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docx
- 文档编号:10784961
- 上传时间:2023-05-27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0.11KB
工程质量管理.docx
《工程质量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质量管理.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
一、 一般规定
1、项目管理策划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界定重点工序和关键工序,明确其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下列影响因素应列为质量控制点:
(1)、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以及隐藏工程。
(2)、对下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3)、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的工序、部位或对象。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或环节。
(5)、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大的工序或环节。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2、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材料采购、验收、储存,施工过程质量自检、互检、专检,隐蔽工程验收,以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的抽查检验等各环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4、建设单位应负责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
5、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
施工条件发生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签认批复后执行。
6、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认;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7、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69、《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70规范的方法和内容进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建筑节能工程档案应按规定独立成卷册归档。
9、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测评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0、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竣工验收准备。
(2)、编制竣工验收计划。
(3)、组织现场验收。
(4)、进行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申请认证!
(5)、移交竣工资料。
(6)、办理交工手续。
二、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1、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建筑设备等,除应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出厂验报告外,还应对其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新材料(产品)进场时还应查验其性能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
涉及安全、节能、环保等功能的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复验(试),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2、如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就爱你住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后,同样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试)。
复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3、见证取样与送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理质监手续时,应提供负责本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同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2)、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并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件)和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5)、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6)、下列试块(件)和材料应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泥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的掺加剂。
7)、用于地下、屋面、厕浴间的防水材料。
8)、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9)、用于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10)、基岩力学性能试件。
11)、节能材料性能试件。
12)、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件)和材料。
(7)、下列建筑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应按规定数量见证取样:
1)、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2)、用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8)、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范围、取样数量应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9)、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10)、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筑结构工程
1、基槽(坑)、桩基开挖至设计标高,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委派本单位该项目负责人参加。
地基验槽记录必须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五方签字。
2、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4、在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四、装饰装修工程
1、装饰装修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和混凝土墙体、改变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如确需变动,除需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外,还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批准。
2、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可在大雨后或不少于2h的持续淋水后进行检查。
屋面天沟应进行24h蓄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应在防水层和面层(保护层)施工完毕后分别进行不少于24h的蓄水试验。
3、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
质量进行检测,并按工程合同的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水暖、燃气、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电梯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相关资料应填写及时、数据准确、签字手续齐全。
2、电气产品及其它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建筑节能工程
1、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备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2、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3、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七、质量验收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租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均应参加。
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内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八、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工程出现施工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2、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
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3、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执行,工程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方案和重新检查验收的记录等应整理归入工程档案。
九、安全生产管理
1、一般规定: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现场技术负责人、主管工厂和专职安全员监督实施。
2)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 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应由分管经理组织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2)、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遇六级以上风等异常恶劣天气,施工、建立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安全检查。
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项目建立单位应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大的过程作业情况,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安全专项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复查。
十、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及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搭
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等内容,并附有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
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130的规定,模板支架的构造应符合该规范第6.8.1条的要求。
3、禁止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木混搭脚手架。
整体高度超过24m时,禁止使用单排脚手架。
4、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型钢并进行设计计算。
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脚手架管材作为挑梁搭设悬挑式脚手架。
5、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及安迁方案,平台上必须设置明显的荷载限制标志牌。
平台底板必须满铺,应设置临边防护拦(板)固定牢固,材质应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严禁使用钢管和扣件搭设卸料平台,平台外部口应设平台门,平台门应向内开,严禁向外开启。
6、新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开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旧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7、脚手架基础必须夯实平整,排水良好。
搭设时必须设置垫木、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
8、架体与建筑物应按规定拉结,拉结应牢固可靠。
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9、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下的,各组剪刀间距不大于
15m;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10、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严禁有探头跳板,材质应符合要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质量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