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第六编(共6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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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讲人:
魏纪林,第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产生、宗旨及职责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的行政合作。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协调各国于此方面的立法;2、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际协定;3、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及时公布这些研究成果;,4、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包括与该联盟有关的其他联盟)及伯尔尼联盟的合作;5、给予请求法律与技术援助的国家之帮助,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与技术上的合作;6、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7、积极采取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法行动。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及权限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1、大会(GeneralAssenbly)2、成员国会议(TheConference)3、协调委员会4、国际局,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限
(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在符合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睛,应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以及与总部今后可能设在的其他国缔结一项总部规定。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总干事可以谈判上述第
(1)、(3)款所指的协定,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第三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情况,一、世界性条约或公约保护二、地区性公约保护三、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定,第二章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一节伯尔尼公约的订立与发展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频繁,版板跨国境保护也日益迫切需要。
先是国家间订立一些双边保护版权的条约,逐渐地人们感到有必要在版权领域订立多边国际条约。
第二节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二、自动保护原则三、版权独立原则,第三节伯尔尼公约,一、受保护的作品二、作者的专有权利1、精神权利2、复制权3、翻译权4、公开演示权或称公开表演5、广播权6、朗诵权7.改编权8、录制权9、电影权10、追续权,三、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2、电影作品3、不具名作品或署笔名的作品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5、合作作品,四、对公约的保留1、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保留2、对公约实质性条款的保留3、翻译权的十年保留,五、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1、翻译强制许可证2、复制强制许可证六、公约的追溯力,第三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节公约的诞生与修订第二节公约结构、巴黎联盟和工业产权一、公约结构二、巴黎联盟,三、工业产权
(1)专利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4)商标(5)服务标记(6)厂商名称(7)货源标记(indicationsofsource)和原产地名称(applicationsoforigin)(8)制止不正当竞争,第三节巴黎公约的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二、优先权原则三、专利独立原则,第四节共同规则,一、专利方面1、发明人的姓名记载权2、强制许可3、交纳维持费宽限期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专利5、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发明,二、商标方面1、商标的使用2、续展费的优惠期3、商标独立4、驰名商标5.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用6.商标的转让7、在联盟某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第四章专利合作条约,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的历史和宗旨PCT的主要目标或宗旨,就是简化对一项发明在多个国家要求专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重复手段,使其更经济有效,从而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局都能够从中受益。
第二节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一、国际阶段1、国际申请2、国际检索3、国际检索报告4、国际公布5、国际初步审查二、国家阶段,第五章商标权国际公约,第一节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一、马德里协定
(一)概述
(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马德里协定正文共18条,实施细则32条,主要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领土的限制与延伸、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驳回、国际的期限及独立性、国际注册的续展、变更、国际局、财务、批准和加入、退约等。
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一)概述,
(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与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区别: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签署的,旨在进一步简化这一系统办理国际注册的程序,为申请人或成员国提供更多的便利,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区别。
第二节商标注册条约,一、概述了促进商标国际注册,吸引更多的国家参加国际注册,在1973年6月12日,由美国、英国14国发起,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商标注册条约,条约于1980年8月7日生效,二、主要内容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本国主管机构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该商标不必首先在本国注册。
第三节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一、尼斯协定
(一)概述尼斯协定的全称是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它是关于申请商标对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的协定。
旨在建立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有助与解决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因商品和服务分类差异对商标国际注册时给商标管理带来的不便。
二、维也纳协定
(一)概述维也纳协定的全称是商品图形国际分类协定,于1973年6月12日在奥地利维也纳缔结,截止1997年月,已有9个成员国。
(二)主要内容协定编订有“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包括29个大类,300多个小类及3000多条项目。
所有商标均按上述分类视为图形。
马德里协定要求商标图形分类应按照此协定规定进行。
第六章因特网条约,第一节概述一、因特网条约的性质二、因特网条约的签定,第二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二、版权保护的范围及有关具体规定首先,关于版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有关计算机程序的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再次,关于数据汇编(数据库)应如何对待的问题。
三、著作权人专属的几种权利
(一)发行权
(二)出租权(三)向公众传输的权利,四、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的该项条款规定:
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起的25年。
也就是说,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可以短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
条约规定不适用该项条款,即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
五、各缔约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关的权利
(二)有关的义务1.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2.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和适用的时限条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保护。
同时,条约第14条规定,缔约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缔约各方还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止进一步侵权的补救。
第三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一、总则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二)有关词条的定义(三)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四)国民待遇,二、表演者的权利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3复制权4发行权5出租权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四、共同条款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限制与例外权利的保护期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和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手续与保留适用的时限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第七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节概述一、WTO与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缩写为TRIPs),一般简称为TRIPs协定。
二、TRIPs协定的性质和特点1.协定直接规定了各成员方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统一的义务和程序。
2.协定的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统一的保护机制,而不是取代以往的国际公约。
3.协定在处理与成员方国内法律的关系上,采取了由协定规定最低标准,由各成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惯例决定执行这些规定的适当方法,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
4.协定建立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制度。
第二节TRIPs协定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一、TIRPs协定的一般规定1协定的宗旨2义务的性质和范围3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二、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三)其他原则(四)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第三节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版权及有关权利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二)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五)保护期限(六)限制与例外,二、商标
(一)商标保护范围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占有(三)驰名商标的保护(四)商标的许可与转让(五)保护期限,三、地理标识
(一)地理标识的的保护
(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三)对地理标识保护的例外,四、工业设计
(一)保护的要求各成员主要为新的或始创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排除对主要根据技术或功能考虑而进行的设计保护
(二)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五、专利
(一)关于专利保护客体
(二)关于授予的权利(三)关于专利权撤销或丧失及保护期限(四)关于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五)关于强制许可,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一)与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二)关于保护的范围(三)关于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四)关于保护期限,七、关于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未公开的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属于保密的,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为保密已采取合理措施。
八、在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根据协定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证做法或条件被滥用并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成员政府应磋商并采取适当的救济施。
因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执法,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二、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及救济
(一)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二)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三)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三、临时措施,第五节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一、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一)透明度
(二)争端解决三、过渡性安排,及有关程序和其他内容,四、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1.海关暂停放行2.申请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4.暂停放行的通知和时限5.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6.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7.职权内行动8.救济9.微量进口,讲课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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