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调节池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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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调节池设计规范
污水调节池设计规范
篇一:
调节池计算1.设计基础资料1.1江西晶科能源光伏厂概况1.2气象水文资料1.3进水水质2.设计规范标准和原则2.1设计规范和标准2.2设计原则3.污水处理不断改工艺的选择与论证3.1工艺流程的比较3.1.13.1.23.1.33.2污水工艺的确定3.3工艺流程3.3.1工艺流程图3.3.2工艺流程说明4.主要构筑物的设计计算4.1调节池4.2混凝反应池4.3平流沉淀池4.4斜管沉淀池4.5水解酸化池4.6生物接触氧化池4.7清水池4.8污泥浓缩池4.9各主要构筑物的设计计算结果表5.平面布置及高程布置5.1平面布置及总平面图5.1.1平面布置的一般原则5.1.2污水厂平面布置的具体内容5.2污水厂的高程布置5.2.1高程布置的一般原则5.2.2高程计算6.设计总结谢词参考文献4.主要构筑物的设计计算4.1清水池取HRT=h,则V=Qt==65m3取有效水深H=4m2则S=V/H=65/4=16.25mL:
B=2:
1,则取B=3.0m,L=6.0m4.2调节池
(1)池体计算根据《给水排水工程手册》(第五册城镇排水),工业废水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取8~12h流量,此处取12h.则调节池体积为V=4800?
123=2400m24取废水调节池有效水深为4.0m,则面积为S=V/h=长为L=,宽为B=
(2)潜水泵选型3平均时流量为200m,选用潜水泵,型号为----,采用---用---备(3)空气管路计算篇二:
[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十)-化粪池设计篇[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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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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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八节局部污水处理第3.8.1条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化粪池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清掏。
第3.8.2条化粪池的设计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应按表3.8.2确定。
二、污泥含水率应为95%,经沉淀后应为90%。
三、腐化期间污泥减缩量应为20%。
四、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根据污水量多少,宜采用12~24h。
五、污泥清挖周期,根据污水温度高低和当地气候条件,宜采用3~12个月。
六、清除污泥时遗留的污泥量,应为20%。
每人每日污水量和污泥量表3.8.2第3.8.3条使用卫生器具的人数与总人数的百分比,可采用下列数值:
一、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有住宿)为100%。
二、住宅、集体宿舍、旅馆为70%。
三、办公楼、教学楼、工业企业生活间为40%。
四、公共食堂、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类似公共场所(按座位数计)为10%。
第3.8.4条化粪池的深度不得小于1.3m,宽度不得小于0.75m,长度不得小于1.0m。
化粪井的直径不得小于1.0m。
矩形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根据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及其积存数量以水力计算确定。
注:
化粪池的深度系指从溢流水面到化粪池底的距离。
第3.8.5条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小于及等于10m3时,应采用双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75%。
当每日通过化粪池的污水量大于10m3时,应采用三格化粪池,其第一格容积应占总容积的50%;第二、三格应各占总容积的25%。
第3.8.6条化粪池进口处应设置导流装置,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出口处应设置拦截污泥浮渣的措施。
化粪池格与格之间和化粪池与进口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第3.8.6A条当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时,应采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3.8.6B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确定。
第3.8.6C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前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也可取4~6h的平均小时污水流量。
第3.8.6D条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为封闭式,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
第3.8.6E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除臭系统。
第3.8.6F条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不得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
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
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
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
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
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
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第3.8.9条对夹带杂质的含油污水,应在隔油井内附有沉淀部分。
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井内。
第3.8.10条温度高于40℃的污、废水,排水城镇排水管道前,应采取降温措施。
一般宜设降温池。
降温池宜利用废水冷却,所需冷却水量应用热平衡方法计算确定。
对温度较高的污、废水,应将其所含热量回收利用。
第九节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第3.9.1条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
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第3.9.2条医院污水经消毒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的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体范围内。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水如排入娱乐和体育用水体、渔业用水体时,还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3.9.3条医院污水处理构筑物,宜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有一定防护距离,并应设置隔离措施。
第3.9.4条肠道病毒的传染病房的污水,如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与普通病房污水分别进行处理。
第3.9.5条医院污水在消毒前必须经过机械处理。
当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不能符合有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生物处理。
第3.9.6条化粪池作为医院污水消毒前预处理时,粪便污水应与生活废水分流,化粪池的有效容积按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计算并不宜小于36h。
第3.9.7条污水消毒前宜设调节池。
调节池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
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按3~5h的日污水平均小时流量计算;当采用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采用日污水量的1/2~1/4。
第3.9.8条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及构筑物布置,宜利用地形按自流设计。
当必须设置水泵提升时,其污水泵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集水池容积、泵房设置位置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3.9.9条医院污水消毒宜采用加氯法(液氯、漂粉精或漂白粉)。
当运输或供应困难时,可采用现场制备次氯酸钠消毒法。
第3.9.10条液氯消毒时,应采用加氯机投配。
加氯机应至少设两台,其中一台备用。
严禁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第3.9.11条加氯量应按污水处理程度和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余氯量确定。
一般宜采用下列数值:
一、经机械处理后的污水为30~50mg/L。
二、经生物处理后的污水为15~25mg/L。
第3.9.12条加氯设备和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可参照现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9.13条间歇式消毒池应不少于两座。
间歇式消毒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一般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第3.9.14条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污水和氯的接触时间应按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接触时间确定。
第3.9.15条消毒池应采取防腐蚀和防渗漏措施。
调节池和消毒池均应加盖。
第3.9.16条污泥消毒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3.9.17条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应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
第十节雨水第3.10.1条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气候条件及生产使用要求等因素确定。
当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屋面雨水宜采用外排水系统。
第3.10.2条天沟外排水的流水长度,应结合建筑物伸缩缝布置,一般不宜大于50m,其坡度不宜小于0.003。
第3.10.3条天沟的排水,应在女儿墙、山墙上或天沟末端设置溢流口。
第3.10.4条屋面雨水设计当为内排水系统时,宜采取密闭系统。
注:
污废水管道不得接入雨水密闭系统。
第3.10.5条雨水管道的布置,应将雨水以最短距离就近排至室外。
第3.10.6条屋面雨水由天沟进入雨水排水管道入口处,应设置雨水斗,雨水斗应有整流格栅。
设在阳台、花台、供人们活动的屋面和窗井处的雨水斗,可采用平篦式雨水斗。
第3.10.7条雨水斗格栅的进水孔有效面积,应等于连接管横断面积的2~2.5倍。
格栅应便于拆卸。
第3.10.8条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单斗排水。
当采用多斗排水时,悬吊管上设置的雨水斗不得多于4个。
悬吊管管径不得大于300mm。
第3.10.9条布置雨水斗时,应以伸缩缝或沉降缝作为天沟排水分水线,否则应在该缝两侧各设一个雨水斗。
当两个雨水斗连接在同一根立管或悬吊管上时,应采用伸缩接头,并保证密封。
第3.10.10条防火墙处设置雨水斗时应在防火墙的两则各设一个雨水斗。
第3.10.11条多斗雨水排水的雨水斗,宜对立管作对称布置。
第3.10.12条多斗雨水排水的雨水斗,其排水连接管应接至悬吊管上,不得在立管顶端设置雨水斗。
第3.10.13条接入同一立管的雨水斗,其安装高度宜在同一标高层。
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设计泄流量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或悬吊管。
第3.10.14条寒冷地区,雨水斗应布置在受室内温度影响的屋面及雪水易融化范围的天沟内。
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
第3.10.15条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并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承重结构上。
注:
阳台的雨水连接管管径,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3.10.16条与雨水立管连接的悬吊管,不宜多于两根。
第3.10.17条雨水斗对称布置的内排水系统,悬吊管与立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或45°四通和90°斜三通或90°斜四通。
雨水斗的排水连接管与悬吊管的连接,应采用45°三通。
第3.10.18条雨水量应以当地暴雨强度公式按降雨历时5min计算。
第3.10.19条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一年。
第3.10.20条排雨水入敞开系统的工业废水量,如大于5%的雨水,应将其水量计算在内。
第3.10.21条屋面的汇水面积,应按屋面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高层建筑裙房应附加高层侧墙面积的1/2折算为屋面的汇水面积。
第3.10.22条屋面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3.10.22中规定的雨水斗最大泄流量。
屋面雨水斗最大泄流量表3.10.22注:
长天沟的雨水斗,应根据雨水量另行设计。
第3.10.23条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10.23)式中:
qy——雨水设计流量(L/s);Fw——汇水面积(m2);q5——当地降雨历时为5min的降雨强度(L/s·ha);k1——设计重现期为一年和屋面渲泄能力的系数。
坡度小于2.5%的平屋面K宜为1;坡度等于及大于2.5%的斜屋面K宜为1.5~2.0。
第3.10.24条雨水立管的设计泄流量,不得大于表3.10.24中规定的雨水立管最大设计泄流量。
雨水立管最大设计泄流量表3.10.24第3.10.25条单斗和对立管对称布置的双斗系统,立管的管径应与雨水斗规格一致。
第3.10.26条多斗雨水排水系统的悬吊管和埋地管的水力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4.7条规定确定。
第3.10.27条雨水悬吊管和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应按表3.10.27确定。
雨水悬吊管和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大计算充满度表3.10.27篇三: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
8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CECS07:
88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主编单位: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审查单位:
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批准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日期:
1988年12月26日前言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更加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疾病蔓延,保障人民健康,特制订《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实践运行经验,并吸收了国内医院污水处理的科研成果,广泛地征求了医疗卫生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6〕1649号“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批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编号为CECS07∶88,并推荐给各工程建设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广东路17号全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分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1988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处理流程及构筑物第四章消毒剂及投加设备第五章放射性污水处理第六章污泥处理第七章处理站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1.0.2条凡现有、新建、改建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都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1.0.3条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第1.0.4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0.5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1.0.6条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医院的分项给水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确定。
第2.0.2条医院的综合排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与医院性质、规模、设备完善程度等有关,亦可按照下列数据计算:
一、设备比较齐全的大型医院:
平均日污水量为400—600L/床·d,k=2.0~2.2。
二、一般设备的中型医院:
平均日污水量为300—400L/床d·,K=2.2~2.5。
三、小型医院:
平均日污水量为250~300L/床·d,k=2.5。
第2.0.3条在无实测资料时,医院每张病床每日污染物的排出量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BOD5:
60g/床·d,COD:
100~150g/床·d。
悬浮物:
50~100g/床·d。
第2.0.4条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及构筑物应尽量利用地形,采用重力排放。
第2.0.5条在采用一级处理流程时,医院污水应与生活区污水、雨水分流;在采用二级处理流程时,部分生活区污水与医院污水合流进行处理。
第2.0.6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有防腐蚀、防渗漏及防冻等措施。
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有透气装置。
第三章处理流程及构筑物第3.0.1条设计处理流程应根据医院类型、污水排向、排放标准等因素确定。
一、当医院污水排放到有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以解决生物性污染为主,采用一级处理。
二、当医院污水排放到地面水域时,应根据水体的用途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法规与规定,对污水的生物性污染、理化性污染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全面处理,应采用二级处理。
第3.0.2条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可按下列确定:
一、一级处理工艺流程:
二、二级处理工艺流程:
三、在设计管道时,应设置事故超越管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在一级或二级工艺流程中,视需要条件确定水泵位置。
第3.0.3条调节池、初次沉淀池、生化处理构筑物、二次沉淀池、接触池等应分二组,每组按50%的负荷计算。
第3.0.4条化粪池的沉淀部分和腐化部分的计算容积,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第3.8.2条计算确定。
污水在化粪池中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6h。
第3.0.5条医院污水处理应设调节池,其有效容积应按工作班次或消毒次数计算确定。
连续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宜为3~5h的污水平均流量。
间歇式消毒时,其有效容积为日污水量的1/2~1/4。
注:
重力式流程时,调节池容积可减少。
第3.0.6条计量池有效容积,宜按最大时污水量的1/4计算。
第3.0.7条医院污水处理流程中,当为重力式流程时,宜采用平流式沉淀池。
第3.0.8条当调节池与初次沉淀池合并设计时,均应满足调节与沉淀的要求。
第3.0.9条初次沉淀池设计参数为:
一、沉淀时间按1.5~2.0h设计;二、沉淀效率:
BOD5为10~15%;SS为20~30%;三、沉淀池每人每日污泥量(干物质)按14~27g/床·d计;污泥含水率按95~97%计算;四、污泥区容积,按2日污泥量计算。
第3.0.10条一次沉淀池设计参数为:
一、当用于生物膜法处理后,沉淀时间按1.5~2.5h设计;表面水力负荷按1.0~2.0m3燉m2·h设计;二、每人每日污泥量7~19g;污泥含水率为96~98%;三、污泥区容积,宜按4h的污泥量计算。
注:
污泥量系指在100℃下烘干恒重的污泥干重。
第3.0.11条连续式消毒时,接触池容积应按下列参数确定:
一、污水在接触池中的接触时间应按表3.0.11确定。
二、当流量为重力式时,污水量按最大小时污水量计算。
当流程中采用污水泵提升时,污水量应按水泵每小时实际出水量计算。
第3.0.12条间歇式消毒时,接触池的总有效容积应根据工作班次、消毒周期确定,宜为调节池容积的1/2。
第3.0.13条连续式接触池构造应根据下列要求设计:
一、接触池应加设导流板,避免短流。
二、接触池的水流槽长度和宽度比不宜小于20∶1。
三、出口处应设取样口。
第3.0.14条生物转盘的设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生物转盘所需面积,宜按BOD5面积负荷计算。
在无试验资料时,按下述参数计算:
BOD52面积负荷:
12g/m·d;32水力负荷:
0.2m/m·d。
二、生物转盘的设计能力,按平均日污水量计算。
三、进入转盘时污水的BOD5浓度,应按经调节沉淀后的数值计算。
第3.0.15条生物接触氧化池的设计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设计负荷应由试验或参照相似污水的实际运行资料确定。
二、应用轻质、高强、比表面积大和空隙率高的组合体或小卵石、中波石棉瓦等做为填料。
三、填料厚度不宜低于1.5m。
四、曝气强度应按供氧量、混合和养护的要求确定。
第3.0.16条当采用其他生化法时,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
第四章消毒剂及投加设备第4.0.1条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污水量、污水的水质、受纳水体对出水的水质要求、投资和运行费用、药剂的供应情况、处理站与病房和居民区的距离,以及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一般宜采用液氯、次氯酸钠、漂白粉精或漂白粉作为消毒剂。
第4.0.2条当污水采用氯化法消毒时,其设计加氯量可按下列数据确定:
一、一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30~50mg/L。
二、二级处理出水的设计加氯量一般为15~25mg/L。
第4.0.3条当用液氯消毒时,必须采用真空加氯机,并应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
严禁无加氯机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
第4.0.4条加氯机宜设置两套,其中一套备用。
第4.0.5条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小容量的氯瓶。
氯瓶一次使用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
第4.0.6条单位时间内每个氯瓶的氯气最大排出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一、容积为40L的氯瓶:
750g/h。
二、500kg的氯瓶:
3000g/h。
第4.0.7条加氯系统的管道材料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输送氯气的管通应使用紫铜管,严禁使用聚氯乙烯等不耐氯气腐蚀的管道。
二、输送氯溶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聚氯乙烯管,严禁使用铜、铁等不耐氯溶液腐蚀的金属管。
第4.0.8条加氯系统的管道应明装,埋地管道应设在管沟内。
管道应有良好的支撑和足够的坡度。
第4.0.9条加氯系统的管路应设耐腐蚀的压力表,水射器的给水管上应设普通压力表。
第4.0.10条氯溶液管路上的阀门应采用塑料隔膜阀。
第4.0.11条当采用现场制造的次氯酸钠消毒时,应选用电流效率高、盐耗与电耗低、运行寿命长、操作方便和安全可靠的次氯酸钠发生器。
第4.0.12条盐溶液进入次氯酸钠发生器前,应经沉淀、过滤处理。
第4.0.13条接触次氯酸钠溶液的容器、管道、设备和配件都应使用耐腐蚀的材料。
第五章放射性污水处理第5.0.1条医院中产生的低放射性污水。
如排入医院内的排水管道,且其放射性浓度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浓度的100倍,或医院总排出口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高于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浓度时,必须进行处理。
第5.0.2条当医院中的低放射性污水排入江河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出的放射性污水浓度不得超过露天水源中限制浓度的100倍;二、应在设计和控制排放量时,取10倍的安全系数;三、应避开经济鱼类产卵区和水生生物养殖场;四、经处理后的污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的水体内,且取水区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必须低于露天水源中的限制浓度。
第5.0.3条低放射性污水宜设衰变池处理,衰变池必须设计成推流式的,以保证足够的停留时间,避免短流。
第5.0.4条当污水中含有几种不同的放射性物质时,污水在衰变池中的停留时间应根据各种物质分别计算确定,取其中最大值,并考虑一定的安全系数。
第六章污泥处理第6.0.1条污泥必须经过有效的消毒处理。
第6.0.2条污泥的处理与处置方法,应根据投资与运行费用、操作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6.0.3条当污泥由槽车运至集中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时,有关污泥处理系统能设计标准可遵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6.0.4条当污泥采用氯化法消毒时,加氯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当无资料时,可按单位体积污泥中有效氯投加量为2.5g/L设计。
消毒时应充分搅拌混合。
第6.0.5条当采用高温堆肥法处理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配料,就地取材;二、堆温保持在60℃以上不少于1d;三、保证堆肥的各部分都能达到有效消毒;四、采取防止污染人群的措施。
第6.0.6条当采用石灰消毒污泥时,必须使污泥的PH值提高到12以上,并存放7d以上。
设计石灰投加量可采用15g/L(以Ca(OH)2计)。
第6.0.7条在有废热可以利用的场合可采用加热法消毒,但应采取防止臭气扩散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七章处理站第7.0.1条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根据医院总体规划、排出口位置、环境卫生要求、风向、工程地质及维护管理和运输等因素来确定。
第7.0.2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与病房、居民区等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设置隔离带。
第7.0.3条在污水处理工程设计中,应根据总体规划适当预留余地。
第7.0.4条处理站内应有必要的计量、安全及报警等装置。
第7.0.5条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具体条件,处理站宜设加氯、化验、值班、修理、储藏、厕所及淋浴等房间。
第7.0.6条加氯间和液氯贮藏室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中有关章节设计。
第7.0.7条采用发生器制备的次氯酸钠做为消毒剂时,发生器必须设置排氢管。
为了保证安全,还必须在发生器间屋顶设置排气管。
排气管底与天花板相平,其直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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