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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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主要内容:
贪污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的职务犯罪,也是国家
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中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类型。
本文对
贪污受贿犯罪特点、犯罪原因及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进行的探讨,认
为:
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贪污受贿犯罪问题,
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形成全社会预防全力。
主要预防对策有:
第一,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立法,弥补立法缺陷是当前预防此类
犯罪的当务之急。
其一,完善刑事实体法律立法;其二,刑事程序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其三,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
第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功能。
重点词:
贪污受贿犯罪、贪赃枉法、侵吞、窃取、骗取、索取、腐败、公共财物、经济物质、金钱、完善法律立法、贪污罪、受贿罪。
贪污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财物,或者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
一般腐败犯罪的基本特征,即它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
职务便利的犯罪,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
等各种因素矛盾冲突的产物。
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
极大的职务犯罪,也是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各种类型中最常见、最
重要的一种类型。
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腐败犯罪类型。
当前,贪污受贿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因此,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贪污受贿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
通过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办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贪污受贿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总量呈现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从1982年至2003年的查案情况看,贪污受贿犯罪呈逐年上
升趋势。
如果把视角放宽一些,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查办的此类犯罪的数量一直都在上升,除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时犯罪数量明显“凸”出之外,基本上都是逐年上升。
据统计,1982年至1989年的7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0万件,其中70%以上为贪污受贿案件。
①1994年至2000年6年间,贪污受贿案件增至27.7万余件。
②在犯罪总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的同时,贪污受贿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成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案件屡屡出现,有些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千万,甚至上亿元。
(二)在大案总数上升的同时,贪污受贿犯罪要案的数量也在不
断上升,领导干部犯罪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
一些握有一定人、财、物等权力的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愈来愈严重。
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
陈希同、王宝森、成克杰、胡长清案件就是典型。
(三)窝案、串案多发,贪污受贿主体由个体发展到团体组织,
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
一些案件呈现出多人参与、共同行动、相互配合、合伙谋私的形态,形成了利益均沾、“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
③
(四)贪污受贿犯罪的涉及层面在扩大,程度在加深。
从近年来查处的贪污受贿案件来看,贪污受贿犯罪已从单位的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蔓延,从直接管钱管物的部门向负责审批钱物的管理部门蔓延,从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门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组织人事等要害部门蔓延。
其次,腐败从对生活资料的侵占不断向生产资料的侵占发展,从资金的积累向私人资本的积累发展。
第三,腐败活动由通常的用权力来攫取钱财向用钱财来操纵权力,获得权力发展。
二、贪污受贿犯罪原因探析
贪污受贿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它的产生有着全方位、多层次的原因,分析和探究贪污受贿犯罪产生的原因,是我们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政治原因
1.权力严重失控
目前,我国贪污受贿犯罪之所以泛滥成灾,关键原因还在体制。
即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没有适时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尚未及时建立起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衡机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和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很容易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某些素质不高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或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滋生贪污受贿等犯罪。
2.民主与法制不健全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异常艰难。
无视民主,压制民主和破坏民主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其中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犯罪。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规范约束力软化是贪污受贿犯罪滋生的又一原因。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现行的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律规范设计不尽全面、不尽科学,法律规范本身抽象、笼统,制裁幅度宽,尤其是出现罪与刑不相一致时,或造成罪与罚脱节,或刑罚起不到预防、惩治、矫正贪污受贿犯罪的作用。
尤其是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和新时期出现的犯罪形态的需要,造成控制此类犯罪无法可依。
在执法方面,一是执法人员办理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不能完全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经常是法外留情;二是对贪污受贿犯罪查处力度不够,实践中往往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制裁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某些犯有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司法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刑事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减弱了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四是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在守法方面,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差,缺乏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
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国家公职人员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使法律监督制度和举措流于形式,使得侦查该类犯罪举证困难,人为造成法律规范实施的障碍。
(二)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原因
1.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与贪污受贿犯罪本无共同的内涵,权力腐败也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无可辩驳的事实告诉我们,二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由于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实现。
因而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品的内在动因,一旦时机成熟,它们都有可能现实地转化为商品,其标志即是权利交易或以权谋私。
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都处于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阶段,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
正常的市场行为往往受制于非正常的行政干涉,也为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创造了条件。
司法实践中查处的大量的贪污受贿犯罪大多出于此种原因。
2.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
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出现的。
经济体制改革是指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围内,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变革。
这种改革不是简单地对原有经济体制里的具体细节进行修改补充,而是要对原有体制的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加以改造。
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是由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
这种转变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相当长时期内,将会存在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
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相互磨擦、碰撞,这种矛盾和磨擦与碰撞给权力异化带来了便利条件,是贪污受贿这种贪利型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3.社会存在犯罪产生和蔓延的条件
贪污受贿犯罪的不断产生和日益增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存在犯罪得以滋生的土壤和环境。
在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儒家法律思想和哲学思想为基础的传统文化,这种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内圣外王”、“中庸之道”为哲学基础,主张以伦理为中心建立宗法制度,宣扬“三纲五常”、崇尚“人治”,要求皇权至上,确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等级特权思想,主张“德主刑辅”,轻视法律作用,漠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等等。
④这是与以权利、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为主要内容的西方现代法文化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文化。
这种法律文化至今仍深深地根植于我们很多人的头脑中,尤其是当权者。
“法自权出、权大于法”、“法从于政,领导个人至上”、“官贵民贱”、“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仍有一定市场,在这样的法文化氛围中,贪污受贿这种专权型、贪利型职务犯罪的大量滋生就不足为怪了。
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由于这种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他们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具有一种天然的宽容和承受力,大多数的社会公众对腐败表现出极大愤慨,但很多人却是熟视无睹,漠然处之。
尤其不可忽视的是存在相当数量的公民对腐败存在一种矛盾心理,既痛恨又“羡慕”,大有“想贪贪不成”的遗憾。
这种局部的氛围,使得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具有“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并严重影响了国家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三)贪污受贿犯罪的个人原因
就犯罪人个人来讲,笔者认为,其畸形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是导致贪污受贿犯罪的主观原因,也是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伴随物质生
活的改善,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转变,追求物质利益成为人们活动的出发点,国家公职人员亦不例外。
然而,我国毕竟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由于转型社会内在矛盾的作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消极因素,如分配差距拉大、贫富反差强烈、社会管理疏漏较多等等。
这些消极因素产生的负面影响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腐蚀,滋长了非分的欲望,产生了畸形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另外,我们还应看到,虽然犯罪人产生这种畸形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有着上述客观原因,这里还应有个不容忽视的主观条件,就是犯罪人世界观、人生观的严重扭曲,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腐朽的东西必然会趁虚而入,产生畸形的需要,从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三、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贪污受贿犯罪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环节,已经泛及社会的各个领域。
加强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并使预防措施落到实处便是当务之急。
然而,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它不是哪一个部门,也不是哪一个领导人的工作和任务,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的预防合力。
由于引起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预防此类犯罪的措施也应是多种多样的。
而且,这些措施要共同实施,多管齐下,才能发挥其有效的预防作用。
针对此类犯罪的预防,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立法,弥补立法缺陷是当前预防此类犯
罪的当务之急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时强调反腐败斗争“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
“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反对腐败“法制是保障”。
作为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控制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如芬兰、新加坡等,都非常重视法制的重要作用,都制定了详细而完备的有关法律,使犯罪者无法律空子可钻。
相对而言,虽然近年来我国预防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和盲区,这是导致贪污受贿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必须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建设,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立法,弥补法制空白,并注意提高立法质量。
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坚决有力地查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1.完善刑事实体法律立法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有关规定有了很大的完善,也确实对这一“顽症”痛下“猛药”,其法定最高刑更是处以极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的生命与财产进行“双
剥夺”,以图犯罪分子能放弃犯罪念头。
然而,由于现行刑法未能将这一良好的立法本意完全渗透到刑法分则中,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纰漏,未能概全现实反贪污受贿罪斗争中的复杂情势,致使法网粗疏的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而导致了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以致于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加之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目前的反贪污受贿斗争遇到诸多不必要的困难。
2.刑事程序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贪污受贿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而贪污受贿犯罪与其他的普通刑事犯罪有所不同,取证较难,以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程序不利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
如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中,对于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有逃跑、自杀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因不享有先行拘留权,因而延误时机,使以后的查处工作陷于被动的事例并不鲜见。
再如,行诉法规定:
传唤、拘传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且不能连续使用。
这就造成办案人员对获取有效证据产生畏难情绪,致使该立案的没有及时立案。
从这几年查办的大量贪污受贿案件来看,几乎都是纪委牵头,检察院配合。
之所以如此,就是纪委有一项特别的措施,即“双规”“双指”。
实践证明,此项措施虽有破坏法治之虞,但对于突破贪污受贿案件确实具有一定作用。
因而,在刑事程序中增加一些有利于反贪污受贿的规定,无疑对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该保护的人权要保护。
3.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
我国尚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在新旧体制并存,并逐渐转换的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的“失范”行为,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即现行法律未规定而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特别是对公务人员的法律制约上,可操作性强、详尽配套的法律尚未形成。
因此,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惩治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的惩治型和预防型两方面有机统一的相关法律,及时为反贪污受贿斗争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如《国家反腐败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等。
⑤这样从各个方面防范可能存在的漏洞,使犯罪分子无路可循。
(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各种职务犯罪。
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一党执政的国家,在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较西方两党轮流执政的国家来说,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如果我们不加强后天的弥补完善,势必会陷入无人监督或监督失效的境地。
所以建立和完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是建立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要实现权力的有效监督,必须靠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各项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法律监督、人大代表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只有把这些监督制度切切实实建立起来,并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新闻法》、《举报法》等),建立相应
的专门监督机构,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置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三)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功能
最好的体制不是完全在权力和法律制约下的制度,而是每个社会成员均自觉地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而作为的社会制度。
预防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从根本上来说,必须先育人。
教育作为对人具有潜移默化内在功能的手段,是预防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基本、最广泛的措施。
世界上很多廉洁度较高的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的预防功能,都将预防教育作为常规性的预防措施,常抓不懈。
例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反腐败、贿赂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经常性的专题讲座、防止贪污贿赂教育、针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反腐败教育等。
针对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犯罪的现状和原因,加强教育的预防犯罪功能不失为一种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措施之一。
要通过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摆正个人利益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以权谋私,甘作人民的公仆;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从而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控制和减少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树立其犯罪的羞耻心,促使国家公职人员自觉地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从而从源头上预防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总之,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贪污受贿犯罪,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需要耐心地探索,不断地创新。
参考文献
①参见熊传震主编:
《控制申诉检查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39页。
②参见柳希春著:
《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5页。
③参见柳希春著:
《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4页。
④参见李卫平、丁红兵等著: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第7页。
⑤参见张仲礼著:
《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载于《新民周刊》1999年3月出版。
贪污受贿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的论文提纲
一、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
㈠犯罪总量呈现上升趋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㈡在大案总数上升的同时,贪污受贿犯罪要案的数量也在
不断上升,领导干部犯罪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
㈢窝案、串案多发,贪污受贿主体由个体发展到团体组织,
团伙犯罪、单位犯罪突出。
㈣贪污受贿犯罪的涉及层面在扩大,程度在加深。
二、贪污受贿犯罪原因探析
㈠贪污受贿犯罪的政治原因
1.权力严重失控
2.民主与法制不健全
㈡贪污受贿犯罪的社会原因
1.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
2.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
3.社会存在犯罪产生和蔓延的条件
㈢贪污受贿犯罪的个人原因
三、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对策
㈠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立法,弥补立法缺陷是当前预防此类
犯罪的当务之急
1.完善刑事实体法律立法
2.刑事程序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
3.建立和完善配套法律
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㈢充分发挥教育的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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