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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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总行”)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资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是指本行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或与非市场交易成员的银行类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以下简称“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资金调剂、存放款项等。
第三条本行融资业务的基本原则是:
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纳入同业机构授信管理。
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XX,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资金营运部职责
(一)融资业务年度计划经本行财务审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授权范围内,由资金营运部负责融资业务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资金业务风险。
(二)资金营运部是本行融资业务经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市场融资计划、制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本行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三)融资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岗位设置分为:
交易员、结算员、复核员、资金清算员(清算中心)。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负责融资业务的账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负责定期识别、计量、监测融资业务风险,评估新业务、新产品风险等。
第九条合规管理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风、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稽核审计部职责
负责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行融资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授权额度以年度授权书为准。
授权包含行长对分管行长以及对部门经理的授权。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同业拆借
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三条同业拆借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对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日、还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账户、清算金额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合同书或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交易实行“T+0”或“T+1”清算制。
第十五条同业拆借资金清算不得收付现金,一律以转账方式结算,并按规定报批后划付。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资金拆借额度,即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
第十七条同业拆借交易对手方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行信用拆出交易对手方为省联社、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省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同一机构累计拆出最高余额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同业拆借最长期限为4个月,不得展期。
第十九条本着对同业拆入、拆出资金额度从严控制原则,交易员在每笔交易前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并按规定逐级审批、备案。
第二节资金调剂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资金调剂是指本行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之间非交易系统的资金融通。
分为调入调剂和调出调剂。
第二十一条资金调剂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资金调剂利率由交易双方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同档次利率自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资金调剂应签订《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调剂业务主协议》,协议应明确资金调剂方向、金额、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资金调剂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调出、调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管理。
特殊情况需提前收回调出资金,须提前2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资金汇划手续。
第三节存放款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存放款项业务仅指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
存放同业是指本行存放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分结算类存放同业和非结算类存放同业。
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用于日常支付结算,非结算类存放同业主要目的是实现固定收益。
同业存放是指其他银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
第二十五条存放同业的账户开设必须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
存放同业的交易对手应进行严格的资格界定,应掌握对方的信誉、资金规模、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实行年度授信管理。
对同一家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是对其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授信额度之和。
第二十六条结算类存放同业由业务部门经办人根据日常支付结算资金需求进行头寸划拨。
第二十七条非结算类存放同业由资金营运部根据对手方的授信情况以及备付资金情况来确定,金额及利率由交易双方根据资金市场行情来确定,但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第二十八条非结算类存放同业应签订存放同业合作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双方的名称、起息日期、金额、期限、利率、结息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存放同业应坚持定期对账,做到内外账户核对相符,业务部门的台账与会计核算账户核对相符。
第三十条同业存放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存放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划付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资金营运部结算员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各种形式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按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后,交财务会计部清算中心提请划款。
第三十二条资金清算中心根据资金营运部提交的各种书面合同、资金划拨通知单和审批表,填制付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资金清算中心应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两次向资金营运部提供各结算账户余额,并反馈资金的划拨及到账情况。
资金清算中心的资金清算网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
若对资金划拨和到账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务会计部和资金营运部反馈。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稽核
第三十四条资金营运部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权限等级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和后台结算分离、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分离、业务操作和风险监控分离,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资金交易人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重大损失。
第三十五条资金营运部应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资信程度,确定交易对手,确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三十六条资金营运部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定期向行长室和董事会汇报和分析资金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等情况,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七条稽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运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根据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操作流程
第三十九条同业拆借(拆入)业务操作流程
(一)申请
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可选择进行拆借拆入业务。
由资金营运部经理和分管行长、行长决定是否拆入。
(二)审批
根据询价内容填写资金拆借审批表,并经复核员复核,报部门总经理审批,经部门总经理同意后,再将审批表呈送分管行长、行长审批。
(三)交易
1.在网上交易的交易员需在交易系统内查询并联系和询价拆借资金的交易对手、期限、金额、利率等交易要素。
拆借利率应首先参照当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结合市场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与对手方正式进行交易。
达成交易,由复核员打印出成交单。
2.网下交易的应由拆借双方协商进行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需提交至风险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及法律性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交易员根据合同内容填写用印申请表一并资金营运部经理审批,经同意后再呈送分管行长审批。
网下交易的拆借详细要素还应及时向人行电子备案系统备案。
3.资金结算岗及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若拆入资金超过15点30分仍然未到账,资金结算岗要催促对手方划付拆借资金,直至资金到账为止。
(四)到期处理
1.拆借资金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资金结算岗要按照大额资金划付要求及时向资金营运部经理报告资金到期情况。
2.拆借资金到期日,资金结算岗填制资金划拨通知单,经审批后,送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款项的汇划。
(五)资料归档
交易员把交易成交单或合同和拆借审批表归档保存,并相应登记台账。
第四十条同业拆借(拆出)业务操作流程
(一)申请
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提出计划,经资金营运部经理和分管行长、行长批准后,可选择进行拆借拆出业务。
(二)审批
交易对手需获得授信额度后方可办理资金拆借业务,资金拆入方提出资金拆借业务授信申请,本行资金营运部先进行业务准入资格的初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资金营运部负责对信用拆借对象经营情况的初审,并要求资金拆入方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根据和本行的历史往来情况、历史交易记录、资信状况等情况由资金营运部提出拟定的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同业授信管理制度与流程》。
交易员填写资金拆借审批表,并经复核员复核,报资金营运部经理审批,同意后,再将审批表呈送分管行长、行长审批。
(三)交易
1.在网上交易的交易员需在交易系统内查询并联系和询价拆借资金的交易对手、期限、金额、利率等交易要素。
拆借利率应首先参照当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结合市场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审核批准后确定与对手方正式进行交易。
达成交易,由复核员打印出成交单。
2.网下交易的应由拆借双方协商进行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需提交至风险合规部进行合规性及法律性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交易。
网下交易的拆借详细要素还应及时向人行电子备案系统备案。
3.结算岗应当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各种形式的书面合同,填写资金划拨通知单,按权限规定进行审批后,交资金清算中心提请划款。
4.清算中心根据资金营运部提交的各种书面合同、资金划拨通知单和审批表,填制付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四)到期处理
结算员关注拆出资金的到期情况,清算中心应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两次向资金营运部提供各结算账户余额,并反馈资金到账情况。
清算中心的资金清算网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
若对到账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务会计部和资金营运部反馈。
(五)资料归档
交易员把交易成交单或合同和拆借审批表归档保存,并相应登记台账。
第四十一条资金调剂、存放同业业务流程参照资金拆借流程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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