,sothattheapplicationoftheminimumcontactswouldsatisfythejusticeandreasonableness.Thediscretionofadjudicationisavailableforspecificcases,sotheexertionofthediscretionofadjudicationhasagreatinfluenceonthereasonablenessofthetestoftheminimumcontacts.However,thetestoftheminimumcontactsisstillindevelopment,anditneedsperfectioninpractice.
“Theminimumcontacts”isatestofjurisdictionwhichsatisfiesthecurrentdemand,anditisthenewly-developedpersonaljurisdiction.“Theminimumcontacts”hasit’sreasonableness.Itstillhasapositiveeffectontheciviltrialthoughithassomenegativeeffects.SomescholarsofChinaarguethattheminimumcontactstestisofoverduejurisdiction.It’snotallright.ThoughChinesecivilprocedurelegislationcouldn’ttransplanttheminimumcontacts,“theminimumcontacts”isavaluablesample.Firstly,thejurisdictionofChinesecivilprocedureneedstobeexpanded,sothatthecourtsareabletoprovidemoreprotection.Secondly,itisnecessarytofoundtestof“connectingpoint”incivilprocedure.Inoneword,Chineseciviljurisdictionshouldbasedonthesubstantialtest,increaseconnectingpoints,andspecifyproperclausesgoverningjurisdiction.
Keywords:
inPersonamJurisdiction,theMinimumContacts,DueProcessClause
引言
(一)选题动因及意义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它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影响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英美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由于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制度、法律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国际民事管辖权依据的规定有所不同,使得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变得十分复杂。
因此,国际民事管辖权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颇受关注的问题,也是国际私法学者着重研究的领域。
美国较早建立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法治比较完善,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法律职业群体,成为推动美国司法和法律制度变革的力量。
20世纪中期以来,在英美法系,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备受关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45年在InternationalShoeCo.v.StateofWashington案(下称InternationalShoe案)中提出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并由此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确立了对非居民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新标准。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时代性,反映了新时期管辖权制度的变革。
最低限度联系从确立就是各国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其态度多有分歧。
争论的焦点在于最低限度联系灵活的标准是否能确保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合理性,以及依其行使管辖权的必要限度及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秩序的影响。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美国的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以便全面深入的认识该原则的正当性,并从法律制度和理论角度予以评析。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虽然暂时不宜被我国采纳作为管辖权依据,但仍对我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我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
我国当事人很有可能因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美国被诉,也可以依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院也面临着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问题。
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
同时,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方法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所以,对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最低限度联系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价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学术概要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自提出就颇受质疑,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其正当性始终是学者争议的核心问题。
美国学者对最低限度联系的态度主要有两种对立的主张:
肯定论者认为,最低限度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但不会退出历史舞台,还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中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应适时对最低限度联系进行充实和改良,以促进其不断完善。
如约翰×马歇尔法学院JeffreyA.VanDetta教授撰文在肯定InternationalShoe案贡献的基础上,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提出了与乔治亚州长臂法案相比更具可预见性和原则性的长臂示范条款。
而否定论者则认为,最低限度联系缺乏正当性基础、导致判决结果不可预知、容易造成管辖权秩序的混乱,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应当被广泛采用。
如曾参与审理InternationalShoe案的Black大法官就反对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
他认为最低限度联系是一个含糊的宪法标准,根据这样有弹性的标准,其不确定的因素会使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凯斯西储大学KevinC.McMunigal教授认为最低限度联系标准含糊、不明确,应该被废弃,以混合理论取而代之。
南卡罗来纳大学助教HowardB.Stravitz更以“向最低联系说再见”为题认为最低限度联系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有失公平正义。
我国国际私法教材大都没有对最低限度联系进行系统介绍。
有些学者在其著述或论文中在谈及国际民事管辖权时,简要介绍了最低限度联系及以其为基础的长臂法案,但只将其认定为是美国扩张管辖权的方法,并没有对其正当性进行评论。
有些学者在其论著中专辟章节,研究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新发展或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其间对最低限度联系和长臂法案的确立与发展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但内容几乎仅限于客观描述,并没有对其正当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一些学者对长臂法案发展的新兴领域比较关注,如侵权领域、产品责任领域、互联网领域等,但也并没有对其合理性进行评述。
只有少数学者对最低限度联系和长臂法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其中大多数人对其持否定态度,认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及长臂法案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肆意地扩张了美国法院管辖权范围,导致了美国法院过度行使管辖权。
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长臂法案及最低限度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仅针对长臂法案进行介绍和评价,很少把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本身作为研究对象。
我国学者对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态度也并不一致,关注的焦点是最低限度联系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
本文试图从最低限度联系的发展轨迹出发,解析影响其正当性的因素,以期对最低限度联系形成全面的认识并做出客观的评价。
一、美国民事管辖权概述
美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错综复杂,这一点在管辖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间的管辖权如何分配一直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确定法院管辖权也是美国国际私法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最先要面对的问题。
对人管辖权是美国民事管辖权分类中重要的一种,也是管辖权中较活跃的领域,它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变革。
(一)美国民事管辖权及类型
从受管辖权约束的当事人的角度,美国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存在三种表现形态:
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和准对物管辖权。
只有这三种形态中的一种情况存在的时候,法院才能取得符合宪法要求的对当事人的管辖权。
对人管辖权(inpersonam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权限,并且可以针对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法院依据此类管辖权可以对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任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通常情况下,法院管辖权的确立是通过被告在该州内出现并向其送达传票或其他一些与当事人的本质上的充分联系而实现的。
对物管辖权(inrem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位于该州境内的财产可以行使管辖权。
法院依据此类管辖权可以对针对该特定财产提出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即使该财产的所有人不在该州境内,也无需对当事人具有对人管辖权。
准对物管辖权(quasiinremjurisdiction)是法院可以对在其控制之下的特定人在特定财产上的权利(rightsofparticularpersonsinspecificproperty)进行审理的权力。
准对物管辖权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类似于对人管辖权,是指法院可以管辖受到法院控制的财产所引发的争议。
另一种类似于对物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对被告本人无直接管辖权但对被告的财产具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以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综上所述,对物管辖权及准对物管辖权都是在对人管辖权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针对在法院州内的财产行使的管辖权,并且它们都仅仅允许法院审理与该财产有某种联系的诉讼请求。
相比之下,对人管辖权的适用较为普遍,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因此对人管辖权是美国民事案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部分。
(二)对人管辖权的传统依据
美国对人管辖权的传统依据是以在Pennoyerv.Neff案中确立的权力理论(PhysicalPower)为基础的,即一州法院的管辖权应被限制在该州权力范围的地理边界内,不能超越这个边界,各州法院应当尽量避免将管辖权扩展至州外。
1.Pennoyerv.Neff案
Neff因拖欠律师费问题被Mitchell在俄勒冈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该州法院因Neff在该州拥有财产采用公告(登报告知)的方式对其进行了送达。
Neff在俄勒冈州并没有住所,也没有及时出庭应诉,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认定Mitchell胜诉。
之后,Neff在俄勒冈州获得了一块土地的所有权,而Mitchell通过当地司法执行官依强制程序把该土地占为己有并随即卖给Pennoyer。
Neff在联邦巡回法院起诉Pennoyer,主张俄勒冈州法院对自己并没有管辖权,因而土地的流转交易都应该是无效的。
联邦巡回法院经过审理判定俄勒冈州法院的判决无效。
此案随后被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州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Neff被强制执行的土地在拖欠律师费案件诉讼时并没有取得,更没有被先行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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