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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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3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 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 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
(一)口粮田、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项目中,单项工程总投资(以下简称投资)超过50万元的,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投资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但要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投资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二)生产开发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的,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50万元以下的,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三)教育培训项目直接编制培训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根据所在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要体现项目自身的完整性,内容应包括项目的主体部分及配套部分,禁止将项目分拆设计。
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间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捆绑为一个项目。
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方式、培训主要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费用、资金筹措方案等;其他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实施地点、实施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效益分析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对基础资料不全、深度不够的前期工作文件,需待补齐相关资料后审批。
(三)经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四)以其他投资为主,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立项审批时,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其他投资单位的审批。
第三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
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原则:
必须以实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先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经济发展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依据:
经备案的项目库以及资金可能性。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编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年度在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的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主要工程量、资金数量、项目法人或建设责任主体等。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库进行编制,区分不同情况逐级上报批准或备案。
其中,省级扶持资金和因人口自然减员等原因发生的结余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其项目计划报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省拨付的中央结余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其项目计划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上报前,一般应征求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批复各县上报的项目计划,并按要求上报省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在一定范围公布,保障移民群众依法获取项目扶持信息。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年度终了时,要及时办理项目的决算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收到上级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本地实际,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按工程进度拨款、报账制等形式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规划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勘察设计费、预备费、监测评估费等可按照(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列入规划(计划)或项目投资。
规划费可参照《河北省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费用计算办法(试行)》(冀水办〔2006〕18号)执行。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费、设计费、预备费等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监理费可参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28号令)执行。
监测评估费用可在规划中安排。
在国家尚未制定取费标准之前,可参照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小农水项目可参照《河北省小农水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06〕113号)执行。
水土保持项目可参照《河北省重点小流域水土保持工程管理办法》(冀水保〔2008〕60号)执行。
各项费用的提取必须有据可查,不准擅自提高标准,更不准变相提取相关费用。
与今后国家出台的费用提取标准有矛盾的,一律执行国家新的规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要根据投资规模大小,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实施前要明确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依次开展招投标、建设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制。
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由项目法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承包队伍。
第二十六条 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制。
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要依据批复计划及相关规定与从事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依据行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结束后,要跟踪调查培训的实际效果,做好总结。
培训总结应包括:
培训内容、培训移民人数、转移移民劳动力人数、产生的经济效益、问题及建议。
职业教育按相关行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扶持项目监测评估机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市级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移民主管部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项目管理权限,六个月内进行验收。
验收分自验、初验和竣工验收。
设区市审批的项目,由县级组织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质量合格。
(二)项目自验、初验已经合格,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概述。
包括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投资情况、受益总人口、受益移民户数和人数等;
2.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情况及变更申请批复情况;
3.项目施工情况;
4.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5.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6.审核、审计情况及项目竣工决算;
7.资料归档情况;
8.自验、初验结论和建议等;
9.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实行监理的项目)。
(四)验收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
1.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2.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和批准文件;
3.项目招投标资料;
4.设计变更及批准文件;
5.施工原始记录、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7.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8.监理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实行监理的项目);
9.项目建设管理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建成后工程管理方式,管护责任主体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要列席会议,接受验收组成员的质询。
验收组要依据行业验收有关规定,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查阅工程建设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对项目建设情况做出全面评价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填写统一制订的验收表格,存入项目档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资料。
后期扶持项目档案资料以项目为单位按年度整理,主要包括:
项目选择确定时征求意见资料、项目前期工作文件、计划批复文件、有关招投标资料、合同、开工申请单、实施过程档案资料、预(决)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项目交接手续以及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测评估
第三十六条 监测评估包括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年度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三十七条 监测评估的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进度、质量、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移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实施效果。
第三十八条 监测评估可采取现场监测、跟踪检查、资金审核、后评估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九条 监测评估工作的成果是监测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监测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也可以由移民机构承担,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要委托专业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第八章 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十二条 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按要求审批有关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全省移民干部培训,对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设区市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本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核、批准各县年度计划,审批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对辖区内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制定本县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编报年度计划,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调整或者修改年度计划项目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基金的。
(三)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对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各设区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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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大中型 水库 移民 后期 扶持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