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作业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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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作业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作業,並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為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規定,爰增列「並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等文字。
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變更。
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變更。
本點未修正。
三、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
(1)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第一目至第八目介聘原因,擇一採計),最高五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
2、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ㄧ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
3、喪偶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4、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5、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6、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7、單身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三十分。
8、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籍之事實)者,給三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二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五分。
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4、前三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0.三分,申誡一次減0.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頒發者每紙給0.二分,本部頒發者每紙給0.五分。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或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0.五分,未滿三十五小時者不計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三、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最高五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
2、喪偶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3、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5、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6、單身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三十分。
7、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籍之事實)者,給三十分。
8、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二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五分。
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4、前三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0.三分,申誡一次減0.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頒發者每紙給0.二分,本部頒發者每紙給0.五分。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或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0.五分,未滿三十五小時者不計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ㄧ、配合第六點修正內容,有關第三點第一款「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修正為「具第一目至第八目介聘原因,擇一採計」。
二、考量申請介聘教師服務地與配偶設籍地未在同ㄧ直轄市、縣(市)時,得申請介聘至配偶之設籍地。
爰增列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其餘各目依序順移。
四、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任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
前項所稱任教科別,指經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科別,同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
申請介聘教師於調出時,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教師調入。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聘任後,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例如:
日、夜間排課、國中部授課),不得拒絕。
四、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書者,以現職服務學校任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
前項所稱任教科別,指經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科別,同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
申請介聘教師於調出時,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教師調入。
達成介聘之教師,經聘任後,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例如:
日、夜間排課、國中部授課),不得拒絕。
本點未修正。
五、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1)聘書及合格教師證書。
(2)申請表一份(申請人及學校應於申請表中「符合『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各款條件」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本部追究責任〉)。
(3)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4)介聘原因證明文件。
1、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2、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並應須檢附下列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農保相關證明。
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教師上網申請介聘前一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校存查。
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列印申請資料,並經現職服務學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章。
申請人之申請介聘條件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後轉送本部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填報資料,並檢具下列各表件向現職服務學校提出申請:
(一)聘書及合格教師證書。
(二)申請表一份(申請人及學校應於申請表中「符合『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各款條件」欄位簽章切結〈若有切結不實情形,應由本部追究責任〉)。
(三)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四)介聘原因證明文件。
1、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檢附最近一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2、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原因介聘者,除檢具前三款證件外,並應檢附下列配偶有關證件:
(1)配偶於軍公教機關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
(2)配偶於私人機構服務者,應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3)配偶自營事業者,應附自營事業登記證明(註明公司行號所在地地址)及投保健保證明。
(4)配偶為自耕農者,應附有關機關開具農地所在地證明及農保相關證明。
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教師上網申請介聘前一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校存查。
申請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介聘網站列印申請資料,並經現職服務學校人事主任、教務主任及校長核章;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章。
申請人之申請介聘條件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學校審查申請表件後轉送本部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ㄧ、配合第三點修正內容,有關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七目原因申請介聘者」,修正為「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
二、第五點第二項增列「當年」等文字。
六、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申請介聘者,應選定一個直轄市、縣(市)為申請介聘之直轄市、縣(市),並得於所選定直轄市、縣(市),依志願選填學校。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直轄市、縣(市)應與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相同並得再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原因申請介聘,且依志願選填其他直轄市、縣(市)之參加介聘學校。
未具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八目原因者,得以第三點第一款第九目原因申請介聘,並依志願選填參加介聘學校。
不同直轄市、縣(市)志願學校得混合填列,其志願經各校提出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志願者自行負責。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介聘,應經現職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前(當年八月一日)復職。
六、申請介聘教師,應選定一個至二個直轄市、縣(市)為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並得於所選定直轄市、縣(市),依志願選填學校,不同直轄市、縣(市)志願學校得混合填列,其志願經各校提出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志願者自行負責。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之證明文件所證明之直轄市、縣(市)應與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相同。
教師申請介聘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年齡須未滿五十五歲者。
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介聘,應經現職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
ㄧ、為提高教師介聘達成率,除維持現行之教師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應與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所證明直轄市、縣(市)相同外,另以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開放所有直轄市、縣(市)參加介聘學校皆得選填,爰將第六點第一項修正並分列為三項。
另第六點第三項增列「當年」等文字,並順移為第四項。
二、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該府所屬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注意事項業已修正公務人員進用不受五十五歲之限制,該局配合放寬教育人員進用不受五十五歲之限制,爰刪除第六點第二項之規定。
七、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依下列順序分階段辦理,前一階段已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再繼續參加下一階段作業:
(1)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2)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
(3)志願介聘學校互調。
七、介聘作業按申請介聘教師積分高低,依下列順序分階段辦理,前一階段已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再繼續參加下一階段作業: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依序辦理五以上多角調、四角調、三角調)。
(三)志願介聘學校互調。
申請介聘教師選填十所以上學校,或達所申請介聘直轄市、縣(市)參加學校總數二分之一者,始得參加多角調與互調作業。
ㄧ、為規範第七點有關多角調之辦理順序,爰修正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二、有關教師申請介聘之志願選填已修正為以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得選填所有參加介聘學校,準此,第七點第二項之規定已無實益,爰予刪除。
八、申請介聘教師申請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教師介聘小組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八、申請介聘教師申請積分相同時,應依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教師介聘小組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本點未修正。
九、教師介聘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校,其生效日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經達成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學校報到,並由校長直接聘任。
未達成介聘之教師,留原校服務。
九、教師介聘小組將達成介聘紀錄分送主管機關及相關學校,其生效日一律為八月一日;經達成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學校報到,並由校長直接聘任。
未達成介聘之教師,留原校服務。
第九點增列「當年」等文字。
十、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及本要點規定,辦理教師介聘。
十、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並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因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已明定「直轄市立、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請併同辦理教師介聘。
」爰本要點酌作文字修正,以期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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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立 高级 中等学校 教师 申请 作业 要点 修正 条文 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