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责任协议书3篇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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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责任协议书3篇完整版
安全用电责任协议书3篇
1、严格按照用电安全程序来完成各种用电工作,不能私自安装和乱拉乱接电线。
2、各办公室电源和用电器确定专人分管,即用即开、不用则关,特别是放学、放假,更要特别查看,确保万无一失。
3、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
私自安装、乱搭乱扯者,学校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严格按照用电规程用电,谁主管、谁负责,谁用电、谁负责,若出现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一切责任。
学校签字(签章)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二级分配电箱。
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
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乙方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的手提箱,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小插板。
电源线必须选用无接头、无破损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4、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5、乙方人员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及其它不安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三、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乙方在甲方现场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现场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单位,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证可靠的供电和电网的安全,协议如下:
一、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分界点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用电技术操作规程、用电制度、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用电方指派的专职电工的行为代表乙方行为,电气专职人员必须持高压入网证上岗,严禁无证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操作作业,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3、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4、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5、用电方必须对用电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电防护用品。
6、用电方专职电工必须配合好甲方对用电系统的维护、检查工作,不得推诿。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2、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导致电网不安全运行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用户产权的线路发生任何事故,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用电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四、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2、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
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
供电方:
(签章)用电方:
(签章)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安全用电责任协议书3篇
1、严格按照用电安全程序来完成各种用电工作,不能私自安装和乱拉乱接电线。
2、各办公室电源和用电器确定专人分管,即用即开、不用则关,特别是放学、放假,更要特别查看,确保万无一失。
3、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线路、不得乱搭乱扯。
私自安装、乱搭乱扯者,学校将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4、严格按照用电规程用电,谁主管、谁负责,谁用电、谁负责,若出现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一切责任。
学校签字(签章)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2.负责提供施工电源,并把施工电源送到(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安全标准的二级分配电箱。
并对乙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用电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
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3、乙方在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使用安全可靠合格的手提箱,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小插板。
电源线必须选用无接头、无破损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4、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5、乙方人员不得随意乱接乱拉电源及其它不安全的电气设备,如需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三、双方有关未尽事宜补充条款
乙方在甲方现场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现场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工程完工终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单位,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证可靠的供电和电网的安全,协议如下:
一、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分界点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二、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安全用电技术操作规程、用电制度、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用电方指派的专职电工的行为代表乙方行为,电气专职人员必须持高压入网证上岗,严禁无证电气操作人员进行电气操作作业,如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承担所有后果。
3、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
4、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5、用电方必须对用电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安全用电防护用品。
6、用电方专职电工必须配合好甲方对用电系统的维护、检查工作,不得推诿。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2、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导致电网不安全运行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用户产权的线路发生任何事故,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
用电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四、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2、本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日止。
协议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
供电方:
(签章)用电方:
(签章)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3篇
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一:
大学生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离校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本安全责任书由各班级与学生签订。
一、学生在离校期间,学生回家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视为学生在假期间正式回家。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离开学校。
学生离校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学生在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淮北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及学校其他各项外出离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三、学生在离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学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离校期间,学生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五、学生在离校期间,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在离校期间,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八、学生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
损坏或故意损坏公物的,责任自负;
九、学生在离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因个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十、学生在离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班级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班级:
辅导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二:
为明确学校和学生在假期间的安全责任与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特拟订如下安全责任书。
本安全责任书学校与学生签订。
一、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经学生家长和学校领导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视为学生在假期间正式回家。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自行离开学校。
学生假期间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事件,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二、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生管理手册》及学校其他各项外出离校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并向学校做出安全承诺;
三、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并给学校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责任;
四、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学生要遵守交通法规,因违反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五、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在校外发生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责任自负;
六、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由此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
七、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如因个人保管不善的原因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八、学生在假期离校期间,由于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因学生本人或他人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此安全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学校(盖章):
南阳市仲景卫生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签字:
年月日家长签字:
年月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离校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三:
长假期间离校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学院
乙方:
呼伦贝尔学院_____学院___级_________班_________同学
协议内容:
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强化学生纪律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我院学生管理要求长假期间请假离校的学生要注意个人安全,乙方在请假外出做到“三要”、“三不准”:
遇有线索要报告,遇有群体性聚集的场合要离开,遇有紧急情况和要挟要求救;做到不准参与聚集、串联与游行,不准接受任何采访,不准夜不归宿,离校期间乙方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本人签字:
年月日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
学院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你离校前,院、系辅导员或班主任是否对你进行了安全教育?
_____(是或否)与家长沟通情况:
年月日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3篇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一: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
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
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损害事件不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所致;(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住校生原则上只能在规定时间才可出校,若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造成的事故者,责任自负。
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他人承担责任。
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害事件,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1、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有关要求和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
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2、学校应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又不属学生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故意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或监护人负责;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负责。
13、严禁学生私自到河塘、沟堰等处洗澡,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限入保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进行协商调解。
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该协议书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学生及学生家长留一份。
甲方(盖章):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
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大学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二:
大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强化学生的纪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责任,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台州学院学生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校园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的人身安全。
因为下列各种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任何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责任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提高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如果出现下列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生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未向学校汇报的;
(三)学生违反实验操作规则的;
(四)学生私用电器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个人或学生社团组织外出活动的;
(七)学生在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八)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发生的;
(九)寒暑假期间学生在校外或者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及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学生参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的。
三、其他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而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行为不慎引起人身伤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他人故意侵害学生的,由侵害人承担责任;
(四)学生因行为不慎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故意侵害他人的,由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
(一)本协议适应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五)本协议解释权在学生处。
甲方:
(盖章)乙方:
学生(签名)
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篇三:
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校、家长及学生三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
1、保证上好安全教育课,让学生熟悉必要的安全常识。
2、督促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3、依法治教,规范教职工的教育行为。
4、学生出现病、伤等意外事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如设法送往医院,通知家长以及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协调处理事故等)。
二、家长
1、利用子女在家的时间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子女在校遵章守纪。
3、将子女参加人身保险。
4、非正常放假时间子女回家或在家逗留,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5、正常放假时间,子女不按常规回到家中,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6、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及时了解子女在校的表现情况。
7、不给子女包摩的、货车及运行不良的车辆。
8、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三、学生
1、认真听好安全教育课,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
在校遵章守纪,不得干违法乱纪的事。
3、不得擅自离校,在校外游荡,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得在校外娱乐场所游玩、赌博等。
4、不爬栏杆、不翻门窗、堡坎和围墙等。
5、上实验课,听从实验员指挥,不违规操作;体育课动作要规范。
6、不带凶器进校参与打架斗殴。
7、不购买、不吃、不饮变质食品、饮料,以防中毒。
8、不私自下塘下河洗澡,严防溺水。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
10、生病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11、出校门横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走要注意行驶车辆。
12、同学之间玩耍不出格。
在教室、楼道、上、下楼梯、开会、看电影进出等,不要推拉拥挤。
13、来校、返家途中乘船、赶车注意安全,如遇危险应注意避免。
14、不玩耍一切不安全的物品,如玩具枪、炸药等,不做不安全的游戏。
15、主动参加人身保险。
四、出现下列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五、此协议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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