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局西铁安函42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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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西铁安函421号
西安铁路局西铁安函〔2009〕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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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西安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运输站段,西延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车管理,不断提高轨道车运用水平,使轨道车管理做到有序可控、有章可循,确保轨道车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2007〕22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西安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西铁总函〔2005〕383号)和《关于对西安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修改补充的通知》(西铁总电〔2005〕11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路局安全监察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西安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重型轨道车(含接触网作业车、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为加强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积极推行轨道车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轨道车及其乘务人员的管理,在行车部门配合下,不断提高运用水平,以适应现代化铁路发展的需要。
第4条实行对轨道车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运用模式。
必须做好轨道车的选型、使用、维护、大修、更新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做好轨道车的日常使用、维修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原则,使轨道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具备许可资格,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管理
第6条路局成立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委员会,主管安全、机务、工务副局长任委员会主任,安监室主任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安监室、运输、机务、工务、计统、物资、职教、财务、电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对轨道车的更新、购置、使用、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路局在安监室设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轨道车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局轨道车设备技术状态的鉴定;制订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监督检查轨道车行车安全三项装备的更新、使用、管理;监督检查轨道车使用单位加强对轨道车的运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局机务处、工务处指定一名分管副处长和一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它系统设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系统轨道车的安全运用管理。
工务处要按照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所赋予的职责不断完善我局《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办法》、《工务系统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辆的管、用、修工作,并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机务处要结合接触网作业车辆运用安全的卡控重点,制定和不断完善接触网作业车辆运用安全操作规则。
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特长,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辆的管、用、修工作,并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电务处要按照《西安铁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我局自轮运转设备监控装置、LKJ数据管理纳入管理范围,指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监控装置的数据管理并与设备生产厂家协调解决技术问题。
职教处要根据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的特殊需要,相应选派专业性强、授课能力好的教师担当培训工作。
指导站段职教部门做好司乘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物资处要体现机械设备专业管理的特长,指导站段落实好设备检修工作,同时要抓好轨道车设备修理、大修资金的落实,制定各个修程的修理规范,提高修理质量。
计划处要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依照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和物资处提报的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合理安排轨道车辆、行车安全装备的更新改造。
财务处要对轨道车的修理和行车安全装备的检修所需费用进行核定,指定列支科目,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运输处要进一步规范轨道车的行车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现有的运输能力,完善运行效率考核机制,提高轨道车设备的使用率。
第7条轨道车使用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安全职能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1人,负责管理检查监督本单位轨道车运用安全及管理情况,各单位至少要配备2名专职工程师负责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用、修工作。
各供电段轨道车运用车间要指定1名副主任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例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车间设一名技术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检修、监控装置的转储分析和职工业务素质的培训。
设专职指导司机1名,例行下现场对司机的乘务作业、技术业务及设备状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
各工务段负责车辆运用的车间(科室)要指定1名副主任(副科长)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例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车间设一名技术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检修、监控装置的转储分析和职工业务素质的培训。
原则上在运输班每10名乘务员设专职指导司机1名,例行下现场对司机的乘务作业、技术业务及设备状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指导。
第8条各级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制定相应的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9条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管理细则和专业负责制。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制定轨道车三项行车安全装备(机车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管理实施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轨道车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7.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
负责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提出轨道车的大修、更新、改造建议;组织轨道车的报废鉴定工作。
8.组织轨道车重大机械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和受部委托组织对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0.对全局及路外在国铁上的施工单位轨道车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1.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10条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掌握全局管内各单位自轮运转设备的基本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基本情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自轮运转设备管理的报表。
2.指导站段做好自轮运转设备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自轮运转设备运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制定完善自轮运转设备三项行车安全装备(机车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的管理实施细则,掌握技术状态和数量,并对其各站段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牵头组织自轮运转设备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组织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自轮运转设备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的组织日常抽查。
定期对于全局有关单位的自轮运转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向安监室提交评估意见,提前发现管理单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5.制定完善轨道车司机乘务作业标准、及呼唤应答作业标准及止冒进、追尾、坡停、溜逸、火灾和雾天行车等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6.制定轨道车司机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结合驾驶人员年鉴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司乘人员术比武;每半年组织一次行车安全三项装备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受部委托组织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检工作。
7.根据生产组织变化及安全标准的提高,合理提出轨道车定编量的修改建议;根据需要提出自轮运转设备的调拨建议。
8.参加轨道车的大修和报废的鉴定工作;为轨道车的大修和废提供鉴定依据。
9.根据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向有关部门提出设备购置建议,参与设备选型、招标采购和验交工作。
10.参加轨道车重大机械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1.监督检查轨道车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轴探伤工作。
12.负责轨道车行车安全装备(监控装置、无线列调、起复机具的使用管理并及时提报设备修理、更新改造的建议计划。
监督检查调解决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3.监督检查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自轮运设备过轨技术状态和受部委托组织对其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14.负责对路外在管内施工单位自轮运转设备技术状态、运行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自轮运转备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5.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第11条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随时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每月对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乘务作业标准的执行情况和行车安全三项装备的使用进行一次检查,对运行监控装置要做到月月有检查、趟趟有分析,解决轨道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每季度要对车辆的使用管理进行考评,对存在的问题纳入“安质效”考核。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部《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设备履历簿》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在轨道车年检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部《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部《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3)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检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6.负责轨道车行车安全三项装备质量及运用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掌握轨道车行车安全三项装备的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建立轨道车行车安全三项装备台帐,并与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
及时对故障进行报修,协助故障修理,配合承修单位做好每半年的定期检测工作。
负责提报轨道车行车安全三项装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预算建议和报废申请,并配备不少于10%的备品、备件,确保故障设备及时得到修复。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辆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鉴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健全作业标准及行车安全措施,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检查监督,保证认真执行。
完善车间、班组设备管理和安全运用的相关台帐。
组织参加年检工作和年检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评定工作,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
站段每季度下达业务学习计划,车间按月组织实施,落实对司机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
站段每半年对兼职并岗的轨道车司机助手要进行一次培训和资格认证,并组织全体轨道车司乘人员进行一次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辆的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机械故障、一般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第12条路局对轨道车实施定编管理,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定编,由路局物资处核定。
第13条各单位主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轨道车添乘检查。
段(站)长、书记每月对轨道车添乘检查不少于1台次;主管段(站)长、技术科长、安全(调)科长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2台次,主管设备科长、车间主任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3台次,车间主管干部每月添乘检查不少于4台次,指导司机(工长)每月对管内车辆添乘检查一遍,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
车间每月对运行监控装置的使用分析要进行考评。
第14条使用单位轨道车专职管理人员每月对分管的车辆添乘检查不少于一遍,并写出轨道车设备质量和行车安全专题分析报告。
干部添乘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要纳入干部考核范围。
第15条各级轨道车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章制度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参与轨道车事故的分析,通报事故情况。
第16条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管内运用轨道车辆和司乘人员的鉴定工作,路局机务处、工务处、物资处、职教处相关人员参加。
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的主要内容:
1.发动机技术状态;传动、走行、制动、电气等系统及其主要部件技术状态;车轴探伤、三阀校验检测报告;各连接件紧固情况。
2.车体、车架及其他结构技术状态。
3.监控装置、无线列调等通讯、信号设备是否完备及其技术状态。
4.工具、备件、安全防护用品等是否齐全有效。
5.各种仪表、各种管、线路(水、风、油、电)的技术状态;风笛、雨刷等装置的技术状态;外观及车容情况。
6.轨道车工作日志及保养记录的填写情况。
重型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轨道车、轨道平车检查鉴定表要求执行。
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合格的轨道车发放年检合格证,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轨道车禁止上线运行。
轨道车司机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⑴《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行车安全及施工作业的规章制度;⑵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⑶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⑷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鉴考核。
合格者在驾驶证上加盖合格章。
第17条使用单位应制定行车安全三项装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转储、分析、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
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
发生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转储、分析,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定期用发码器对机车监控装置检测确保状态良好,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18条轨道车设正、副司机岗位;正、副司机必须取得铁道部颁发的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兼职并岗的轨道车司机助手上岗前需经过路局主管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起重轨道车的起重机、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19条重型轨道车、轨道平车的报废按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轨道车的年度检查是保证轨道车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各轨道车使用单位须在路局进行轨道车年检之前,组织有关人员按检查项目对本单位车辆进行保养、检修,然后进行自检,并将检查情况认真填在轨道车、轨道平车年检自检表内,在路局检查组检查时提交。
凡未进行自检及自检表不按要求填写的车辆,路局检查组将不予检查。
第21条路局每年组织对轨道车司乘人员进行全员业务、安全行车等内容的集中培训教育。
各站段要将轨道车司乘人员的培训纳入年度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22条重型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须由下而上逐级申请。
报考、晋升办法为:
1.申报轨道车学习司机者必须符合行车人员的品德与健康条件。
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使用单位推荐,统一向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报名,参加铁道部组织的统一考试。
2.申报轨道车司机必须是安全乘务一年以上的轨道车学习司机,经使用单位推荐,统一向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报名,参加铁道部组织的统一考试。
3.离岗一年以上的轨道车司机要恢复司机工作,必须经过单位、路局两级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在驾驶证上加盖年审合格章,方准上岗。
第23条轨道车按规定提报大修、更新改造计划。
新购车辆必须选购经过铁道部行政许可取得《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车辆报废更新按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中《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轨道平车报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4条轨道车应统一编号,路局车辆编号规定为:
1.轨道车编号采用六位数表示,第一位、第二位为路局代码:
18,第三位数为系统编号,第四位数为单位编号,后两位数为车辆的顺序号。
工务系统轨道车编号为18lxxx,供电系统为182xxx,其它系统为183xxx。
2.轨道平车编号采用六位数表示,在该编号前加P字母。
第一位、第二位为路局代码:
18,第三位数为系统编号,第四位数为单位编号,后两位数为车辆的顺序号。
例如:
P18xxxx。
3.接触网作业车、轨道吊车、电气化作业车等专用轨道车,第一位、第二位为路局代码:
18,第三位数为9,以表示特种轨道车,第四位为单位编号,后两位为车辆顺序号。
例如:
189xxx。
4.轨道车辆管理编号、标志的喷涂按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执行。
5.车辆配备的止轮器应纳入编号管理,止轮器应用红色油漆涂做底色,用白色油漆标示管理编号;管理编号只标注机车编号的后四位,如:
西安工务段181101号轨道车,止轮器编号分别为1101-1、1101-2、1101-3、1101-4。
车辆配备的止轮器应具备防盗自锁功能。
第25条使用单位轨道车辆增减、调拨、封存、报废、车型变动等均要及时报路局物资处和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
轨道车的更新、报废和购置,应纳入正常的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程序,由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计统处、机务处、工务处、物资处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26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2.轨道车工作日志;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附件14);5.轨道车辆探伤合格证;6.轨道车年检合格证;7.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8.运行区段列车时刻表;9.三项安全装备操作手册。
第三章运用第27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第28条使用轨道车时,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需要,每日按规定编制次日运输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报路局运输部门,路局运输部门必须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日班计划、阶段计划,并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车站值班员必须按列车办理接发轨道车手续和执行车机联控,严禁简化程序。
使用单位每日应将车辆安全情况、次日动态、干部盯控、指导司机到岗和行车三项安全装备状况在路局局域网各段主页上公示,便于各级干部掌握了解实施监督检查。
第29条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30条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退勤、出入库作业、车站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作业、区间作业、施工作业等内容,各使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第31条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行车揭示或调度命令。
途中折返、续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32条车站助理值班员要检查轨道车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轨道车。
第33条轨道车上线运行,应严格执行《轨道车司机乘务作业标准》,认真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
第34条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
第35条轨道车每日停留地点、运行状态、联系方式由乘务人员向所属单位汇报。
主要内容包括:
当日停留地点、次日运行区段及作业内容等有关事项。
第36条凡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必须安装无线列调电台和行车安全运行监控装置、机车信号,并保持状态良好。
第37条轨道车牵引质量、轨道平车载重质量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装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规定。
轨道车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线路允许速度和车辆构造速度要求,侧向通过道岔的速度,按《技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轨道车超载、偏载和超速运行。
第38条严禁车站擅自利用轨道车进行站内调车作业。
确需使用时,必须经行车调度员批准,司机按车辆牵引装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9条司机值乘时应执行《西安铁路局轨道车司机乘务作业标准》西安函【2009】9号文件要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2.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3.发动机起动后,开启行车安全三项装备并进行自检,术状态良好。
4.动车前,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5.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机车监控装定的运行速度驾驶。
严格执行“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手比眼看”。
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运行状态。
6.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7.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瞭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8.在车站调车作业、转线、连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办理。
严格遵守下列速度规定:
⑴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km/h;推进运行超过30km/h;⑵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货物的车辆时,不超过15km/h;⑶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车2米前一度停车;⑷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⑸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9.轨道车司机应严格执行值班、待乘制度,严禁违规擅自离岗。
第40条轨道车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信号不清不准动车并严格遵守专用线限制速度。
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措施。
第41条司机和副司机在停车熄火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检查和保养车辆。
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42条《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
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轨道车工作日志》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43条轨道车连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严禁跨越区间推行。
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44条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
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45条跨区间运行的轨道车辆编组,原则上不得超过九辆。
第46条夜间运行严禁一辆牵引动力的轨道车进入区间(防洪抢险、图定施工点、事故救援特殊情况下除外)。
第47条站内转线作业时,司机、副司机必须确认信号,两车连挂时须一度停车,然后以不超过5km/h速度稳妥连挂。
第48条轨道车司机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
轨道车在停放基地站出发前司机应向列车调度员抄收调度命令。
途中折返、续行或临时变更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由车站值班员传达到轨道车司机。
第49条由于管内各单位的轨道车主要用于运送施工材料、维修设备和接送施工人员,因此一般仅限于车辆配属单位辖内区段行驶。
如确需跨越管辖区段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做到:
1.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每日按规定编制次日运输申请计划并报路局运输处调度所,同时安排熟悉所跨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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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 铁路局 西铁安函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