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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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活动。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颁发;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审批、颁发。
第四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中央煤矿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及中央以下各类)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属(及省以下各类)煤矿企业和中央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9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省局每年定期集中受理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
由所在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局。
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经市煤炭工业局签署意见后,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局。
(二)
对于已受理申请的机构,由省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初次认定标准进行现场评估。
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评估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三)省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标准完成审查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已经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发证部门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
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第十条
培训机构管理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标准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标准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40%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0%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
60分至79分者限期整改;
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
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将立即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认定要建立会审、公示和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和复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省局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3个月不办理延期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各级煤炭工业局的业务指导、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资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范围,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为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培训信息和数据。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教学活动,不得搭售与培训内容无关的书籍或学习辅导资料,也不得向学员推销其他用品、用具。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保证参加培训学员的学习时间,不得借培训之名占用学习时间组织学员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保证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安全及卫生,不得利用危房进行教学和实习活动,严禁黄、毒、赌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不断改善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后勤管理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不断提高专兼职教师的业务水平,支持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实践活动及知识更新。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向省煤炭工业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教学设施设备投入完善情况,各种人员培训情况,教学方法创新情况和工作经验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工业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对所辖(所属)区域内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员管理;
(二)教师队伍;
(三)硬件设施;
(四)教学教务活动;
(五)档案管理;
(六)培训质量;
(七)收费;
(八)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工业局对培训机构的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九条纪律和双五条规定,坚持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原则,公务员一律不得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培训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获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提供的报酬或其它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估的专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被评估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不得接受被评估机构提供的任何报酬或其它利益,不得收取评估费;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与被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培训,坚决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员公开,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对照认定标准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不接受复审或复审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转让或出租(出借)资质、复审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整改验收不合格以及培训业绩达不到要求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取消资质。
凡被取消资质的,三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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