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最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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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最终稿
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路径选择
摘要
经过30多年的经济改革,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
因为金融竞争的加剧,传统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银行,证券和保险将共同合作,相互渗透。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业是最缺乏保护的行业,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金融业的严格实行分业管理和经营。
中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金融业相比于国内金融业不仅在资金方面实力雄厚,而且在产品开发,业务方式和管理水平方面也更有优势,因此也更有混业经营的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了迎接外国金融挑战,同时确保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金融业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体制。
中国金融业起步较晚,仍缺乏发达的金融市场和完善的金融创新,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滞后。
承认中国的金融业目前面临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借鉴国外成功做法,找出适合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式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唯一途径。
但中国存款保险的技术创新仍然是远不能与在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
该论文以存款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在比较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讨论我国建立存款保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构想。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分业经营
Abstract
AsapartofFinancialSecurityNet,DepositInsuranceSystem(DIS)hasuniquefimctionsinmaintainingthefinancialstabilityandprotectingthedepositors’interests.Nowadays,DIShasbeenadoptedtodefensethecontagionofbankingriskanddecreasethefinancialcrisisinmanycountries.Withthefurtherdevelopmentofourfinancialsystemreform,ChinahasessentialtobuilduniformDepositInsuranceSystem.Atthesametime,itisveryimportanttoresearchonDepositInsuranceSystem.SothisarticlechoosesDIStoresearchonandanalysessomekeypointsofDIStheoreticallyandpractically,andthenputforwarditsblueprintofDISofChina.Withtheaboveresearch,theauthorwantstomakeeffortstointroduceDISintoChinasoon.
Paperadoptsseveralresearchingmethods,includingcomparing,analogy,demonstrationandcitation,etc.Fromtheartgleoftheimpactofexplicitdepositinsuranceonthebehaviorofbank,Webuildamodelthatmaximizestheequityofstockholderundertheconstraintsofmarketandcost.Usingnlismodel,weanalysisthedifferencesofbanksunderimplicitdepositinsuranceandexplicitdepositinsurance.Weconcludethatthesupervisionlevelofbankincreasesandtheincentiveofmoralhazardofbankdecreaseswiththeinstitutionaltransition.Therefore,itisnecessarytoestablishexplicitdepositinsuranceinordertOdecreasemoralhazard.
Keywords:
DepositInsuranceSystem,Moralrisk,ModeDesign
目录
1存款保险制度概述4
1.1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4
1.2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4
1.3存款保险制度发展4
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5
2.1各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内容5
2.1.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5
2.1.2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6
2.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6
2.2.1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比较6
2.2.2保险费率比较7
2.2.3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比较7
2.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7
2.3.1设立存款保险法律法规8
2.3.2结合本国国情8
2.3.3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模式8
3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8
3.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8
3.1.1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8
3.1.2保持社会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9
3.1.3促进中小银行发展的必然要求9
3.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9
3.2.1有利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9
3.2.2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9
3.2.4促进金融法制建设10
3.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10
3.3.2我国银行目前国有化程度较高,会减弱存款保险制度的正面作用10
3.3.3金融监管力量薄弱,还不能实现有效监管10
3.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11
3.4.1组织模式的设计11
3.4.2融资渠道的设计11
3.4.3保险范围及理赔额度的设计11
3.4.4保险费率的设计12
结论16
1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1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
存款保险制度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以保护存款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金融机构即将出现支付危机或陷入破产困境时,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1.2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
到目前为止,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清晰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因为它对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大多数的存款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资金、知识和能力,不可能的金融机构的声誉、资产管理、经营状况有全面的认识,分析和判断。
所以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其次,可以维护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系统。
存款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有效的保护,避免金融机构对金融行业的崩溃带来的恐慌,金融机构连锁破产的可能性比较小,稳定金融体系,降低金融秩序的混乱。
再次,具有调节功能。
存款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管理与道德风险,一般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权力,有的甚至列入了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
1.3存款保险制度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1933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以存款保险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壮大为特征的。
1929—1933年的大危机使美国9096家银行倒闭破产,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和信心均遭重创。
为了重塑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增强银行的稳定性,监督并促使银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美国政府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该法案规定由政府建立联邦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之后美国又于1934年成立了负责为储蓄与贷款协会办理保险的联邦储蓄与贷款协会保险公司,在1950年,颁布了《存款保险法》,在1970年,信用合作社提供存款保险合作的信用保险股票,从而形成了更复杂的存款保险网络。
98%的美国商业银行在1986年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个阶段: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
从80年代起,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诸如易引发道德风险和有悖于保险基本原则的固定比率收取保费等的缺陷,新立法放松了银行业管制,为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提供了便利,最终导致原来的存款保险制度面临危机。
1991年,《1991年存款保险改革法》颁布了,该法律对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重要的改革.首先改革了赔偿方法,使道德风险被降低了,存款人加强了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将全额赔偿改为比例赔偿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其次为联系存款保费与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
最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了迅速采取纠正行动的自由。
第三个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随着银行业走出困境、展开良性竞争并在平稳中迅速发展,存款保险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三个发展阶段。
2002年,美国根据不断变化的金融形势又出台了两个有关联邦存款保险的法案:
《2002年存款保险安全和公平法》和《2002年联邦存款保险改革法》,其主要内容为:
首先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储备率,使基金在维持固定储备水平,保险费率维持相对稳定状态,并取消其资本充足高级别的金融机构在基金储备率超过指定储备率时就无需交纳保费的规定;其次取消了对存款保险风险定价的限制,最后,对存款保险金额进行上限保护比例,普通的账户存款保险限额提高到130000美元,而且自从2005年以来根据通货膨胀每五年调整一次存款保险限额。
这两个法案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性和公平性,促进现代化建设。
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2.1各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2.1.1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1.1.1资金来源及运用
FDIC是美国国会建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但不需要国会拨款,其资金来源为银行和储蓄机构为存款保险交纳的保险费,以及投资美国国债的收益。
FDIC资金来源主要有投保机构缴纳的保险费,这是存款保险基金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最稳定的资金来源。
同时还有投资收入和存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向其他部门借款,财政部和联邦储备局对其借款的限额为3000亿美元,此外,400亿美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还可以从市场借入。
最后是发行债券的收益和政策给予的特别资助。
2.1.1.2.存款保险费的确定
各存款机构在取得存款保险资格后,必须按时缴纳保险费,存款保费保险费率和基数决定了FDIC收取的保费。
保费基数即为被保险机构的国内存款总额。
FDIC一直实行着1/12%的不变的存款保险费率直至1989年。
自从1991年制订了《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之后,则实行根据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充实度、综合的经营内容的健全性,分为9类,实行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
2.1.1.3.FDIC的职责权限
FDIC存款保险是主要实施者的同时,也是主要的经理人的银行。
主要的职权是对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监督检查。
根据美国联邦法律,FDIC主要负责监督美联储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
FDIC可以要求银行监管的定期报告其经营活动中收入和对其他金融信息进行检查,FDIC检查人员仔细检查银行的各项业务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1.2日本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1.2.1资金来源及运用
日本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于1971年,初始资金为4.5亿日元,其中日本政府日本央行和私人金融机构各出资三分之一,现在日本政府的资本金占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全部资本金的百分之九十五。
JDIC根据存款保险法规定将部分基金资源用于投资国债或由大藏大臣指定的有价证券以及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等获取收益。
2.1.2.2.存款保险费的确定
保险费由日本呢存款保险公司的营运委员会负责制定,二DICJ的营运委员会的意见需要FSA的支持和同意。
JDIC的营业年度为每年4月1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投保机构在JDIC营业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向JDIC缴纳保险费,逾期者需缴滞纳金。
保险费可由保险费率与上一个财年合格存款的总额相乘计算得出。
即以其缴纳保费之日所在营业年度的上一营业年度最后一天的合格存款合计额为基数,除以12乘以应缴纳保费之日所在营业年度的月数和经JDIC委员会决议确定的保险费率,计算的结果即为应纳保费额。
2.1.2.3承保对象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为总部设在日本国内的以下金融机构,并实行强制投保:
(1)信用金库;
(2)银行,包括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托银行、长期信用银行;(3)信用组合和劳动金库。
但是政府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在日本的分支机构,除上述两项之外的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等另设储蓄保险制度不在范围内。
2.2.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
2.2.1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比较
各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公私性质的确定,与其时代背景及各国的具体国情、金融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
综合起来大体上分为以下3种形式:
第一政府出资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如加拿大、英国、美国等)。
第二官方和银行界共同出资创建并管理的存款保险机构(如比利时、荷兰和中国台湾等)。
第三非官方的银行同业公会创办的行业存款保险体系(如德国、法国、瑞士等)。
2.2.2保险费率比较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决心采取固定汇率制度。
所有银行被保险人无论如何它的商务风险,都是一样的速度,运用统一的保险费率。
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初始运行正利用这个固定利率,如日本JDIC单一费率管理系统。
但与此同时,该系统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特别是当费率制度和充分补偿在一起将大大凸显这一问题。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机构风险业务量的增加,由于银行和高风险性低风险的银行缴纳保费的速率是相同的,固定汇率制度设计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和差别费率制度具有降低投保的道德风险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差别费率制度。
差别费率是基于不同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这是一个结合风险溢价率计算,其目的在于介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价机制,以减少对金融机构从事商业过量的高风险资产,加强金融机构自律。
美国FDIC于1993年就采取此种类型的保费收取方式。
(见表1)
表1存款保险机构费率安排
美国
日本
保险费用的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费率
同一的固定费率
当前的保险费用率
分为九档:
从0到27个基点不等
12个基点
2.2.3参保成员与资格管理比较
参保成员,一般国家保险机构定义范围的基础和原则不同,但是从事业务的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可以成为会员。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原则:
不包括他们在其他国家的银行分支机构,在一国境内,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所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见表2)
表2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员
国家
加入方式
成员机构
外资银行机构是否加入
美国
强制与自愿结合
国家银行,联邦储蓄协会,两帮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存贷机构。
储蓄银行以及产业贷款公司
对于吸纳存款的外国银行,按照与美国银行同样标准加入存款保险
日本
强制
普通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信用合作体,劳动银行
外国银行不包括在存款保险范围内
2.3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2.3.1设立存款保险法律法规
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有足够的社会公众的信任。
大多数国家在设计和运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对存款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的必要的法律依据,以保证存款保险和实施过程。
在中国推广法律的今天,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应设计合理的地方法律法规,包括一个清晰的银行存款保险系统的原理、功能、权利、运行方式、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和管理模式。
2.3.2结合本国国情
从整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看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和运行中都充分考虑它的经济形势,金融行业的特点和国情,人们承受能力等,就目前的知识的资料看,也没有发现存款保险系统设计、运行相同的国家,也就是说,没有国家完全照搬其他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在研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们应该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教学,同时更注重研究我国的国情,只有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2.3.3确定合适的保险费率模式
国际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保险费率模式:
那是一个单一的速率模式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模型。
从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利用单一固定的保险费率体系,那就是,保险机构按统一税率的保险费用。
然而,一个单一的固定汇率制度不能反映特定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水平的未来,导致逆向选择风险、道德风险。
3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3.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3.1.1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以来实际上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埋单”,地方政府和中央银行向被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等,或是承担退出机构的债务清偿,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
在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缺乏动力去监督甚至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而银行又可以借助单一的“零费率制”而不用为他们的过度冒险支付额外的成本。
目前,我国各国有控股银行以及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不良率较高、负债率高、风险意识淡薄的现状,与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关。
只有构建起良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才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促进金融业健康稳健运行。
3.1.2保持社会稳定运行的必然要求
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储蓄存款,如果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这可能会导致储蓄存款支付风险。
当前大多数的存款人不知道银行贷款过程需要在很多风险这一现实,同时在一些金融机构和其实有很多呆坏账。
随着社会金融风险意识增强,消费者将很快就学会存款也是有风险的现实。
当许多储户存款也认为他们面临一些风险,他们可能会引发挤兑风潮,这极易造成社会稳定,甚至动荡。
只有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化解银行运营或防止挤兑风险的扩散,并保持稳定运行的整个社会。
3.1.3促进中小银行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以形成竞争局面,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可以促进银行业竞争,提高国有银行效率,推动其改革,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等,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信誉优势,而中小银行由于并不具有这种后盾,在业务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长远发展处于不利地位。
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得市场规则优化,公平竞争在银行间展开,银行间的优势得以平衡,中小银行的发展得以促进。
3.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系统建立保险机构时,由其定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接管保险费,由此建立存款保险基金,投保人一旦发生事故风险,保险机构提供财务援助给申请人,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对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押金抵一种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
亚设。
特殊作用如下:
3.2.1有利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
要求所有金融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存款保险,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当任何一个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的发生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提供某些援助或宣布破产和平衡,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建立银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3.2.2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
众多收入低的存款依赖小额存款保障基本生活、应付不时。
这些小额存款人无法正确评价银行资产质量和复杂财务状况,因此让他们承担银行破产倒闭的损失很不公正。
这样的状况不利于社会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应当至少保护众多小额存款人利益,减少他们对银行状况监督和评估。
3.2.3促进银行公平竞争
中国的金融体系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名誉作担保,相比于中小银行和非国有银行,银行将会有一个天然的优势。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这些金融机构独特的优势,并加强民营银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平竞争,从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3.2.4促进金融法制建设
我国缺乏完善的银行相关法律和必要的金融法规,致使大量不良资产长期普遍存在于我国银行中,一些腐败分子则更是利用权力劫掠银行财产。
没有其他金融法制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直接结果是被保险的银行维护存款人信心的责任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因而银行从事高回报的高风险投资时不用担心失去存款来源,如果他们投资成功那么利润自己持有,失败了却仅损失少量自有资本而大部分损失主要归存款保险机构。
3.3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3.3.1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关心存款安全,提高风险暴露或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一方面,因为赢得了存款担保,执行市场纪律存款人动机降低,缺乏热情。
不仅如此,由于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存款人利益最大化,将会把存款投向存款利率较高的投保银行。
另一方面,在市场纪律松弛,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风险寻求更丰厚的收益。
此外,保险基金由各投保银行共同承担,谨慎的银行支付保险费补贴更高风险。
在一个固定利率的存款保险制度,这种补贴更加明显。
使用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吸引更多的银行的高风险资产管理及投资组合,从而导致行业风险水平的提高。
3.3.2我国银行目前国有化程度较高,会减弱存款保险制度的正面作用
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般不是建立在银行体系经营稳定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政府或国家信用基础之上,是基于对政府的充分可信性和可靠性。
我国在金融机构破产、清盘、存款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基础欠完备以及处理上经验的缺乏,也将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3.3.3金融监管力量薄弱,还不能实现有效监管
历史经验和研究文献表明,金融监管是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市场上,存款者选择银行的过程正是市场监管金融机构风险行为的一种内在机制。
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监管银行风险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管机制随之丧失。
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存款保险对市场纪律的损害。
金融监管当局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是决定能否保证存款保险基金顺利运行的重要因素,但这两点正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所缺失的。
3.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
3.4.1组织模式的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担保制度,该制度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运行环境的变化,其弊端日趋明显,难以抵御经济、金融风险甚至阻碍了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因此,单纯由政府组建存款保险机构不合适,而且财政压力比较大。
但是非政府组织存款保险机构管理的的可能性是小的。
非政府组织在监督参保银行机构虽然有一个更大的权力,但在重大危机来临时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的存款利息,且不能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达不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
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可建立由政府引导,中国人民银行及各种存款的金融机构联合投资,创造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存款保险公司。
这样一方面,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减轻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内在职能协调,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4.2融资渠道的设计
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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