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双面印刷加封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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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双面印刷加封面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肥城星辉置业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星美·城市广场”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物业氛围,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并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制定星美·城市广场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物业买受人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星美·城市广场
物业类型:
居住/商业
座落位置:
肥城市泰临路与凤山大街交汇处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池、水箱、水泵、二次加压、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建筑物外的围墙、供排水设施、排污设施、化粪池、水箱、二次加压、发电机、电梯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监控设施、出入口管理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三章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自律意识,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2、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3、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标准和时间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有偿服务费、公共分摊费用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5、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本物业的管理和服务,在发生意外、紧急、特殊事件时,应配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措施;
6、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相关约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收楼、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物业二手交易办理过户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业主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的资料如有变动,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业主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和责任;
7、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纠正措施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并立即整改;
8、业主承诺在与他人建立物业使用、装修、修缮、改造等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把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执行;
9、业主对其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违规违章行为、疏忽或错误须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并对上述人的违规、违章行为、疏忽或错误负连带责任;
10、业主及其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本物业区域内的管理规章、交通规则、停车场管理规定及其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需要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1、业主转让其物业时,应告知受让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如受让方不履行的,则业主对受让方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2、业主须告知其他物业使用人及访客有关本区域的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对其他物业使用人及访客违反本区域物业管理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为保持本区域内良好的治安环境,本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出入本区域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亲友出入本物业区域时,须经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员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出入;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搬进、搬出各种物品、家私、电器时,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放行手续后方可出入;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安装家用设备、空调、防护网时,须到物业服务企业咨询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人员方可进入。
第九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和使用功能;
2、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及外貌;
3、不得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5、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7、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摆摊设点;
8、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当业主室内的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道发生堵塞、渗漏时,业主应及时修复,属于保修期内的,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通知相关施工单位处理,以免影响他人使用或造成他人损失。
当业主家中无人或不履行上述义务时,业主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10、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房屋外立面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通行的设施;
11、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及窗户上放置物品或花盆(具备放置条件的必须符合安全原则),防止跌落伤害他人;
12、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房屋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13、室内不得制造影响他人的噪声,如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打麻将或机器设备噪声等;
14、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有影响的异味;
15、不得改变物业窗户玻璃颜色,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粘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16、不得改变阳台栏杆、窗框的颜色和形状,不得改变外墙面颜色,不得在门、窗、阳台墙外立面安装防盗网,不得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
17、露台和屋顶天台属于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任何人不得违反建设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建、加建,不得占用共用场地;
18、饲养动物、宠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他人;
19、切勿让年幼儿童或行动不便的老人单独留于家中,以免发生危险;
20、出门前应关闭水电开关、窗户、燃气阀门及锁好户门;
21、业主使用的花园为物业区域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私搭乱建、存放杂物或物品、种菜、养家禽等,须保持其清洁且无荒芜现象;
22、业主使用的花园植物应及时修剪,以防树枝越墙影响他人。
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因工作繁忙而疏于管理,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维护、养护服务,但需另行支付养护费用。
花园内植物高度和宽度以不影响左邻右舍为宜;
2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对其房屋定期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24、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其物业的给排水管网、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装修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在小区内必须遵守的公共场所秩序约定:
1、不得占用或损坏公共楼道、门厅、地下储藏室通道、配套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场地、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得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妨碍他人合法正常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及公共绿化,包括路灯、消防设备、电梯、水泵、避雷装置、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观赏水池、水景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洒污水和有害物质;业主损坏公共设备设施,需负责恢复原样或照价赔偿;
4、不得在公共场所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聚众喧闹;
5、不得在楼梯、共用通道及公共地方堆放物品、杂物或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不得在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8、不得在其房屋以外(门口、阳台、外墙、楼顶、天台等处)及影响外观的任何地方悬挂广告、招牌或加建、搭建任何临时建筑和物品等;如有违反,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并可拆除加建物等,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业主负责;
9、不涂污共用部位、公共设施,不损坏公共体育、休闲和保洁设施;
10、不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11、不得在公众场所睡觉;
12、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业主不得擅自在本物业区域内游行、集会、示威、广播或做出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不得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等,有问题和意见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维护本物业的和谐和稳定;
13、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私设摊点,进行经营或营业推广活动;
14、不得在公共场所谩骂或打架斗殴,邻里之间文明礼貌,和睦相处;
15、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在物业区域内必须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约定:
1、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乱贴、乱写、乱画、乱搭、乱挂等,或其它破坏外部观瞻与物业整体环境的行为;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扔杂物及翻捡垃圾集中地的垃圾,禁止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严禁高空抛物;
3、家庭日常生活垃圾须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于每日17:
00时至次日8:
00时前投入到垃圾桶或垃圾车内,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收集和清运,严禁放置在楼道及大堂内。
4、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家禽(畜)。
饲养任何宠物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须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免疫证等,业主应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及相邻权益,并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5、自觉保持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不乱扔杂物,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及楼梯间等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如污染、破坏地面的,业主须负责恢复原状;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区域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约定:
l、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行为,不得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2、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本物业的防火安全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3、禁止在楼梯道停放自行车、电瓶车或堆放杂物,禁止在消防通道、行车道堆放杂物或停放车辆;
4、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燃气炉时应注意安全;
5、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使用物业的第一消防责任人。
业主若因自身的原因引致火灾或水、气、烟或其它物体外溢,危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则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索赔等负责;
6、业主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所在单元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消除,如不及时报告并不配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7、业主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自用部位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区域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和车辆停放约定:
1、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物业交通管理制度,接受本物业秩序维护员的交通停车指挥;
2、进入本物业的车辆必须按区域内交通标志及交通规则行驶(特殊情况以秩序维护员指挥为准)。
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及小区内道路上停放车辆,车辆须停放在地上停车场车位上或车库内;
3、进入本物业的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后应及时关闭发动机并锁好后备箱和门窗;
4、为保证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干净,凡可能污染环境之车辆必须在本物业区域外冲洗干净。
运输车辆须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做好防污染之措施;
5、车辆行驶应遵从限速指示,禁止载重、超长、超高或大型车辆进入物业区域;
6、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则;
7、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需要时将物业区域内的交通临时改道,或封闭道路;
8、车辆在本物业区域内停放,应当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
9、任何车辆驾驶者如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或损坏公物,物业服务企业可作出必要的处理及追究其经济责任,严重时提交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10、物业区域内严禁以下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1)无证驾驶和驾驶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
(2)学车或试车:
(3)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滑板等;
(4)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5)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以及停泊于私家车库前;
(6)在公共场所洗车或维修车辆;
11、停车管理
(1)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内应停泊于自家车库或车位内,禁止停放在道路、其他客户车位内,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对其车辆处置的权利,并追究以此受到影响或损失的权利,为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确保消防安全,无固定车库和车位的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停放。
(2)自行车、摩托车应停放到指定场所,不准随意停放于公共场所(如道路、马路边、公共楼梯间、公共花园、游乐场等);
12、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责令其整改。
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或由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违规车主自行承担;
13、业主须知在本物业区域范围内停车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明白并须知自己与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业主须加强防范,自行购买财产保险,保障财产安全;
1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
1、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用硬物、尖物划伤电梯或按电梯按钮;
2、需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时,应预先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须有成年人陪同,勿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爱犬佩戴狗绳、嘴套;
5、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抛弃垃圾杂物等;
6、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乘坐电梯;
7、如遇火警,请勿使用电梯;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装修应遵守以下约定:
1、房屋装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2、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申请、审批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缴纳装修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须承担违规装修责任;
3、业主应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各项管理规定。
不得擅自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严禁破坏房屋结构、改动水电设施、消防器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一切未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擅自进场施工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工程,物业服务企业均可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业主负责;
4、装修前,业主应将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如装修申请表及施工单位的名称、人数、负责人等)送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5、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物业区域。
如造成损失的,由进行装修的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必须遵守的物业附属设施安装、装饰装修的约定:
1、物业所有附属设施的安装或装修须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经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后方可进行;
(1)空调机必须按原设计预留的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损坏或污染外墙面及墙体保温材料,保持横平竖直,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冷凝水排放管必须接驳在统一预留的排水管上,不得随处滴漏,没有排水管道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并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统一安排,保证墙面统一美观。
禁止在主机上设置任何附盖。
空调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好墙身洞口的修补和清洁工作。
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合格后再使用;
(2)严禁在私家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未经许可严禁在围栏开设门口。
为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严禁在私家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
为便于清理和维修,公共化粪池及雨水井不得加棚盖,地面不得密封;
(3)不得于窗台及窗檐加搭任何蓬盖;
(4)安装防盗网须遵守物业服务企业规定;
(5)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安装晒衣架等;
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通讯、有线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的约定: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或违规私接临时用水、用电等;
2、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通讯、有线等均属于生活的重要设施,业主除须自觉遵守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业主必须自行检查其物业的用电容量是否超出额定用电容量。
其物业的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时,应预先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火灾等事故,影响正常供电。
不得私自装拆水电表;
(2)不得使用对通讯、有线及通讯设施电波接收有影响之电器;
(3)业主或其他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暖气、燃气严禁私自安装、改动暖气、燃气装置。
(4)不得将渣子、布屑或其它杂物丢进下水道;
(5)不得封闭任何管道阀门、水电表、管道检查口、供暖分水器及电开关箱等;
3、对于业主物业内隐蔽公共设施及管道的维修,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施工单位人员可进入该物业内进行处理(预先通知视紧急程度而定),业主必须无条件配合,并不得为此提出任何要求;
4、业主须自费对其物业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暖、燃气、有线、通讯设施等)作经常性保养和维修;
5、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它费用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属于物业代收代缴的费用,业主应分摊合理的损耗);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商铺管理
第十八条商铺的经营管理
1、各业主在进场前,请先到星美·城市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装修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场。
2、所有经营商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之规定。
3、凡在商业中心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4、商业中心铺面餐饮经营者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件,所产生的废气、油烟、噪音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遭到相邻区域(楼上客户、相邻单元客户)客户的投诉时,必须进行整改,并妥善处置好邻里关系,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停止对该铺面提供服务的权利,包含停水、停电等。
5、凡在商业中心商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需服从物业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商铺的环境管理
1、经营者不得在商铺门以外乱摆放桌椅等、占用公共区域、肆意扩大经营范围;未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存在有碍整体环境秩序的宣传行为。
2、爱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在商铺外不得随地乱扔、乱倒、乱堆、乱放,影响整个经营环境。
一般生活垃圾应集中存放物业指定地点,统一清理。
3、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
4、应爱护商业中心内外的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损坏和有意破坏。
5、商铺的空调外机必须放置于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划定的位置,并解决好冷凝水问题,须安装积水盘。
6、商业牌匾必须按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位置、范围安装,以保持商业中心外观的整齐、统一、美观。
7、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油烟。
第二十条商铺的安全管理
1、各经营商铺应做好防盗工作,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
2、商铺内(含商铺玻璃门等)所有物品财产安全由经营户自行保管。
3、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为保证消防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一条商铺的其它管理
1、业主如需出租商铺,需带上承租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复印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2、物业使用人(承租户)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业主对物业自用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自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到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或在所在地居委会、派出所的监督下,可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或者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之下,物业管理人员(二人以上)可直接进入室内予以及时制止或消除安全隐患,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和造成重大的损失,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相邻业主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政府规定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及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制止或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报请政府相关执法部门采取相应行政处罚等必要的方式或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违规事实。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具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规定如下:
1、业主入住时,物业服务费按《房屋买卖合同》建筑面积计算,取得《房产证》后,物业服务费按《房产证》面积计算,住宅物业费按1.14元/月/M2收取、商业物业费按2.0元/月/M2收取、车位服务费按24元/月/个收取,后期物业费及车位服务费依据政府部门规定和物业实际成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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