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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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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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关于印发井陉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2006/10/3015:
41:
00
矿环[2006]37号
矿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井陉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井陉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环境污染应急工作。
矿区环境保护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井陉矿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 总则
(一) 指导思想
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环境保护部门对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将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着眼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等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应急处理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合理限度。
3、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和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给予指导和支持。
4、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种类、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做好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注重环境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储备,成立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并进行培训和演练、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管理、决策、处置能力。
6、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对现有的资金、物资、人员、信息、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做到调动迅速、有序,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
7、坚持依靠科学、及时高效的原则。
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应当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环保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测和应急处理技术;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做到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高效。
8、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方案、设备和手段,在保障公众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参与力量。
(四) 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五)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井陉矿区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应急组织机构
矿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建成立了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
程志华
副总指挥:
王会生张志伟
成 员:
冯彦平 韩建民 路雪敏 赵红卫
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环境监察大队,成员名单如下:
办公室主任:
冯彦平
副 主 任:
韩建民 路雪敏 赵红卫
成员部门:
监察大队 局办公室 污管科 监测站
(二)主要职责
1、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和区政府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
(2)建立全区应急救援网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和与其他应急救援部门的协调工作;
(3)指导、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和直接指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5)指导区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6)及时向石家庄市环保局和区政府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审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
(8)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9)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或移送;
(10)对污染事故性质的认定;
(11)对污染损失测算结果的认定;
(12)其他需要的工作
2、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全区环境污染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3)负责组织全区重点排污企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4)组织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向市应急救援中心和区政府报告工作;
(6)负责与区内其他有关部门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7)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完成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科室职责
A、局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中心的日常工作;
(2)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接报工作;
(3)制定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组织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4)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排污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责令其减少危害;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6)负责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管理、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污染隐患;
(7)负责正常情况下,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和排除。
B、局办公室职责:
(1)协助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接报工作;
(2)及时向区政府、市环保局和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与区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信息交换工作;
(4)组织宣传、省、市环保局和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
(5)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C、局污管科职责
(1)参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分析工作;
(2)负责与区内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联络、协调工作。
D、局监测站职责
(1)按照矿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的部署,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监测;
(2)制定全区环境监测应急响应方案,负责组织全局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3)负责污染事故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
(4)负责向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监测结果。
三、预警
1、报警。
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和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2、接警与处警。
矿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规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限期处置。
3、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
四级预警: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三级预警:
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
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预警信息由区环保局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区政府提出建议。
经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四、污染事故的通报
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向毗邻地区扩散的,由区环保局及时与毗邻地区通报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
五、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设施以及维修和保养
为保证有效的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配备可靠的通讯、交通、监测、调查取证、现场处理等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及时的维修和保养。
该项工作将由矿区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计划,并逐步配备。
六、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在接报并确定污染事故目标后,由区环境监测站提供技术支持,确定污染物性质,对危险性作出科学评估以及应急处理处置方法等。
七、基本响应程序
(一) 基本应急
1、信息研判
局相关科室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掌握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并加于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及时、准确、全面的响应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意见。
必要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对响应信息进行分析、论证。
2、应急启动
接到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并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应急救援办公室批准后,以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的原因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和单位;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的范围;决定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的期限。
3、抢险救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环保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的规定以及应急办公室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迅速采取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措施。
4、现场监控
由区环保局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
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5、人员疏散
当突发公共事件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要及时疏散人群。
必要时,可以强行带离。
6、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要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保障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
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7、社会动员
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睦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8、损失评估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及时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统计,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9、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可以宣布结束现场应急。
10、扩大应急
通过应急处置,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做出决定,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请求援助或者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八、应急救援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区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办公室组织对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现场处理能力、执法能力、监测能力等的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演练。
九、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的通告程序
石家庄市政府 市环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责任单位 区政府 区直其
上级部门 他部门
区环境应急救援办公室
污染事故现场
十、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环境污染事故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便控制可能被污染的人数、范围,并及时通知医疗、消防等相关部门争取社会支持系统的支援。
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同时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待相关单位或后援人员到达后,再开展协助工作或移交撤离。
十一、应急结束
当事故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监测人员对环境进行监测,确定污染彻底排除后,由区环保局写出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报应急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停止实施。
决定停止实施的,应当以决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调查和总结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起因、应急过程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政府。
十三、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为确保紧急指挥通信的畅通,要依托和利用公网,并加强和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防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三)应急队伍保障
我局将成立由环境监察大队和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的环境应急处理队伍,负责全区范围内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工作。
充分依靠公安、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公众参与作用。
(四)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五)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六)治安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要物质及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
(七)物质保障
区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遇案的要求,储备相应的物质,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能够安全存放的地点。
并定期对储备的物质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八)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应当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公众所须的支出。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九)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污染事故处理专家咨询组织,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十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区环保局办公室应当定期宣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增强社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尤其是提高公众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自就能力。
公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
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
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环境安全教育。
(二)培训
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因当定期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队伍的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能力。
(三)演习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综合性的应急演习,由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拟定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监督检查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有权对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
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十六、处罚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对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有关信息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不服从指挥,妨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实施的;
(三)依法因当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但未及时采取的
(四)拒不履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
(五)滥用权力非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六)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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