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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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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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合同范本
间接代理合同范本
篇一:
间接代理合同
篇一:
行纪合同与间接代理
1、行纪合同:
委托人和第三人都只能向行纪人提起诉讼,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2、间接代理:
代理人向委托人揭露第三人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第三人;代理人向第三人揭露委托人的,第三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委托人。
二、费用承担
1、行纪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所发生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2、间接代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所发生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代理人垫付的费用还需要支付利息。
三、货物买卖限制
1、行纪合同:
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可以要求报酬;
2、间接代理:
代理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即属自己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间接代理与行纪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主体不同。
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
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二、两者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
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以行使介入权,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可以通过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而行纪关系由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组成,合同应当分别履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谁,也不能越过行纪人而直接与委托人发生法律关系。
三、两者定性不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e7ba4272866fb84ae55c8d30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a05bc36c5813a5c3da3567a8ace49e0f&sign=bf7fb0f957&zoom=&png=10895-&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行纪合同是有偿的,行纪人都是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经纪人,其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仅为商事活动。
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没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商事或外贸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动,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种论述
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
行纪和承揽运送
第二种论述
什么是“间接代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
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一、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
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二、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三、法律依据不同。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直接代理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3章第2节规定的。
由于民法通则中没有对间接代
理做出规定,而现实经济生活又迫切需要对其做出规定。
所以,我国合同法在委托合同中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就是指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要件的行为才属于间接代理。
第三种论述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间接代理的内部关系
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1.如果代理人因第三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第三人披露给本人,本人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因为本人原因无法履行义务的,有权将本人披露给第三人。
2.披露第三人之后,被代理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但是如果知道被代理人是谁就不会与其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三人在接到被代理人通知后,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义务。
3.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本人为义务人。
与直接代理的区别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间接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2.直接代理的结果归属于本人;间接代理的结果先归代理人再转给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内容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间接代理的内容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举例说明二者的关系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间接及于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给一家商店,委托其代为出售。
某乙看中了这台电视机,向该商店买走了它。
商店将货款交给了某甲,并从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
在这个小案例中,某甲是被代理人,商店是间接代理人,商店在出售某甲的电视机时并没有告诉某乙这台电视机是某甲的,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视机出售给了某乙,出售电视机的货款仍然归于某甲。
只不过某乙并不是直接把货款交给某甲,而是先交给了商店,最后由商店再交给某甲。
作为第三人,某乙只能向商店要求取得电视机,作为被代理人,某甲也只能向商店主张取得货款。
这就是间接代理。
与直接代理相比较,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都是接受了被代理人的委托,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从事法律活动,也就是说,就代理权的产生依据而言,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是一致的,都需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
但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
针对第三人的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使第三人清楚地了解到这种关系。
而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仅仅在于设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不须将这种关系表明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需知道这种关系。
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他就是直接与代理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他是将自己置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3)代理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被代理人。
所谓间接及于被代理人有两层含义:
一是代理行为的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这一点与直接代理是相同的;二是代理后果的归属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先由代理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代理人将这些后果转移给被代理人。
(4)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例如,前面提到的寄卖电视机的例子,如果某乙购买电视机以后,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他只能同该商店进行交涉,要求商店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向某甲提出赔偿或其他请求,因为在某乙和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5)间接代理一般都是以代理为营业的专门代理商,如经纪人、行纪人、承销商、居间商、拍卖商等。
篇二:
产品代理合同范本
北京世纪绿洲百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合同范本
合同签署地:
合同编号:
甲方:
北京世纪绿洲百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HomtaminTM)”韩国高丽白参复合营养素(中文注册名“洪达敏”以下简称“洪达敏”或产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授权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市(含所辖区、市、县)“洪达敏”韩国高丽白参复合营养素销售的独家代理商。
乙方承诺在其被授权区域内负责产品进入药店、商场、超市等终端,并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确保对该区域的销售覆盖。
如在本合同生效后45天内,乙方未能有效执行本条款,甲方则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在该区域的独家代理资格。
第二条产品价格(本合同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合同生效及期限
乙方自本合同甲方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次提货金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汇入甲方银行帐户,乙方资金到帐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否则视为乙违约,本合同不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届时如乙方能够完成本合同中任务额,并无严重违约行为,则乙方可以要求将本合同顺延,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合同,确定新年度的任务指标。
第四条合同任务额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运载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乙方在甲方的“洪
达敏”总提货额为_________万元。
乙方承诺按季度完成“洪达敏”的季度提货额,季度提货额的指标如下:
第一季度(合签定之日起第1—3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
的15%;
第二季度(合签定之日起第4—6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
的25%;
第三季度(合签定之日起第7—9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额
的30%;
第四季度(合签定之日起第10—12个月)提货额为总提货
额的30%;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或是足量完成各阶段提
货量。
如果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阶段,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
相应季度的计划提货量的5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市场保证金
甲方为了整顿和维护市场次序,防止低价销售与跨区域的非代理区域销售
(窜货),保
障各代理商的利益,各代理商需交纳一定数额的市场保证金,市场保证金在代理合同
自然终止且不再续签时退还代理商。
乙方需交纳的市场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订货及运输
乙方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
乙方必须保持至少20天的合理库存,提货时需要在向甲方传真《订货单》
的同时将货物全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接到乙方货物全款后与乙方
核对货物规格、数量,安排发货时间。
甲方在计划发货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给与及时发货则视为甲方违约,并向乙方支付本次所订货物全款3‰的违约赔偿。
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货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城市,所发生的
长途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产品到达乙方指定城市后乙方应通知男方。
乙方负责产品的检验和验收,如产品或包装因运输而造成损坏,应及时与承运人员确认上述损坏的书面报告,同时将书面报告传真至甲方,以便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如产品到达后,乙方在3日内未向甲方发出任何通知,则视同产品完好无损,乙方完全接受。
甲方对乙方所购甲方产品采用公路或铁路快件的运输方式。
如乙方需要采取
其它方式运输,应在订单中事先声明并支付全部运费。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以外因素(如铁路、公路等事故),使甲方不能保证供
货期或乙方不能及时收到货物,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退货和换货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6个月内首次提货未能全部销售,乙方对未实现销售部分
要求退货时,甲方将给予办理退货。
甲方在收到上述乙方的退货经验收核准后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进货价格给予办理退款,乙方必须保证所退货为原包装、无破损产品,退货时所发生相关的运输费用及财务税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要求退货的行为视为放弃代理权;
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过程中因品种规格及包装等造成滞销时,乙方可与甲方
协商进行调换;
在甲方提供的产品中,如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有污染、有损坏或产品质量
有问题的产品,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退换;
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包装等的损坏可与甲方协商退回甲方予以重新包装,但所
发生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用等)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价格保护
甲方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体系,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产品的价格资料保守秘密。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降低产品的供货价、零售价格,甲方将对降价之日乙方相
应的库存产品进行价格保护,库存基数以执行之日上报的实际库存为准。
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将给予补偿相应差额。
乙方应在得到甲方要求上报库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库存产品的编号及库存量。
乙方必须保证其库存申报的真实性,否则将失去全部库存价格保护资格之权利。
第九条市场保护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乙方应按甲方价格体系规定进行报价及销
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终止本合同。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与分销商或销售单位签定“洪达敏”市场保护的有关
约定,如因乙方未履行此约定而导致第三方发生违反甲方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为乙方责任,并依照本合同第、条款处理。
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严禁跨区域销售。
乙方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
方)将其订购的货品在其授权区域之外销售即为违规(乙方为出货方)。
违规者需以双倍的产品零售价格回购违规销售的货品。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惩罚性罚款,直至终止本合同。
乙方若发现本地区有来自其它渠道的货品,应立即了解有关销售商、产品来
源、产品序列号、数量等相关证据,并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
甲方接到乙方通报后,将及时给予调查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
甲方有义务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甲方对违规情况处理的一般原则:
如确认为违规,甲方将向出货方及受害方下达处理意见。
受害方根据甲方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的数量及金额购进出货方违规货品。
购
货金额不高于出货方在甲方的市场保证金。
出货方需按上述价值向受害方购回违规货品,并支付同等价值罚金给受害
方作为补偿。
同时向甲方交纳原市场保证金的2倍作为新的市场保证金。
若违规者不执行甲方所做的违规处罚或违规货品总值超过3万元人民币。
则视为恶意违约。
甲方有权扣除违约方所缴纳的市场保证金,违约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该项违约金额为违约方年合同任务额的10%,甲方有权保留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其它权利。
若出货方及受害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尊重其解决办法并承诺不追究其它责任。
如乙方有违反甲方市场体系和市场保护体系规定的行为,甲方则取消对乙方在本半年度
完成销售所得的销售奖励。
第十条广告宣传
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策划与投放及地方市场推广支持。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广告模式及销售模式开展市场拓展工作。
地方广告在乙方完成终端铺货后开始投放,投放比例不低于年提货总额的25%。
乙方可自行在当地媒体投放广告,广告费由乙方承担,但广告内容及形式应与甲方
制订的广告策划行式保持一致,并在投放前报送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
乙方任何不
经甲方批准制作与投放的广告及宣传品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
行承担责任。
甲方在市场推广时为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乙方
如需增加数量应在订货单中声明并按成本付费。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义务:
向乙方出具总代理证书,维护乙方代理权益;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产品检测报告;
协助、督促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篇三: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一种论述
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
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
行纪和承揽运送
第二种论述
什么是“间接代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
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其共性主要表现在一、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
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
二、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符合间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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