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卷四班卜开明民诉讲义.docx
- 文档编号:10786570
- 上传时间:2023-05-27
- 格式:DOCX
- 页数:35
- 大小:38.16KB
政法英杰卷四班卜开明民诉讲义.docx
《政法英杰卷四班卜开明民诉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法英杰卷四班卜开明民诉讲义.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政法英杰卷四班卜开明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2007年1月8日,武汉市鸿运食品厂和广州市思可达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
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
经过协商,双方负责人于2007年12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约定:
“凡因执行2007年1月8日供货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武汉市的仲裁机构解决”。
【问题】
1.食品厂和商场于2007年12月18日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
3.如果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
【正确答案】
1.该仲裁协议有效。
首先,根据《仲裁法解释》,电子邮件是符合仲裁法要求的其他书面形式,因此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其次,该协议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武汉市的仲裁委员会,但鉴于武汉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武汉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
3.可以继续进行仲裁。
因为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
即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
【考点集成】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重点掌握新实施的《仲裁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例如,第1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
《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仲裁协议和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仲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案例2仲裁的审理与仲裁裁决
日本佐川公司与中国万盛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
佐川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盛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万盛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万盛公司则反请求佐川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佐川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结。
万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佐川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此万盛公司以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
1.佐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2.万盛公司的反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3.万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能起诉,应向什么法院起诉?
如不能起诉,请说明理由。
4.佐川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为什么?
5.万盛公司提请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佐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有关规定,仲裁中,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然后由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万盛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贸仲规则》第13条第一项规定: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万盛公司的反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即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或者在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而延长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
3.万盛公司若不服仲裁裁决的话,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并且《贸仲规则》第43条第八项也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九天考资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因此,万盛公司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佐川公司应该向万盛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佐川公司应向万盛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他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万盛公司提请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仲裁法》第31、3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贸仲规则》第22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因此,本案中,在规定时间内佐川公司和万盛公司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万盛公司以此为由不执行仲裁裁决显然是不成立的。
另外,仲裁审理案件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的。
本案中,佐川公司与万盛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公开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庭未公开审理此案并不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万盛公司以此为由不执行仲裁裁决错误。
【考点集成】
1.涉外仲裁的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仲裁的反请求。
《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和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委员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因此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诉讼,也无法寻求上诉等救济途径。
4.仲裁裁决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3民事诉讼管辖
王某与李某于1995年9月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甲市A区且二人户籍也在甲市A区,二人在甲市B区共同经营一个个体商店,该个体商店的营业执照上注明本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李某,但李某因酗酒经常在外闹事甚至有家不归,所以实际上是由王某照料并经营此个体商店。
王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合于1998年5月分居,分居后王某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继续经营其个体商店。
李某自此下落不明,无人知其音讯。
王某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至A区人民法院。
A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又将案件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
B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刚一人独任审理此案。
因李刚与李某系表兄弟,故王某向法院申请回避,后由该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决定李某下落不明,法院遂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并将起诉书副本等送至李某的父母家便视为送达。
【问题】
(1)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3)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错误之处?
假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一名为张三的男子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决其与李某的个体商店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
请问:
(4)张三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5)B区法院对张三的起诉有无管辖权?
【考点集成】
1.地域管辖:
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例外是原告所在地。
重点掌握《适用意见》对几种特殊情况的补充规定。
关于特殊地域管辖,重点是掌握一般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共同海损分担纠纷这九种情况的适用。
关于专属管辖,重点是掌握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纠纷这三种情况的适用。
关于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指定管辖,适用于三种情况: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4诉与诉讼当事人
2005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
2005年1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50万元未付。
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
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问题】
1.2006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
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
属于哪一种类的诉?
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
这一意见是否正确?
为什么?
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
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
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
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九天考资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正确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
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
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法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考点集成】
案例5共同诉讼
花城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区礼华退休后在郊区的老家建了一处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
后来区礼华于2006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个儿子区绍宽、区绍厚、区绍富继承。
三兄弟在市区住房都很宽裕,就商量把郊区的宅院卖掉。
龙家兄弟龙甲和龙乙愿意购买此房。
于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龙家兄弟交付现款2万元。
龙、区两家在达成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因为龙家一时凑不出2万元现金,双方又约定2个月后交付。
2个月时间到了,龙家没有给钱,又过了4个月,区家兄弟多次催促龙甲,龙甲推辞说自己没钱,让他们向龙乙索要房款,并说龙乙正做生意,手头有现金可付款。
于是区家兄弟向龙乙索款又未果。
区家三兄弟于是分别以龙乙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受理后,认为区家三兄弟应为共同原告,将3人的起诉合并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因区绍富出差在外,龙乙便与区绍宽、区绍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龙乙支付18000元作为购房款给区家兄弟。
调解书送达区绍富时,其以当时自己不在场,调解未经其同意为由而拒收,仍坚持要求被告按2万元支付。
【问题】
1.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如何?
为何种类型的诉讼?
2.法院受理时将区家三兄弟列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确?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处?
【正确答案】
1.本案是区家三兄弟与龙家两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区家三兄弟,另一方为龙家两兄弟。
本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区家三兄弟为共同原告,龙家两兄弟为共同被告。
2.法院将三人的起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因为区家三兄弟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都是同一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即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请求龙甲和龙乙给付购房款的请求权。
所以本案属于当事人双方都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即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3.有不妥之处。
人民法院应追加龙甲为共同被告。
因为本案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诉讼,龙甲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
如果龙甲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而不能仅以龙乙为被告进行诉讼。
【考点集成】
关于共同诉讼,应当掌握:
1.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为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因此,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所以要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关键是确认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当事人。
《适用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适用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适用意见》对共同诉讼人的特殊规定。
第43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46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47条: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第50条: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52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53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54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55条: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第56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案例6举证期限
天和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地公司。
天和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双方于2007年7月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在被胁迫的条件下签订的,请求撤销该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被告大地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了答辩状。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并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
在此期间,天和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一审开庭时,天和公司方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合同原件和一位证人的证言。
庭审调查中,被告大地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天和公司解释举证期限较短,未能及时提交证据。
最后法官决定安排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问题】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正确答案】
①一审法院指定15日的举证期限错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②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对原告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进行质证错误。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考点集成】
《证据规定》第33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因此,举证期限既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法 英杰 卷四班卜 开明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