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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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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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管理办法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整建制外包队自带、外租机械)的机械设备统一管理办法.凡公司所辖各单位、各施工现场均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对于上级机关以后颁发的法令、法规,公司将及时做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认真、及时地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机械设备管理政策、法规、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明确一名主管机械安全的领导并配备一名专(兼)职机械管理员。
第二章使用规定
第四条凡公司所属的施工现场需要租赁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必须遵守城建北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需要外租大型机械设备的施工现场,要提前一个月并在当月20号前向公司机械设备招标工作小组(联系人:
工程技术部陈柳林)申报建筑施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各项目经理部要注明使用项目名称、地点、工程概况、需要机型、数量、工期、入场时间、使用时间等。
经工程技术部批复后,由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对外租赁。
第六条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签定文件的要求,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并邀请公司机械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对外租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在进场前进行招标、评标,收集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设备方可租赁,并将有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出租资质、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的设备检测报告、检测合格证、市建委颁发的设备租赁资质统一编号等)留存备案(项目经理部、公司工程技术部各备一份)。
第七条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不得擅自租赁非公司认可的大型施工机械。
若违反本规定未经公司同意自行外租大型起重机械设备的,公司有权要求将设备清除出现场,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酌情处罚。
第八条设备进场前,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机械主管负责办理租赁合同会签,经公司审核认可后方可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拆、装及使用责任。
租赁价格、拆装价格均执行市场价格。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拆、装单位应按照北方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评价,如设备出租单位委托第三方拆装设备的,须由设备产权单位与第三方(拆装单位)签订《设备拆、装委托书》和《设备拆、装合同》,并在机械设备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与拆装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拆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在设备拆、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交项目经理部和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
设备安装前拆装单位应编制设备安装、拆除方案,并经有关单位批准,设备安装完成后由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与设备出租单位、设备拆装单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有关验收表格。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上报公司工程技术部进行确认。
设备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应选择社会信誉好、资金雄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拆、装单位。
对曾与我公司发生过纠纷、摩擦、甚至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企业,任何部门、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都不得再与之合作。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的租赁必须遵循先内(恒森公司)后外的原则,在公司内部不能满足项目部施工生产的情况下,方可选择其他单位的设备租赁。
第十二条中小型施工机械的租赁应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
在租赁锅炉、压力容器(如空气压缩机等)、厂内机动车(如机动反斗车、推土机、装载机等)时,机械出租单位必须出具市技术监督局对该设备颁发的安全检测合格证原件、营业执照、出租资质,并将复印件存各项目部备案待查,不得租赁无证机械。
第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租赁费由设备产权单位直接与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确认并结算。
第十四条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和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有效。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纳入公司管理范围,严格执行公司的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机组人员必须持有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上岗证,并自觉遵守公司和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对于机械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及时修复,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同时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内业资料(资质、验收资料、检查表等资料)进行归档,直至设备出场。
第十八条为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工程技术部组织对租入的机械设备进行每月一到两次检查,在设备检查中若发现有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修理失误、管理不善或其他情况,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人员、单位口头警告、书面批评,严重者将对有关人员、单位处以罚款。
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要不定期的对现场施工机械进行自查工作,并要求起重机械的设备产权单位每月也要对设备进行一到两次检查,并填写“机械设备检查记录表”,(留存一份由项目经理部主管机械的部门存档)。
对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检查出的问题,需要设备产权单位整改的,项目公司或项目经理部要书面通知设备产权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回复项目经理部机械主管部门,由项目机械主管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有权停止机械设备继续作业,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公司与项目经理部应将每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与设备产权单位结算时机械租赁费用的参考。
第十九条各设备产权单位若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进行的,各项目经理部有权按照损失的时间和损失金额扣除部分租赁费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与对方约定若发生以上情况时,付款方有权在支付产权单位租赁费时扣除相应费用)。
第三章外租设备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凡在公司所属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出租单位必须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租赁资质。
二、外租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设备租赁资质统一编号”和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测报告、合格证。
三、外租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拆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拆装人员必须有市建委签发的拆装上岗证书。
四、外租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必须有市建委要求的手续齐全的验收表,并验收合格。
五、塔吊司机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有效、合格的操作证件。
六、机械设备基础必须有技术交底,机械设备拆装必须有方案。
第二十一条凡在公司所属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出租单位必须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租赁资质。
二、外租的施工升降机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设备租赁资质统一编号”和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测报告、合格证。
三、外租的施工升降机的拆装单位必须有市建委签发的拆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拆装人员必须有市建委签发的拆装上岗证书。
四、外租的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必须有市建委要求的手续齐全的验收表,验收合格。
五、升降机司机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有效、合格的操作证件。
六、机械设备基础必须有技术交底,机械设备拆装必须有方案。
第二十二条凡在公司所属现场使用的电动吊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出租单位必须持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租赁资质。
二、外租的电动吊篮必须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
三、外租的电动吊篮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设备租赁资质统一编号”。
四、外租的电动吊篮的拆装人员必须有市建委签发的拆装上岗证书。
五、电动吊篮必须有安全锁,安全锁必须有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凡在公司所属现场使用的外租的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含外施队自带或租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租的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二、外租的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及泵管在安装后由安装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验收。
第二十四条电动卷扬机操作人员,必须持北京市建委签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如持有外省市签发的操作证者,必须到北京市建委签发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卷扬机和提升架的安装必须由设备安装(出租)单位与租用单位项目经理部机械、安全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北京建委签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外省市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经考核换成北京市临时操作证,未换证的一律无效。
电动吊篮的安拆、移位、再安装等项工作,必须由出租单位持有合格上岗证的拆装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单位不得介入上述工作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中小型机械(含外施队自带或租用)操作人员,必须经项目部考试,考试合格的方能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凡在公司所属施工现场使用的外租的大、中、小型机械(含外施队自带或租用),必须符合公司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必须是状况良好的机械设备。
一、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施工现场创建达标工地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有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二、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设备租赁资质统一编号”和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测合格证;电动吊篮必须持有市建委颁发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设备租赁资质统一编号”;供暖用锅炉、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如空气压缩机等)、厂内机动车(如机动反斗车、推土机、装载机等)必须持有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检测合格证。
三、大型施工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中小型机械实行班组长负责制。
四、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操作手,不仅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北京市正式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和指挥(外省市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经考核换成北京市临时操作证,未换证的一律无效),而且在进入现场操作前,需由项目经理部对其进行入场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操作。
五、中、小型施工机械进场安装后,必须经使用单位出租单位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各类施工机械、生产设备应在相应位置悬挂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明机长姓名和机械状态(分合格、不合格、待修、报停)的标识。
七、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单位,必须是持有北京市颁发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拆装资质。
严格遵循资质中规定的等级作业,严禁其超等级安装机械设备。
八、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必须要根据作业条件和工程情况,由拆装单位编制合理的作业方案。
九、机械设备在安装、拆除时,现场应有拆装单位的带班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指挥,同时对参加安装、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交一份留项目部备案。
十、机械设备在安装、拆除时,拆装单位应现场划出安全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其他人员在危险区内停留或穿行,以确保人身安全。
十一、机械设备安装要符合有关规定,基础平实,安装牢固,需要搭设防护的应按要求搭设防护、防砸、防雨棚。
十二、塔吊、施工外用电梯在安装、拆除时,如遇有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安装、拆除作业。
十三、塔吊顶升时,必须使塔吊处于平衡状态,遇有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从事顶升作业。
顶升完毕后,必须经安装单位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十四、大型机械设备超过一定高度需要锚固时,必须由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编制附着锚固方案,保证锚固的连接可靠,锚固后必须经安装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五、大型机械设备在顶升或锚固时,安装单位必须派专人指挥,并负责安全监护,以确保安全。
十六、两台塔吊在同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得低于2米。
十七、多机作业时,应避免各塔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重叠作业时,须由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制定多塔防碰撞安全措施,定好旋转方向和回转半径,并按规定错开高度,以确保臂杆的垂直安全距离和起吊物料时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
同时,积极教育操作人员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十八、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前,设备出租单位与拆装单位、项目经理部与设备出租单位必须签定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协议,分清责任与义务。
十九、混凝土搅拌机安全管理
(一)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
就位后,应放下支脚将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
(二)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三)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起过额定值的5%;
2.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3.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均有防护罩;
4.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一)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
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指方向一致。
(二)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三)检查并较正供水系统的指示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
(四)应检查滑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五)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
(六)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
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七)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八)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理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九)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当操作人员需要进入筒内时,必须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十)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十一)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十二)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二十、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多功能平刨。
二十一、气瓶的安全管理
(一)储存各类气体的气瓶表面,按规定以不同颜色以示区别。
储存不同气体的气瓶必须分别管理。
(二)气瓶存放和使用时距明火必须在10米以上,避免阳光下暴晒,运输时直立放置,不准碰撞。
(三)氧气瓶必须有瓶盖,瓶盖上必须有泄气孔,瓶嘴、瓶阀、减压器严禁沾染油脂,不能与燃气瓶混放。
(四)使用氧气瓶时,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
(五)气瓶上应该配有两道防震圈。
(六)严禁用火烤气瓶。
氧气、乙炔瓶必须要有明显的颜色区别。
(七)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有回火防止器,与氧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九条凡设有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遵守定期检测和检验制度。
第三十条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年审。
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专业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二条起重设备的安装、顶升、附着锚固、拆除必须由同一家单位实施。
设备出租单位无论确定哪家单位从事其设备的拆、装任务,必须保证自始至终是一家单位完成。
若发现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拆、装单位进入现场作业施工的,公司(项目经理部、公司机关)有权责令其出场,并扣除设备出租单位该台设备进出场费用的50%。
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设备出租单位(设备产权)负责,并今后不得与该设备出租单位合作。
第五章事故的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机械事故的上报及处理
一、发生机械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使用,保护事故现场。
二、凡发生大事故、重大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三、若发生一般机械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机械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并及时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若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到公司工程技术部;3小时内报到集团有关部门。
五、对各类机械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即:
(一)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未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发生机械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事故的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抵制违章指挥,制止冒险操作,避免了重大机械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人员,根据事实,经各级评审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内业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有下列规定、制度和办法
一、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制度
二、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四、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奖罚规定
五、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
六、机械设备操作手花名册
第三十八条租赁的塔式起重机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设备出租单位的租赁资质(包括正本和副本一、二)
三、北京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塔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塔吊定检时间周期为2年,超出时间而未与检测的不能投入使用)
四、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统一编号、出厂合格证
五、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六、设备租赁合同、塔吊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塔吊基础技术交底
八、拆、装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
九、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塔吊拆、装技术方案
十一、从事拆装人员的拆装上岗证复印件
十二、北京市建委统一的塔吊验收表格(俗称八张表)
十三、设备出租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对其从事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十四、如果拆装单位为第三方实施的,要有由设备产权单位委托其进行拆装的委托书(委托书上要有双方单位的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十五、拆装单位为第三方实施的,要有设备拆装合同和设备产权单位与拆装单位签定的拆装安全协议(要有双方单位的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十六、设备产权单位与项目部对塔吊司机、信号工的三方联合交底
十七、起重、吊装施工方案
十八、塔吊司机的入场考试卷
十九、设备出租单位对其设备的检查、整改记录
二十、塔吊需要附着锚固时的技术方案
二十一、群塔作业方案
二十二、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基础时,应将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资料和基础设计图归档,如采用灰土回填土作基础时,应将钎探资料和土壤干容量试验资料归档
二十三、隐检记录、基础水平度、垂直度的测量记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注:
一—七;十六、十九条中要求出租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八—十三、二十条中要求拆装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第三十九条租赁的施工外用电梯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设备出租单位的租赁资质(包括正本和副本一、二)
三、北京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施工外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定检时间周期为1年,超出时间而未与检测的不能投入使用)
四、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统一编号、施工外用电梯出厂合格证
五、防坠安全器的检测报告(防坠安全器定检时间周期为2年,超出时间而未与检测的不能投入使用)
六、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七、设备租赁合同、施工外用电梯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八、施工外用电梯基础技术交底
九、拆、装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
十、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施工外用电梯拆、装技术方案
十二、从事拆装人员的拆装上岗证复印件
十三、北京市建委的外梯统一验收表格(俗称八张表)
十四、设备出租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对其从事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十五、如果拆装单位为第三方实施的,要有由设备产权单位委托其进行拆装的委托书(委托书上要有双方单位的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十六、拆装单位为第三方实施的,要有设备拆装合同和设备出租单位与拆装单位签定的拆装安全协议(要有双方单位的签字盖章,方可有效)
十七、外用电梯司机的入场考试卷
十八、设备出租单位对其设备的检查、整改记录
十九、采用钢筋混凝土制作基础时,应将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钢筋资料和基础设计图归档,如采用灰土回填土作基础时,应将钎探资料和土壤干容量试验资料归档
注:
一—八、十八、条中要求出租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九—十四、条中要求拆装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第四十条租赁的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设备出租单位的租赁资质(并非强制要求)
三、产品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和明细表
五、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试验报告(检测报告)
六、设备租赁合同,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七、物料提升机(卷扬机)拆、装技术方案
八、设备出租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对其从事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九、验收表格
十、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十一、设备出租单位对其设备的检查、整改记录
十二、卷扬机操作手的入场考试卷
注:
一~十一条中要求出租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第四十一条租赁的电动吊篮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设备出租单位的租赁资质(包括正本和副本一、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北京市技术监督局或经受权的检测单位颁发的电动吊篮安全锁检验报告
四、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五、设备租赁合同、电动吊蓝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六、电动吊蓝拆、装技术方案
七、从事吊篮拆装人员的拆装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设备出租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对其从事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九、验收表格
十、设备出租单位对其设备的检查、整改记录
注:
以上条款中要求出租单位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复印件无效。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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