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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安全工作任务转化为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分解,确保一定时期安全工作任务的完成,以利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安全目标的制定:
企业安全部门在认真分析近年来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初步提出年度安全目标,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级单位部门。
(二)、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
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
2、千人重伤率为0和万吨负伤率1。
3、各类非伤亡事故、机运事故控制起数不超过1起/年。
(三)、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
1、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企业成立以企业领导、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督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各级单位成立以负责人和队负责人、班组长、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2、安全目标的分解
(1)为确保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企业将安全目标分解到各级单位,各级单位第一责任人与矿行政签定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各级单位必须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
队与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班、组与队、个人与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级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切实抓好“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4、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目标的实现。
(1)企业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对各级单位安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处理各级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矿安全目标的实现。
(2)各级单位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自身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矿反映,确保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安全目标的考核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井、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井、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井(队)、班组成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
(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第8条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井(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第9条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
三、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
1、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企业成立以企业领导、安全科、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督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各级单位成立以负责人和队负责人、班组长、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2、安全目标的分解
(1)为确保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企业将安全目标分解到各级单位,各级单位第一责任人与矿行政签定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各级单位必须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
队与矿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班、组与队、个人与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级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切实抓好“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4、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目标的实现。
(1)企业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对各级单位安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处理各级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矿安全目标的实现。
(2)各级单位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自身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矿反映,确保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圆满完成。
四、安全目标的考核
年末,矿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载明的考核项目逐项考核,奖惩兑现。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办公会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
开好安全办公会,对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3条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长参加。
第6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7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各与会人员。
第8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第九条、安全办公会召开周期
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特殊时期或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可立即组织召开安全工作紧急会议。
(一)、安全办公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1、主持人:
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因特殊原因可委托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
2、参加人员:
矿领导、安全、技术科室人员,带班矿长,大班长、安全员、瓦检员、办公室主任。
(二)、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
l、传达国家、省、市(监察分局)、县、分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安排布署。
2、总结分析一段时期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安排布署下一时期的安全工作。
3、研究、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安会办分会议资料的准备
安全办公会议相关资料和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安全科负责收集、整理,会议召开前送交主持人。
(五)、安全办公会议的记录和纪要以及记录和纪要的管理
1、记录和纪要:
每次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科负责做好记录,重要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以纪要的形式下发各队。
2、记录和纪要的管理:
全年的记录、纪要分别由安全部门和办公室负责装订成册,于次年的元月25日前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六、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的落实和检查
1、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制定的措施和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折不扣的完成。
2、安全督查组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将其纳入对各级单位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内容之一。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近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始经济处罚,根椐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
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8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不超过2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50元。
第9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中扣出,但每月扣除额度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5%;能够迅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金额可酌减。
第10条建立违章登记制度。
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第11条井(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2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1条为确保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有效地指导生产、作业和操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审批内容:
1、编制人员资格审查;2、施工组织措施合理性审查;3、设计方案可行性、经济性、规范性审查;4,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和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审查;5、可能发生的灾害的防治措施可靠性审查;6、编制的措施或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查。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
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审批程序
1、各种措施或项目编制完成后,首先经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审核,然后提交审批小组;
2、审批小组负责人召集具备审查资格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形成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单位或编制人员;
3、经审查批准同意后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或项目作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原审批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审批标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6条、审批时限
审批小组应自收到审批申请和相关资料起一周内审查完毕。
第7条、审批级别
1、安全生产中一般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查批准,报企业备案;
2、采区设计、大的工程设计,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涉及矿井安全、“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由企业审批。
3、在试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企业审批;
4、《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需报上级审批的安全措施或项目,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8条、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
1、一般性安全措施和项目,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2、重大的安全措施和项目,审批人员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9条、编制人员的职责
1、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2、熟悉各种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查阅与编制内容有关的各种资料;
3、深入现场,结合实际,认真细致编制;要求编制的各种措施和项目做到:
科学、合理、经济、可靠、规范、完整;
4、已审批后的措施和项目有重大变更时,编制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报审批小组重新审批(设计变更)后方可实施。
5、审批后的措施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指导。
第10条、审核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实际情况;
2、核实所编制的措施和项目引用的各种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恰当;
3、对待审核的措施和项目作出肯定或否定以及改进的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4、及时将审核的措施和项目及审核结果报审批小组。
第11条、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1、了解并熟悉待审批的措施和项目的实际情况;
2、严格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并对其结果负责;
3、对待审批的措施和项目做出肯定或否定及改进意见;
4、对已审批后正在实施的措施或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5、超越审批权限的措施或项目,经认真审核后,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12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13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14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15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16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7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
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使用符合要求。
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8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
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9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责任。
第20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1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井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或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2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作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时,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5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时查安全检查表制度。
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按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检查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检查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
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
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
安全检查员结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进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13条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矿设一分管安全的领导(安全矿长)分管安全工作,“一通三防”直接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分管,各二级单位均设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企业安全督查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整个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14条、安全检查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15条、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各级领导的思想。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2、查管理和规章制度。
企业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是否真正做到了“三同时”,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是否有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安全机构是否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足;职工参加安全管理的情况;各种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3、查现场和隐患。
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以及各种安全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安全设施、仪器、仪表、设备的检修管理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各种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种灾害管理工作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查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
第16条、安全检查的形式、周期
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类型检查的侧重点,从实际出发,根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查提纲,使每个参加检查的人员都明确检查内容和重点,做到心中有数。
l、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线上的各级管理人员均赋有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到现场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企业的规定(矿长10次,安全、生产、机电15次,总工程师12次,技术人员20次),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所辖区域安全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2、采掘月末安全检查。
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派专人参加,每月下旬开展一次。
3、“一通三防”检查。
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每月检查2—3次。
4、突击检查。
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
5、季度安全大检查。
企业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派人参加,每季度一次。
6、各类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安排和企业生产需要,由企业相应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7、交叉检查。
由矿领导带队,抽调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矿井安全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半年一次。
第17条、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办法
总的原则是:
严格按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资金的“四落实”原则进行处理。
1、能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必须在现场督促处理。
2、现场不能处理的,认真按“四落实”原则进行处理,做到不整改不放过。
3、企业自身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所有隐患和问题必须反馈到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隐患和问题按照“四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隐患必须按时进行复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除要追究整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必须重新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5、查出隐患和问题的信息要及时、详细向调度室反馈信息,指定专人收集并报相关部门,组织复查的负责人将整改结果报调度室,隐患和问题的信息以及整改结果要存档备案。
第18条、对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检查区域负责,严禁走过场,跑马观花;有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不指出、自身无权处理不移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19条安全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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