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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
科研设备
项目编号:
JSZC-J2010-106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0年10月15日
总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
第二章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5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9
第四章项目需求……………………………………23
第五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44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南京工业大学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货物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
科研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
JSZC-J2010-106
二、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过程质谱仪
1
2
光电化学工作站
1
3
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
1
4
APS自动化生产系统
1
5
重大危险源监控仿真实验平台
1
6
整车道路性能试验车
1
7
精雕机
1
本项目按各分包分别确定成交人。
三、合格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本次采购第1-2包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其它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3、参加本次谈判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独立法人。
4、参加谈判供应商若非生产厂家,须提供制造厂家或其驻中国办事机构(或生产厂家授权的中国境内最高级别代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或投标人取得的产品代理证书;
四、采购文件发布信息
采购文件发布时间:
自采购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至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止。
谈判文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供应商如确定参加谈判,请如实填写参与谈判确认函并按要求传真回复(传真号码:
)。
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办理,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风险。
有关本次谈判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五、谈判响应文件接受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时间:
2010年10月26日上午8:
30-9:
30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010年10月26日上午9:
30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91号,学士园酒店二楼会议室。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
胡如兵
六、本次谈判采购联系事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
南京市山西路43号4楼
邮政编码:
210009
网址:
:
8081/
采购中心联系人:
胡如兵联系电话:
采购人:
南京工业大学董维群
七、本次谈判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
1份副本份数:
2份
八、本次谈判保证金要求:
本次谈判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
谈判保证金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与谈判响应文件一起送达接收地点(不要密封在谈判响应文件中)。
谈判保证金形式为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同城)、银行汇票(异地)。
采购中心不接受转帐、现金、转帐支票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户名: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
账号:
0779725
九、其他说明事项:
无
第二章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本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仅适用于采购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满足采购公告中合格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2.2满足本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相关费用
参加谈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采购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采购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本次谈判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与服务费。
5、采购文件的约束力
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采购文件并决定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约束,并且视为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
二、采购文件
6、采购文件构成
采购文件有以下部分组成:
(1)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2)参加谈判供应商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项目需求
(5)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请供应商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中心联系解决。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按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谈判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采购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三天前按采购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将对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三天前收到的澄清要求予以答复,或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8、采购文件的修改
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三天前,采购中心均可以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采购中心有权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推迟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和谈判开始时间。
采购文件的修改将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9、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中心就有关谈判采购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谈判响应文件构成
供应商编写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资信证明文件、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供货一览表、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技术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和谈判响应函等部分;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谈判响应文件资料目录。
11、证明供应商资格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独立履行合同的文件。
供应商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提供的货物以及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供应商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以及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与采购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含有技术参数的彩色样本.
12、供货一览表和配置与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格式填报供货一览表、配置与分项报价表,在表中标明所提供的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主要部件型号及其功能的中文说明和供货期。
每项货物和服务等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如有备选配件,备选配件的报价不属于选择的报价)。
标的物
采购人需求的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及有关技术服务等。
有关费用处理
谈判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所报产品费用、安装调试费、测试验收费、培训费、运行维护费用、税金、国际国内运输保险、报关清关、开证、办理全套免税手续费用及其他有关的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它费用处理
采购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报价采用的货币
国产货物报价以人民币计算。
进口货物可以采用人民币报价,也可采用CIF南京港美元报价(所有的货物和服务),外贸代理公司由买方指定,国际国内运输保险、报关清关、开证、办理全套免税手续等工作均由指定外贸代理公司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因本次采购项目可免关税和增值税,谈判时进口设备报价按美元折合人民币1:
计算参与谈判。
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项目总价:
包括买方需求的设备价格、质量保证费用、培训费用及售后服务费用,项目在指定地点、环境交付、安装、调试、验收所需费用和所有相关税金费用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
项目单价:
按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中要求填报。
13、技术参数响应及偏离表、商务条款响应及偏离表及货物说明
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与商务条款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
提供参加本项目类似案例简介;
培训计划;
详细阐述所投货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
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
14、服务承诺及售后服务机构、人员的情况介绍
14、1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采购文件中商务要求的标准。
14、2提供供应商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
15、谈判响应函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谈判响应函。
16、谈判保证金
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并作为其参加谈判的组成部分。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中心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行为遭受损失时,可根据第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
在谈判开始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谈判响应文件而予以拒绝。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内凭采购中心经办人签署意见的保证金收条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人的谈判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2)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资格证明文件被确认是不真实的;
(3)供应商之间被证实有串通(统一哄抬价格)、欺诈行为;
(4)供应商被证明有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中心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5)与谈判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向谈判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的;
(6)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同意交纳履约保证金。
17、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采购中心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之日后三十(30)天。
谈判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中心的这一要求而放弃参加谈判,采购中心在接到供应商书面答复后,将在原谈判有效期满后五日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
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
第16条有关谈判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18、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公告要求的份数准备谈判响应文件,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正本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正本谈判响应文件中。
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19、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不论供应商成交与否,谈判响应文件均不退回。
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应:
(1)注明供应商名称,如因标注不清而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按采购公告中注明的地址送达;
(2)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请勿在*年*月*日*时整(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前启封”的字样。
如果谈判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应原封退回。
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中心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将予以拒绝,作非响应性文件处理。
20、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采购中心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采购公告中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采购中心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有权酌情延长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21、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采购中心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
22、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中心,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和“撤回”字样。
修改文件必须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中心。
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在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谈判与评审
23、谈判
采购中心将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开始仪式。
供应商应委派携带有效证件的代表准时参加,参加仪式的代表需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仪式由采购中心主持,项目领导小组成员、采购人代表、监督代表、供应商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4、谈判小组
谈判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中心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谈判小组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谈判小组将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5.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谈判开始仪式结束后,直至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谈判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建议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中心和参与评审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26.评审过程的澄清
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相关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谈判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
符合性检查:
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正式谈判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
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谈判小组三分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
谈判小组决定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被认定为非响应性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情形
(1)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供应商在报价时采用选择性报价;
(4)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本采购文件中斜体且有下划线或*、※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属非响应性的谈判响应文件的情形。
如果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谈判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谈判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28、谈判及成交原则
谈判
对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随机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然后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谈判报价原则上分两轮进行,即谈判开始前报价(按本采购文件中配置与分项报价表的格式填报并加盖公章)及谈判结束后最终总报价(该报价将作为评审确定成交的依据)。
若谈判小组认定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等远远低于谈判预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一轮中间报价,但必须预先通知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谈判中做出的承诺与澄清进行确认,并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报价(最终总报价或可能的中间报价)。
谈判承诺及书面报价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最终总报价在货物数量没有增加,配置、服务没有重大提高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高于第一次报价(即谈判响应文件配置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
否则,谈判小组有权拒绝该谈判报价并不再给予报价补救机会。
各供应商最终报价结束后,如谈判小组认为最终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成本,涉嫌恶意竞争,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则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若该供应商拒绝说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仍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则谈判小组有权取消其谈判成交资格,按顺序由最终总报价次低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成交原则
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后的总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评定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依据。
不符合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论是否已经参加了后续谈判报价,均不得授予成交资格。
谈判小组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终总报价最低”的成交原则,按各供应商最终谈判总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基础上,最终谈判总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为本次竞争性谈判的成交候选人。
本次采购,只要供应商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则视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供应商的最终谈判总报价如相同,则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若均非“自主创新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则将优先采购交货期短者。
自主创新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科技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如最终总报价不等,在自主创新产品最终总报价不高于其他产品最终总报价中最低者5%时,应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为最终成交候选人。
对于谈判供应商提交的优于谈判采购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在谈判最终总报价比较中不予考虑。
采购项目被终止的情形
(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或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继续按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继续采购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各谈判供应商的最终总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成交
29、确定成交单位
谈判小组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评审办法、原始谈判记录和谈判结果,编写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
项目领导小组(由采购人、纪检、监督、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
评审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成交候选人名单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恶意竞争,最终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
(5)不满足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谈判小组发现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情况下一经认定,报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采购中心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30、质疑处理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从采购结果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提交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质疑必须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谈判响应文件中所确定的)送达的方式提交,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含传真、电子邮件等)采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或在谈判采购中本身权益未受到损害或从谈判采购中收益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也不予受理。
采购中心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
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1、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质疑期满后,采购中心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中心,确认成交通知书已收到。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授予合同
32.签订合同
成交人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不得迟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文件、成交人的谈判响应文件及谈判采购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签订合同后,成交人不得将货物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3、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价格水平、合同及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谈判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
项目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添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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