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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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吉林渔船检验局
目录
第1章总则1
第1节一般规定1
第2节航区1
第3节定义2
第2章检验和发证4
第1节一般规定4
第2节检验范围4
第3节证书签发6
第3章船舶构造8
第1节一般规定8
第2节船体8
第3节轮机及电气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4章吨位丈量10
第1节丈量与计算取值11
第2节吨位计算11
第5章载重线、完整稳性及乘员核定12
第1节载重线12
第2节完整稳性12
第3节乘员定额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6章船舶设备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1节一般规定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1检验程序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1节一般规定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2节初次检验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3节年度检验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4节换证检验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5节临时检验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6节检验要求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2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1章总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为规范吉林省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的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1.2适用范围
1.1.2.1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内登记或将要登记的小型渔业船舶。
1.1.2.2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系指船长小于12m的且功率小于44.1kW的、无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渔业船舶。
1.1.2.3本办法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符合相关检验规定。
1.1.2.4除小型渔业船舶以外的其它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8)》进行检验。
1.1.3检验申请与收费
1.1.3.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规定的时间内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验船师职权
1.1.4.1按规定登船检验与检查;
1.1.4.2按规定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
1.1.4.3按规定要求船舶按规定配备设备;
1.1.4.4若船舶或其设备的技术状况不合格时,可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纠正措施。
若船舶所有人未能采取纠正措施,有权收回该船的有关检验证书,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
1.1.4.5如认为有必要,可对已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船用产品进行抽查或复检。
发现船舶或其它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时,有权提出纠正要求或处理意见。
1.1.5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2节航区
1.2.1划分原则
1.2.1.1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
1.2.1.2航区级别对应的浪高h的范围为:
A级:
1.5mh2.5m;
B级:
0.5mh1.5m;
C级:
h0.5m。
1.2.2航区级别
1.2.2.1松花湖、白山湖、红石湖、查干湖、二龙湖、月亮湖、向海水库、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哈达山水库为B级;
1.2.2.2其余的水域为C级。
第3节定义
1.3.1验船师:
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1.3.2渔船:
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1.3.3渔业辅助船:
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1.3.4渔业船舶:
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1.3.5船用产品:
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1.3.6总长Loa(m):
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1.3.7船长L(m):
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
.1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
.2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对无船舶图纸资料的现有船,其船长可按上甲板长度的90%计算;
1.3.8船宽B(m):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9型深D(m):
泛指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
1.3.10吃水d(m):
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
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6艏、艉垂线: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通过船长(L)艏、艉端点的垂线。
1.3.7船中:
系指船长(L)的中点处。
1.3.8干舷F(㎜):
系指在船长中点舷侧处从甲板上表面(无甲板船指舷顶)量至载重线上缘(或最深作业水线)的垂直距离。
1.3.9上层建筑及甲板室:
在干舷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B)的建筑物为上层建筑,即艏楼、桥楼、艉楼;其他的围蔽建筑为甲板室。
1.3.10上甲板长度Ld(m):
系指船舶中纵剖面上甲板艏艉两端外缘(不包括假船首、假船尾)的水平长度。
对无甲板船,以其舷侧板顶线为基准进行计量。
1.3.11最大吃水(m):
系指船舶的最大允许作业吃水。
1.3.12风雨密:
系指在任何水文气象条件下,水都不会渗入结构之内。
1.3.13水密:
系指在设计水压力下,任何方向水均不能渗入该结构之内。
1.3.14高速船:
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式的船舶:
V≥3.7▽0.1667m/s且V≥18km/h的船舶。
其中,最大航速V为船舶处于设计排水量状态,并于最大持续功率在静水中航行所能达到的航速,▽(m3)为船舶设计水线对应的排水体积。
第2章检验和发证
第1节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1.1船舶经检验合格后,渔船检验机构应当签发/签署相应的检验证书。
2.1.1.2以传统工艺建造的传统船型木质船舶,本章规定可适当放宽。
2.1.1.3有关船舶航行、安全的船用产品,如柴油机、挂桨机、救生衣、灭火器等,应具有船用产品证书。
2.1.2检验类别
2.1.2.1初次检验:
系指对船舶首次颁发检验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制造或改造的船舶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2.1.2.2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换证检验。
.1年度检验:
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2换证检验:
系指对营运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2.1.2.3临时检验:
系指对营运船舶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1因发生事故而影响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2除船舶主尺度以外的其他项目发生改变的;
.3改变作业区域;
.4检验证书失效的;
2.1.3检验时间
2.1.3.1船舶的连续两次营运检验间隔时间一般为12个月。
2.1.3.2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2.1.3.3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第2节检验程序
2.2.1检验申报
2.2.1.1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
△.3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4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5船舶修造船厂工厂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用产品证书
.7船厂检验记录和出厂合格证
.8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
现有船舶申报初次检验时,还应提交《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注:
对标注“△”者,验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2.1.2船舶所有人申报船舶营运检验、临时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1检验申报书;
.2《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3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
2.2.2检验的受理
2.2.2.1船舶初次检验由承担船舶建造、修理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渔船检验机构按规定受理。
2.2.2.2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检证书签发机构受理;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检验的船舶,由船检证书签发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船检验机构受理检验。
2.2.2.3检验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的机构将船检档案资料移交船籍港验船机构。
2.2.3检验的实施
2.2.3.1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检验,也可通过审查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检验方式进行。
2.2.3.2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中对船舶安全状况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2.2.4签发证书
2.2.4.1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临时检验为3个工作日)签发证书或在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2.5收费
2.2.5.1渔业船舶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并开具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2.2.6存档
2.2.6.1渔船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检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验申报书、检验证书副本、检验记录、实船照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及其它应存文件资料进行存档。
2.2.6.2船检档案实行“一船一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3节检验项目
2.3.1新建船舶的初次检验
2.3.1.1检验项目应包括:
.1审查设计图纸;
.2检查结构安装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3钢质船应检查船体各部件尺寸、焊接规格和焊缝质量;木质船应检查板材、构件等的尺寸和连接;玻璃纤维增强塑料船应做船体结构连接和外观检查;
.4对船体进行密性试验;
.5测量并记录船舶主尺度;
.6核查救生、消防设备的证书及配置,检查其安放位置并进行必要的效用试验;
.7检查主机、挂桨机、螺旋桨、舵及操舵装置的安装并作效用试验;
.8确认最小干舷和进行稳性衡准;
.9进行吨位丈量及计算;
.10核定临时乘员定额。
2.3.2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2.3.2.1渔船检验机构应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除免去图纸审查外,其余项目与新建船舶相同。
2.3.3年度检验
2.3.3.1审查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3.3.2登船检验:
.1检查船体外板、水密舱、肋骨结构质量及水密性;
.2检查救生、消防等设备的配备及有效性;
.3检查主机、挂桨机、螺旋桨、舵及操舵装置并作效用试验。
2.3.3.3对照船舶照片及柴油机编号,核实船证一致性。
2.3.3.4船龄超过12年的船舶,年度检验项目与换证检验项目相同。
2.3.4换证检验
2.3.4.1除与年度检验相同项目外,还应出水做船底外部检查,必要时可对船体测厚;
2.3.5临时检验
2.2.5.1临时检验应当根据情况对船舶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查。
第4节证书
2.4.1证书的有效期
2.4.1.1《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
2.4.1.2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的顺序申报检验。
2.4.2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2.4.2.1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4.2.2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
2.4.2.3未经渔船检验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2.4.2.4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不符;
2.4.2.5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2.4.2.6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船名、变更所有人或船籍港;
2.4.2.7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检验;
2.4.2.8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
第3章技术要求
第1节一般规定
3.1.1一般要求
3.1.1.1本章涉及的项目除明确规定外,尚应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认可的有关规则和建造规范。
第2节船体
3.2.1钢质船体
3.2.1.1船舶主尺度比应该在下列范围之内:
类别
(船长)L/D(型深)
(船宽)B/D(型深)
A级
B、C级
A级
B、C级
非机动船
≤28.0
≤33.0
≤5.0
≤5.0
机动船
≤25.0
≤30.0
≤4.0
≤4.5
3.2.1.2船底骨架应能有效地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船体应保持水密。
3.2.1.3船体钢板厚度应不小于3.0mm,基座部位、开口部位、船底板应适当增厚加强。
3.2.1.4机动船的肋骨间距应不大于500mm,非机动船的肋骨间距应不大于(500+3L)mm,肋骨材料应选用角钢。
3.2.1.5船舶首、尾舱应分别设置密封舱,密封舱不得开孔。
3.2.2木质船体
3.2.2.1船体材料应经过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裂纹、密集虫眼和其它影响木材强度的缺陷。
3.2.2.2机动船肋距一般不应大于500mm;非机动船肋骨间距一般不大于(500+3L)mm。
3.2.2.3外板的厚度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小于30mm。
mm
式中:
L——船长,m。
3.2.2.4船体灰缝应保证水密,不得有龟裂、脱屑、疏松等缺陷。
3.2.3柴油挂桨(机)
3.2.3.1小型渔业船舶总标定功率不超过44.1kW,且应满足下式要求:
P≤2.2+5.2(LOA·BWL-3.5)kW
其中:
LOA——渔业船舶总长,m;
BWL——渔业船舶的水线宽,m;
P——柴油机总功率,kW。
3.2.3.2船用挂桨(机)应设有倒车装置,柴油机应能保证船舶在横倾10º、纵倾5º时正常工作,柴油机下面应设有盛放漏油的油盘或其它设施。
3.2.3.3柴油机和挂桨(机)应牢固地固定在船体机座或机架上。
3.2.3.4当柴油机与挂桨(机)采用三角皮带传动时,三角皮带安装要松紧适度,应能保证在运转时无打滑现象。
3.2.3.5螺旋桨应作外部检查。
铸造螺旋桨不允许有损强度的裂纹、气孔、疏松、夹渣、浇铸不足等缺陷;钢板焊接的螺旋桨,不允许有裂纹、弯曲及漏焊等缺陷。
3.2.3.6螺旋桨紧固螺母的螺纹,必须与螺旋桨轴顺车方向相反,并应有防止螺母松动的保险装置。
3.2.3.7螺旋桨轴线离船舶空载水线面的距离应不小于0.7D(D系螺旋桨直径);
3.2.3.8螺旋桨的安装应左右对称,轴管与水平面基本保持垂直;
3.2.3.9蓄电池的放置,应考虑通风及防止电解液流出腐蚀船体。
3.3.2.10柴油机、挂桨(机)安装上船后,应按审批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和航行试验。
试验结束后,船厂应提交试验报告。
第4章船舶设备
第1节一般规定
4.1.1一般规定
4.1.1.1本章规定的各种船舶设备,应经验船机构认可。
4.1.1.2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设备维护与保养,保证合格有效。
第2节配备要求
4.2.1机动船舶应设舵设备或其他等效装置;
4.2.2船舶应配备足够长度的系船索和相应的系缆设备,也可根据需要配置锚泊设备。
4.2.3每名船员应配备1件救生衣,救生衣可为工作救生衣。
4.2.4船舶至少应1个消防水桶(可用生活水桶代替)。
4.2.5船舶应配备1个收音机或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
4.2.6夜间作业的船舶应配备号灯(可用马灯或手电筒代替),应保持灯光清晰、明亮。
4.2.7船舶应配备1个哨子或其它有效响器。
4.2.8船舶应设有足够容量的垃圾贮集器和油污储存器。
严禁将垃圾和油污物倾倒水中
第5章吨位丈量
第1节丈量与计算取值
5.1.1丈量
5.1.1.1吨位丈量时,钢船量到船体的内表面;非金属船舶量到船体的外表面,要计入船体的厚度。
5.1.1.2容积计算以m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5.1.2取值
5.1.2.1丈量的吨位值大于1时,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
5.1.2.2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1位,且不小于0.1。
5.1.3吨位只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第2节吨位计算
5.2.1吨位计算
5.2.1.1总吨位
按下述公式计算:
式中:
计算,其中L为总长,B为船宽,D为型深,m;
,或按下表插值计取:
(m3)
5
6
7
8
9
10
20
30
0.2140
0.2152
0.2164
0.2176
0.2188
0.2200
0.2260
0.2284
5.2.1.2净吨位
按下述公式计算:
式中:
——按本节5.2.1.1计算的总吨位;
——系数,按下表查取:
船型
渔船
驳船
运输船
其他船舶
k
0.35
0.84
0.56
0.30
第6章载重线及稳性
第1节载重线
6.1.1一般要求
6.1.1.1新船、现有船因航区或装载变化需要改变干舷者应当按本节规定核定、勘划载重线。
6.1.1.2对于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按6.1.3确定船舶干舷,并载入船舶证书。
6.1.2甲板线及载重线
6.1.2.1船舶应于船中处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
若甲板线勘划有困难,经验船机构同意可免于勘划。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式样及规定如图6.1.2.1所示。
图中字母A(B、C)为航区级别。
图6.1.2.1
6.1.3最小干舷的核定
内河船舶的最小干舷应不小于下表数值:
航区
B级
C级
最小干舷(mm)
200
150
第2节稳性衡准
6.2.1稳性
6.2.1.1船舶一般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稳性计算和倾斜试验。
6.2.1.2免于核算稳性的条件
.1非机动船舶满足下列要求:
F/B≥0.06B/D≥3.5
.2柴油挂桨(机)船的主机总功率在P≤2.2+5.2(Loa•BWL-3.5)KW范围内,同时又满足下列要求
F/B≥0.07B/D≥3.0
其中:
P—总功率,KW
Loa–船舶总长,m;
BWL–船舶的水线宽,m。
6.2.2简易衡准
6.2.2.1空船(可有10%总载量的油、水、备品)的初重稳距GM应满足下列要求:
GM≥0.3+0.02B
式中:
GM=(0.75B/Tθ),m;
B——船宽,m;
Tθ——船舶横摇周期实测值,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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