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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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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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第1篇:
集团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XX集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乘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弥补公有车辆的不足,公司决定,改变乘用车辆运营结构,利用员工自有车辆办理部分公务,以方便工作用车,减少交通费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私车公用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
自有车辆的在职人员。
2、适用事宜:
本部门自有车辆在职人员办理本部门公务。
3、适用地域:
市区及所辖区域。
三、对车辆的要求
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派车程序:
1、公司公车派车由经营管理部统一调配,部门用车时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经营管理部部长批准派车。
公车费用从当月部门补贴额度中扣除。
2、私车公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调配,派车程序由各部门自行设置并做好统计记录。
私车补贴按月由部门统计并分配核算后经部长签字同意交经营管理部统一发放。
五、补贴额度:
公司按照职务及部门两种方式共同执行用车补贴,私车公用的具体补贴额度如下:
1、职务补贴额度:
2、部门用车补贴考核额度:
六、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职务补贴按岗位直接计入当月工资,与本人考勤情况挂钩,计算方法与基本工资计算方法相同。
2、公务派车按里程计算费用,公车费用从部门补贴考核额度中扣出,出车费用以所办理的业务事实归口核算。
3、私车补贴实行准包干使用,由部门自行核算,超支、节余均由部门自行分配。
公司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按年度统一结算。
七、车辆使用费用补助标准
无论使用个人车辆或公司车辆统一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
1、排量在L以下,按2元/公里;
2、排量在L,如【宝马车】,按元/公里;3、排量在以上,如【商务车】,按元/公里。
八、事故责任的划分
私车公用期间发生的因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罚款,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负担所有费用,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补助未涉及的部门在私车公用时,核算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十、本规定自2016年1月18日起执行,执行日期截止到2016年12月25日。
XX集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进一步改善乘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弥补公有车辆的不足,公司决定,改变乘用车辆运营结构,利用员工自有车辆办理部分公务,以方便工作用车,减少交通费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私车公用适用范围:
1、适用人员:
自有车辆的在职人员。
2、适用事宜:
本部门自有车辆在职人员办理本部门公务。
3、适用地域:
市区及所辖区域。
三、对车辆的要求
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派车程序:
1、公司公车派车由经营管理部统一调配,部门用车时填写《用车申请》,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经营管理部部长批准派车。
公车费用从当月部门补贴额度中扣除。
2、私车公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调配,派车程序由各部门自行设置并做好统计记录。
私车补贴按月由部门统计并分配核算后经部长签字同意交经营管理部统一发放。
五、补贴额度:
公司按照职务及部门两种方式共同执行用车补贴,私车公用的具体补贴额度如下:
1、职务补贴额度:
2、部门用车补贴考核额度:
六、费用核算管理办法
1、职务补贴按岗位直接计入当月工资,与本人考勤情况挂钩,计算方法与基本工资计算方法相同。
2、公务派车按里程计算费用,公车费用从部门补贴考核额度中扣出,出车费用以所办理的业务事实归口核算。
3、私车补贴实行准包干使用,由部门自行核算,超支、节余均由部门自行分配。
公司根据各部门上报材料按年度统一结算。
七、车辆使用费用补助标准
无论使用个人车辆或公司车辆统一按以下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
1、排量在L以下,按2元/公里;
2、排量在L,如【宝马车】,按元/公里;3、排量在以上,如【商务车】,按元/公里。
八、事故责任的划分
私车公用期间发生的因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罚款,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负担所有费用,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补助未涉及的部门在私车公用时,核算标准按第七条执行。
十、本规定自2016年1月18日起执行,执行日期截止到2016年12月25日。
第2篇:
西联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关于呈送义安区西联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区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要求,现将《义安区西联乡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文呈报。
妥否,请批示。
西联乡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义安区西联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区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义安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义车改[2016]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1、基本构成:
我单位设有四个职能科室,辖党政办、经发办、社会事务办、综治维稳办。
2、主要职能:
(1)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国家制定的法令、法规,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并报告执行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2)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经济计划和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其他经济保持平衡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开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公民的权利;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社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来流动人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调解民间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4)制定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民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劳动管理、科普、老龄及宗教、侨务等工作。
(5)加强乡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计划组织、管理乡财政收入和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成;做好统计工作。
(6)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促进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7)制定和组织实施镇村建设规划;加强公用、市政设施、水利建设和管理以及房屋土地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8)协助和支持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隶属于镇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9)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3、现有人员组成:
现有行政机关人员31人。
4、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
(二)参改人员情况核定编制数:
核定行政编制32名,实有31人。
其中:
副处1名;正科2名;副科18名;科员及以下(含工勤人员)10名。
(三)现有公务用车情况我乡原有车辆5辆,实际运行3辆。
分别是皖G-XL009、皖G-21147、皖G-cG898、皖G-20648、皖G-GT076。
其中:
皖G-21147为县委划拨已报废,皖G-20648损坏多年已经无法使用,皖G-GT076为国土监察大队用车(由区国土局登记)。
(四)司勤人员情况我乡现有驾驶员五人。
二、确定执法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按照上级文件,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允许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我乡将申请两辆公务用车用于两位主要负责同志实物保障,两名主要负责人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三、司勤人员安置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作用、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辟多种渠道安置分流,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实施。
我乡涉改人员3名,其中2名在乡直乡办单位内部转岗消化,1名退回借用原单位。
四、主要任务
(一)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我单位执行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
正处级1040元;副处级99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600元;科员及以下(含工勤人员)550元。
(二)交通补贴使用范围西联乡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行政区域。
(三)公务出行保障车改后,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补贴范围外的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跨区域的公务出行,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二是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保障。
(四)财务制度管理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量,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
严格按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在交通费中列支。
(五)公共交通补贴统筹我单位不实行公共交通补贴统筹。
五、方案实施进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乡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车改相关工作。
制定《铜陵市义安区西联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审批(2月29日前)。
(二)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我乡将严格按照区车改小组的要求,及时完成车辆封存和车辆移交工作。
接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后,及时在我乡公示车改方案(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所有参加车改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车改相关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3篇: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
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
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为:
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严格财务管理。
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
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领导。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分步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力争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
加强舆论引导。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4篇: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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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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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文号】中办发[2016]41号
【有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016/7/12【生效日期】2016/7/12【失效日期】
【备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6年7月12日中办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
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
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
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人员范围:
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二)改革方式
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具体为:
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
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
定。
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二)严格财务管理。
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
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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