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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
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
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
(5)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
(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
(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
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
(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
(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
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
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下面做几点小的阐述。
“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受到他的效果。
”刑事古典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基于自由意志论,提倡心理强制的理论,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基于自己的欲望而行动。
欲望得到满足,就得到一种“快感”。
如果刑罚会给行为人以痛苦,他就会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所选择,当他衡量到控制欲望所产生的不快,小于受刑的痛苦时,自然就会放弃犯罪。
这就是防止犯罪的前进条件。
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
①制定对特定犯罪行为将处以特定刑罚的刑事法律;②预先公布刑法,借以抑制其犯罪冲动;③有罪必罚,使大家对法律有现实感,从而加强人们的畏惧。
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对于死刑,每次以死刑为国家树立借鉴都需一次犯罪,可是,有了终身苦役刑,只一次犯罪就为国家提供无数长存的借鉴。
那么,死刑为了变得有用,即不停保持威慑力,就必然要改变它本应达到的目的,即使犯死刑罪的人从无.“这就意味着它要想是有用的,就应当同时是无用的。
”这也应构成贝卡里亚赞成死刑废除的一原因。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却仍然是必要的的呢?
”如果不确立他们中的某一主导地位,他们就会干扰公共利益,社会似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和聚合力。
但是实行强迫命令的人应凭借一种公认权威,这样才符合人类真正利益。
而为了勉强维持他们空虚的永恒地位而诉诸权威和强力,这就是对公意的强奸。
对于通奸,同性恋,溺婴等难以证明的犯罪,作者虽然么有认为应减小对他们的正当威慑,却也提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
”看来贝卡里亚对这类犯罪的刑罚还是有微词的。
如通奸是异性间强烈的吸引,按这种取向却与不应与他结合的人重叠了;同性恋是从在青春汇集处所进行的教育中获得力量;溺婴则是屈从于自己的软弱或禁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所犯下的罪。
“对于从本质上来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说,刑罚变成了一种刺激。
”
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
(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
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
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这些均可在《论犯罪与刑罚》中看到影子。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为往圣继绝学”之法学人才培养的思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中世纪的欧洲是黑暗的,罪犯经常被当作祭品被处死,其所受刑罚极其残酷血腥,《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此外,欧洲大地上四处林立的宗教裁判所,就是一个个现世的炼狱。
即使到了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的刑法与中世纪相比也没有多大的变化。
拷问在各专制集权国家成为获取口供的一种合法的、普遍盛行的手段。
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拷问方法至少有40种。
罪刑擅断、酷刑威吓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行为的迫害,已经发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着启蒙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的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
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一他何以完成如此巨著
——“20多岁的他,如何书写昨天的故事”
惊叹的同时,我也产生了一个疑问:
一个年仅26岁的青年,这么年轻,为何能够写出具有如此深刻思想的巨著呢?
从他的传记中,我了解到,“贝卡里亚1738年出生在米兰一个古老的家族中,从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因为与妻子的自由婚姻与家庭决裂。
在忍受着经济上的贫困的同时,他的精神生活异常丰富。
他参加了由经济学家皮德罗组织的小社团拳头社,这个小社团由一些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组成。
他们每晚聚会,共同阅读、探讨。
1764年,26岁的他就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立刻引起了轰动。
甚至惊动了法国的启蒙大师伏尔泰等人,法国著名作家莫雷莱立刻将其翻译成法文,并代表法国学者邀请贝卡里亚去法国访问。
伏尔泰亲自写了对《论犯罪与刑罚》的评论。
更让人记忆深刻的是,贝卡里亚在当时宗教势力和专制势力还比较庞大的时候,发表揭露和谴责刑讯逼供、呼吁废除死刑的言论是承担了巨大的风险的。
但他得到了来自学术界和开明的政府官员的保护。
正是这样的比较宽松的言论空间使启蒙时期的欧洲给我们贡献了一个又一个伟大的学者。
”
我大胆地将巨人之成长路线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参加社团
毋庸置疑,他所参加的学术社团对他的帮助是非常大的。
主要有三点:
一、在他参加的学社团体中,他跟他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使他的思想得到了开阔。
二、在学术辩论中,他得以了解当时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发表自己的见解,也在别人的反驳中完善自己的思维体系,取长补短中,他得到了不断的成长;三、该书的完成也得到了他的社团的成员的不少帮助。
可以说,缺少这样一个学术环境,贝卡里亚很难成就如此深刻的思想。
(二)
博览群书,勤于思考
贝卡里亚经常引述来自他非常熟悉的作者们的真知灼见,这些作者包括:
达兰贝尔,狄德罗,布丰,休谟,孔狄亚克,孟德斯鸠,爱尔维修。
他说道:
“他们不朽的作品,我阅读了一遍又一遍。
它们是我白日里全神贯注的目标,黑夜里冥思苦想的对象。
”爱尔维修的著作《精神论》。
在此书中,作者认为善恶取决于气候唤醒了贝卡里亚对于人性的所有无知和痛苦的注意。
可见,他是一个勤于思考的人,身处启蒙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在那个时期接触的各种启蒙思想对他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体现的人权思想,就与当时的思想一脉相承。
(三)兴趣广泛
刑法并不是贝卡里亚的主攻方向,从他发表的其它文章中,可以看出他的兴趣广泛,我想广泛的兴趣造就了他开阔的思维和对问题的深刻洞悉能力。
其他著作有:
《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体系的本质研究》;《贸易与公共管理论述》;《量重与度量单位统一的课题研究》等。
在以上著作中,《体系的本质研究》这本书对语言的结构产生了精妙的影响。
在该书以及《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这两本书中,作者略微提到了两个原理:
快乐和悲哀的表达以及对象的模仿。
这两本书发表在贝卡里亚主办的《闲聊》杂志上,并于年由莫雷利特翻译成法语。
《贸易与公共管理论述》一书则由孔帕雷翻译为法语。
(四)文笔优美、道理简单
很多其它的经典之作往往有太多的玄言玄语,让人似懂非懂。
与其他经典著作的晦涩难懂相比,《论犯罪与刑罚》则像是一本文笔十分优美的抒情散文。
道理深入浅出,作者平易近人,与我们每个人在交流,而没有刻意地故做高深,没有把某部分读者拒之门外的想法。
在“关于死刑”一章,贝卡里亚论述到: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
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
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
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
而在“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一章,贝氏为了论证罪刑相适应,他这样举例子:
“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这样文笔优美、道理简单而深刻的句子在书中比比皆是。
(五)斗争精神
在那个风雨如晦的年代,提出这些与当时的统治思想格格不入甚至是针锋相对的思想,需要多大的勇气。
尽管该书的第一版是匿名出版的,尽管贝卡里亚还不敢与统治阶级公开的决裂,尽管贝卡里亚自己也曾表白:
“我希望做人类的保护者,但不愿为此做殉道者”但是他毕竟是在寂静的黑暗中发出了理性和人道的呐喊,他毕竟使宗教和保守势力惊慌失措,他毕竟为刑法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话作为卷首语——“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通过这段话我们也能清楚地看出贝卡里亚对光明的信念和信心。
勒米涅说:
“贝卡里亚写作的时代是一个人权被突然迅速建立的时代。
旧的刑法学不具有科学的特征,而且面临着普遍的反对。
在这样一个需要改革的时期,天资是才能,勇气是天资。
一个在这种改革中走在领先位置的人必将受到他的同龄人的尊敬和钦佩。
贝卡里亚出版的这本《论犯罪与刑罚》并不是一本科学的著作,但作为一本充斥着激情的薄薄小书,它热情洋溢地揭示了作者的观点。
”
(六)人道主义精神宣扬
此著作何以被翻译成多种语言,为各个国家的刑事理念所接受,并奉为经典,一个关键的因素便在于此书对“人道主义精神的宣扬”,符合当时时代的潮流,对各国的刑事改革提供了巨大的思想武装。
贝卡里亚认为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
对执法者,他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贝卡里亚看来,法官不能解释法律。
贝卡里亚提出: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由此明确了“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在历史上,主流刑罚目的观一直都是基于因果报复的“社会报复论”,贝克利亚首次提出了“预防犯罪”与“告诫”的刑罚目的观,使人们对刑罚的目的有了崭新的认识。
在实践中,当时奥地利皇帝利奥波德非常赏识贝卡里亚的学说,并竭力在自己的立法中加以汲取,比如废除了刑讯、肢解刑,甚至大胆地废除了死刑。
特别到了现代,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制度,很大程度上也是受了其思想的影响。
贝卡里亚为欧洲乃至世界酷刑、死刑这一黑暗的角落带来了希望之光,为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对法学人才培养的思考
——“20多岁的我们,如何重复贝卡里亚昨天的故事,Itisaproblem”
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格言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引语。
它是: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
其实贝卡里亚已经用短短六万字播下了种,收获了一个时代,也创造了一个时代。
但是,我认为,除了刑事改革,从他的创作过程中,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一些更多的东西。
现在亦是一个新的时代,我国正在进行刑事完善和改革,我们同样是相似的时代背景,同样的年龄段,时代亦需要我们播下新的种子,来影响和创造一个时代。
我在思考:
现行的法制教育是否可以为20多岁的我们产生提供一块肥沃的土地呢?
“20多岁的我们,如何重复贝卡里亚昨天的故事,Isaproblem”
现状似乎令人担忧:
(一)缺乏质疑精神,缺乏批判精神
尽管教师们从多方面努力改进教学,试图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批判精神,但学生受考研书本和国家考试体制的束缚,对法律的服从意识仍占主导地位,缺乏质疑精神,缺乏批判精神,缺乏从事实出发来思考评论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
更多的学生成为考试的工具,考前跟老师拉近关系,套出题目范围,然后一通狂背、狂记。
如此种种,与贝卡里亚参加学术社团,就热点、争议点问题,狂辩、狂争、狂想的学习情况相比,我们似乎愧对先人了。
(二)特殊的学生考核体制,带来“职业考生”的新鲜出炉
学生松散一学期,期末考试前“狂背”一周即可过关的现象在各高校普遍存在。
有的简答题、论述题,试题及答案甚至几年、十几年不变,死记硬背,禁锢了学生的头脑。
特殊的考核体制,似乎只需要学生认真听课,好好复习老师的笔记,便可以成为一名合格并且出色的学生。
特殊的考核体制,让同学们争先恐后地完善着自己的学分绩点,何从想过参加一个学术团体,互相交流、互通有无。
更多的是,我们把大部分的时间都交给了自习室,请注意,“自习室严禁大声讲话,禁止讨论”。
诚然,特殊的考核体制,对学生的学术考核也是有的,可是在信息资源如此发达的今天,更多的同学选择动手(锻炼自己的信息检索能力),而不愿动脑。
如此种种,与贝卡里亚当初的博览群书,积极思考,胸怀一腔“斗争”热血相比,我们似乎又愧对先人了。
(三)
缺乏实践理论何以指导实践
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
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与法律实践科学没有很好地结合,没有形成统一的目标,缺乏合作意识。
虽然大部分法学院都设置了十四门核心课程,但这对将来要适应社会的法学本科生来说只是在扫盲而已。
课程设置本身会限定教师的教育方式,教师一般不会特意追求适合法律实践科学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课程的设置来教学。
即使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因为没有达成共识,所以仍然不会在课堂上尝试。
很多实用的法学课程在学校中仅仅作为选修课开设,有的连选修课都没有。
很难想像,连监狱都没有去过的学生,是如何基于人道主义关怀,大论监狱改革呢?
他说的可能也是对的,但是或许还可以做的更好呢,如果更犯人们面对面交流的话。
同时,缺少实践,你也不可能像贝卡里亚一般用浅显易懂的文字、语言、故事来告诉千千万万读者你所要表达的伟大思想。
因为再伟大的思想,如果得不到领悟,是不可能影响时代的。
这一点,我们似乎又愧对先人了。
法学人才培养之路仍需不断的探索
繁荣学术氛围开阔学生视野、创造机会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改革考核体制重视学生学术科研成果的奖励与引导、开设专门课程容实践于教育之中。
这是我对比贝氏成长之路,分析当前时代之使命,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所提出的四点建议。
具体细化措施如下:
(一)
繁荣学术氛围开阔学生视野
如:
定期热点、经典、争点问题学术讲座、学术沙龙,大量开办学术观点报刊、网页。
(二)
创造机会培养学生思辨能力
如:
宿舍、班级、年级、院级、校级、校际学生专题论辩赛、座谈会、分享会,提倡、扶持、指导学生学术性社团的开办。
(三)
改革考核体制重视学生学术科研成果的奖励与引导
如:
学生名师面对面交流会、专项论文成果奖学金、论文写作学分化、论文写作闭卷化。
(四)
开设专门课程容实践于教育之中
如: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进一步推广与普及;律所法院等法律机关实习学分化、定期化、长期化;学生做法律代理人的尝试。
结语:
改革之路任重道远,我们期待着另一位贝卡里亚的诞生,续写明天的故事。
这正像河畔劳作的纤夫,他们拖动着历史的船舶,然而他们越是用力的拉动纤绳,他们的身体越要承受更大的疼痛,但是他们的牺牲毕竟增加了船舶的加速度,他们的脚印也注定要更长久的留在历史中。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随文赠言:
【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名字屡屡出现在我国刑法学教授讲座中,《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我是在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法律研究室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戴玉忠来苏讲座中得以了解。
这次有幸在市院开展读书活动推荐书目中见到此书,通读之后将感想整理成文。
一、“三大刑法原则”,影响深远
1776年出版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距今已有245年的历史,书中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人道化”三大刑法原则,不但被西方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而且至今仍影响着当代的刑法制度,部分刑法原则同样被我国刑法作为基本原则吸收、借鉴。
这位26岁的年轻学者当时冒着要遭到宗教势力迫害的风险,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倡导人道主义,需要何等的勇气,让人敬佩。
这是读此书的感受之一。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值得当代司法工作者遵循与借鉴
《论犯罪与刑法》中的三大刑法原则,使我感悟最深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它与我们刑事检察工作贴得最近。
下面我摘录《论犯罪与刑法》书中贝卡利亚的部分论述,与大家分享。
关于刑罚的目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书中告诫人们,“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
阻止犯罪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①
关于刑罚的作用,贝卡利亚又作了这样的阐述“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因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②
对于刑罚与犯罪的相对称,贝卡利亚在书中又作了极其形象地阐述,“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
”③
贝卡利亚在他的书中还这样评述“犯罪时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④
对于罪重的,贝卡利亚如是说“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
因此,加重刑罚也就变得越来越必需了。
”⑤
对于共同犯罪,贝卡利亚在书中则这样说“如某一犯罪中共犯多人,但并不都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那么,对他们的刑罚也可以区别,······只有当为那个实施者规定了一份酬劳时,才会出现例外。
既然他获得了对他较大冒险的报酬,那么对他的刑罚也应当相应增加。
······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
”⑥对主、从犯的区别处罚,有利于促成罪犯间的瓦解。
对于罪轻的,贝卡利亚在其书中又如是说“当罪犯刚开始某些行为表露出实施犯罪的意向时不值得处罚。
即便是一种实施该犯罪所受的要轻的刑罚。
为了制止犯意,需要借助刑罚。
但是对犯意的刑罚与对已遂犯罪的刑罚之间可以有一个区别。
”⑦贝氏在这里说的是现代刑法意义上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相对既遂犯的区别处罚。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二百多年前,贝卡利亚不仅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还给后人勾画适用的大致轮廓。
由此使我联想起今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中,将刑法239条绑架罪由原来的两个罪刑单位,增加了“情节较轻”罪刑单位;刑法395条巨款来源不明罪增加了“差额特别巨大”罪刑单位。
这一宽一严,量刑幅度一降一升,刑法修改中罪刑单位的科学设置,使刑事被告人罪当其罚,这又很好的体现了当代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与我们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
我们在案件办理中这一原则体现的好与坏,能够考量案件办理的优与劣。
“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除了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同时还必须查明情节是否清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必须查明情节又作了具体规定“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案件承办人在对起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填写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审查案件公诉后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的判决是否罪刑相当。
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无不贯穿在司法过程之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罪当其罚,罪刑适当,有效地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更有利于促使罪犯悔罪自新。
“罪刑相适应”是我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
最后用贝卡利亚的这段话,作为我这篇读后感的结尾“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
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
因而,只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荣幸。
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一劳永逸地杜绝一切锅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妒的诽谤。
精彩书摘
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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