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08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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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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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2004年7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整体安全水平,切实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活动,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借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经验,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本考核评级办法。
该考核评级办法主要用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要素均60分以上;
2.截止至考核之日,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千人重伤率低于0.3‰(包括0.3‰)[1]。
3.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制度、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制度、绩效考核奖罚制度。
第三条标准化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采用分级制,分一级、二级、三级,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90分及以上,且截止至考核之日,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千人重伤率低于0.2‰(包括0.2‰)[1],一年内无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
二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80分及以上,且截止至考核之日,千人重伤率低于0.25‰(包括0.25‰)、一年内无新发职业病病例的企业。
三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70分及以上,且截止至考核之日,千人重伤率低于0.3‰(包括0.3‰)的企业。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参加评级的要素在综合评级中的权重系数: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0.05)
2.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投入(0.10)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0.10)
4.作业与经营场所、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0.25)
5.安全作业管理(0.20)
6.产品安全与公众告知(0.10)
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0.05)
8.培训教育(0.05)
9.事故管理(0.05)
10.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0.05)
第五条必备项的计分
必备项是某一要素中必须具备的项目,未设立该项时,其上一级要素按0分计。
第六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得分计算办法:
参加评级的一级要素满分为10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以100分为满分,各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要素分值;
n—要素个数。
第七条缺项情况下的分值计算:
企业不涉及标准中的某些条款时,分数按零分计。
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1.要素分值
式中—实际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2.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总分值
式中—实际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满分值。
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检查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考核评级:
一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二级、三级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检查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但发生事故后必须一个月内进行考核;企业自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3.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检查考核采用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已达标的企业,以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已达标的企业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称号;已达标企业发生事故,不满足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时,核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称号。
第九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废弃的企业。
风险评价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
企业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企业主管领导应直接负责并制定风险评价管理程序,每隔一定时间或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价。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是指为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强调安全和质量的高度统一性而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中建立的一种安全生产质量工作的标准。
通过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
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基本内容
附件一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
检查项目
标准分
质量标准
评分办法
必备项
1.机构和人员设置
100
1.1机构设置
60
生产单位和其他大、中型从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小型企业可不设置。
设有机构并开展工作者,得60分,虚设机构者得0分。
1.1
1.2人员设置
40
小型企业配备至少1名、中型企业配备至少5名、大型企业配备至少10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大型企业每缺1人扣4分,中型企业每缺1人扣8分;无专职人员者得0分;
1.2
2.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生产投入
100
2.1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1.2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应明确各级人员的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每项15分,按照各自内容要求,每缺一部分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
2.1.1
2.1.2
2.2规章制度
30
按照标准化标准要求建立管理制度。
每缺一项制度,扣4分,扣完为止。
2.2
2.3安全操作规程
20
每个生产操作岗位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每缺一个安全操作规程,扣4分,扣完为止。
2.3
2.4安全生产投入与工伤保险
2.4.1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2.4.2工伤保险
20
2.4.1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企业应按当地规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
安全费用确保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4.2工伤保险
企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提取不足的、非专款专用的扣10分,其他每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2.4.1
2.4.2
3.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100
3.1危险源辩识与管理3.1.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
3.1.2非重大危险源的危害辨识
50
3.1.1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演练至少2次;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3.1.2按标准化要求对企业所具有非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
每项25分,其中每遗漏一处扣4分,扣完为止。
3.1.1
3.2风险评价
50
制定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并根据要求进行不间断的风险评价。
按标准化要求,每一项内容没落实扣10分,每一处未进行风险评价扣4分,扣完为止。
4.作业与经营场所、安全设施与设备管理
100
4.1警示标志
15
生产与经营场所、储存场所、具有危险的区域性地段均要张贴警示标志。
每缺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1
4.2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
4.2.1安全装置、特种设备的检查与维护
4.2.2检测与报警设施
4.2.3泄压设施
4.2.4防静电措施
4.2.5防雷设施
4.2.6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4.2.7通风
4.2.8采暖
4.2.9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4.2.10安全工艺
40
4.2.1安全装置、特种设备的检查与维护
安全装置建立档案,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校验、检修和维护保养。
4.2.2检测与报警设施
(1)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
(2)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漏扩散处,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地上立式储罐设液位计或高、低液位报警器。
频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设自动连锁切断进油装置。
(4)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作业人员公布。
每项4分。
每项中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2.2
(5)在有毒气体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2.3泄压设施
(1)可能引起超压的设备设置安全阀,并按标准进行定压,定期校验。
(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
(3)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管口朝向无火源方向;同时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4.2.4防静电措施
(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2)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造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
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3)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4)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Ω。
(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皮带传动转动设备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7)在安全流速下输送易燃物料。
(8)在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及储存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4.2.5防雷设施
(1)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等,必须设防雷接地。
(3)避雷针(网、带)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输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应采用跨节等防雷措施。
4.2.6阻火设施与呼吸阀
(1)可燃气体(蒸气)放空管、排气管出口处,必须设置阻火器。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4.2.7通风
(1)空气中含有容易着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必须装设送、排风系统且应防爆、防静电。
(2)排除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的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进行净化,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应满足要求。
(3)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设置合理。
4.2.8采暖
(1)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采暖热媒种类及温度满足标准化要求。
(2)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房间内有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时,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4)甲、乙类的厂房、库房的采暖管道和设备,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2.9围堰、泄险与防护堤
(1)开停工、检修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围堰和导液设施。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泄险区。
(2)储存罐组应设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积和隔堤设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3)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有防止水浸渍的设施。
4.2.10安全工艺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采用新工艺必须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
4.3防护器材
8
1)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定点存放,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每项4分。
每项中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要求扣1分。
4.3
4.4消防设施
4.4.1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
4.4.2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4.4.3消防设施的配置
4.4.4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6
4.4.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4.4.2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设置
(1)根据要求设置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
(2)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的布置、力量配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4.4.3工艺装置区、储存区、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区内的消防设施的配置符合标准化要求。
4.4.4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
(3)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4)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0mm。
(5)消火栓的设置应满足标准要求。
每项4分,每缺一小项扣1分,扣完为止。
4.5急救设备、设施与药品
4.5.1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4.5.2救护站和抢救组的设置
8
4.5.1有毒有害车间(岗位)、仓库应设置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急救药品和应急解毒、洗消药品、物品。
每项4分,每缺一部分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4.5.1
4.5.2设置救护站,配置急救器材和药品,并昼夜值班。
无条件的企业,可就近与有能力的医院签订救助协议,作为固定急救点。
有毒、有害车间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10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药品、器具。
4.6应急撤离通道
5
1)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2)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3)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布置合理。
4)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1)、2)各2分,3)4)为1分。
每项中每缺一部分内容扣0.5分,扣完为止。
4.7输配电线路及电气安全
4.7.1输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布置
4.7.2电气设备接地
8
4.7.1输配电线路的布置
(1)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满足规定要求。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库区的每个库房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便于保管人员离库时拉闸断电。
(5)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每项4分。
每项中每缺一部分内容扣1分,扣完为止。
4.7.2电气设备接地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5.安全作业管理
100
5.1作业证
5.1.1动火安全作业证
5.1.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1.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1.4高处安全作业证
5.1.5吊装安全作业证
5.1.6断路安全作业证
5.1.7动土安全作业证
5.1.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6
5.1.1动火安全作业证
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1.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1.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抽堵盲板,均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1.4高处安全作业证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5吊装安全作业证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1.6断路安全作业证
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1.7动土安全作业证
企业进行内部各种动土作业施工前,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5.1.8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每项2分。
5.1.1~
5.1.8
5.2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5.2.1生产备料管理
5.2.2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
8
5.2.1生产备料管理
(1)车间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每项4分。
每项中每一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2)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同的物料必须分隔清楚。
(3)爆炸物品、剧毒品,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要及时退回。
5.2.2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
(1)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场所具备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措施、防护措施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
(3)有防止互为禁忌的物品接触的措施。
(4)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有防火、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3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
5.3.1仓库管理
5.3.2储罐区管理
16
5.3.1仓库管理
(1)企业制订有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分库储存,储存安排与垛距符合标准要求。
(3)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每项8分。
每项中每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4)甲、乙类物品厂房、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库房工作人员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具有防火措施。
(6)剧毒品、炸药、放射性药品单独存放,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7)保管人员根据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3.2储罐区管理
(1)各种承压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5.4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8
(1)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2)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3)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4)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5)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7)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每项4分。
每项中每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5.5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5.5.1装卸运输人员的防护。
5.5.2运输工具要求
5.5.3运输安全措施
5.5.4运输资质要求
12
5.5.1装卸运输人员的防护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能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每项3分。
每项中每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5.5.2运输工具要求
(1)装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能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5.5.3运输安全措施
(1)危险化学品装卸前,能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对装有剧毒品的车辆,卸后能洗刷干净。
(2)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能至少指派2人专人押运。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能保证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载、超速和强行会车。
且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4)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能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5.5.4危险化学品应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6废弃环节的安全管理
5.6.1包装物及容器管理
5.6.2废弃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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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包装物及容器管理
(1)剧毒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要严加管理,有关部门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每项5分,每项中每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报废。
5.6.2废弃物管理
(1)剧毒化学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要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2)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废渣等,应加强管理,不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后按规定处理。
5.7工艺安全操作
5.7.1运行
5.7.2开车
5.7.3停车
5.7.4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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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运行
(1)根据编制的产品生产工艺规程,严格按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能严格遵照执行,不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操作者能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安全附件和报警联锁装置不随意拆除、停用。
(5)在现场检查时,不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
(8)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随意进行交接班。
5.7.2开车
(1)新装置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在役装置开车必须严格按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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