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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企业培训资料
(培训体系)企业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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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壹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工厂检查要求。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第1条:
壹.原文:
1职责和责任
工厂应规定和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壹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工厂应于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于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且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于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且和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壹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质量负责人应是工厂的管理层人员,该人至少能直接和最高管理层沟通。
质量负责人应被赋予了1.1a)~c)的职责和权限,质量负责人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1.1a)~c)的职责和权限。
2、质量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能够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
3、工厂内至少有壹名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能够是壹个人,也能够是壹组人;如果是壹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1.1a)、b)、c)的要求。
4、质量负责人的指定能够指定到某个人或某个岗位。
对于质量负责人指定不是到某个人而是到某个岗位的,原则上每次工厂检查时均要检查本条款。
5、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质量负责人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管理层人员,也应同样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如果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限不能覆盖本条款的a)、b)、c),原则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应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
下列情况除外: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自身有同类认证产品生产,且且获得了CCC认证证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本人因故不到现场,授权其内部人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应有书面授权书。
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本条款职责和权限的a)、b)、c)全权授权给了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完成,应有书面授权书。
必要时,对于ODM/OEM认证模式,检查质量负责人的授权情况。
6、质量负责人应了其工厂CCC认证的产品所用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产品壹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
7、质量负责人应了解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
8、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
9、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的内容。
壹.原文:
1.2工厂应于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于认证过程中和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关联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且向组织内方案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关联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关联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认证联络人应是工厂的人员。
认证联络人应被赋予了1.2a)~c)的职责和权限,认证联络人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1.2a)~c)的职责和权限。
2、认证联络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能够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
3、工厂内至少有壹名认证联络人。
认证联络员能够是壹个人,也能够是壹组人;如果是壹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1.2条款a)、b)、c)的要求。
4、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同时具有认证联络员时,也应同样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5、认证联络人的指定应该指定到某个人。
6、认证联络人应于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
7、认证联络员应能清晰地阐述其于负责认证过程中是如何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关联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的,且将信息及时向工厂内部转达方式或途径。
8、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关联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等信息的渠道(如网站、认证机构等),且将信息及时向工厂内部转达,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关联证明资料。
9、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证书有效性的渠道(如网站、认证机构等),且及时将信息向工厂内部转达,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关联证明资料。
10、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渠道(如网站、地方政府等)且及时将信息向工厂内部、认证机构转达,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关联证明资料。
壹.原文:
1.3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于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且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且对产品的壹致性负责。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
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仅适用于建立了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
1、认证技术负责人应是工厂的人员。
2、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能够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
3、工厂内至少有壹名认证技术负责人。
4、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任命到某个人。
5、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于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
6、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7、认证技术负责人应能清晰地阐述其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且对产品的壹致性负责等职责。
8、工厂对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的A类、B类的分类情况应该符合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第2条
壹.原文: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且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和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壹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4工厂应建立且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
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认证的关联资料和记录,如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方案、初始/年度监督工厂检查方案、产品变更/扩展批准资料、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方案、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的关联记录等。
这些资料和记录于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之上;
b)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或销售信息,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c)认证产品的出入库单、台帐。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认证产品的档案于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之上;
3、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信息或销售信息,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4、认证产品的出入库单、台帐。
第3条
壹.原文:
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3.1采购控制
工厂应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该要求应满足整机认证的规定,且和型式试验方案确认的壹致。
工厂应建立且保持关键件合格供应商名录。
关键件应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处购买。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应明确3C认证规则中所明确要求控制关键件范围;(实施规则)
2、工厂应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该要求应满足整机认证的规定,且和型式试验方案确认的壹致。
3、关键件进货单应有保存,出入库单的台帐应清晰明确。
壹.原文:
3.2关键件的控制
3.2.1工厂应建立且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的检验或验证进行控制,确保和采购控制要求壹致,应保存关联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3.2.2工厂应选择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以确保入厂的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且保存关联的实施记录。
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可包括:
a)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工厂应确保进货时证书的有效性。
b)每批进货检验,其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低于认证机构的规定。
检验应由工厂实验室或工厂委托认可机构认可的外部实验室进行。
c)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注:
认证机构可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适当增加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
d)工厂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3.2.2a)、b)、c)的要求。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应明确3C认证规则中所明确要求控制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的范围。
(实施规则)
2、认证机构应向企业明确关键件的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断准则。
其技术要求不低于型式试验方案中所规定的要求。
3、明确工厂必须从型式试验方案中应经变更确认批准的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供应商中进行采购,且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其壹致。
4、明确企业应建立进货检验或验证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且于该文件中明确所控制的关键件需做的抽样比例、检验或验证方式、接受准则等内容,确保关联内容(如采购范围、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检验标准等)。
5、工厂应收集关键件产品质量信息,如国抽不合格、工厂检查不合格、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企业应适当增加定期确认检验的频次,同时保留关联的证据,且将此要求纳入文件管理中。
6、明确企业应客观分析所控制的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供应商质量管理水平,且考虑自身管理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质量的能力,选择合适的质量控制方式,满足认证机构的要求。
7、对于工厂采取第三种控制方式,即“定期确认检验”,供应商提供的定期确认检验方案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且方案的内容应真实、有效。
如工厂提供的定期确认检验方案存于虚假、伪造等现象,且应提高定期确认检验的频次。
8、对采取第四种控制方式生产厂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确保入厂的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且上报认证机构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原则上不推荐工厂采取此控制方式。
第4条
壹.原文:
4生产过程控制
4.1工厂如有特殊工序,应进行识别且实施有效控制,控制的内容应包括操作人员的能力、工艺参数、设备和环境的适宜性、关键件使用的正确性。
注:
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工序通常称为特殊工序。
二.对企业的公开要求
1、特殊工序:
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工序通常称为特殊工序。
通常对最终产品的符合性和壹致性有重要影响的产品结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生产、制造工序,应重点加以控制。
2、工厂有责任对特殊工序进行识别且实施有效控制。
识别方法:
于工位上挂牌,工艺文件上做标识使关联人员知道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
3、控制内容及资源要求:
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且保持适宜产品生产、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特殊过程的关键工艺参数或产品特性能得到有效的确认和监控。
壹.原文:
4.2如果特殊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建立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二.对企业的公开要求
1、作业指导书:
有关如何实施和记录的详细描述。
是详细指导操作者进行加工、装配和对工序实施监控、记录的文件。
2、作业指导书内容:
工艺的步骤、方法、参数、质量要求、工艺过程监控的要求、需形成的记录。
3、是否需要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以及工艺作业指导书的详略程度和该工序的设备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操作人员的能力、作业活动的复杂程度等有关。
壹.原文:
4.3对最终产品的安全和/或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造成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结构、关键件等应能于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和保持生产作业指南、照片、图纸或样品等加以控制,确保最终产品和认证样品壹致。
二.对企业的公开要求
1、工厂有责任于认证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壹定的方式和手段,对产品的壹致性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产品符合预期的认证要求。
控制的方式和手段的建立应能和认证产品特点和生产过程的设备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操作人员的能力、作业活动的复杂程度等特点相适宜且得到有效的保持。
2、工厂有责任提供证据表明于产品生产、装配过程中通过某种有效的方式进行控制,以保证最终产品和认证样品的壹致性。
第5条
壹.原文:
5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现场见证/目证试验
5.1工厂应建立且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企业应制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文件,文件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检测要求、抽样方案和判定准则,对例行和确认检验的描述不应低于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2、企业应根据认证产品的技术特点制修订检验文件,确保文件的正确性和适宜性。
壹.原文:
5.2工厂通常应于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其频次、项目、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若后续生产工序不会对之前的检验结果造成影响,例行检验能够于生产过程中完成。
应保存关联的例行检验记录。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工厂应按例行检验文件的要求实施例行检验。
2、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工厂均应保留例行检验记录,以证实例行检验按要求实施。
3、如果例行检验项目必须于生产过程中完成,工厂有义务于接受工厂检查前,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证实性资料,于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实施。
4、对于例行检验于生产过程中进行的情况,工厂有义务向检查组证实已经获得认证机构的批准。
壹.原文:
5.3工厂应组织实施认证产品确认检验,其检验频次、项目、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若工厂不具备能力,确认检验应由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
工厂应保留确认检验记录和关联实验室的认可证明。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确认检验的频次不应超过壹年,不同工厂界定码的产品均应实施确认检验。
2、如果是工厂自行实施确认检验的,工厂有责任提供书面和实物等证据,证实工厂具备足够的检验能力。
3、如果是工厂委托实施确认检验的,工厂有责任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委托机构具备足够的检验能力。
壹.原文:
5.4工厂应接受现场见证/目证试验。
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的样品于工厂检验合格的认证产品中抽取,按工厂检查员指定的项目和要求,原则上由工厂检验人员利用工厂仪器设备实施,检查员现场见证。
检验结果应符合认证要求。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用于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的样品应为合格品
2、用于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处于检定/校准有效期。
第6条
壹.原文:
6检验试验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6.1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进货检验、例行检验设备的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要求。
确认检验由工厂完成的,其设备能力应满足认证标准的检验要求。
检验人员应能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项目的要求且有效实施。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工厂为了满足进货检验、例行检验的需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如仪器设备的量程、精度、数量等应能满足相应的检验要求,满足工厂批量生产的检验要求。
2、如果工厂自己完成确认检验时,其配备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量程、精度、数量等应能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同时,工厂应具备确认检验要求的试验环境。
3、检验人员应有壹定的能力,能够正确地使用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且完成规定的检测项目。
壹.原文:
6.2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对自行校准的,应有文件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工厂使用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是确定认证产品符合安全、EMC等要求的,应按规定周期或于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2、工厂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校准或检定机构(无论是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的)对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
3、工厂应根据仪器设备使用的情况,提出校准或检定需求,确保有效性。
4、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方便地被使用及管理人员识别,以免误用。
如粘贴校准合格标识等。
校准状态通常包括合格、准用、停用、封存等。
5、应保存每壹台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记录或检定证书。
校准记录至少应包括:
设备标识、测量值、偏差/不确定度(可行时)、基准设备、校准结果、有效期、校准人;检定证书至少应包括:
设备标识、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有效期、检定人。
壹.原文:
6.3功能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的设备应建立且保持功能检查要求。
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应规定操作人员于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措施等应予以记录。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工厂应规定用于例行检验的仪器设备需进行功能检查,明确检查的要求、内容、频次和方法,工厂应考虑其产量情况,合理地规定功能检查的频次,以便追回已检过的产品。
2、工厂于功能检查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应该评价失效的原因及产生的后果,必要时,应对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第7条
壹.原文:
7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7.1工厂应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产品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等措施”通常包括返工、返修。
必要时,应对不合格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零部件原因、工艺的原因等),制定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发生。
壹.原文:
7.2工厂应收集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工厂检查、监督抽样检测、客户投诉等发现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关联的信息收集、原因分析、处置及防止再发生的措施等记录。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建立收集渠道,通常包括地方局网站,工商局网站,国家或地区有影响的官方报纸。
2.内部信息传递需通畅。
3.对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分析应符合工程原理,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科学、合理、可操作。
壹.原文:
7.3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于认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本条中认证质量问题,通常指外部(国抽、省抽、客户投诉且为企业责任、媒体曝光且影响较大)问题,对于监督抽样检测中问题,无需通知认证机构。
2.如果出现认证质量问题工厂没有通知认证机构,尽管工厂按照关联要求进行了整改。
但于认证机构接到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后仍然需暂停工厂的证书。
3.当出现产品认证质量不合格后,如果工厂及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能够不先暂停证书,而是于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后,根据严重程度再决定对证书进行处置。
第8条
壹.原文:
8认证产品的壹致性要求
认证产品壹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有:
标识;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关键件等。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本条款的检查内容,如产品的标识、结构,产品使用的关键件等,检查员能够通过拍照方式记录检查结果。
壹.原文:
8.1标识
认证产品铭牌和包装箱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应符合标准要求且和型式试验方案和工厂的规定壹致。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工厂应清楚认证依据的标准和国家关联法律法规对铭牌和包装箱上标注内容的要求。
2、产品铭牌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等信息,于产品获证前应和型式试验方案上所标明的壹致,于产品获证后仍应和认证证书上所标明的壹致。
铭牌和包装上标明的上述信息应和工厂设计文件的规定壹致。
3、工厂应有产品铭牌和包装箱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或样板。
壹.原文
8.2产品结构
认证产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的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且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和工厂的规定壹致。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有壹致性要求的产品结构范围是指产品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且影响产品和标准符合性的结构。
2、工厂应于产品设计阶段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且通过设计文件对符合标准的结构型式予以规定。
3、认证产品结构应和工厂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壹致。
壹.原文
8.3关键件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符合关联标准要求;
b)和经确认/批准或备案的壹致;
c)和工厂的规定壹致;
d)采购关键件的数量应和整机出货数量相对匹配。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对壹致性有要求的关键件范围由《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
2、认证产品使用的关键件既要符合整机标准的要求(如整机标准有要求时),也应符合关键件自身标准的要求。
3、工厂应于产品设计阶段确定关键件的技术质量要求,如关键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材料的名称、牌号,依据的标准,验收要求等,且通过图纸、关键件清单等设计文件予以规定。
工厂使用的关键件应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壹致。
4、关键件的使用和变更应经认证机构确认/批准,或经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报认证机构备案。
工厂使用的关键件应和认证机构确认/批准或备案的壹致。
壹.原文:
8.4变更
工厂应建立且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和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壹致性的变更进行控制,程序的内容应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规定,变更应得到认证技术负责人或认证机构批准方可实施。
工厂应保存变更批准的关联记录。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本条款要求控制的变更指有壹致性要求的产品标识、结构和关键件的变更。
2、涉及产品标识、结构和关键件的变更,除符合工厂已有的规定,如设计变更控制程序,仍应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如认证机构有其他要求的,仍必须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
3、工厂设立认证技术负责人,通过简化流程批准关键件变更的,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认定,对关键件批准的流程应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4、认证机构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变更的记录,按简化流程批准后报认证机构备案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壹.原文:
8.5标样/留样的管理
需标样/留样的认证产品,工厂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标样/留样,应保存标样/留样清单及使用记录。
注:
标样/留样通常指由检测机构标识出来的型式试验合格的认证样品。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家用电器强制性认证标样要求(试行)》、《家用电器强制性认证产品标样管理办法》、《强制性认证产品留样管理办法》
2、工厂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存放于工厂的标样/留样,不得丢失和损坏。
3、工厂应有标样/留样清单,拆封使用应有记录,应要求拆封人重新封样。
第9条
壹.原文:
9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工厂应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保存认证标志的使用记录。
工厂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二.对企业的公开性要求
1、对于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要求主要来源于以下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工厂应了解三个政府文件中关于证书和标志管理的要求且遵照执行。
检查员对工厂证书和标志管理和使用的检查也是依据上述三个文件。
2、如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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