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设计第一次作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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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
2007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中第一~三条讲述了:
制定本准则是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为目的;
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称之为租赁;
以及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第十条讲述了: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它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执行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
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对于其它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列报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列示。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小型被审计单位,是指资产总额或营业额较小,职工人数较少,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于少数个人,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单位:
(一)收入来源单一;
(二)会计记录简单;
(三)内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为小型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的判断结果,并不改变审计目标及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条如果小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不完整、内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层缺乏诚信,可能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七条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通常认识不到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其自身的责任,因此业务约定书应当载明注册会计师和业主各自的责任。
第八条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治理结构通常难以清楚界定,对于应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商定沟通的对象,并将商定的结果载入业务约定书中。
第三章计划审计工作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十条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计划和程序来确定其目标、战略及管理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或观察小型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这些事项。
第十四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程序,管理层往往依据某些关键指标,作为评价财务业绩和采取适当行动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使用的关键指标。
第十五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非正式和简单的内部控制实现其目标,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可能承担多项职能,内部控制要素没有得到清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要素能否实现其目标。
第十六条小型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员工通常较少,限制了其职责分离的程度,业主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些关键领域是否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可能无法获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关控制环境要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了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第十八条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没有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如何识别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第十九条小型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可能不如其他被审计单位正式和复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特征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第二十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难以实施适当的职责分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控制活动能否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持续监督活动,且持续的监督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难以明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业主对经营活动的密切参与能否有效实现其对控制的监督目标。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章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十四条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不存在能够被注册会计师识别的控制活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主要是实质性程序。
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下列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重要账户的余额进行细节测试;
(二)对重要交易进行细节测试;
(三)对利润表的某些项目执行分析程序。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下列情况:
(一)业主或管理人员为减少纳税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费用;
(二)业主或管理人员将私人费用在被审计单位列支;
(三)业主或管理人员为解决个人财务问题而从被审计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四)业主或管理人员因对外筹资等需要而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管理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的报酬与其承担的责任及经营规模不相称;
(六)管理人员获得的报酬取决于经营成果的大小。
第六章审计工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的了解可能比较深入,但是这种了解并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形成充分的工作记录的需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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