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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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贵州省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1.7 应急处置程序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2.1.2 办事机构
2.1.3 工作机构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3 各级各类学校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理
4.3 组织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4.6 信息发布
5 事后恢复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宣传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队伍建设
6.4 财力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公共设施
6.7 科技支撑
7 奖惩
7.1 表彰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贵州省教育系统各类火灾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火灾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各类火灾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火灾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活火灾
生活用火一般是指人们的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点蚊香、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等,由生活用火造成的火灾称为生活火灾。
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发展,炊事、取暖用火的能源选择日益广泛,有燃气、燃煤、燃油、烧柴、用电等多种形式。
学生生活用火造成火灾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也多种多样,主要有:
在宿舍内违章乱用燃气、燃油、电器等;火源位置接近可燃物;乱拉电源线路,电线穿梭于可燃物中间;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大功率照明设备,用纸张、可燃布料做灯罩;躺在床上吸烟、乱扔烟头;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玩火等。
(2)电气火灾
目前大学生拥有大量的电器设备,大到电视机、电脑、录音机,小到台灯、充电器、电吹风,还有违规购置的电热毯、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
不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操作致使电源短路、接点接触电阻过大、负荷增大等引起电气火灾的隐患增多。
不合格电器设备的使用,也是致灾因素,尤其是电热器的大量不规范使用,极易引发火灾。
(3)自然现象火灾
自然现象火灾不常见,这类火灾基本有两种:
一种是雷电,一种是物质的自然。
雷电是常见的自然现象,它是大气层运动产生高压静电再行放电,放电电压有时达到几万伏,释放能量巨大,当作用于地球表面时,具有相当大的破坏性。
它产生的电弧可为引起火灾的直接火源,摧毁建筑物或窜入其他设备引起多种形式的火灾。
预防雷电火灾就必须合理安装避雷设施。
自燃是物质自行燃烧的现象。
如黄磷、锌粉、铝粉等燃点低的一类物质在自然环境下就可燃烧;钾、钠等碱金属遇水即剧烈燃烧;不干的柴草、煤泥、沾油的化纤、棉纱等大量堆积,经生物作用或氧化作用积聚大量热量,使物质达到自燃点而自行燃烧发生火灾。
对自燃物品一定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手段加强日常管理,特别是对化学试剂室要加强管理。
(4)人为纵火
纵火特别是夜间纵火,有较大的危害性。
纵火一般有其目的,有旨在毁灭证据、逃避罪责或破坏经济建设等多种形式的刑事犯罪分子纵火,还有旨在烧毁他人财产或危害他人生命的私仇纵火等。
这类纵火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
另外,还有精神病人纵火,是由于病人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而产生的,所以,精神病的监护人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
(5)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火灾安全事故。
1.4 分类分级
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火灾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标准,需要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
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火灾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重大事件(Ⅱ级)标准,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调动教育系统以外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
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火灾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较大事件(Ⅲ级)标准,需要省教育厅调度教育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处置的各级各类学校火灾安全事故。
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教育部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火灾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般事件(Ⅳ级)标准,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能够处置的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
要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以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把火灾安全事故控制重点放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发生火灾安全事故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辖内学校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办在各市、州的高等学校(包括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发生火灾安全事故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报告省教育厅。
省委直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中学发生火灾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省教育厅和省市相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级别分别启动相应工作预案,同时报主管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把手”(民办教育机构法人代表)是维护本部门、本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发生公共事件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
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和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从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
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6 应急预案体系
教育系统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教育系统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教育系统应对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教育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校园火灾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实施。
(3)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
各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4)学校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相应的应急预案。
(5)具体工作应急预案。
针对某个阶段、某项具体工作或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管、牵头或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校园火灾预防工作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教育厅
2.1.1 领导机构
教育厅成立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工作组成员由厅办公室、安全稳定处、法规处、人事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民教处、师范处、社政处、学生处、体卫艺处、监察室、民办教育处、省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教育报刊社、教育工会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各类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
必要时,派出教育厅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相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教育部或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2.1.2 办事机构
教育厅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稳定处,承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履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指导教育系统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队伍培训等应急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贵州省教育系统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推动教育系统应急平台、专家队伍以及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做好教育系统特别重大和重大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1.3 工作机构
教育厅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由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牵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同志任成员,具体负责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牵头组织相关类别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协助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与应对工作。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是当地教育系统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负责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各类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比照省教育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职责,结合实际,设立火灾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领导、指挥、协调学校火灾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支持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有关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3 各级各类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是本校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设置工作机构或设定专兼职人员,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负责本校各类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教育厅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各处室(单位)可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如法律、公共卫生、水文地质、建筑等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宿舍防火
宿舍(公寓)是各级各类学校的防火重点部位之一,全面做好宿舍(公寓)防火工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杜绝宿舍(公寓)发生火灾事故,学生要做到十戒:
一戒私自乱拉电源线路,避免电线缠绕在金属床架上或穿行于可燃物中间,避免接线板被可燃物覆盖。
二戒违规使用电热器具。
三戒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戒使用电器无人看管,必须人走断电。
五戒明火照明,灯泡照明不得用可燃物作灯罩,床头灯宜用冷光源灯管。
六戒床上吸烟、室内乱扔烟头、乱丢火种。
七戒室内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八戒室内存入易燃易爆物品。
九戒室内做饭。
十戒使用假、冒、伪劣电器。
3.1.2实验室防火
实验室风干机、烤箱、高压灭菌锅、电炉等大功率电热器具多,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多(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系指国家标准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物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和氧化剂、过氧化剂以及具有易燃特性的部分毒害品和腐蚀品。
)易燃易爆化学药品遇火或受到磨擦、撞击、震动、高热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即可引起燃烧和爆炸,因而火灾危险极大。
其他火源种类也较多,所以导致实验室火灾的因素很多。
实验室防火不仅仅是消防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师生文明素质的重要体现。
实验室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人员伤亡大、难于扑救,是高校历来的防火重点部位,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提出严格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实验室消防安全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①应充分做好实验前的准备,熟悉实验内容,掌握实验步骤。
进行实验时,严格按实验规程操作,防止因不规范操作造成火灾。
②服从实验指导老师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室纪律,禁止在实验室玩耍、打闹,防止打破仪器设备酿成火灾。
③严禁摆弄与实验无关的设备和药品,特别是电热设备。
④非实验需要,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和其他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实验室,减少实验室致灾因素。
⑤严禁闲杂人员特别是小孩进入实验室,防止因外人的违章行为导致火灾。
⑥严禁在实验室居住,更不能在实验室内及附近使用生活用火,特别是不能使用明火,更不准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引燃室内易燃物和其他可燃物发生火灾。
⑦注意电热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正在使用的电热器具不准接近可燃物。
⑧严格实验室用电制度,用电及电器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⑨详细掌握所处实验室内药品的化学特性,严禁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药品混装、混放,实验剩余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处理,严禁带走或倒入下水道。
⑩每一名师生都要时时保持警惕,强化火灾预防意识,如发生火灾,应立即扑救和报警,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3.1.3公共场所防火
随着学校特别是高校建设发展,教室、餐厅、歌厅、舞厅、放映厅、网吧、图书馆、健身房等处,人员往来频繁、密度大。
公共场所管理松散,部分师生防火意识不强,室内装修使用可燃物质、有毒材料多,用电量高,高热量照明设备多,空间大,吸烟者多,乱扔烟头、火种现象严重等诸多因素,都是严重的火灾隐患。
这些地方易发生重大火灾,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应加强防范。
因此,学生在公共场所滞留时,应掌握如下防火知识和方法:
①清醒认识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时刻提防。
②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防火规定,摒弃一切不利于防火的行为。
③进入公共场所,首先要了解所处场所的情况,熟悉防火通道。
④善于及时发现初起火灾,做出准确判断,能及时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形成蔓延难以扑救时要立即疏散逃生。
⑤要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及时帮助遭受伤害的人员迅速撤离、脱险。
3.1.4楼房防火
楼房与平房相比,防火的侧重面不同。
楼房一旦着火,楼梯通道往往被烟火封住,电梯也往往因断电停运,楼内人员难于逃离,加上扑救困难,所以楼房着火很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
楼房防火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管好火源。
液化石油气灶要放在厨房或单独的房间里,不要和煤炉在同一个房间里使用。
房间要保持通气良好,无论使用液化石油气灶、煤气灶或炉火时,人都不可离开,发现漏气或意外事故,要及时采取扑救措施。
②使用电器设备不要超负荷,不要随便更改或乱拉电线,不用时,要及时关上开关。
③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要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④阳台不要堆放废纸、木料等可燃物。
⑤不要在垃圾道内烧废纸、刨花等废弃物。
3.2预警
3.2.1在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处室(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实到实处。
3.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火灾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处室(单位)要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定期向厅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2.3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火灾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
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厅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材料,厅办公室组织实施。
3.2.4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校园火灾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 应急处理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原则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①迅速: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②准确:
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③直报:
发生Ⅰ级、Ⅱ级事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省教育厅,同时报地方党委、政府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情况特殊的,还应向当地公安等机关报告。
④续报:
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4.1.2报告方式
①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收到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校园火灾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厅办公室按信息报告程序报厅分管领导,通报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并及时将上级领导、厅领导作出的处置意见传达给有关处室(单位)。
②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火灾安全事故执行电话报告后,厅办公室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厅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及副主任,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重大信息,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要根据领导意见,编发《情况反映》、《教育要情专报》等,报告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视事件情况和性质,报送省维稳办、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
4.2 先期处置
教育系统的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力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有关专业部门或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3 组织协调
①各级各类学校负责本校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学校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教育系统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事发地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相关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超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处置能力的,根据校园火灾安全事故的类别、特点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及时依法报请相应的专业部门派出专门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需要教育部门处置的校园火灾安全事故,教育部门应派出工作组、启动或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校园火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内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新闻信息、复学复课、恢复重建、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4.4 处置措施
4.4.1事发应急反应
①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教育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②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启动专项预案,并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党委、行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教育部、省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③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厅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深入事发地或学校,指导、协助其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事发地党委、政府或学校统一领导、指挥教育等相关部门或各院系开展处置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直有关部门。
必要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增加相关处室、单位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处置工作,并依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请求省直相关部门支援、配合。
④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厅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处室(单位)指导、协助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具体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厅应急指挥部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及时报教育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决定是否按Ⅲ级事件处置。
4.4.2事发现场救助
(一)报警。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使受警单位和部门可及时组织人员、物资进行抢险,有效控制火势蔓延,减少公私财产和人员伤亡损失。
由于错误估计自己的灭火能力、怕追究责任或影响声誉、不会报警、惊慌失措忘记报警及错误认为消防队灭火要钱等种种原因,导致人们不能准确、及时报警,贻误时机,使许多小火变成了大火灾,教训极为惨痛。
所以无论火灾大小,都要及时报警,不应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另外,除了及时报警外,还要准确掌握报警方法:
①发现火警,应准确拨打消防报警电话:
一般火警,向保卫处报告;如果火势较大,蔓延迅速,预计难以控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可就地拨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②详细反映火警情况:
报警时应说明发生火警的单位与地点、着火物种类、现场有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雾火光火势大小、现场及周边的供水条件、报警人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要素。
③报警后,要派人在有关的路口等待,接应消防车辆和人员顺利赶往现场。
④向有关部门报警后,还应向周围人员报警,吁请周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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