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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给大家宣讲《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
共同学习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002年,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最近,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安全法规和规章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
今天我主要的讲一下《安全生产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工作。
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公路交通事故严重,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水上安全事故突出,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这方面的事例我就不列举了,讲一下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
1、(2004年)4月16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事故,造成9人死亡。
2、4月19日,广东茂名一家私人炼油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3、4月20日,长江江苏南京段一正在维修的油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
4、吉化集团一生产基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5、北京市怀柔区中发黄金冶炼公司八道河冶炼厂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
6、江西南昌江西油脂化工厂发生废弃氯气钢瓶残留氯气泄漏事故,多人中毒(282人)。
7、21日,浙江台州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
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月21日通报了七起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
近几年,我国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屡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
例如:
1996年6月29日四川永兴花炮厂爆炸事故,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2000年3月11日江西萍乡上栗县东源乡石巅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小学生13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伤12人;2000年6月30日广东江门土产出口公司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伤12人;2000年8月4日江西萍乡上栗县上栗镇发生特大烟花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亡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在新的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革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
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必然选择。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三、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用千万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效益的关系。
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首位。
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都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该停产的要停产,不要为了赶任务、追求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
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要违章作业,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四、《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
2、《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因为讲课时间有限,听课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实际操作的工人师傅,从略(必要时可宣读有关条款)。
五、《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必须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六、《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除了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第三十八条还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监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作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二)当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至七十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等作了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二)事故的伤亡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五)事故的报告单位。
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划分为:
(一)一般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九、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各相关部门人员违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其中涉及到从业人员的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构成本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造成重大事故。
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知识
一、基本概念
(一)危险——常指危害和危害因素。
(二)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危险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损失。
(四)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称化学品。
(六)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特征,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二、防火防爆安全
(一)燃烧条件
燃烧必须有三个条件,即“燃烧三要素”。
1、可燃物质:
可以燃烧的物质称可燃物质。
可燃物质是燃烧的物质基础。
2、助燃物质:
可以与可燃物质进行化合而放出光和热的物质。
一般燃烧的助燃物是空气中的氧气、溴与硫的蒸气也能助燃。
3、足够的温度或明火:
要让可燃物质燃烧,必须把它加热到一定的温度。
物质不同燃烧所需的温度也不同。
例如:
纸加热到130℃就可以燃烧,无烟煤加热到280~500℃能燃烧,汽油的挥发物仅要遇到一个火星就可以燃烧或爆炸。
“燃烧三要素”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引起燃烧,去掉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燃烧就会中止。
一切防火和灭火的方法,都是根据这个基本原理采取的。
火灾是火失去控制蔓延而形成的一种灾害性燃烧现象,它通常造成人或物的损失。
(二)爆炸
物体在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大量能,引起强烈振动的现象称为爆炸。
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1、物理爆炸:
设备管道或其它密闭容器从内部逐渐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因内部受力过大而突然破裂所形成爆炸称为物理爆炸。
物理爆炸的主要原因是错误操作和设备缺陷所造成。
2、化学爆炸:
物质在极短的时间内进行剧烈的反学反应而引起的爆炸称为化学爆炸。
化学爆炸一般伴随温度升高和燃烧。
化工企业中遇到的爆炸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其中以化学爆炸为多见,其所造成的危害也比物理爆炸大得多。
(三)预防火灾的基本措施
1、严格控制火源
①明火和高温表面;
②摩擦与撞击;
③防止静电火花。
2、有效监控、及时处理
在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的地方设置检测报警仪。
3、采用耐火材料
4、防止火焰蔓延,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
5、限制火灾可能发生的规模
6、组织训练消防队伍
7、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预防爆炸的基本措施
1、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形成;
2、严格控制引火源;
3、燃爆开始及时泄压;
4、减弱爆炸压力和冲击波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损坏。
5、检测报警。
火灾类型与灭火器的选用
火灾发生初期,火势较小,如能正确使用好灭火器材,就能将火灾消灭在初起阶段,不至于使小火酿成大灾,从而避免重大损失。
通常用于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类型较多,使用时必须针对火灾燃烧物质的性质,否则会适得其反,有时不但灭不了火,而且还会发生爆炸。
由于各种灭火器材内装的灭火药剂对不同火灾的灭火效果不尽相同,所以必须熟练地掌握灭火器在扑灭不同火灾时的灭火作用。
按照不同物质发生的火灾,火灾大体分为四种类型:
1.A类火灾为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
2.B类火灾为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火灾。
3.C类火灾为带电电气设备火灾。
4.D类火灾为部分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
一般灭火器都标有灭火类型和灭火等级的标牌。
例如A、B等,使用者一看就能立即识别该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哪一类火灾。
目前常用的灭火器有各种规格的泡沫灭火器,各种规格的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卤代烷(1211)灭火器等。
泡沫灭火器一般能扑救A、B类火灾,当电器发生火灾,电源被切断后,也可使用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则使用于扑救B、C类火灾。
可燃金属火灾则可使用扑救D类的干粉灭火剂进行扑救。
卤代烷(1211)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带电电器设备和精密仪器以及机房的火灾,这种灭火器内装的灭火剂没有腐蚀性,灭火后不留痕迹,效果也较好。
一般手提式灭火器其内装药剂的喷射灭火时间在一分钟之内,实际有效灭火时间仅有10至20秒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必须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否则不仅灭不了火,还会贻误了灭火时机。
必须指出的是,发生火灾后,使用灭火器及时地扑救初起火灾,是避免火灾蔓延、扩大和造成更大损失的有力措施。
同时,一旦发现火警,也应立即向消防部门及时报警,万万不可指望灭火器扑灭火灾而不向消防队报警,因为灭火器的扑救面积和能力是有限的,只能适应扑救初起的火灾。
火灾发生后,一般蔓延都比较快,推迟了报警时间,贻误了灭火战机,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四类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
一、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其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
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
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
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
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
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
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
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
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二、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
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
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干粉灭火剂和干粉两大类。
如碳酸氢钠干粉、改性钠盐干粉、钾盐干粉、磷酸二氢铵干粉、磷酸氢二铵干粉、磷酸干粉和氨基干粉灭火剂等。
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
一是靠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
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干粉灭火器最常用的开启方法为压把法,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距离后,先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然后让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拔去保险销,压下压把,灭火剂便会喷出灭火。
另外还可用旋转法。
开启干粉灭火棒时,左手握住其中部,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右手拔掉保险卡,顺时针方向旋转开启旋钮,打开贮气瓶,滞时1-4秒,干粉便会喷出灭火。
三、清水灭火器的灭火原理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清水灭火器中的灭火剂为清水。
水在常温下具有较低的粘度、较高的热稳定性、较大的密度和较高的表面张力,是一种古老而又使用范围广泛的天然灭火剂,易于获取和储存。
它主要依靠冷却和窒息作用进行灭火。
因为每千克水自常温加热至沸点并完全蒸发汽化,可以吸收2593.4的热量。
因此,它利用自身吸收显热和潜热的能力发挥冷却灭火作用,是其它灭火剂所无法比拟的。
此外,水被汽化后形成的水蒸气为惰性气体,且体积将膨胀1700倍左右。
在灭火时,由水汽化产生的水蒸气将占据燃烧区域的空间、稀释燃烧物周围的氧含量,阻碍新鲜空气进入燃烧区,使燃烧区内的氧浓度大大降低,从而达到窒息灭火的目的。
当水呈喷淋雾状时,形成的水滴和雾滴的比表面积将大大增加,增强了水与火之间的热交换作用,从而强化了其冷却和窒息作用。
另外,对一些易溶于水的可燃、易燃液体还可起稀释作用;采用强射流产生的水雾可使可燃、易燃液体产生乳化作用,使液体表面迅速冷却、可燃蒸汽产生速度下降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利用清水灭火器时可采用拍击法,先将清水灭火器直立放稳,摘下保护帽,用手掌拍击开启杠顶端的凸头,水流便会从喷嘴喷出。
四、简易式灭火器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什么?
简易式灭火器是近几年开发的轻便型灭火器。
它的特点是灭火剂充装量在500克以下,压力在0.8兆帕以下,而且是一次性使用,不能再充装的小型灭火器。
按充入的灭火剂类型分,简易式灭火器有1211灭火器,也称气雾式卤代烷灭火器;简易式干粉灭火器,也称轻便式干粉灭火器;还有简易式空气泡沫灭火器,也称轻便式空气泡沫灭火器。
简易式灭火器适用于家庭使用,简易式1211灭火器和简易式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液化石油气灶及钢瓶上角阀,或煤气灶等处的初起火灾,也能扑救火锅起火和废纸篓等固体可燃物燃烧的火灾。
简易式空气泡沫适用于油锅、煤油炉、油灯和蜡烛等引起的初起火灾,也能对固体可燃物燃烧的火进行扑救。
使用简易式灭火器时,手握灭火器简体上部,大拇指按住开启钮,用力按下即能喷射。
在灭液化石油气灶或钢瓶角阀等气体燃烧的初起火灾时,只要对准着火处喷射,火焰熄灭后即将灭火器关闭,以备复燃再用;如灭油锅火应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左右晃动、直至扑灭火。
灭火后应立即关闭煤气开关。
或将油锅移离加热炉,防止复燃。
用简易式空气泡沫灭油锅火时,喷出的泡沫应对着锅壁,不能直接冲击油面,防止将油冲出油锅,扩大火势。
水不能扑救哪些物质火灾?
水不能扑救的火灾有:
(1)碱金属不能用水扑救。
因为水与碱金属(如金属钾、钠)作用后能使水分解而生成氢气和放出大量热,容易引起爆炸。
(2)碳化碱金属、氢化碱金属不能用水扑救。
如碳化钾、碳化钠、碳化铝和碳化钙以及氢化钾、氢化镁等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热,可能引起着火和爆炸。
(3)轻于水的和不溶于水的易烯液体,原则上不可以用水扑救。
(4)熔化的铁水、钢水不能用水扑救,因铁水、钢水温度约在1600摄氏度,水蒸气在1000摄氏度以上时能分解出氢和氧,有引起爆炸的危险。
(5)三酸(硫酸、硝酸、盐酸)不能用强大水流扑救,必要时,可用喷雾水流扑救。
(6)高压电气装置火灾,在没有良好接地设备或没有切断电流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用水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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