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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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K10-003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3
4.1申请和受理 3
4.2企业实地核查 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审定与发证 4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
5.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
5.5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
6证书和标志 17
6.1证书 17
6.2标志 18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9
8监督检查 19
9收费 20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0
11附则 20
附件1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2
附件2钛及钛合金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
附件3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报告 34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5
附件5检验报告 36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0
I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总则
1.1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划分为7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见表1。
表1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1
钛及钛合金锭
圆锭:
直径×长度,mm
扁锭:
厚×宽×长,mm
2
钛及钛合金板材
厚×宽×长,mm:
(0.3~60)×(400~3000)×(1000~4000)
3
钛及钛合金
带、箔材
带材
厚×宽,mm:
(0.10~2.0)×(≥50)
箔材
厚×宽×长,mm:
(0.01~0.09)×(30~300)×(≥500)
4
钛及钛合金管
外径:
Φ3mm~Φ110mm
5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外径:
Φ6mm~Φ80mm
6
钛及钛合金棒材
直径或截面厚度,mm:
>7~230
7
钛及钛合金丝
直径:
Φ0.1mm~Φ7.0mm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
100814
电话:
010-639718466397184463971847
传真:
010-6396536163971844
电子信箱:
yshyxt@
联系人:
杨鹏何青王惠芬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铝、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单元”栏填写1.2条款表1规定的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参照表1填写企业实际能够生产的产品规格范围,企业申请的规格应与其设备生产能力状况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批应按各产品标准检验规则中组批的相关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钛及钛合金锭
产品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相关标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524-2002
海绵钛
2
钛及钛合金板材
产品标准
GB/T3621-2007
钛及钛合金板材
相关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产品标准
GB/T3622-1999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相关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32-1999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4
钛及钛合金管
产品标准
GB/T3624-1995
钛及钛合金管
相关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41-2007
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
GB/T246-2007
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
GB/T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5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产品标准
GB/T3625-200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相关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241-2007
金属管液压试验方法
GB/T242-2007
金属管扩口试验方法
GB/T246-2007
金属管压扁试验方法
GB/T12969.1-2007
钛及钛合金管材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12969.2-2007
钛及钛合金管材涡流探伤方法
GB/T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6
钛及钛合金棒材
产品标准
GB/T2965-2007
钛及钛合金棒材
相关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5168-2008
α-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7
钛及钛合金丝
产品标准
GB/T3623-2007
钛及钛合金丝
相关标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28-2002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5168-2008
α-β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GB/T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②
检测设备②
可以委托的中间工序和检验项目
中间工序
检验项目
1
钛及钛合金锭
1)熔炼炉
2)电极压制设备
3)电极焊接设备
1)化学分析设备①
2)真空测量装置
3)残料鉴别设备
氢、氧、碳、氮元素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
钛及钛合金
板材
1)锻造机或热轧开坯机(外购板坯的可以不配备)
2)板材轧机
3)加热炉或热处理炉
4)表面处理(碱、酸洗或表面
打磨等)设备
5)矫平机
1)材料试验机
2)测温装置
3)千分尺
4)游标卡尺
锻造开坯或
热轧开坯
3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1)带箔材轧机
2)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
3)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
4)分条或剪切机
1)材料试验机
2)测温装置
3)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
4)千分尺
5)游标卡尺
4
钛及钛合金管
无缝管:
1)挤压机或穿孔机(外购管坯的可以不配备)
2)轧(拉)设备
3)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
4)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
5)矫直机
焊接管:
1)焊管设备
2)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
3)矫直机
焊接-轧制管:
1)焊接设备
2)轧(拉)设备
3)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
4)矫直机
5)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
1)材料试验机
2)测温装置
3)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
4)外径千分尺
5)壁厚千分尺
6)游标卡尺
挤压穿孔或
斜轧穿孔
5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1)材料试验机
2)测温装置
3)水(气)压试验装置
4)超声或涡流探伤仪
5)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
6)外径千分尺
7)壁厚千分尺
8)游标卡尺
6
钛及钛合金棒材
1)锻造(外购棒坯的可以不配备开坯用的锻造机)
2)挤压、轧制或拉拔设备
3)加热炉或热处理炉
4)矫直机
5)表面处理(车或磨等)设备
1)材料试验机
2)测温装置
3)千分尺
4)游标卡尺
棒坯加工
7
钛及钛合金丝
1)线材轧机或拉伸机
2)热处理炉
3)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采用无氧化膜拉伸工艺的除外)
1)材料试验机(结构件丝必备)
2)测温装置
3)千分尺
注:
①化学分析设备包括:
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金属中氢分析仪、金属中氧分析仪、金属中碳分析仪、金属中氮分析仪及常规化学分析室应配备的分析天平、分析器皿、马弗炉、干燥箱、电热板。
②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钛及钛合金锭
化学成分
GB/T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
GB/T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2
钛及钛合金板材
化学成分
尺寸偏差
力学性能
工艺性能
外观质量
GB/T3621-2007
钛及钛合金板材
3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化学成分
尺寸
力学性能
工艺性能
表面质量
GB/T3622-1999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4
钛及钛合金管
化学成分
尺寸偏差
力学性能
表面质量
GB/T3624-1995
钛及钛合金管
5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化学成分
尺寸偏差
力学性能
工艺性能
无损检测
外观质量
GB/T3625-200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
6
钛及钛合金棒材
化学成分
室温力学性能
外形尺寸偏差
外观质量
表面状况
低倍组织
GB/T2965-2007
钛及钛合金棒材
7
钛及钛合金丝
化学成分
尺寸偏差
低倍检验
外观质量
GB/T3623-2007
钛及钛合金丝
5.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经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应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见表6)、《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性能检测记录表》(见表7)和抽取的样品及其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起封存,留存企业(封条需加盖审查部印章)。
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到企业后,对封存的样品与抽样单进行核实,并填写抽封样单中的“检查抽封样核实情况”栏目。
现场检查后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和《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艺性能现场检测记录表》。
将以上表格和抽取的理化样品及其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并封存后,7日内由企业送至检验机构(封条需加盖检验机构印章)。
检验机构将以上表格随检验报告寄至审查部。
5.5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规则
抽取样品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抽取的产品应是企业自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基数应满足以下抽取数量:
同牌号钛及钛合金锭不得少于3件,同批加工材产品不得少于20件。
样品抽取:
审查组根据企业申证产品单元随机抽取同批次(同一合金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的加工材产品10件(张或根),仅申请钛及钛合金锭产品的抽取1件。
一旦抽样完毕,不得更换。
在现场抽取的产品中,任取一种规格,按表8规定的尺寸和数量抽取送检验机构的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进行标识和编号,并按规定包装和签封。
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抽加工材,可不抽取钛锭;同时申请钛及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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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钛合金 加工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