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路基土建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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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路基土建工程
路基土建工程试验检测合同
一、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以下简称“试验检测单位”)为另一方于年月日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为修建项目需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监理试验检测服务,并已接受了试验检测单位对该项目监理试验检测合同段的投标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本试验检测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2.下列文件是本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试验检测单位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5)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试验检测工作大纲;
(7)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业主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现行公路行业试验检测相关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工程专用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8)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9)设计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3.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4.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可预见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5.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试验检测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条件向试验检测单位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工作条件、有关图纸等文件。
6.试验检测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试验检测服务。
7.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终止。
8.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
(盖单位章)试验检测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服务试验检测单位根据试验检测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试验检测服务。
1.1.4业主委托试验检测单位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试验检测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并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试验检测单位根据试验检测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机构(即:
中心试验室)。
1.1.6一方业主或试验检测单位
双方业主和试验检测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如监理单位。
1.1.7试验检测合同一般应包括: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G10-2006)、现行公路行业试验检测相关规程;试验检测招、投标文件;业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工程主管单位发布的规范性管理文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试验检测单位的试验检测投标文件或试验检测规划、细则。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1试验检测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试验检测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试验检测合同进行解释。
1.2.2为了文字简练,试验检测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2.3组成试验检测合同的各个文件应是一个整体,彼此间互相解释、互相补充,如出现互相矛盾,按照以下顺序解释,且以次序在前者为准:
(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试验检测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试验检测单位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5)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6)试验检测工作大纲;
(7)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项目业主等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现行公路行业试验检测相关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工程专用规范;
(8)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9)设计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2.试验检测单位的义务
2.1试验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试验检测服务,其具体内容在《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大纲》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合同中规定的试验检测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
2.3职责
2.3.1试验检测单位应本着“以数据为准,以文字为据”的原则,按照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试验检测服务。
2.3.2如果试验检测单位在履行试验检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试验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合同。
此时试验检测单位应:
2.3.2.1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试验检测服务;
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3.3试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项目试验检测服务合同、施工技术规范、补充技术规范、试验检测规范、设计图纸及省交通厅、省高指和业主一切有关该项目的文件、信函、规定和指令。
2.3.4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服从业主的监督与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的试验、检测工作指令。
按照公路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负责合同范围内的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及时提供试验检测成果与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以确保工程质量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对业主提出需要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的专项试验工作,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
2.3.5试验检测单位中标后,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承担因试验检测失职等因素而造成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2.3.6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及时、准确地为监理工程师提供试验报告或监理工程师、业主认为有必要的试验检测分析意见,为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评估提供依据。
2.3.7业主或承包人有外委试验检测,业主认为有必要时,试验检测单位应派员参加送样见证工作。
2.3.8试验检测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工作联系单或其它合适的方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联系单指导、要求、指令的主要内容有:
2.3.8.1试验检测单位应依据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计划同步编写试验检测工作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业主,同时试验检测单位应据此安排好试验检测工作。
2.3.8.2试验检测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传送的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参照编制相应的试验检测细则,并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时抄送业主。
2.3.8.3试验检测单位应及时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工地例会及相关质量专题分析会议。
2.3.8.4对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试验检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共同参与。
2.3.8.5监理单位与试验检测单位都应承担交(竣)工验收、缺陷期管理等工作,各自负责监理及试验检测部分。
2.4试验检测人员
2.4.1试验检测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能够适应本合同规定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其主要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
2.4.2为了履行试验检测服务,试验检测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建立工作联系。
2.4.3试验检测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主要试验检测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主要试验检测服务人员为:
试验室主任、试验检测工程师。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试验检测单位更换不能按照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试验检测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试验检测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试验检测人员,必须常驻现场,且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试验检测服务职务。
若出于某种原因暂时离开现场,必须提请监理或业主批准后方能离开。
为满足试验检测服务要求,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
当试验检测服务单位承诺投入的试验检测服务人员、设备数量不能满足实际试验检测服务需要时,业主有权要求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另外增加试验检测服务人员、设备数量。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其投标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
但如果试验检测服务人员、设备的增加是由于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履行附加的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试验检测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增加试验检测服务费用。
2.4.7试验检测单位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全面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否则属试验检测单位违约。
2.4.8缺陷责任期内,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明确缺陷责任期试验检测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需要业主将通知相关试验检测服务人员到场。
2.4.9试验检测单位派到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服务人员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应在试验检测单位在工地现场设立的办公室集中保管,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将不定期抽查,若发现证书不全或人员与证书不符,视为试验检测单位违约。
2.4.10 试验检测服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监理工程师、业主的指导与管理,不得无故拖延、拒绝监理工程师、业主发出的指令与要求,否则,视为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违约。
2.4.11辅助工作人员
试验检测服务所需辅助工作人员由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自聘,其费用应包含在试验检测服务单位的试验检测服务费报价中,业主不予另外支付。
2.5财产
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自备履行试验检测服务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及物品,并承担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用。
当试验检测服务完成或终止时,除合同规定外,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的设施、设备及尚未使用的物品,均归试验检测单位所有。
2.6保密
在试验检测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试验检测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试验检测合同有关的资料。
3.业主的义务
3.1试验检测工作条件
业主将按照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向试验检测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3.2资料
业主将免费或有偿向试验检测单位提供与试验检测单位履行试验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将按试验检测合同规定,就试验检测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4.责任和保障
4.1试验检测单位的赔偿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违反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重大过错导致发生安全、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金=工程受损导致业主的损失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试验检测单位的经济损失,应据实向试验检测单位赔偿。
赔偿金=试验检测单位的经济损失
4.3赔偿的限额
试验检测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
试验检测合同总价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试验检测单位的全部履约担保金。
因试验检测单位的重大过错导致发生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受赔偿限额的限制。
业主的累计赔偿限额:
业主据实赔偿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限额为试验检测合同总价的10%,当达到此限额时,试验检测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4履约担保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中标人必须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担保可以为地市级以上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本招标项目要求的履约担保格式出具的银行担保保函。
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从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交工证书颁发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交工证书颁发之后14天内,此项担保退还给试验检测单位。
4.5保险
试验检测单位应在试验检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试验检测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责。
5.试验检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终止
5.1试验检测合同的生效
试验检测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试验检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试验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试验检测服务。
如果非试验检测单位的原因,致使试验检测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3试验检测合同的终止
试验检测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
试验检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试验检测合同的约束。
5.4试验检测合同的变更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试验检测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试验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试验检测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试验检测单位履行试验检测服务,试验检测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试验检测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单位附加的服务,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但不管哪一方的责任导致试验检测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而产生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均由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自行承担,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试验检测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的风险。
5.4.4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增减不予调整。
5.5试验检测合同的暂停与终止
5.5.1出现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不应由试验检测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试验检测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服务时,试验检测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
并且:
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试验检测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单位附加的服务;但试验检测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而产生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均由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自行承担,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试验检测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的风险。
5.5.1.2全部试验检测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试验检测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试验检测合同,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试验检测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试验检测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5.2业主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试验检测服务或终止本试验检测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
试验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试验检测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单位附加的服务,但试验检测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而产生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均由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自身承担,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试验检测服务期超过不到2个月(含2个月)的风险。
发生本款所述的事件后,业主应及时向试验检测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试验检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试验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试验检测单位予以解释。
若试验检测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终止本试验检测合同,并视情况没收试验检测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并已超过规定期限的28日,试验检测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
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试验检测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终止本试验检测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服务。
因此而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试验检测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5试验检测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试验检测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试验检测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未经业主书面同意,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将试验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试验检测单位因试验检测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试验检测服务费及其支付
6.1试验检测服务费
本项目监理试验检测服务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人提供的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由于本项目路基施工招标采取“除外包干”的合同模式,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此引起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的增减等因素,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业主对由此引起试验检测服务费的变化不进行调整。
6.2试验检测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
试验检测服务费的支付分为首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6.2.1首期支付
试验检测合同签订后,在试验检测单位的主要人员及试验检测设备到位28日内,业主向试验检测单位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不包括不可预见费)的10%作为首期支付。
6.2.2中期支付
首期支付后的第二季度开始进行中期支付,中期服务费按季度分期等额支付,直至累计支付到试验检测服务费用(不包括不可预见费)的90%。
上一季度的试验检测服务费将在业主收到季度结帐单后28日内支付。
试验检测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监理、业主提交支付申请,业主将根据支付申请进行审批支付。
6.2.3最终支付
6.2.3.1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14天之内,业主将再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不包括不可预见费)的5%。
6.2.3.2在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之内,业主将再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不包括不可预见费)的5%。
6.2.4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根据业主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或不予动用。
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支付增加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或业主给予试验检测单位的奖励金等。
6.3延期、加班及变更
6.3.1试验服务期延期在2个月以内时,业主无须增加试验检测费用;试验服务期延期超过2个月以上时,业主将根据经业主批复的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原合同每月(日)平均试验检测服务费,增加支付超过2个月以外的试验检测服务费用。
6.3.2由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作业等原因,造成试验检测工程师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试验检测工作,这部分试验检测费用应考虑在试验检测正常服务费用中,业主对此不另补偿,同时试验检测单位亦不得因此向施工单位索要加班费用。
6.3.3因工程变更设计导致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用增减不调整试验检测服务费。
6.4货币
本项目工程支付试验检测服务费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7.其它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试验检测合同。
业主和试验检测单位均应按照试验检测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7.2.1本试验检测合同的主导语言为汉语。
7.2.2本试验检测合同所遵循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7.3奖励与处罚
奖励由业主另行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其奖励费用由不可预见费支出。
违约处罚金在当期支付的试验检测服务费中扣回。
7.3.1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如发生下列任一行为,将视为其违约:
(1)违反试验检测服务合同的规定,将试验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非法转包;
(2)合同执行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更换主要试验检测服务人员;
(3)试验检测主任、试验检测工程师违反业主请假制度;
(4)试验检测服务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向项目部索贿或谋取私利,或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损失;
(5)因试验检测服务单位投入的人员设备严重不足或试验检测工作不及时,给工程质量、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6)缺陷责任期间业主通知提供试验检测服务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的;
如发生上述的任一行为,业主将视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合同条款第7.3.1
(1)款所述情况,业主最高可按试验检测服务合同总价的10%对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课以违约金,直至终止本试验检测服务合同。
2.发生合同条款第7.3.1
(2)款所述情况,对更换试验检测主任,业主有权对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课以每人次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更换试验检测工程师的,课以30000元/人次。
3.发生合同条款第7.3.1(3)款所述情况,业主将课以违约金:
试验室主任2000元/天,试验检测工程师1000元/天.人。
4.发生合同条款第7.3.1(4)款所述情况,业主将视具体情况对试验检测服务单位每次课以2000-20000元违约金,直到终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
5.发生合同条款第7.3.1(5)款所述情况,业主将视具体情况对试验检测服务单位课以最高为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直到终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
必要时业主将对其试验检测服务任务进行调整,并核减其试验检测服务费,对此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6.发生合同条款第7.3.1(6)款所述情况,业主将对试验检测服务单位每次课以10000元的违约金,该项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缺陷责任期试验检测服务费用。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试验检测单位不得获取本试验检测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试验检测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未经业主同意,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出版本工程项目的任何资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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