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分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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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分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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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分报告
“营改增”对湖北经济发展的
影响分析研究
一、湖北“营改增”主要内容及运行情况
(一)湖北省“营改增”改革背景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两者分立并行。
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贾康,2011)。
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从2009-2011年,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累计减少了5000多亿元税收,明显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肖捷,2012)。
然而,对于“两税”并存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称,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该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2012)。
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加之我国劳务出口缺乏出口退税的制度规定,导致输出劳务难以按不含税价格进行国际竞争,优势的削弱不利于新兴服务业的发展。
随着商品服务化、服务信息化等发展趋势,商品与服务的融合度越来越高,且国际经验表明,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更为常见。
“营改增”既是体现国际惯例的举措,又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
同时,党的十八大将财税体制改革放到非常重要的地位,明确指出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
政策指向与改革实践结合如此紧密,“营改增”成为当前我国财税体制优化的焦点。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作为第一个“营改增”试点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12年7月31日发布了财税[2012]71号文件《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安排了“营改增”在北京、安徽、江苏、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个省市拉开帷幕的时间表。
2012年8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二)湖北省“营改增”主要内容
1、湖北省试点改革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
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
我省提供应税服务的,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2、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改革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政策解读。
一是湖北省“营改增”试点改革主要参照的是上海市的改革方案。
试点选择了交通运输业和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1+6”行业的选择在改革前期是经过充论证的,具有变革与谨慎相结合的性质,有助于改革破冰开始。
二是方案中规定了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对特定服务出口实行免税制度和零税率,体现了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和促进。
三是对具体行业实行不同程度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
四是对部分税负上升的企业进行补贴的财政政策。
(三)湖北“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分析
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0日)。
省政府成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省地税局在全面摸清试点改革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
省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
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启动宣传工作。
二是运行准备阶段(2012年8月21日—2012年10月31日)。
省国税局制定出台湖北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征收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票据发放、征管系统设置、试点改革行业模拟运行、测算分析、征管干部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三是模拟运行阶段(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省国税局对纳入试点改革范围的企业进行模拟空转测试,完成正式实施的准备工作。
四是正式实施阶段(2012年12月1日起)。
相关部门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工作动态。
国税部门及时将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加强地方税费的征管,确保地方税费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
截止5月18日,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有47057户,与2012年12月1日试点启动时相比,增加13757户,增长41.3%。
一般纳税人6661户,占比14.16%;小规模纳税人40396户,占比85.84%。
从新增试点纳税人的所属行业来看,增加户数大多数集中在现代服务业。
其中:
文化创意服务业增加3928户,鉴证咨询服务业增加3676户,物流服务业增加1789户,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1491户。
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业增加1283户。
现代服务业户数的增加,说明“营改增”试点对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正逐步显现。
按试点运行5个月看,全省试点行业累计申报一般应税服务项目增值税14.51亿元,其中交通运输业申报增值税4.22亿元,占29.08%;现代服务业申报增值税10.29亿元,占70.92%。
另外,申报即征即退应税服务项目增值税2.42亿元,临时代开票征收税款1.07亿元。
二、湖北省“营改增”成效分析
(一)经济方面
1、刺激湖北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
截止5月份,我省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有47057户,按类型分:
一般纳税人6661户,小规模纳税人40396户。
根据湖北省国税局数据测算,预计年直接减税近10亿元。
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见表1),“营改增”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的作用得到实证数据的有力证明。
以“营改增”为抓手的结构性减税,有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减负松绑,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鉴于“营改增”所具有的政策导向,受惠者为后工业时代主要的增长点——现代服务业,减税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
“营改增”明确的政策指引,对专业化分工、服务业升级为动力的“绿色增长”而非以污染、高能耗为特征的“灰色扩张”起到了有效的推进作用。
表1全省试点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应纳税额变化情况表
单位:
户、万元
项目
应税服务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额
换算应纳营业税额
税收减少金额
税收减少户数
一、试点纳税人合计
147146.13
4409.06
6740.24
2331.18
15269
二、交通运输业
40691.19
1220.83
1257.48
36.65
3802
其中:
陆路运输服务
39104.21
1173.22
1208.44
35.22
3692
水路运输服务
1286.53
38.6
39.75
1.16
97
航空运输服务
15.1
0.45
0.47
0.01
3
管道运输服务
285.36
8.56
8.82
0.26
10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106454.94
3188.23
5482.76
2294.53
11467
其中:
研发和技术报务
16038.19
477.97
825.81
347.84
483
信息技术服务
7687.54
230.63
395.91
165.28
748
文化创意服务
31476.03
943.88
1621.13
677.25
3580
物流辅助服务
18330.56
548.05
944.39
396.33
2500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113.57
123.41
211.85
88.44
904
鉴证咨询服务
28809.05
864.29
1483.68
619.39
3252
以武汉市为例,从武汉市国税局前期对企业进行模拟测算结果来看,95%的试点企业税负会降低,特别是试点现代服务业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将由原营业税税率5%调整为增值税3%的征收率,税负直接下降40%,预计全年将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直接减轻税收负担3亿元。
同时,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需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企业税收成本减低,中小微企业迎来发展的春天。
武汉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该公司随销售合同提供信息系统技术服务实现销售收入3000多万元。
“营改增”后,这项业务由原来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税率由17%下降为6%,较以往少缴税款330多万元。
2、促进湖北现代服务业优化发展。
“营改增”是我国1994年来一次重要的税制改革,它突破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机制、税制瓶颈,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也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
营业税的重要特点是全额征收、没有抵扣,因此,税负繁重是现代服务业资本市场不太活跃的重要原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服务业来说,消除了重复征税,促进企业放下包袱,向细分化和专业化迈进,提高盈利能力。
从试点情况看,我省新增试点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现代服务业,最多的是文化创意业和鉴证咨询业,其他现代服务业户数也有一定程度增长,体现了“营改增”试点改革对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见表2)。
当前,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购劳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转嫁而来的营业税,然而当其造成的成本增加额度高于专业分工产生的实际收益时,企业宁愿放弃专业分工,不考虑劳务外包,选择企业内部承担。
而基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进行专业分工,选择劳务外包,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自身增值税应交款项,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如2005年成立的武汉金百瑞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研发技术服务业,“营改增”之前,公司一直缴纳五个点的营业税。
公司一年的营业额是100万元左右,如果按照营业税来交就是5万元,改为增值税之后,公司只需缴纳2.9万元。
税费减少了2.1万元。
表2全省现代服务业试点一季度户籍变化表
项目
试点启动期初户数
一季度期末户数
净增加户数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小计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小计
部分现代服务业
3333
22480
25813
4423
28538
32961
7148
其中:
研发和技术报务
564
1594
2158
717
1914
2631
473
信息技术服务
973
2667
3640
1268
3288
4556
916
文化创意服务
685
7090
7775
951
9132
10083
2308
物流辅助服务
666
4226
4892
853
5077
5930
1038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26
1350
1476
172
1731
1903
427
鉴证咨询服务
319
5553
5872
462
7396
7858
1986
3、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
“营改增”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服务业整体税赋,为现代服务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一是促进原本规模较小的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交通运输业降低综合税负成本,并间接造福其下游多个行业;二是打通了产业链条,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展,推动了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三是不断打通、延伸和拉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服务分包环节层层征收营业税,有助于加快生产性服务外包发展,促进服务业分工细化和资源优化配置;四是有利于服务业产业链的拓展,一些大型制造业企业借机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出来。
总之,“营改增”推动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促使企业对内部经营项目进行细化分工和结构优化,管理水平随之提高,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
4、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的转变。
一是促使试点企业寻找可开增值税专票的上游供应商,二是整合企业内部资源,将分散经营转为集中经营,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二)税收方面
1、营改增后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数据与原应纳营业税数据进行对比,税负降低。
从湖北试点运行首个季度来看,全省试点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原缴纳营业税比较减税净额3.8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8.96%。
其中,税收负担下降的24181户,减少税额4.92亿元;税收负担增加的1660户,增加税额1.12亿元。
其中,3月全省试点纳税人申报应纳“营改增”税款1.74亿元,与原缴纳营业税相比减税净额0.73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9.55%。
具体来看,税收负担下降的16876户,占已申报试点纳税人的43.11%,与上月51.59%比较下降8.48个百分点,本月税收负担减少0.95亿元;税收负担增加的1218户,占本月已申报试点纳税人的31%,与上月34%比较下降0.3个百分点,本月税收负担增加0.22亿元,与上月增税0.37亿元比较下降0.15亿元,减税效应进一步显现。
(见表3)
表3全省试点纳税人3月份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
户、万元
纳税人类型
税收增减净额
其中:
税收增加金额
税收减少金额
税收增加户数
税收减少户数
一般纳税人
-4950.47
2205.12
7155.59
1218
1607
小规模纳税人
-2331.18
0
2331.18
0
15269
合计
-7281.65
2205.12
9486.77
1218
16876
一般纳税人在降低税负水平的同时,累计开具专用发票23.64万份,开具金额119.20亿元,可供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9.70亿元,进一步减轻了下游企业税负水平。
其中,2013年2月份对外开具专用发票6.61万份,金额29.08亿元,可供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2.53亿元。
2、增值税链条得以完整,现代服务业税负下降,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有所上升。
从我省试点运行首个季度分析,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5.15亿元,平均税负率3.54%,整体税收负担净减少2.3亿元,减税幅度30.87%,6个现代服务业全面减负。
其中,3月份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7349万元,平均税负率3.26%,税收负担净减少3506万元,减税幅度32.3%(见表4)。
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首个季度应纳税额1.97亿元,整体税收负担净减少0.09亿元,减税幅度30.87%,4个行业明细税负增减情况:
(1)陆路运输服务净增加税收负担326万元。
其中:
减少税收的1362户次,减少税收5081万元;增加税收的1388户次,增加税收5407万元。
(2)水路运输服务净减少税收负担1044万元。
其中:
减少税收的171户次,减少税收1456万元;增加税收的71户次,增加税收412万元。
(3)航空运输服务净减少税收负担1467万元。
其中:
减少税收的11户次,减少税收2147万元;增加税收的4户次,增加税收680万元。
(4)管道运输服务净增加税收负担1236万元。
其中:
减少税收的27户次,减少税收145万元;增加税收的13户次,增加税收1381万元。
表4全省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3月份应纳增值税变化表
单位:
户、万元
行业名称
应税服务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额
换算应纳营业税额
税收增减金额
其中
税收增加金额
税收减少金额
税收增加户数
税收减少户数
合计
225678.67
7348.54
10855.05
-3506.51
613.18
4119.69
713
1083
研发和技术服务
56838.19
2608.27
2834.92
-226.65
158.8
385.45
110
97
信息技术服务
20226.01
807.72
1059.81
-252.09
79.78
331.87
118
206
文化创意服务
62005.89
1528.82
3116.69
-1587.87
118.05
1705.92
191
304
物流辅助服务
66484.23
1521.46
2800.3
-1278.84
176.61
1455.45
160
354
有形动产租赁报务
1806.48
80.62
90.77
-10.15
22.19
32.34
29
31
鉴证咨询服务
18317.87
801.65
952.55
-150.9
57.76
208.66
105
91
三、湖北省“营改增”试点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营改增”涉及共享税、地方税两大税种,将对地方财政收入、财政体制改革等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营业税的范围则面临相对缩减,甚至被增值税取代,而营业税本是地方政府的第一大税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必将会减少。
尽管短期内“营改增”将不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划分,但由于方案和税制存在矛盾,要想根本解决问题,需要更加全面的体制解决方案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支划分,这将牵涉从根本上解决分税制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以我省的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2011年度共计入库营业税20.2亿元,2012预计全年入库营业税30亿元。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后,武汉市小规模纳税人预计整体税负下降40%,将直接减税3.6亿元;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升有降,预计整体税负基本持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增加,导致税负下降,预计减少增值税10亿元,其中25%(2.5亿元)减少的是地方财政收入。
因此,2012年武汉市仅地方财政收入预计将减少6亿元。
(二)部分行业税负上升难以避免,地方财政负担增加
由于参与试点的多个行业内不同企业在服务链分工中所处位置不同,服务外购与服务增值的形态千差万别,致使部分涉税改革行业的名义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以后,看似很多成本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种种限制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有关统计,交通运输行业及其辅助服务行业税负出现上升,主要原因就是税负较高且抵扣不充分。
从我省试点企业行业的构成来看,进入试点的行业仍以交通物流及其辅助行业为主,其他服务业比重实际偏小。
若按2011年纳税实际测算,交通运输行业占比超过85%,且以一般纳税人为主。
改革前交通运输及其辅助行业均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营改增”后分别提高到11%和6%,名义税率提高;同时,由于油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大多不能有效抵扣,且行业设备又多为耐用品,也不能像原材料一样获得进项税抵扣,种种因素综合下来导致税负上升超过了10%。
同时,据我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也表明,2008-2010年期间,货物运输企业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9%左右,而“营改增”试点后则增至4%以上。
此外,某些试点行业具体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比如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范围较为宽泛。
企业难以判断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在缴纳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商标使用权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同时,在试点方案中,对于商标权转让,也没有明确说明是商标使用权还是商标所有权的转让。
据武汉市地税局2012年初对20家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查反映,17家企业税负增加。
增加的税负在过渡期需要财政安排补助。
以湖北公路客运集团为个案来看,湖北公路客运集团下属有20个分支公司,除了两个靠物业租赁未涉及客运外,其他18个公司都在此次试点范围内。
根据规定,道路运输业各项营运成本中,只有新购车辆、车辆维修、燃油、日常办公、营业用水等支出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占营运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路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均不属于该范围。
经测算,集团一年流转税是3000万元,“营改增”后每年上升到5000万元。
原因为:
公路客运企业购进车辆等固定资产,虽可做进项税抵扣,但车辆的更新周期较长。
该集团是6年更换一次车辆,每年更新率只有10%。
车辆购置的进项税抵扣效果也十分有限。
“现在的客运企业,大多是成立多年的国有企业,购买车辆毕竟有限,顶多是更新。
”据调查,公路企业能够进行抵扣的只有45%,包括加油、车辆更新等。
抵扣项只有达到72%,才能与以往持平。
之前营业税是按照营收额的3%征收,改为增值税之后,税率上调至11%,抵扣项又太低,造成的局面就是公路客运企业税负大幅度上升。
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为平衡税负、配合改革,我省同步出台补贴政策,若全由地方财政负担,将增加地方财政支出。
同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新增增值税省集中50%,若“营改增”后我省不同步调整政策,地方则将增加上缴负担。
(三)财政政策配套实施存在难度——与上海的区别
尽管在“营改增”过渡期,相关增值税继续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收入则归地方,这一设计是对现有分税体制的一种完善。
但是,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由国税征收,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营业税则为地税征收,全部归属地方。
因此,中央与地方存在着利益博弈将是此项改革面临的一大问题。
然而,在地税国税不分家的上海并不涉及这一问题,税收改革、财政补贴均可在内部进行,操作相对便利,难有经验可借鉴。
从我省来看,财政、国税、地税条口分割,国税属中央直管、地税由省级统管、财政隶属当地政府,又涉及财政“省管县”体制,市县财政两级无法直接对接。
因此,“营改增”将成为一项跨多级政府和部门间的改革工程。
我省将在政策协调,税源划分,体制分配,优惠政策实施等多方面将面临各种困难。
同时,企业还需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的双重管理与稽查,提高了征税成本。
(四)减税效果不明显,结构性减税力度仍显不足
按现行政策实施效果来看,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较为明显,一般纳税人税负则有增有降,基本持平。
由于进入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模占比很低,实际减税效果并不明显。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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