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珠海二手房交易税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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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珠海二手房交易税费
最新珠海二手房交易税费_2011珠海二手房交易税费
税费名称
出售方
购买方
备注
合同公证费
总房款×0.3%
————
由引发方承担
合同印花税
总房款×0.05%
总房款×0.05%
双方(暂免征收)
交易手续费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双方
交易登记费
————
80元/套
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抵押登记费
————
80元/套
配图费
————
25元/张
权怔印花税
————
5元/本
贷款保险费、担保费
————
贷款额×系数
契税
普通住宅
————
总房款×1%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非普通住宅
————
总房款×3%
营业税
普通住宅
5年内
房款总额×5.6%
————
售后公房和动迁房首次转让可免征营业税(注:
售后公房须有凭证,动迁房应该是唯一一套拿房的动迁房,须有证明)
5年上
免征
非普通住宅
5年内
总房款×5.6%
————
5年上
房款差额×5.6%
所得税
普通住宅
总房款×1%或利润×20%
————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先以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保证金。
3、经查询无法确认利润的按照普通住宅总房款的1%非普通住宅总房款的2%缴纳。
非普通住宅
总房款×1%或利润×20%
————
F1:
个人住房买卖(含抵债)
发布时间:
2013-11-11
说明:
普通住房的标准:
(1)容积率1.0以上;
(2)符合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条件之一的;(3)主城区范围内住房转让价17458.47元/平方米以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含本数,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适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一、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并在空白处由资料提交人签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时交易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签名、押印。
)
(一)所需基本资料
基本资料
1、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抵债协议)。
(交易一方为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合同需经公证)
2、房地产权属证明(如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过户或委托拍卖的,须提供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表》(加盖查询专用章)。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若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若经公证的委托书上的委托人身份证姓名、住址及号码与复印件相一致,可不用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
4、如果申请资料注明的房产地址仍是旧地址的,则需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号证明。
5、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前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及公证书或协议书(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提供,可到房地产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复印,加盖查询专用章)。
6、如果买方产权来源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过户的,需提供民事裁定或仲裁决定书(以上第1点和第3点资料可不提供)。
7、属法院委托拍卖的,以上第1点要求的资料改为成交确认书。
8、地税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9、上列资料中提及的公证文书应提供原件。
补充资料
商品房
取得房地产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房地产原购入发票或房地产登记中心提供的能反映原购入价的资料复印件,提供单位须盖核对章(来源为非购置的可不提供本点要求的资料)。
如果属于2005年8月1日后购入的二手房地产,则必须提供原购入发票。
房改房
原支付房款的收据、原购房合同(若纳税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出证时间已满5年的,可不提供本点资料)。
回迁房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补偿房产建成后确定房号的统一抽签时间或实际办理补偿房产的交接时间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转让自用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所需补充资料
未婚、离婚的纳税人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婚或离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局或婚姻主管部门(没有民政局的)的婚姻登记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3、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户口所在地为珠海市市区的以及外省的,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已婚的纳税人
1、结婚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各自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纳税人提供户口本原件有困难的,可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包括配偶)的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4、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包括配偶)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户口所在地为珠海市市区的以及外省的,无需提供该项资料)。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籍人士
家庭成员关系的公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须能反映婚姻状况,香港人士到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或香港婚姻登记处;澳门人士,到澳门身份证明局或民事登记局;台湾人士提供户籍本)并出具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备注:
无住房证明、唯一住房证明、未婚证明和离婚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个月,并以成交日纳税人的实际房产及婚姻情况为准。
(三)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所需补充资料
纳税人成年的
未婚的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户口本;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或婚姻主管部门(没有民政局的)的未婚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户口所在地为外省的可不提供户口所在地的证明)
已婚的
1、结婚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无住房证明原件;(户口所在地为外省的可不提供户口所在地的证明)
3、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应提供各自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纳税人提供户口本原件有困难的,如挂靠在集体户口上的,可以只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离婚的
1、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裁定书和离婚后未再婚的证明;
2、户口本;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产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户口所在地为外省的可不提供户口所在地证明)。
纳税人未成年的
1、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及户口本;父母离异的,提供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裁定书;
3、房产所在地及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的无住房证明原件。
(户口所在地为外省的可不提供户口所在地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籍人士
家庭成员关系的公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须能反映婚姻及未成年子女状况,香港人士到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澳门人士,到澳门身份证明局;台湾人士提供户籍本)并出具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备注:
无住房证明、唯一住房证明、未婚证明和离婚证明的有效期均为1个月,并以成交日纳税人的实际房产及婚姻情况为准。
二、税费计算
(一)卖方应缴税费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回迁房、房改房及来源为购入(包括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形式取得的住房)的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
购买年限
计算公式
不足5年的住房
营业税及附加=转让价×5.6%
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包括属非普通住房的回迁房)
营业税及附加=(转让价-原购入价)×5.6%
注:
回迁房的原购入价可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计算,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如拆迁办)发文明确拆迁项目现金补偿价的,可按补偿价计算抵减。
超过5年(含5年)的房改房、普通住房(包括属普通住房的回迁房)
免税
(2)转让来源为非购入的非普通住房及普通住房,不论何时转让,均按全额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
2、个人所得税
(1)相关政策
①按现转让价减房产原值的差额,再减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税率为20%。
②个人转让除房改房外的其他住房,同时满足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两个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
a、“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b、“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广东省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2)房屋原值的判定
房产来源(性质)
房屋原值
购入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受赠
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离婚析产
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回迁房
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
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
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3)减除项目的定义及范围
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
②合理费用是指: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评估费、中介佣金等费用。
A、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的发票(发票上必须详细列明建材产品或服务项目的内容、单价),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和房产地址分别与转让房屋产权人和现转让房屋地址一致的,填写《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其住房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B、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凭银行开具的电子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详细的房产地址及贷款期间)以及房产按揭贷款合同原件,经税务机关查实无误后,其向银行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可据实扣除。
C、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注明房屋权属人姓名和地址的有效证明(如发票或财政收据),可据实扣除。
(二)买方应缴税费
1、契税
契税税率为3%。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1.5%)。
对个人购买90㎡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印花税
按新房地产证本数计,每本5元贴花。
三、购房时间的判定
房产性质
房产来源
购房时间
商品房
购入
以房屋权属证出证的时间或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计算(分次缴纳契税的,以首次时间为准),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
按照发生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
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房改房
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回迁房
以补偿房产建成后确定房号的统一抽签时间或实际办理补偿房产的交接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四、办理程序
办理步骤
业务项目
办理地点
第一步
计核税费
市区:
吉大九洲大道中1146号海珠大厦三楼(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3379721。
斗门区:
斗门区井岸镇新建三巷十号二楼(城区税务分局),咨询电话:
5534229。
金湾区:
红旗镇南翔路36号(红旗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7239088。
经济技术开发区:
珠海市南水镇南港大道中税务楼二楼(高栏港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
7712906。
第二步
缴纳税费
第三步
领取征免税证明
五、办理时限
两个工作日(涉及减免税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须知
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上门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通过公证委托他人或经珠海市地税局对外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声明:
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0756-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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