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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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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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篇一:
西安20XX年农民合作社提交资料规范
西安20XX年
目录
说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万资财务分享: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
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万资财务分享: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篇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1
2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3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4
月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5
篇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六月
目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登记审核类文书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表
三、登记通知类文书格式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不予登记通知书
四、备案类文书格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登记工作的需要出发,制定以上登记文书格式以外的其他登记文书格式。
申请类(共2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住所设立人姓名或名称成员类型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申请类(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
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
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成员类型:
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
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申请类(共4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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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登记 提交 材料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