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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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主要内容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
教学目的
{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理解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产生与经济形态之间的关系见笔记本
经济法的产生
{1755法摩莱里《自然法典》
{1865法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1919德魏玛共和国《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国家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战备经济法,又称经济统制法
❑危机对策法
❑战后经济法,也称复兴经济法、振兴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而言,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的区别
{1、经济法与民法
民-平等主体关系;经-有管理关系。
民-财产和人身关系;经-财产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行政管理关系;经-物质利益关系。
行-命令服从关系;经-互有权利义务。
行-贯彻行政意志;经-追求经济目的。
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规范了社会经济细胞即企业的社会地位和相关的规范
{规范了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规范了涉外的经济关系
{规范了国家使用间接手段对经济运行调控的模式和方法
{规范了社会保障关系
复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了解经济法律关系与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了解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有关当事人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殊性
⏹经济法律关系既包括国家对经济的协调管理关系,又包括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主要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领域内的微观单位,个人只是少数。
2.不同类别的主体,其活动宗旨、活动内容具有质的区别。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企业法人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1.法人1、概念
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法独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1.国家机关法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企业法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3.事业单位法人(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术交流中心})、4.社会团体法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2.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结合起来的,经依法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典型代表:
合伙企业、NGO
3.自然人最广泛的民事主体*非常见的经济法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典型代表: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4.企业的内部组织、有关人员*相对独立的组织和部门*只能参加内部经济关系
5.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的各种具体机关是绝大多数情况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能直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发行公债、国库券
注意要点: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划分是相互的、主体资格
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1、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神志清醒—独立
2、限制行为能力—10到18岁;不能完全辨认—监护人同意
3、没有行为能力—未满10岁;完全不能辨认—监护人代理
(三)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共始终;统一在经营范围内。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分类:
(一)物依法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能为主体所支配利用在自然界存在各种物质。
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限制辨析:
空气、核能、风能、土地、国家一级保护文物
(二)行为完成工作------建筑安装,加工定做
提供劳务------运输、餐饮、旅游等
(三)货币、有价证券
(四)智力成果及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2.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涵义
3.经济权利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权利:
依法自己为、不为+要求他人为、不为+请求法律保护
经济义务:
依法+必须为或者不为+有法律强制性
经济权利的种类:
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
1、所有权:
(1)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特征—独立的、排他的、绝对的。
(3)(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所有人
非所有人合法
非法善意
恶意
2、经营管理权:
从所有权当中分化出来的,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在企业人事、劳动、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权利。
3、经济管理权: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征:
只能是国家机关、命令与服从、权利义务交织
4、债权: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产生原因:
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5、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征:
对无形财产的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含义
(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二)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变化经济法律事实
(三)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经济法律事实分类:
事件:
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客观事实
行为:
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是受其主观意志所支配的
经济法律责任:
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
其一,经济法主体有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其二,经济法主体有过错,即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过错所造成。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
(1)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
(2)对违反经济法的个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方式。
3.刑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案例分析某商场与某家电制造公司签订销售1000台柜式空调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商场应于5月5日前向家电制造公司预付280万元,待空调于6月底前全部交付后结清货款.合同签定后,商场经调查发现此种空调在市场上已滞销.于是提出协商减少500台空调,家电制造公司表示同意.合同履行期届满,商场与家电公司分别履行了合同义务.
试分析:
本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各是什么?
其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如何?
分析提示:
主体:
某商场与家电制造公司
客体:
1000台柜式空调
内容:
主体双方依照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变更:
协商减少500台空调
终止:
双方忠实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得以实现
本章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3、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4、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第三章企业法概述
主要内容: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的分类
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
理解企业的概念
了解企业的分类
熟悉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熟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概念enterprise:
企业应是将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独立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特征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独立性
企业具有营利性
企业的分类:
所属行业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和服务企业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投资者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的形式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
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分类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
注重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区别;英美法系:
注重公司的“公开性”和“封闭性”的区别。
公司的各种称谓:
法国:
societes;德国:
gesellschaft;英国:
company;美国:
corporation
复习思考题:
什么是企业?
企业有何特征?
简述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公司法
主要内容:
公司法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目标
(一):
了解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了解公司的分类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设置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了解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
理解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熟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概念:
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的概念:
广义:
是关于公司的种类、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以及公司变更、终止、清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仅指专门调整公司问题的法典,如《公司法》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于1999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小的修订。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在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重新颁布。
新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20余条内容未变。
公司法的特征:
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公司的分类:
股东的责任角度: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资和公司、人和公司、资和兼人和公司
控股程度:
母公司-子公司
管辖关系:
总公司-分公司
注册地: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中国的公司的种类:
有限公司(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东的出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数既有最高限也有最低限
(2)其资本只限于法定数额之内的股东认缴,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3)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
(4)资合公司
(5)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简便灵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
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公司名称还具有排他性,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的名称。
行政管辖范围+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公司种类
公司的住所: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也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
公司成立之前就应有拟定住所,公司住所应依法登记,住所变更亦应做变更登记。
公司成立后,公司的住所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资本:
实缴资本:
是指公司的投资人作为投资而实际交付的现款和以货币计算的其它财产,即通常所谓“资本金”。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是全体股东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又称“股本”,是每股面值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乘积。
当股票溢价发行时,公司实际筹集的资金数额多于股本。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公司资本总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资本三原则:
是指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认足、募足。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应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维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总额,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股东权益:
又称所有者权益,在会计学上,股东权益是指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那一部分公司资产的价值,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可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的核心是受益权,受益权的客体不是有形之物,而是抽象存在的量化的价值。
股东权利:
权利:
共益权与自益权
参加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查阅会议记录、会计报表等文件的权利;
分红权;
剩余资产分配权。
维护股东的权利的6种诉权:
1股东的代表诉讼(为了公司的利益)
2股东的查账诉讼(知情权)
3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诉讼权利
4股东为破解公司僵局的解散公司之诉
5股东撤销公司决议之诉
6异议股东回购之诉
股东义务:
义务:
出资的义务;
不抽回出资的义务;
出资不足的补足义务及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
3、申请名称预核准
4、报经审批
并不是所有设立公司的都要经审批
5、缴纳出资、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登记发照
辨别:
公司设立=公司成立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宣告成立
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2年内缴足。
公司设立VS.公司成立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指公司完成设立,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经主管机关核准,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状态和事实。
联系: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发生阶段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成立是一种法律状态
法律效力不同
参与主体不同
设立,公司发起人,民事主体
成立,发起人和登记主管机关,行政法律关系
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O)公司住所证明,即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章程——公司权责分明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
有限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公司章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宪章。
2、是公司自律的法律依据。
3、是法人治理机构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
4、制定变更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要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2/3以上同意。
5、不可轻视它的制定工作。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无效,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权、债权、采矿权
货币出资:
30%
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辨别:
劳务、信用、荣誉、姓名或名称
公司资本不实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
股东虚假出资
根本未出资和部分出资
非现金出资的财产
评估不实或没有办理产权过户
出资之后再抽回
公司资本不实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验资机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中介机构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罚款、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
公司债权人应先请求公司及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设立的案例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
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说明理由。
股东出资的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人头多数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的增加:
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注册资本的减少: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股东会股东会的性质
是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定期会议:
公司章程决定。
临时会议:
1/10以上的表决权股东
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
特殊决议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普通决议公司章程决定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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